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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保险合同的履行

保险合同的履行是指双方当事人依法全面执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过程,即保险合同履行的过程是双方权利义务实现的过程。因为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承担不同的义务,同时也享有各自的权利,履行义务是享受权利的前提。

一、投保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义务和权利

(一)投保人应该承担的义务

1.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这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也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投保人必须按照约定时间、地点和方法缴纳保险费。根据险种的不同,投保人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来缴纳保险费。保险费通常以现金缴纳为原则,但经保险人同意,也可以票据或其他形式为之。

投保人未依照合同规定履行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将会产生的法律后果如下:保险合同规定以按时缴纳保险费为生效条件,因此,若不履行则保险合同不生效;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有权请求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及相应的利息,或者合同终止;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未能按期缴纳保险费,将会使合同处于中止期,保险人应进行通知。

2.风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在保险合同中,风险增加是有特定含义的,它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当事人双方未曾估计到的保险事故风险程度的增加。保险事故风险增加的原因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行为所致。例如,投保人在投保房屋保险时,房屋的用途是民房居住,此后,在保险单有效期内,投保人将其用途变为餐馆,这种改变无疑增加了保险事故的风险。因此,投保人应将这种改变通知保险人。第二种情况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外的原因所致,与投保人个人无关。但即使这样,投保人也应在知道风险增加后,立即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往往需要调整费率和承保条件,投保人将会面临增加保险费率或解除保险合同的选择。如果保险人接到通知后,在一定时期内,没有做出相应的调整,可视为默许,适用最大诚信原则中的弃权行为规定,日后保险人不得再主张其已放弃的权利,即最大诚信原则中的禁止反言原则。投保人履行风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对于保险人正确估价风险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国的保险立法均对此加以明确规定。

3.如实告知的义务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保险人做真实的陈述,不能隐瞒和欺骗。因为投保人能否如实告知关系到保险人能否承保和费率的估计,如果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甚至可以不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

4.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

即防灾防损和施救的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不仅应及时通知保险人,还应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进行积极的施救,以避免损失的扩大。为鼓励被保险人积极履行施救义务,许多国家的保险法通常规定,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施救义务的,对于由此而扩大的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5.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义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金给付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包括保险单、批单、损失检验报告和第三者责任证明。这些证明和资料是保险人判断保险责任和赔偿金额的重要依据。

7.协助保险人执行代位求偿的义务

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请求赔偿权利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二)投保人应该享有的权利

1.保险条款的了解知晓权

投保人有权要求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说明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条款的具体内容等。保险条款了解知晓权是在投保时,投保人为了弄清楚保险商品的含义,要求保险人或者代理人说明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条款内容的权利。保险商品是无形商品,保险消费属于隐形消费,其价值和使用价值难以直观感受。唯一能体现保险商品形态的是保险单,保险条款是其核心部分,而保险条款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法律性,仅凭投保人自我理解保险条款的含义是有难度的。因此,投保人具有保险条款了解知晓权,是维护投保方权益的需要,是明白消费保险商品的需要,是投保人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法律的形式保证了投保人的权益。

2.保险金请求权

保险金请求权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权利。保险金请求权是保险经济补偿的基本权利,也是保险经济补偿功能的最终体现。投保方的保险金请求权具有时间限制。人寿保险的保险金请求权,自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行使有效,超过期限权利消失;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保险金请求权,自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行使有效,超过期限权利消失。

3.解约权

解约权是指投保方在签订保险合同后享有可以中途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解约即提前终止保险合同的效力,也称退保。投保人有退保的自由,但对于货物运输保险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的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二、保险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义务和权利

(一)保险人应该承担的义务

1.条款说明义务

保险人有义务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主要内容,如保险责任、除外责任及其相关的具体内容。因为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保险条款是由保险人制定的,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条款不了解,保险人有必要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使投保人能客观地理解保险条款内容。

2.及时签单义务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合同必须是以书面形式存在的法律协议。

3.保密义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4.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这是保险人最重要、最基本的义务。保险人应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的约定,及时充分地履行承担损失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在接到投保方保险索赔要求之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5.支付其他必要保险费用的义务

保险人应承担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投保方积极采取抢救措施而产生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还有其他的必要的救助费用、查勘检验费用以及依法规定的仲裁或诉讼费用等。

(二)保险人应该享有的权利

1.收取保险费的权利

保险费是经济补偿和给付保险金的前提,也是保险市场存在的基础。

2.解约的权利

从保护投保人利益的角度出发,保险人的解约权受到严格的限制,只有在发生法定解约事由时,才可以行使。这一点与投保人可以自由解约有着显著的区别。

3.增加保险费和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权利

对由于保险标的的转让或改变用途等原因使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保险人有权增加保险费。对于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事故或属于除外责任或由于投保方故意造成的事故,保险公司则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思政要点3-3】

保险合同的履行强调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与之相关的教学可培养学生的责任意识和职业道德素养,实现对学生的专业素质、职业素养以及精益求精的职业精神的教育。 TozoJQpvPwV+blsX/tpjr4K5NlvZS6H8mLz8a00VtcY2gXX1ptAsqKTnSXpnSn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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