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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分类

一、按照标的分类

按照保险合同标的的不同,可以将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这里的财产包括了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和责任等。财产保险合同适用于损失补偿原则,当发生保险事故时,可以通过保险补偿来弥补事故中造成的财产及利益损失。

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人的生命和身体不能用货币定价,因为生命是无价的,所以,人身保险没有保险价值的概念,其保险保障的程度是依据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的保险金额来确定的。人身保险合同依据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二、按照价值确定分类

按照保险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可以将保险合同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将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事先约定,在合同中载明,并作为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 其实质是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于保险标的物的价值加以确定。当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无须再加以估计,依照合同所载明的价值进行赔付。定值保险合同适用于货物运输保险和远洋船舶保险、农业保险及以古玩字画等艺术品为投保标的的保险合同。以货物运输保险为例,由于这些保险标的流动性强,同一标的在保险期限内,在不同的市场上,其保险标的物的价值估计差异很大。这些标的受时间及空间影响很大,于事后估计损失,在技术上困难较大。所以在保险实务中,多采用定值保险合同,避免在保险理赔时为保险赔偿带来难度或产生道德风险。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中只载明保险标的保险金额而未载明其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中只有保险金额,以此确定保险赔偿的最高限额。保险标的的价值依据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值来确定。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和机动车辆保险等适用不定值保险合同。由于保险金额是确定的,而保险价值是损失发生后确定的,所以两者之间往往不一致。

三、按照性质分类

按照保险合同的性质不同,可以将保险合同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

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的责任以补偿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并且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 大多数财产保险合同属于补偿性保险合同,因为财产作为保险标的是有价的,遭受保险事故而产生的损失是可以确定的,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损失的赔偿责任是按价补偿,所以称之为补偿性保险合同。

给付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的责任以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为准,不得增减的保险合同。 在保险事故或约定的事件出现时,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险金。大多数人身保险合同属于给付性保险合同,因为人的寿命或身体的价值难以确定,所以在保险事故或约定事件出现时,通过给付定额保险金的形式,解决经济保障问题,所以称之为给付性保险合同。

四、按照保险责任次序分类

按照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的次序,可以将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又称直接业务保险合同或第一次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致的损失承担直接的、原始的赔偿责任的保险合同。

再保险合同又称分保险合同,是原保险人以其所承保的风险,再向其他保险人进行投保,并与之共担风险的保险合同。 EdE6bQWgm2dHkX/ZJ6gR7CQjGGD3qDdlra204zYRwLhH6GSRi3fcohDKExWLSsl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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