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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 一般来讲,合同的订立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在保险合同订立的过程中,通常是由投保人提出要约,保险人做出承诺。

要约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和要求的法律行为。 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投保人要填写投保单,填写投保单是为了提出投保要求和表明投保意愿。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提出投保要求,这个过程是要约的过程。保险合同的要约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要约通常是由投保人提出来的。

(2)保险合同的要约内容比一般合同更加具体和明确,因为保险风险的不确定性和保险功能的保障性使保险合同的内容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保险经济利益。

(3)保险合同要约一般为投保单的书面形式。因为保险合同要约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在保险实务中,要约申请多采用保险公司已经印好的投保单形式,由保险代理人提供给投保人,由投保人来填写。

在投保人填写完投保单后,交给保险代理人,并由保险公司进行审核,如果经保险公司审核后,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就签发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保险合同才可以成立。保险人同意与要约人签订保险合同这个过程称为承诺。承诺通常是由保险人做出的书面承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要约可以反复多次,而承诺只有一次。

二、保险合同的生效

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合同的成立并不等于保险合同生效。 这是因为在保险实务中,保险合同多为附生效条件、附生效时间的合同。

(1)如以航程作为保险期限的海上保险合同,必须在航程开始后,合同才生效。

(2)大多数人寿保险合同是以交付首期保险费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有的则需体检合格后,合同才生效。还有一些人寿保险合同须正式签发保险单才生效。

(3)我国普遍推行“零时起保制”,即合同生效的时间为起保日的零时。

所以,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是根据双方约定的某些条件的实现而确定的。保险人只承担保险合同生效后约定的保险责任。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尚未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案例分析3-1】

季某欲于2016年7月31日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人寿保险。投保的金额是100万元,当时他就填写了投保单,并于同年8月2日预交了保险费,当时业务员也开出了临时收据,并且这个业务员同时告知季某必须要参加体检,保险公司需要在其体检以后决定是否能够承保。保险公司于是在8月5日签发了体检的通知书,但是季某并没有马上就去参加体检,因为他8月5日要去外地出差,他决定出差回来再进行体检。但在8月10日他返回途中,发生车祸身亡。其妻在整理遗物的过程中,发现了预交保险费的收据,知道了她的丈夫在去世之前投保了人寿保险,于是她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申请保险金额为100万元的保险金。保险公司在接到申请后,发现保险合同还没有成立,但同意可以退还第一笔保险费。季某的妻子不同意,双方最后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季某的妻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那么你觉得法院应该支持谁?

三、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

(一)保险合同的有效

保险合同的有效是指保险合同由当事人依法订立并受国家法律保护,具有法律效力。 保险合同有效应具备以下条件。

(1)保险合同的主体必须具有法定资格,即要求保险人和投保人都具有法定资格。

(2)保险合同主体意思表示一致。若当事人不是自愿而是受到威胁或欺骗而签订的合同,则是无效的合同。

(3)保险合同的内容合法。首先,保险合同的客体即可保利益必须合法,如投保人是不能为其偷盗来的汽车投保机动车辆保险的,即使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所签的保险单也是无效的。其次,保险合同的形式必须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应采用保险单、保险凭证和其他书面协议的形式。

(二)保险合同的无效

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保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1.造成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

(1)保险合同的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投保人不具有行为能力,保险人超越经营范围经营保险业务等。

(2)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合法,即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

(3)缔约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方式致使对方做出违背自己意愿的意思表达,均构成缔约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4)保险合同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如投保人为其偷盗来的文物进行投保。

(5)保险合同的形式不合法,即没有采用法律规定的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2.无效保险合同的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保险合同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双方应将合同恢复到订约时的状态,即保险人应将收取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发生保险金赔偿或给付的,被保险人应将保险金返还给保险人。也就是说,已经收取保险费的退还保险费,已经获得保险金赔偿或给付的退还保险金。

(2)赔偿损失。无效合同的当事人因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由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3)追缴财产。对于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险合同,应当追缴财产,收归国库。

此外,还需要注意保险合同的无效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全部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约定的全部权利义务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部分无效合同是指合同除部分内容无效外,其余部分依然有效。 OJVQMHWJil2uT6zxV2tvXL6fFpxXgTxYRAJdJpC6Kd/eQLDdJHrf1LHsp1HDMEN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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