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是正午时分,一天中的第六时祷告仪式,地标:卡西诺山本笃会修道院,位于今天意大利南部。(见图2.4)它可能是在6世纪中叶本笃建立修道院后不久,也可能是在几百年之后,地标:坎特伯雷或亚利桑那 [26] 的本笃会修道院——在任何地方,在任何世纪,修道士的日子都遵循着大致相同的秩序。 [27] 从复活节到圣灵降临节期间,每天的第六个hour [28] ,以及此后的夏末直到9月13日,每个星期三和星期五的第九个hour,修道士聚集在一起,吃一天仅一顿的主餐:两道熟菜,外加每天定量的一磅面包,所有人都仅配以一和米那 [29] 酒。他们安静地用餐,只有一位修道士在大声朗读《圣经》——有四五页,但不是“七经” [30] 或《列王纪》,因为对于弱不禁风的修道士来说,那些经文太刺激了。吃饭时迟到或早退的人会受到两声呵责;顶撞者被罚独坐,且不许喝酒。除了吃饭时间,任何人不得吃喝。在冬天,修道士必须在天黑后的第八个hour起床值夜;整个夜晚,每个修道士都穿着衣服,系着腰带,睡在自己的床上,共用一间普通的宿舍,不熄灯。所有修道士必须每周在厨房里干一次活,包括洗所有的织巾,在一天仅有的一餐中为其他修道士服务。对于违规行为,惩罚尺度也规定得很具体,从不许用餐到被逐出修道院。 [31] 《圣本笃会规》第七十三“章”( praecepta )充满狂热的细节规定,规范着修道生活的每一个时刻和每一个方面。今天从事微观管理的管理者如果想供一尊守护神,那肯定非圣本笃莫属。
图2.4 圣本笃与修道士一起进餐,意大利蒙特奥利维托的本笃会修道院壁画
《圣本笃的一生》(局部),乔瓦尼·安东尼奥·巴齐(索多玛二世),1505年。
制定于公元535—545年左右的《圣本笃会规》并不是管理修道团体的第一套规章。这种共修模式不同于苦行僧在埃及沙漠中独自隐修,而是起源于公元4世纪讲希腊语的东方基督教会,后来由神学家、神秘主义者约翰·卡西安(John Cassian)带到马赛等西欧各地。本笃会修道院的院规借鉴了好几套早期的共修规章,包括圣巴西勒(Saint Basil)的院规、圣奥古斯丁的院规,尤其是一部不具名的《导师规则》( Regula Magistri ,可能于500—530年制定于普罗旺斯)。这些早期章程在篇幅长度、格式和详细程度上差异很大,比如,圣巴西勒的院规类似于教义问答,而《导师规则》多达95章。 [32] 没有证据证明圣本笃认为他的规则是原创的或权威的;相反,他谨慎而得体地指出,他的戒律是为修道生活的入门者准备的,必须辅以圣巴西勒的院规以及教父们的著作和传记。然而,《圣本笃会规》后来成为西方基督教世界所有修道院团体的创始宪法,并传至今天。 [33] 它的生命力之久远,传播之广泛,为制度史上罕见,这与历史上大多数单纯为从社会退隐而创建的精神共同体形成鲜明对比,后者常常因寿命短暂而沦为笑柄。是什么导致了它非凡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呢?
