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有多种形式,按照其订立的程序大致可以分为投保单、暂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和批单五种形式。保险合同的这五种形式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接下来分别介绍这五种保险合同的形式。
一、投保单
投保单又称要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购买保险时,首先要填写投保单,投保单是由保险人事先根据险种的需要而设计内容格式并印刷的,投保人需要按照投保单所列事项逐一如实填写。填写投保单之后,保险人据此核实情况,进行核保,决定是否承保。投保单是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以及证明被保险人是否遵循最大诚信原则的首要依据。如果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则投保单将作为一个部分附在保险合同后面。因此,如若有些信息在保险单上有遗漏,而在投保单上有记载,那么其效力与记载在保险单上是等同的。
二、暂保单
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是正式保单签发之前的临时保险合同凭证。 暂保单有效期通常为30天,在保单签发之前,暂保单与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暂保单与保险单不能同时存在,在正式保单签发之后,暂保单自动失效。另外,暂保单通常用于财产保险,而不用于人寿保险。还需要注意的是,订立暂保单不是订立合同的必经程序。
使用暂保单的情况包括以下几种。
(1)签订保险合同的分支机构受经营权限或经营程序的限制,需要经过上一级机构批准,在获批之前,出具暂保单。
(2)保险人与投保人在洽谈或续订保险合同时,就合同的主要事项已达成协议,但还有一些细节问题需要进一步协商,出具暂保单。
(3)保险代理人承揽到业务但尚未向保险人办妥全部手续,出具暂保单。
三、保险单
保险单是保险合同成立以后,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正式书面凭证。 保险单明确完整地记载了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责任及除外责任,是合同双方履约的依据。
保险单具有以下法律意义。
(1)证明保险合同的成立。
(2)保险单能够确立保险合同的内容,即保险单明确地列示了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险责任及除外责任等。
(3)是明确当事人双方履行保险合同的依据。
(4)在人寿保险中,有些保险单具有现金价值,因此,保险单还起到了有价证券的作用,可以用保险单进行抵押贷款等。在具体实务中,一般规定在投保两年后,可将保险单抵押给保险人申请贷款。
四、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也称为“小保单”,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书面凭证,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保险凭证的法律效力与保险单相同,只是内容较为简单。 保险凭证上一般不列明保险条款,但要载明采用或依据何种保险条款,还需要载明投保人、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等项目。比如,某单位给其职工购买了团体人身保险,那么每个人会有一个保险凭证,即简化的保险单。
五、批单
批单是保险合同双方修订或更改保险合同内容的证明文件。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应投保人要求对保险项目进行更改和调整,可在原保险单上进行批注,也可以另外出立一张变更合同内容的附贴便条,附加在正式保险单上。批单的法律效力优于保险单,当批单内容与保险单不一致时,以批单内容为准,若多次批改,应以最后一次批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