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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一、保险合同的定义

保险合同 也称保险契约, 它是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为达到保险保障的目的,而签订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借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它是产生保险关系的前提。 其中:一方当事人是投保人,承担按时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享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索赔的权利;另一方当事人是保险人,承担履行保险赔付或给付义务,享有征缴保险费的权利。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保险合同作为经济合同的一种,具有一般法律特征的同时还具有自己独有的特征,因此,可以说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经济合同。

(一)保险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

1.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保险合同的主体,即保险合同的参加者,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要求不仅具有权利能力,还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所订立的保险合同才能有效。只有这样,合同的主体才能理智地处理合同中的事务,才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履行所承担的义务。

2.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处于平等地位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应允许对方自由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思,不以任何形式加以限制或强迫命令,保证保险合同的自愿性和公平性,以及充分体现当事人双方的愿望。

3.保险合同是合法的法律行为

保险合同必须合法,否则不能得到法律保护。在一方不能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或者争议双方依照仲裁协议,将彼此间的争议交由双方共同信任、法律认可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员调解,并做出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思政要点3-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结合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引导学生认识到从司法公正到为人做事等各个层面,正确的法治观念和契约精神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保险合同的独有特征

1.保险合同的双务性

保险合同的双务性指的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对等给付义务。保险合同属于双务合同。投保人的义务是需要按时缴纳保险费,投保人的权利是在合同中约定的事故发生时获得保险金的赔偿或给付。相应地,保险人的权利是收取保险费,而其义务是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事故发生后,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2.保险合同的射幸性

所谓射幸是侥幸、碰运气的意思。射幸合同是指在合同订立时,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尚未确定的合同,即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是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之上的。在合同有效期内,假如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特定事故发生,则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得到的赔偿金额将远远超出其所支出的保险费;反之,若特定事故没有发生,则被保险人只支付保险费而得不到任何补偿。保险人的情况正好相反,当发生保险事故时,赔偿金额必然远远大于收取的保险费;若事故未发生,则只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而无赔付的义务。

保险合同具有射幸性即机会性,是因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当事人的损益是不确定的。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时,只有被保险人必须缴纳保险费,而保险人是否需要赔付,要依保险事故是否发生而定,但保险事故的发生和发生后的损失程度都是随机的。

3.保险合同的附和性

保险合同的附和性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合同内容不是由双方当事人来共同协商拟定的,而是由保险人一方事先拟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只是做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

保险合同的订立并不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自由协商的结果,而通常是由保险人一方事先拟定,经监管部门审批。投保人若同意其内容则可投保,若不同意也不能提出自己所要的保险单或修改其中的条款,即使有必要变更保险单内容,也只能采用保险人事先准备的附加条款或附加保险单。也就是说,对于保险人单方面制定的保险合同内容,投保人只能做出“取”或“舍”的决定。这就使得投保人处于被动和弱势地位。由于保险合同的这种附和性,当合同双方对合同条款理解有分歧时,法院通常要做出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

但是也要注意,大多数的保险合同都是附和性合同,其中的基本条款和费率都是由保险人拟定的,投保人不能对保险单所确定的内容进行修改和变更,但少数保险合同是协议合同,即双方当事人经过充分的协商而订立的合同。比如一些特殊险种的保险合同,没有一些要式的合同条款供其选择,需要双方协商确定,所以称之为协议合同。一些明星投保的特殊险种就属于这类,如对钢琴家的手指、足球明星的腿以及歌星的嗓子等所投的保险。

4.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性

任何合同的订立都是以当事人的诚信为基础的,保险合同也不例外,但由于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信息具有不对称性,保险合同对诚信的要求远远高于其他合同。因此,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要以信用为基础。一方面,保险人主要是依据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告知来决定是否承保和承保的条件。投保人的道德因素和信用状况对保险经营来说影响极大。比如有的投保人故意隐瞒病情、带病投保等。投保人的这种道德风险、不如实告知和欺骗都会使保险人判断失误而造成损失。另一方面,从保险人角度来看,保险经营的复杂性和技术性导致保险合同的专业性很强,使得保险人在保险关系中处于有利地位,而投保人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坚持最大诚信性原则是极为重要的。

5.保险合同的条件性

保险合同的条件性是指只有在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一方才履行自己的义务,反之,则不履行其义务。比如,投保人一定要按时缴纳保险费,特别是在人寿保险合同中,如果保险费是分期缴纳的情况下,投保人要逐年按时缴纳保险费,否则,一旦超过了保险合同的宽限期(通常为60天),保险合同会暂时失效。

6.保险合同的补偿性

补偿性是针对财产保险合同来说的,保险人对投保人所承担的义务仅限于损失部分的补偿,赔偿不能高于损失的金额,不能通过保险来获得额外的利益,否则就会引发道德风险。比如,投保人会为了获得额外的利益而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7.保险合同的个人性

个人性也是针对财产保险合同来说的。由于保险合同所保障的不是遭受损失的财产,而是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本人,所以保险合同的个人性指的就是投保人在转让自己财产的同时,不能够同时转让其保险合同,除非经过保险公司的同意。因为不同的财产所有人对保险标的影响不同,从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和严重性也大不相同,所以保险人会根据不同人制定不同的保险费率标准。如对于机动车辆保险,机动车发生损失,跟个人的性格或者小心程度等有关。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不同的投保人承保的风险是有差别的。因此,在转让财产的同时,不能同时转让保险合同,如果希望这份保险合同继续生效,那么必须通知保险公司,经保险公司同意并进行批单处理,方可有效。但对于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投保人在转让自己的财产的同时,可以不用经过保险公司而同时转让保险合同。这是因为在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标的的转让并不会增加保险标的的风险,因为保险标的始终是在货物运输的过程中,其风险是所有人无法控制的。

三、保险合同的作用

保险合同在保险交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具体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保险合同规定保险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只有明确了权利和义务才能使合同具有价值,这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基本作用。

(二)保险合同规定保险双方当事人从事保险活动的基本规范

保险合同规定了当事人能够做什么,不能够做什么,这是合同得以行使的保证,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如果当事人违反合同中的规定,并且有损坏另一方当事人权利的行为时会受到合同的约束,严重者要受到法律的惩罚。合同规定当事人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比如,保险公司要尽可能地降低风险事故发生的频率和损失程度。因此,在火灾保险当中,保险人会要求企业采取一些防损减损的措施,如要求企业的厂房安装自动喷淋设备。对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来说,保险合同中规定了一些除外责任,如不能从事跳水、跳伞、滑雪、攀岩等高风险运动。

(三)保险合同是解决保险争议的重要依据

保险合同与其他合同一样,其作用就是让当事人都可以按照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当当事人发生争议时,合同就是处理争议的重要依据。 d8tGboeO84XncvfZ/uSaS6vk5mJve2T4MJN/AisVmHy6tm6dhkJwPsaqpcO0L0s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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