出乎意料的是,答案藏在院规的73章戒律里,它一方面规定得十分细致,另一方面在实际应用中又允许自由裁量。我们现代人会觉得这是自相矛盾的,因为我们认为,具体的规则本身就是刚性的;微观管理者(以及监管者)应该注重细节,将自由裁量的情形尽可能降到最少。但是,《圣本笃会规》中的那些细致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可以被宽泛处理。让我们回到修道院的用餐时间。修道士们已经把他们的一杯酒喝得见底了——这里姑且不论每日用以分酒的量具是否可靠,现在是盛夏,修道士们已经在烈日炎炎的田地里劳作了很长时间。“当劳作艰辛时,阿比 [34] 有自由裁量权,也有责任增加膳食,以图进益。”或者,吃饭时应严格遵守静默规定,“任何违反这一规定的人,都将受到严厉的惩罚”。这里的内容和语气都是不容置疑的,但紧接着,会规又指出了例外情形:“除非有客人造访,必须说话,或者阿比允许某人说话。” [35] 《圣本笃会规》在很多戒律之后写上附带条件和例外,并辅以几乎同样多的细节说明。没有任何戒律如此苛刻,也没有任何对戒律的无视如此令人发指——只要阿比认为不能减刑,就别想减刑。
修道生活以阿比为中心,他是支配性的规则——神圣生活的模范,这一点在这个文本中被提及120次;他对每个修道士以及修道院活动的每个方面负责。“阿比”这个称谓的原文是 abbas ,源于《新约》中的亚兰语单词,意思是“父亲”,他被赋予了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圣本笃称它为所有美德之母(64.17—19)。“自由裁量权”( Discretio ,这不是古典拉丁文)的本意就是“区分”(古典拉丁文 discenere )、考量每件事情本身的是非曲直。 [36] 《圣本笃会规》的那些戒律一遍又一遍地被坚定而清晰地重申,但每一次都会在后面申明,阿比有自由裁量权。例如,在院规第33章中,我们被明确告知,“修道士不得拥有任何财产,任何东西,包括书籍、写字板、笔,都绝对不可以有”——除非阿比同意。又比如,在第63章中,关于修道院中的等级,圣本笃以他一贯的明确语气称:“在任何情况下,年龄都不能决定等级,因为,就像撒母耳和但以理,尽管年轻,其判断力难道不是在年长者之上吗?”但是,紧接着,在下一句中,出现了通常的条件,“除非阿比经过慎重考虑,或出于特殊原因”,决定改变通常依据进入修道院先后决定等级的做法(63.5—7)。
但阿比的自由裁量权绝对不是随意的。相反,他有责任根据具体情形以及不同修道士的个人情况调整规则的宽严;他要对修道士负责,因为在上帝的眼中,“他在修道院里代表耶稣基督”(2.2)。任何时候,他都被明确要求根据情况调整规则,例如,关于食物和饮料,“出于对弱者的考虑”,可以放松严格的分量和用餐时间规定(39.1);没有人可以吃四足动物的肉,除非生病了(39.11);每个人都必须轮流在厨房工作,但弱者的工作可以得到额外的帮助(35.3);如果一个修道士在工作中犯了错误,或者损坏、丢失了修道院的财产,并且没有立即承认自己的过失,那么他应该受到严厉的惩罚,但如果这涉及“隐秘的罪”,阿比就可以不暴露他的错误,以照顾受伤的灵魂(46.5—6)。会规中的几乎每一条戒律都预先设置了例外情形,必要的时候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我们已经习惯了现代规则在反对自由裁量权时的强制口吻,比如,在等红灯、申报应税收入或支付地铁费用时,所以,当我们读到《圣本笃会规》的那些措辞时,会觉得它们很滑稽。我们还可能会联想到宠物的主人,他们定下规矩:自己新收养的小狗在任何情况下都绝对不可以——永远不可以——睡在他们的床上,除非它发出呜呜声,或者做出惹人怜爱的乞求样子,或者不停地在那儿挠门。不过,《圣本笃会规》可没有丝毫这种软心肠或动摇。在现代人看来,那些做法在宽严之间摇摆不定,就像钟摆一样,但是,在前现代人眼中,它们却是制定一套完美规则所应遵循的唯一路径,因为它们既具体又灵活。修道院阿比不只是简单地执行规则;他本身就是典范,就像《持矛者》雕像是男性美的典范一样。
