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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

保险合同与任何合同一样,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组成,如图3.1所示。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享受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人。 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与保险合同发生直接关系的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指与保险合同发生间接关系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这些主体在保险活动中充当不同的角色,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

图3.1 保险合同的要素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签订保险合同的双方,即保险人和投保人。

1.保险人

保险人也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根据合同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是经营保险业务的经济组织。

由于保险人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各国政府对保险公司的设立和业务经营都做了严格的规定,以确保保险公司经营的稳定性,保证社会公众的利益。

保险人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保险人要具备法定资格,即保险人必须是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保险公司,要接受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保险业务。

(2)保险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只有以自己名义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才能成为保险合同的保险人。

(3)保险人需依照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是保险人最主要、最基本的合同义务。

2.投保人

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指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承担交付保险费义务的自然人或法人。

投保人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投保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3)投保人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主要义务。

【思政要点3-2】

保险合同主体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要树立知法、守法意识。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指对保险合同利益享有独立请求权的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1.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自然人或法人。 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只能是自然人。在自然人中,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均可作为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但在我国,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中,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成为被保险人,投保人不能为其投保。只有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险时,才不受此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一定限额。以法律条款对保额进行限制,目的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别保护。因为如果不加以法律限制,容易诱发道德风险。

被保险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被保险人必须是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只有对保险标的有经济利益的人才有资格获得保险保障。

(2)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害的人。因为一旦保险事故发生,与保险标的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被保险人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

(3)被保险人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发生后,未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人本人行使;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请求权由其继承人行使。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仍然生存的,保险金请求权要由被保险人本人行使;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行使;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行使。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间的关系有两种情况:一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同一人,具有双重身份;二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则投保人是保险合同当事人,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关系人。

2.受益人

受益人又称保险金受领人,是指在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其法定继承人即为受益人。

受益人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受益人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只有在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况下,受益人才有保险金的请求权。

(2)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指定或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注明,即指定受益人必须在保险合同中写明受益人的姓名。

对于财产保险,被保险人是财产损失的主体,被保险人自己领取保险赔偿金,一般不规定受益人。

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有主体,其具体规定如下。

(1)受益人的法律资格:自然人、法人等均可作为受益人。自然人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甚至未出生的胎儿等均可被指定为受益人,受益人必须在请求保险金时生存。

(2)受益人的产生: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或依法律程序确定。投保人确定或变更受益人需经被保险人同意,并书面通知保险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时,其法定继承人领受保险金。

(3)受益人的人数: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受益人为数人时,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4)受益人的权利:受益人的受益权只有在被保险人死亡后才能享受。受益权的权限只是领受保险金。受益权的取得属于原始取得权,而不是继承取得权。受益权具有排他性,其他人都无权干预。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不是遗产,不能用于偿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继承权则为继承遗产,具有在继承遗产范围内为被保险人偿还债务的义务。受益人无权擅自转让受益权。如果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受益权消失;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的,受益权消失;受益人放弃受益权的,受益权消失。

(5)受益人的变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都可以变更受益人。投保人确定和变更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并书面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确定或变更受益人无须投保人同意,只要书面通知保险人即可。

(6)受益人的义务:受益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唯一的义务就是当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时,及时通知保险人,不承担任何其他的义务,这也说明受益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具有独特的法律地位。

需要注意受益人指定与否的不同处理。首先,受益人指定与否与是否缴纳遗产税直接相关。如果在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来处理。目前,全世界大约有2/3的国家和地区征收遗产税,而且通常情况下遗产税的比例还不低。但如果事先指定了受益人,被保险人身故以后,对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则免征遗产税,因为这相当于是被保险人生前对受益人的赠予,属于其生前已处分的财产。其次,受益人指定与否与是否清偿被保险人债务有关。如果是指定受益人,则受领的保险金受法律保护,被保险人的债权人不得请求受益人以领取的保险金清偿被保险人的债务,继承人也无权分享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如果是法定受益人,则保险金只能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用于清偿其生前债务后在各继承人之间分配。

