模仿与自由裁量是两种不同但相关的能力。自由裁量是一种辨别能力,它将普遍法则或规则运用到特定的案例中,是典型的判断行为;相比之下,模仿是将判断从一个事物转移到另一个事物。修道院里的修道士模仿阿比,或者艺术家模仿《持矛者》,都不是原模原样地复制模型,而是通过类比,将模型的长处吸收进新的行为或作品中。模仿不是复制。一个修道士如果只会模仿阿比的姿势和步态,即便惟妙惟肖,也不过是滑稽可笑,谈不上品行高尚;同样,一位只会制作《持矛者》复制品的艺术家不会被后人称颂。模仿与自由裁量都包含类比以及推理,都要求最大可能地区分重要的差异以及相似之处,以“同理可证”( mutatis mutandis )的方式实施推理。在文学及艺术中,艺术家模仿不同风格和流派,渐成谱系;在伦理和宗教仪式领域,一个角色的背后是一类人,也构成不同的模仿谱系。吸收什么或排斥什么,这件繁重的工作是范例而非定义要做的。“这是史诗吗?”这样的提问通常会令人不知如何回答,会让讨论陷入沉默。“它与《吉尔伽美什》或《罗兰之歌》有什么相似或不同之处?”相比之下,这样的提问更能激发类比的思想火花。
行文至此,关于如何遵循规则,我们集中讨论了规则与原则之间的区分。一个制度如果包含了明确的管理规则,就是透明的制度,让人一眼能看到底。例如,某些制度规定,必须发表多少文章才能获得学术晋升的资格。但是,总有人为了达到这种目的,玩弄游戏规则,这已是司空见惯的现象。规则越透明,其应用就越机械;而应用越机械,就越容易被玩弄。例如,他们可能将一篇文章拆成几篇发表,从而增加发表数量,但这显然背叛了这个规则的本意。给规则增加补充规定,只会引发规则玩家之间的“军备竞赛”,永无止境。规则的发起人倡导的其实是原则。他们称,更好的办法是,只提出希望达成的目标,比如,就这里的例子而言,目标是原创的、重要的研究成果,且有着优秀的发表记录,让那些有志于在学术阶梯上达到更高层次的人以这个原则为指导,而不是以规则为指导。一些人反驳说,原则是不清晰的,它没有明确规定如何达成目标,也不限定什么时候达成目标;对此,另一些人反驳说,原则应该优于规则,因为对于一套制度来说,相比公正性,透明性并没有多大价值,比如,这里的学术评价制度。
原则和模型都与明确的、被机械应用的规则相对立,都需要人的判断,结果,人们很容易将二者混为一谈。实际上,尊重某条原则与模仿某个模型,对判断力的运用是不同的。原则是抽象的、一般的,模型是具体的、特定的。在实际运用中,诸如“诚实是上策”或“善待他人”这类原则必须转化为具体的细节——在具体情况下,什么是诚实(或善良)?在这里,判断力画出了一条从普遍到具体的弧线。但是,在模仿模型时,判断力从一个细节跳到另一个细节,在类比中描绘出它的作用路径。这时候,没必要将判断力从一般判断降格为具体,或者将抽象固化为具体。相反,判断力的作用是通过仔细地分析和类比来连接两个同样具体的实例。哪两点的相似性是最强的,它们能被放大到什么程度?模仿模型时将模型作为规则来遵循,与自由裁量中将原则落实到具体问题上,对判断力的运用是不同的。
模仿和自由裁量的过程并非对同类项的归纳,也不同于从第一原则开始推导,而且,两者的过程都是透明的,经得起细致的审查。这两种能力或多或少都需要训练,而且很多地方都用得上。孩子本能地知道向父母学习,而不是模仿他们的样子;日常的社会交往要求不断根据情况调整伦理和礼仪规则。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如果把遵循规则理解成从示范中推演出实例,从范式中推演出个案,就太乏味了。奥秘不在于我们做什么,而在于我们如何做。这是一个典型的现代谜团,它包含了“规则”一词的多重含义——如果不将对规则的执行分解为一些明确的步骤,就像求给定数字的平方根,那么,我们怎么可能遵循《圣本笃会规》这样的规则呢?换句话说,如何将遵循模型转化为执行算法?