在制定和运用规则的历史上,自由裁量的情况十分突出,因此,这里有必要暂停一下,考察自由裁量的含义和历史。自由裁量虽然不是判断的全部形式,但是判断的一种形式,它不仅要求知道何时应该调整规则的刚性,还要求具备良好的品位、审慎的态度,以及对人类心理的洞察力。“自由裁量”的英文discretion由拉丁文 discretio 演化而来,其动词形式是 discerne ,意思是“分开”“区分”,并与形容词 discretus (英文discrete,分开的)有关。不过,在古典拉丁文中,它的意思仅限于字面意义。 [37] 在古典时代晚期的拉丁文中,从公元5世纪或6世纪开始, discretio 被用于描述重大问题时,具有“谨慎”、“慎重”和“差别对待”等含义。这可能与《哥林多前书》(12:10)的一段经文有关,在那段经文中,圣保罗列举了不同的属灵天赋,其中包括“区分善灵与恶灵的能力”( discretio spirituum ,这是圣哲罗姆在公元4世纪的拉丁文译文,后来,在打击假先知、异教徒和巫师等活动中,这个术语尤为重要,今天也译作“能辨别诸灵”)。 [38] 6世纪的《圣本笃会规》最大限度地延伸了这些含义。自此,这些含义在运用中渐渐扎下根来,在晚期拉丁文中,在词根 discretio 及其在其他欧洲语言中的派生词中,这些含义显然一直保持不变,总带有“做出、标记重要的区分”的意思。由此, Discretio (区别对待)一词在中世纪经院哲学家的拉丁文中盛行。从他们的辩论风格、提出的问题以及对问题的反对和答复方式中,我们都可以看出他们爱炫耀自己独具慧眼,能够察觉细微的差别。例如,伟大的中世纪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的著作索引显示,该词至少出现200次,分布于“区分善与恶”“凡人的堕落之罪的等级”“各种口味与气味”等章节中,以及与“谨慎和谦虚的美德”“常识判断”等相关的论述中。亚里士多德学派心理学认为,“常识判断”能够整合源自各种感官的印象,使之归于统一的感知对象;在《哥林多前书》(12:10)里那段关于善恶的区分中,亦有此言。 [39] 德国哲学家老鲁道夫·郭克兰纽(Rudolph Goclenius the Elder,1547—1628)编有《哲学词典》( Lexicon philosophicum ,1613),它几乎是整个17世纪的标准参考书;400年后,它所提供的语义范围依然有效——“自由裁量”的主要含义是“一个事物与另一个事物的差异或区分” [40] 。
自由裁量一词及其在本地话中的那些同源词凸显了《圣本笃会规》中阿比的两个方面的角色:一个是认知方面的,另一个是执行方面的。区分某两个情形在微小但重要的细节上的不同,是一种认知能力,它是判断力的关键,这种能力超越了单纯的分析。自由裁量还要求具备经验智慧,这种智慧能够告诉我们,如何在实践中,而不仅仅是在原则上做出区分。琐碎是经院哲学的痼疾,那些人热衷于做没完没了的区分,甚至不惜打破原来的分类,以适合具体的情形,结果是要求制定很多规则,其数量不亚于具体情形本身。相比之下,自由裁量既能够照顾到规则本身所暗含的所有类别,比如《圣本笃会规》中用餐时间或工作分配等的不同情形,同时又在这些类别中做出了有意义的区分——生病的、需要更好营养的修道士,虚弱的、在厨房工作时需要帮手的修道士。使这些区分变得有意义的,是与经验的结合,它在自由裁量权旁边安置了审慎等实践智慧,以及某些正当的价值观。就本笃会修道院而言,这些是基督教的同情和慈善价值观;而在法律判决的场合,这些可能是公平、社会正义、仁慈等价值观。自由裁量权结合了智力与道德的双重认知。
