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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与争议处理

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也就是说保险合同是事先由保险人来拟定的,投保人只能做出同意与否的意思表示。同时,保险合同作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签订的保险契约,还具有法律效力,所以要求保险合同文字清楚、责任明确、内容具体。但是由于制定条款的经验问题或保险合同条款本身的局限性及语言文字表达的灵活性,很难就有关的情况进行详尽无遗的约定,或者说很难避免文字上和内容上的不明确、不全面以及条款制定的不严密。而保险合同直接涉及主体间的经济利益,双方产生争议是难以避免的,因此当保险合同当事人由于对合同内容产生歧义引起纠纷时,适当的、合理的解释是必不可少的。

在进行合同条款的解释时,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合理原则

在对保险合同条款进行解释时,应以原条款的真实意思为基础,进行公平合理的解释。

(二)有利于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解释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时,法律或仲裁机关应当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这是因为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合同条款是保险人设计的,保险人在拟定保险条款时,对其自身利益进行了充分的考虑。为了避免保险人利用其有利地位侵害投保人的利益,在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时,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以示公平。应注意的是,这种解释原则不能随意使用,只有在保险合同条款文字含义不清或者在一词多义的情况下,才能在尊重保险条款原意的基础上使用该原则。

(三)文义解释原则

文义解释原则是指按照保险合同条款用语的文字及特定含义或使用方式结合上下文来解释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既不能超出也不能缩小保险合同所用词语的含义的原则。文义解释原则要求被解释的合同字句本身具有单一明确的含义。文义解释原则是解释保险合同条款的最主要的方法。

在文义解释原则下,对于保险合同一般文句的解释要按照文字公认的表面的含义和它的语法意义进行解释,双方有争议的,要以权威的工具书或专家的解释为准。对于保险专业术语和法律专业术语的解释,要依据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学理解释以及行业习惯和保险业公认的含义进行解释。

从解释的法律效力上来看,立法解释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而学理解释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但不具有法律效力。

(四)意图解释原则

意图解释原则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条款文义不清或者有歧义、用文字无法解释时,通过逻辑分析及有关背景资料等判断合同当事人订约时的真实意图来解释保险合同条款的原则。意图解释只适用于保险合同条款文字不清、用词混乱或含糊、当事人对同一条款所表达的实际意思理解有分歧的情况。意图解释是无法用文义解释方式时的辅助性解释方法。

(五)补充解释原则

补充解释原则是指在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有遗漏或不完整时,借助商业习惯或国际惯例,在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对保险合同欠缺的内容进行务实、合理的补充解释,以便合同继续履行的原则。

二、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在进行条款解释时,如果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产生了分歧,或者是双方当事人对造成损失的原因、保险责任的归属、赔偿的计算等问题产生争议,其争议处理的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一)协商

协商是建立在双方自愿诚信的基础上,充分交换意见,互相让步,达成共同接受的和解协议。这种方式是争议处理首选的方式。因为这种处理方式简单易行,节省仲裁和诉讼费用,有助于增进双方的进一步信任与合作,有利于合同的继续执行。但协商最大的缺点是,和解协议不是终局性的,对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没有约束力。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可以继续选择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二)调解

调解是在第三方主持下,根据自愿、合法原则,保险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根据调解时第三人的身份不同,保险合同的调解可以分为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法院调解。

行政调解是由各级保险监管机构主持的调解,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的效力。而仲裁调解和法院调解一经形成调解协议,即具有法律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事人不得再就同一事件提交仲裁和起诉。

调解和协商的区别在于:调解有第三方加入,而协商是当事人双方就争议自行协商解决。我国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时,坚持先调解原则,在调解不成时,再选择仲裁或诉讼的方式。

(三)仲裁

仲裁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依据仲裁协议,自愿将彼此间的争议交由双方共同信任、法律认可的仲裁机构进行调解,并做出裁决。仲裁方式较诉讼方式成本低。裁决通常由专业人士做出,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公正性,并且注重商业习惯,灵活性较大,有利于维持合同关系的继续。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予以执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四)诉讼

诉讼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解决争议,进行裁决的方式。诉讼是解决争议最激烈的一种方式。我国现行的诉讼制度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先调解后审判。如果调解成功,则出具调解书;如果调解不成功,人民法院则依法判决,并做出判决书。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在上诉期内上诉至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第二审判决为最终判决,当事人必须执行。如果一方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二审判决还不服的,只能通过申述和抗诉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保险合同的管辖法院做了明确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通常由被告所在地或者由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思政要点3-5】

针对保险合同争议处理的教学,应积极引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调争议处理要弘扬文明、和谐、平等、公正、法治、诚信、友善的精神。 4Ne/4ZchowVRl0mLK1lxhweTzIBJk1YiurCVV9uTDkFjExRXUx9aeeAEvFsF2F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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