在19世纪之前,人们并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的存在。我们将在第四章和第五章看到,这个问题是初步的证据,可以证明“规则”的几个语义群在此之前并不被认为是相互冲突的。无论是在字面意义上,还是在引申意义上,无论是天文计算、语法范式还是法律法令,这个单词的所有语义群都指向“标准”,要求被尽可能忠实地遵循。而我们将在第三章中看到,大多数规则(通常都夹杂着示例和例外),无论是它们所呈现的那些形式,还是它们在应用时需要大量判断这一明显事实,都模糊了对规则的隐性与显性遵循这两种遵循模式之间的差异。更容易被忽视的,是它们在适用范围与有效性等方面的差异——哪些规则(很少)适用于任何时间、任何地方,哪些规则适用于大部分时间,哪些规则只适用于某些时候、某些地方、某些人。
《圣本笃会规》何其权威,它不仅扩大了规则的适用范围——规则不再只是适用于古代艺术、语法和修辞等领域的模型——还提高了“规则”一词在同类词语中的地位。在中世纪拉丁文中,各种源于希腊文 kanon 和拉丁文 regula 的词语不仅包括直尺、算术程序等古老的含义,还指信仰、修道生活等方面的戒律,以及指导性的模范。 [47] 17世纪和18世纪,在大多数主要欧洲语言的词典中,这一义项被列在 rule 词条下;并且, rule (规则)被视为model(模范)的同义词,不过, rule 这时通常用作单数,以示对《圣本笃会规》的敬意。 [48] 而且,接下来为了说明其在艺术或宗教领域的运用而给出的那些例句,可以追溯到老普林尼和圣本笃的谱系,应该说,这并非巧合。但是,到了19世纪中叶,“规则”的“模范”义项开始从词典中退出,很快就完全消失了。 [49] 在19世纪后期,把某人称为做某事的“规则”,听起来一定很古怪。在吉尔伯特和沙利文的音乐剧《彭赞斯的海盗》中,少将斯坦利不会唱“我就是现代少将的规则”。 [50]
虽然我们今天可能不再将那些人称为“规则”,也不再到普鲁塔克的《名人传》或各种《圣徒传》中去寻找他们,但是,关于人应该如何度过一生,关于这方面的楷模的书籍仍然是每一家书店里传记书柜和自选书柜的卖点。一个单词与它本来的概念渐行渐远,这值得大惊小怪吗?每一个血统久远、应用广泛的单词词干都既留下枯枝,也会发出绿芽。它的某种用法或许已经被废弃,只在某个幸存至今的短语中才成为化石般的存在,例如,“after the fact”(事后)的意思是“after the deed”(犯罪之后);或者,“natural history”(自然史)的意思是“关于具体自然现象的研究”。曾经活跃一时的单词,在今天的新版词典中可能被标记为“古用”,这类单词有:bustles(裙衬)和antimacassars(衬布) [51] 。
但是,模范类规则的情况并没有这么简单。首先,概念(“模范”)仍然存在,但换了个新名字(不再叫“规则”)。其次,概念与名词之间的分野并不是好聚好散——单词rule不再只是偶尔才不意味着模型或范式,现在,它的首要含义似乎与它的那位前任密友水火不容。model(模范)和paradigm(范式)的含义一直很稳定——几乎每一个古希腊人在建筑、语法或艺术中使用的 paradeigma (范式)一词,都可以毫无障碍地被转译成现代英语中的paradigm、model或example。但是,rule的含义变了。它为什么改变初衷,这又带来了什么后果,是第五、六、七章讨论的内容,这三章分别考察了在计算、规章和普遍法则领域里各种尝试制定明确的刚性规则的做法。行文至此,“规则”一词的含义的不连续性已经跃然纸上,这也验证了《圣本笃会规》的洞见:特异性并不意味着僵化;例外可以是规则的一部分;模仿与自由裁量是两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