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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本章小结

数字广告建立在互联网平台之上,自互联网诞生之始就与电商和游戏一同成为全球互联网平台收入的三大支柱。

数字用户能够主动控制自己的意愿和行为,已不再仅是被动的“受众”,这推动了品牌自有媒体、购买媒体和社交挣得媒体的迅速扩张。通过数字广告中的点击和跳转活动,消费者能直达电商销售平台。互联网平台具备通过数字广告整合传播渠道和营销渠道的能力。

数字广告的基本形态包括图片展示广告、搜索引擎广告、电子邮件广告、社交媒体广告、短视频分享广告、电商广告、智能手机APP广告、游戏广告、直播电商广告、智能电视广告、数字户外广告等。

广义上的数字广告指的是通过互联网信息传播技术形成数字广告位,有效匹配广告主的信息供给和用户的需求意图,从而达成用户双向交互的传播型营销方式。数字广告的核心技术通常由互联网平台掌握,平台通过技术广告产品匹配基于用户流量生成的数字广告位,并自动分析用户特征和处理广告位价格。

数字互联网的出现使广告目标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借助网络技术,数字广告以独特的方式高效提供了一系列双向信息传输和测量的解决方案。数字时代的消费者拥有了可以交互的双向传播方式。

数字广告技术的应用需要符合社会发展期望。我国的《数据安全法》(2021)、《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和《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2023)都强调了消费者数据权利保护,且这方面的立法与监管还在不断加强。数字广告的发展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伦理的要求。

数字广告与传统广告的主要差异在于:数字广告改变了广告市场的结构;从技术和产品层面改变了品牌内容的创造和传播逻辑;基于用户驱动的实时互动,使广告位的发布者和经营者具有数据处理和优化能力,推动了数字广告(营销传播)的组合创新和市场进化。

本章术语与重要概念

数字广告

消费者发起传播

双向信息传通

“窄告”传播

召唤行动(CTA)

元数据

超越广告理论

社交媒体广告

短视频分享广告

电商广告

ACGMN娱乐广告

直播电商广告

智能电视广告

广告代理制

数字画像

用户数据权利

本章思考题

1.思考数字广告的定义,并与20世纪的经典广告定义进行对比,找出新出现的变化。通过自己的观察,举例说明哪些数字广告突破了经典广告定义的限制。

2.欧盟GDPR提出的数据权利有哪些?探讨广告涉及的数据权利,并考虑加强用户数据权利保护将如何影响数字互联网平台开发广告产品。这种保护是否会额外限制广告主使用数字广告与消费者建立双向交互的营销传播活动?

3.请比较中国广告收入在中国经济增长中的数字占比,阐述互联网企业广告收入和广告代理商收入的区别,并思考数字广告收入构成互联网经济支柱的原因。 cSbPlepx0xbajjg7aG13HUKOhSW+gAk9SpIkQDEooSWQ7Rb8PeD5guzKeByUed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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