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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一、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当事人由于情况变化,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原保险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保险合同的变更采取书面形式,需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具体来说,保险合同的变更包括: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和内容的变更。

(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变更。一般情况下,保险人是不会变更的,除非保险公司破产、解散、合并、分立等。因此,实务中,我们所说的主体变更主要涉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变更。

在财产保险中,不涉及受益人的变更。而投保人、被保险人变更必须经过保险人同意才可变更,保险合同才可继续有效,否则,保险合同终止。因为财产保险具有个人性特征,不同的财产所有人对保险标的影响不同,从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和严重性也不相同,所以保险人会根据不同人制定不同的保险费标准。但货物运输保险可随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自动变更,无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因为在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标的的转让并不会增加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保险标的始终是在货物运输的过程中,其风险是其所有人无法控制的,因此,按照国际惯例,在货物运输保险中,投保人在转让自己财产的同时,可以不用经过保险公司而同时转让保险合同。

在人身保险中,对于投保人的变更,只要新的投保人具有法律规定的保险利益,无须经保险人同意,但须告知保险人。但如果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须经被保险人本人书面同意。人身保险中,受益人的变更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变更。但是投保人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的同意,变更受益人无须保险人同意,但变更后必须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后生效。人身保险中,一般而言,个人投保的人身保险是不能变更被保险人的,一旦被保险人变更就意味着原保险合同的终止。但在有些团体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可以变更的,比如员工有工作调动、离职,还有新员工入职等情况,被保险人都是可以变更的。

(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如保险标的、保险价值、危险程度、保险期限、保险费、保险金额等。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一般由投保人提出,经保险人同意,在合同中以批注、批单的形式进行变更,其法律效力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投保人根据自身需要提出的变更,如变更保险条款、增减保险金额等;二是因客观情况要求变更的,如保险标的的危险情况发生变化,投保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通知保险人,保险人视情况而增加或减少保险金额的变更。批单是保险合同变更时最常用的书面单证,批单须列明变更条款内容事项,须由保险人签章,并附贴在原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

国际上对变更事项、变更手段及时间等方面的有效性顺序规定如下。

(1)所有批单或背书优于附加条款,附加条款优于基本条款。

(2)手写变更优于打字变更。

(3)旁注变更优于正文变更。

(4)对同一事项的变更,后变更的优于先变更的。

【案例分析3-2】

某酒店投保火灾保险,保险金额为1000万元,保险期限为1年,根据投保时的危险程度(该酒店电路老化,消防设施比较简陋),确定较高保险费率为5‰,保险人收取保险费5万元。该酒店投保后更新了全部电路,安装了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检修并配齐了消防器材,建立了兼职消防队伍并经常训练、演习。

这些情况的变化,使该酒店发生火灾的概率明显减小,即使发生火灾也可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经投保人请求,保险人鉴于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降低,决定在保险期开始120天以后,将保险费率调整为3‰。保险人应退多少保险费给被保险人?

二、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

(一)保险合同的中止

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指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而使保险合同暂时失去法律效力。在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合同中止在寿险合同中经常出现。保险合同中止期限为2年,在这2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保险合同的复效,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及相应的利息后,保险合同重新生效。

需要注意的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存在60天宽限期,即投保人如果没有按期缴纳续期保险费,尚有60天缴纳保险费的宽限期,在此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予以赔偿,但可扣除应收保险费。在宽限期到期后,投保人仍然没有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就进入中止期。

(二)保险合同的复效

保险合同的复效是指处于中止期的人身保险合同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恢复合同的效力,中止复效条款是使被保险人、受益人恢复保险保障的一种补救措施。申请保险合同复效的条件如下。

(1)投保人有申请复效的意思表示。投保人应向保险人正式提出复效申请,并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

(2)复效应在保险合同中止之日起2年内做出,并且在此期间没有退保。若已经超过了中止期投保人和保险人仍然没有达成复效的协议,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如果已经交足2年以上的保险费,则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没有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其保险费。

(3)被保险人应该符合投保要求。这一条件是为了防止出现逆选择,投保人必须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被保险人必须提交健康证明等文件。

三、保险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一)保险合同的解除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在保险合同期限尚未届满,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单方面法律行为。 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律行为后果表现在保险合同法律效力消失,恢复到未订立之前的原有状态。因此,保险合同的解除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保险人一般要退还全部或部分保险费,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解约权可以由投保人行使,即退保,也可以由保险人行使。但我国保险法根据保护弱者的原则,在保险合同的解除方面对保险人加以了一定的限制。

保险合同的解除一般分为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和任意解除。

1.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当法律规定的事项出现时,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依法解除保险合同。 法定解除的事项通常在法律中直接明确规定。法定解除一般是由保险人行使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事由和法律后果如下。

(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2)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如未告知事项对保险事故发生有重大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3)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4)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另有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5)投保人、被保险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未按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6)在财产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7)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8)人身保险合同采用分期缴纳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超过2年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2.约定解除

约定解除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依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约定事由时,可随时注销保险合同。例如,我国船舶战争险条款规定,保险人有权在任何时候向被保险人发出注销战争险责任通知,在发出通知的若干天期满生效。

3.任意解除

任意解除是指投保人有选择投保和退保的自由。在保险合同中,投保方有任意解除权,保险人无任意解除权。 这是因为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代表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处于受保险合同保障的地位。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对于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以保障双方的经济利益。对投保人而言,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可以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而在保险责任开始后,法律对投保人的解除权做出了两种不同的规定: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对人身保险合同而言,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金应当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二)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因法定或约定的事由发生而不再继续,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完全消失。 保险合同终止只能说明合同自终止之日以后,合同主体之间的原保险合同所规定的法律关系消失,而在合同终止前产生的法律关系,引起的法律责任仍然存在。

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有以下几种情况。

(1)保险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即自然终止):如果未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合同有效期届满,则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自然终止。这是保险合同最普遍、最基本的终止情况。

(2)保险合同履行终止: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了全部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即履行终止。

(3)保险合同违约失效终止:因被保险人的某些违约行为,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这里被保险人的违约行为必须是违反合同基本条款,如不按期缴纳保险费、随意改变保险标的的用途等,投保方违约致使保险合同终止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4)保险合同标的全部灭失终止:在保险合同期限内,保险标的由于非保险事故的发生而灭失,在这种情况下,保险标的已经不存在了,保险合同也就随之终止。

(5)保险合同解约终止:保险当事人某一方解除合同,引起保险合同的终止。

【思政要点3-4】

保险合同是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载体,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都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因此,应积极树立法律意识,培养法治观念。 hQkijK4X33LDx6WSII8vE4seDrgOu4UzdH82Hqr6jBmh20YJKJLN1bUa/LHu+IF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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