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或撤销受益人的受益权,但应通知保险人。指定受益人的受益权以被保险人死亡时受益人尚生存为条件,若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受益权应回归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由其另指定新受益人,而不能由原受益人的继承人继承受益权。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保险利益。 也就是说,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而不是保险标的本身。

保险标的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可以是物品、权益、责任、信用或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 基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保险标的并不是保险双方当事人交换的物品,而是投保人请求保险人承担风险,给予经济保障的保险利益的物质承担者。对于不同的险种,其保险标的不同。财产保险的标的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有形实物;责任保险的标的是因民事损害而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信用保证保险的标的是因履行义务而使权利方遭受的经济损失;人身保险的标的是身体或生命。

特定的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订立的必要内容,但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并非保障保险标的本身,而是保险标的受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保险利益。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没有保险标的就没有保险利益。因为如果保险标的不发生保险损失,则投保人的利益不会发生损失;而如果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则投保人的利益就会受损。

例如,某家银行对它放款抵押的一幢房子投保火灾保险,虽然保险标的是房子,但保障的是它对这幢房子的利益,而不是构成这个房子的一砖一瓦,如果这个房子在银行已经收回放款后被烧毁,即使是在保险有效期内,银行也得不到赔偿,因为这家银行在这幢房子被烧毁时已经对其没有可保利益了。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的内容与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一样,是建立合同关系必不可少的要素。保险合同的内容包括保险条款和基本事项。

(一)保险合同条款

保险合同条款是规定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条文,是保险公司履行保险责任的依据。保险合同的条款主要分为基本条款、附加条款和保证条款。

基本条款又称法定条款,即保险合同的法定记载事项,是直接印在保险单背面的保险合同文本的基本内容。它明确规定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依据有关法规规定的保险行为成立所必需的各种事项和要求。基本条款不能随投保人的意愿而变更。

附加条款又称任选条款,是指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特殊保险需求而增加保障风险的条款。附加条款是对基本条款的补充性条款,效力优于基本条款。通常采用在保险单上加批注或批单的方式使之成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

除了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还有一类条款称为保证条款。保证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中要求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就特定事项保证作为或不作为的条款。保证条款是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合同中的体现,各国保险法界公认,如果投保人违反了保证条款,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不负赔偿责任。

(二)保险合同的基本事项

保险合同的基本事项是保险合同应包括的基本内容,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险合同的主体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基础,具体包括以下十项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保险合同条款中必须明确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名称及其住所,对于有多个受益人的必须注明受益顺序和份额。它的目的在于明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确定合同权利和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明确合同的履行地以及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

2.保险标的

保险合同当中必须明确载明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确定保险合同关系和保险责任的依据,是判断投保人是否具有可保利益的依据,也是确定保险价值、保险金额及赔偿金额的依据。财产保险中,合同中应写明保险标的的数量、质量、坐落地点或运输方式、工具、航程等。人身保险中,应详细记载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性别、年龄、职业、居住地及其与投保人之间的亲属和利益关系。

3.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该承担的经济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通常包括基本责任和特约责任。基本责任是指保险人对基本险承担的保险责任,特约责任则是保险人对附加险和特约险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保险合同必须约定保险责任范围,因为只有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才能给予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否则,将不予赔偿。

除外责任又称责任免除,是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人不负赔偿或不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范围。如果保险人依据责任免除条款拒绝赔偿,保险人负举证之责,证明其正确地适用了责任免除条款。由于保险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因此要对承保的风险进行认真筛选,避免承保的风险过大,造成亏损。除外责任包括除外风险、除外损失和除外财产。除外风险是指保险合同中可能把某些风险或某些引起损失的原因排除在外,如道德风险、战争风险、核辐射风险等。正常磨损、自然消耗、间接损失等属于除外损失。例如,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险条款规定,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属于除外责任。除外财产是指保险合同中可能将一些财产排除在外,或者附加某些限制条件之后才能提供保障。例如家庭财产保险合同中,真伪难以鉴定、价值难以估算、易丢失、风险责任大的财产,如古玩、字画、珍宝等,属于不保财产。

