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代理理论运用于公共部门合约制的有限适用性
二、理解公共部门合约制的网络理论途径
三、对公共部门合约制的一些操作性建议
四、结论
公共部门合约制是这样一种制度安排:政府和私营企业、非营利组织或其他政府签订关于公共产品和服务提供的合同。在这种安排下,私营企业等是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生产者,与之签订合同的政府则是安排者和付费者。历久不衰的公共管理改革运动已经在全世界范围内造就了一个“合约制国家”。从固体垃圾收集到信息与数据处理,从公共设施管理到军事装备提供,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在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时候,只要有机会,就会采取合约交换方式。政府与私营组织和非营利组织的服务合约,与其他政府的跨权限安排等,都标志着由过去政府单方面行使权力的权威机制向合约制的转化。正是这种随处可见的变化使库珀宣称,合约制治理是一种“安排社会公共事务的基础发生的唯一重要的转变” 。
长期以来,委托-代理理论为理解公共部门合约制提供了一个主导性的视角。然而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认识到,由于公共组织和私人组织在特征上的根本不同,源于私营企业管理的委托-代理理论并不能为公共合约提供具有说服力的解释,相应地也不足以指导公共部门的合约制实践。网络理论的发展已经为公共部门合约制提供了一种替代性的分析框架。本章将首先指出委托-代理理论在分析公共合约时的一些缺陷,随后在此基础上讨论网络理论的适用性,最后探讨网络理论能否对合约管理过程中的若干问题提供解决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