但自由裁量权远不止认知。如果修道院阿比不采取行动,那么他的洞察力,以及他所做出的那些有意义的区分,终将毫无价值。《圣本笃会规》提供了自由裁量权,这意味着根据对不同情形的区分和认知采取行动的自由与权力。自由裁量权既是思想,也是意志。正如我们将在第八章中看到的,到17世纪,自由裁量权的意志被视为与独断妄为无异,这是自由裁量权在认知与执行层面开始分离的标志。人们不再信任那些行使权力的人的实践智慧,由此,他们的特权也就丧失了合法性基础。自由裁量权在认知方面出了问题,在执行方面自然也就面临质疑。这种改变,从英文单词 discretion (自由裁量)的历史可见一斑。它最初是在12世纪通过法文从拉丁文引入的;至少从14世纪晚期开始,这个词的两个义项——认知方面的辨别能力与执行方面的酌情处理——就同时存在了。 [41] 今天,认知义项已被列为古代语义,而执行义项仍然存在,但其实也越来越有争议——法院、学校、警察或任何其他机构的自由裁量权,都频频引发争议。没有执行自由裁量权的认知自由裁量权是无能的,没有认知自由裁量权的执行自由裁量权是武断的。
在现代意义上,自由裁量与恪守规则格格不入。相比之下,修道院阿比的自由裁量权本身就是规则的一部分,既不违背,也不助长其强制性。在现代司法中,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法官解释和执行法律的自由裁量权都被归为古代的衡平观念,而且常常被解释为一种紧急制动机制,只有在特定案件中,当法律条文的运用不仅有悖于其精神,而且会导致明显的不公正时才适用。 [42] 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圣本笃熟悉罗马法的衡平实践;他援引“衡平情由”证明,在遵守规则时,既要有更强的严肃性,又要有更大的灵活性(在法律衡平及道德决疑术方面的自由裁量,详见第八章)。 [43] 然而,这时候,重要的是要明白,阿比在《圣本笃会规》中的作用超过衡平法官在某个关键问题上的作用。普遍性的法律或规则是否需要变通,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变通,以适合某一特定案件的大致情形,最终伸张正义,这属于法官的智慧。亚里士多德奠定了古希腊罗马传统中“衡平”概念的基石。在他看来,法官在这种情况下行使自由裁量权,实际上完成了立法者的工作,因为立法者不可能预见一切可能发生的情况。“所以,法律制定一条规则,就有一种例外。当法律的规定过于简单而有缺陷和错误时,由例外来纠正这种缺陷和错误,来说出立法者自己如果身处其境会说出的内容,就是正确的。” [44] 在今天宪法学界的某些流派中,这种观点仍然存在,他们认为,法官有责任探究宪法原初框架的意图,并相应地解释它的要求。 [45] 亚里士多德将这种法律调整比作莱斯沃斯岛的建造者用柔软的铅尺测量弯曲的构件,意在纠正某些法律过于笼统的缺点。亚里士多德认为,理想的法官而非法律本身,才是立法者的化身;相反,圣本笃认为,理想的修道院阿比就是院规的化身。
规则即便因自由裁量权而变通,也不可能获得范例的品质。一位法官可能在调整一般性法律以适应特定案件时显示出实践智慧,但不会因此在私人生活中成为公正和正直的榜样。事实上,但凡规则被个人化,更不用说被人格化时,“法治高于人治”这句格言就会敲响警钟。公民遵守法律并不意味着要以法官和律师为榜样,无论后者在法律方面多么博学。但是,一位修道士只要接受《圣本笃会规》,就会以阿比的生活为样板——阿比代表基督,因此被尊称为“阿爸、神父”。 [46] 会规要定期向新修道士宣读,其具体戒律要让他们牢记于心,严格奉行。但是,如果没有阿比现身说法,这部规则就不过是一份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的清单,而不是一种生活方式。单单是丝毫不差地奉行规则,并不足以掌握修道生活方式的真谛。这一点突出的表现是,如此多的戒律被用于惩罚那些在行动上服从但内心没有信念的人——对命令的执行绝不可以拖泥带水、疏忽大意或阳奉阴违(5.14),最重要的是,必须“没有任何抱怨”(4.39,23.1,34.6,40.8—9,53.18)。《圣本笃会规》的“规则”不是指具体的戒律(尽管它们更接近现代意义上的规则),甚至也不是指需要自由裁量的规则,而是指整个文件,它是一个单数的“规则”,以及一个值得效仿的榜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