4.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起讫

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时间界限。保险期限明确了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讫时间,保险人仅对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和义务。

保险期限依合同种类及投保人的需求不同而异,长的可达几十年,短的只有几分钟。一般情况下,确定保险期限通常有以下两种方法:

(1)按日历年、月、日计算的自然时间法,有明确的起止日期。在我国保险实务中,采用零时起保制,即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之日的零时为具体开始时间。如家庭财产保险规定: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责任从起保当日零时起,到保险期满日24时止。

(2)按事件的起末为存续期间。比如货物运输保险采用航程时间作为保险期限,“仓至仓”条款指的就是当货物运出仓库时,保险责任开始,当货物运抵仓库时,保险责任终止。又如,建筑工程保险采用建筑工期作为保险期限,建筑工程项目开始时为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建筑工程结束时为保险责任终止时间;再比如,旅游景点保险通常按进出景区时间为保险期限等。

5.保险价值

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的经济价值,是确定保险金额和确定损失赔偿的依据。在财产保险中,一般情况下保险价值就是财产的实际价值,有些情况下保险价值可以是财产的账面价值,也可以是财产的重置价值。在人身保险中,由于人的生命难以用客观的价值标准来衡量,所以不存在保险价值问题,保险事故发生时以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最高限额为给付标准。

6.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简称保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在不同的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有所不同。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按照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在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中,一般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根据保险标的的具体情况商定一个最高赔偿限额,还有些责任保险在投保时并不确定保险金额。在人身保险中,由于人的生命价值难以用货币来衡量,所以不能依据人的生命价值确定保险金额,而是根据被保险人的经济保障需要与支付保险费的能力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保险金额。

(1)在保险实践中,确定保险金额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第二,保险金额不能超过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决定保险金额的基础,保险赔偿应以被保险人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为前提条件。

(2)关于保险金额,还应该注意以下事项。

当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已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则不予赔偿。从价值量上来看,当保险标的属于投保人全部所有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拥有完全的保险利益;若投保人只拥有部分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与之对应的只拥有部分保险利益,则保险人将依据其所拥有的部分保险利益确定对其的赔偿金额。

7.保险费及保险费率

保险费是指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障而交付给保险人的费用。它等于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的乘积。缴纳保险费的方式有趸缴和分期缴费,趸缴的意思是一次性缴清保险费。

保险费率又称保险价格,是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率,通常以每千元的保险金额的保险费来表示。保险费率一般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两部分组成。纯费率是纯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率,纯保险费主要用于保险事故发生后进行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纯费率计算的依据因险种不同而不同。财产保险纯费率主要是依据损失概率来计算,人寿保险纯费率主要依据生命表和利率计算。附加费率是附加保险费与保险金的比率,按照附加费率收取的保险费是附加保险费。附加保险费是保险人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预期利润等。

8.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保险金赔偿或给付是实现保险经济补偿和保障职能的最终体现。通常情况下,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按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财产保险来说,除了货币支付这种最常见的赔偿方法,也可采用修复、置换和重置等方式予以赔偿。

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争议处理是指发生合同争议时约定所采用的处理方式,具体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具体的争议处理方式将在后续章节详细介绍。

10.订立合同的时间

订立合同的时间通常是指合同的订约时间。订约时间对于核实保险利益存在与否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法律主张的时间效力等具有重要意义。

在保险合同中,除上述事项外,还有一些需要声明的事项,如投保人和保险人的主要义务、合同失效、合同解除、退保险费等约定。这些约定是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解释和处理纠纷必不可少的依据。 LR867Uy241ZKf+LFpjEUIM/jJxgd11V8shQudmzzZ097J2AJK3khiAGnLNb3VAU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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