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的定义
保险最初的含义是指以支付一定的费用为代价,来换取在遭受损失时所获得的补偿。但实际上与对风险的理解一样,人们对保险也是从许多不同的角度做出解释的,这里给出如下定义: 保险是一种以经济保障为基础的金融制度安排,它通过对不确定事件发生的数理预测和收取保险费的方法,建立保险基金,以合同的形式,由大多数人来分担少数人的损失,实现保险购买者风险转移和理财计划的目标。 对于保险的定义,可以这样来理解。
(1)经济保障是保险的本质特征。
(2)经济保障的基础是数理预测和合同关系。
(3)经济保障的费用来自于由投保人所缴纳的保险费所形成的保险基金。
(4)经济保障的结果是风险的转移以及损失共担。
(5)经济保障的目标就是风险转移和个人的理财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对保险的定义如下: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这个定义之中第一个“或者”之前描述的是财产保险,其后描述的是人身保险,定义中与财产保险对应的是“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而与人身保险对应的是“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这是因为财产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损失多少,补偿多少,不能获得额外利益,而人身保险是按照定额给付的,因为人的生命或身体是无价的,具体的知识点会在后面详细介绍。
二、保险的性质
可以从经济、法律和社会功能三个方面来揭示保险的性质。
(一)从经济的角度分析,保险既是一种商业行为,也是一种金融行为
保险活动之所以能够顺利进行,是因为社会对保险产品有需求、有供给。从需求的角度来看,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只需要支付少量的保险费,就能够换取在遭受损失时获得高于保险费数倍的补偿,从而对保险产品产生需求。从供给的角度来看,保险人通过大数定律等科学手段,通过收取保险费的方式不但能对被保险人因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还能够盈利,于是提供了保险供给。此外,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积聚了大量的资金,这些资金不会马上用于支付风险成本,所以有大量的沉淀资金可以用于资金运营,起到了资金融通的作用,从这个角度来说,保险公司是金融中介机构,保险活动也是一种金融行为。但保险的这种资金融通行为有别于商业银行,保险资金的运用应是以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赔偿为基本出发点的,因此,各国都对保险投资运营的方向予以严格的规定。
(二)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
保险合同反映了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险过程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要求。
(三)从社会功能的角度来看,保险是一种风险转移机制
保险公司通过将大量面临同质风险的人汇聚在一起,通过精算技术,确定保险费率,建立保险基金,以合同的形式由大多数人来分担少数人的损失,实现了风险分摊和转移,这种风险转移机制有利于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因此,保险又被称为“社会稳定器”。
三、保险的构成要素
保险的构成要素是指保险构成其自身的特殊性的物质内容,是它区别于其他经济活动的重要标志。保险的构成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理精算
保险机制要通过提前收取保险分担金的方式来对未来的损失进行补偿。从理论上来看,保险机构所收取的保险费总额应当足够弥补保险期限内的损失和保险机构本身的经营费用。为了使得保险费既不是太低也不是太高,就需要在推出保险产品之前进行合理的精算。没有精算基础的保险是很难取得成功的。
(二)多数人的结合
保险机制有效发挥作用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参保人员的数量。参保人员越多,保险机构预测损失就越准确。如果参保人员较少,这种保险通常很难发挥作用。
(三)特定的风险事故或约定的事件
保险是基于某项具体的风险事故而设立的,也就是说,无风险,无保险。一种类型的保险一定有特定的风险事故或者是约定的事件,需要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列示和说明,只有特定的风险事故或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事件发生时,保险公司才能够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四)建立专用保险基金
保险要发挥作用必须积累足够的保险基金。对个别出现损失的客户进行赔偿的资金就来源于保险基金。保险基金主要来自参保人员提前缴纳的保险费,通过将多数人集合在一起,把每个人所缴纳的保险费聚集在一起,保险公司可以形成一笔可观的专用保险基金。特别是对于人身保险中的寿险产品来说,寿险产品通常时间跨度都比较大,如终身寿险一直到被保险人死亡时才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可以把沉淀下来的资金,进行投资运营,来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这都是通过建立专用保险基金来实现的。
(五)保险机构
保险机制要发挥作用必须由相关的机构来完成。保险机构就是保险公司,也称保险人。保险机构与投保人共同构成了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也是保险的重要构成要素。
(六)保险关系契约
商业保险的当事人需要通过订立保险合同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实践中,由于投保人对保险的了解较少,合同往往都是由保险公司来确定的。因此,各国法律对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防止保险公司侵害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利益。
四、保险的特征
保险具有经济性、商品性、互助性、法律性及科学性等特征。
(一)保险的经济性
保险是一种经济保障活动。保险的经济性主要体现在保险活动的性质、保障对象、保障手段、保障目的等方面。保险经济保障活动是整个国民经济活动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其保障对象即财产和人身直接或间接属于社会生产中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两大经济要素;其实现保障手段,最终都必须采取支付货币的形式进行补偿或给付;其保障的根本目的,无论从宏观角度还是从企业微观的角度来看,都是有利于经济发展。此外,保险的经济性还表现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是一种特殊的劳务商品,体现了一种特殊的等价交换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直接表现为个别保险人与个别投保人之间的交换关系,间接表现为在一定时期内全部保险人与全部投保人之间的交换关系。另外,从经营的角度看,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属商业性机构,其经营主要目标之一则是提高经济效益,追求利润最大化。但是,商业保险公司追求利润最大化,必须建立在保险经济效益与提高社会效益相一致的基础上。
(二)保险的商品性
保险所体现的是商品等价交换关系。保险劳动是一种服务性的劳动,这种服务性劳动为社会提供服务,而这种服务是按照等价交换原则进行交换的,因此这种服务是一种商品。
(三)保险的互助性
保险具有“众为一人,一人为众”的互助性。没有互助性,也就失去了保险的意义。保险是在一定条件下,分担了个别单位或个人所不能承担的风险,从而形成了一种经济互助关系。这种经济互助关系通过保险人用多数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建立的保险基金,对少数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提供补偿或给付而得以体现。当然,在现代商业保险条件下,由于保险公司的出现,作为一种中间性的机构来组织风险分散和经济补偿,从而使互助性的关系演变成一种保险人与投保人直接的经济关系,但这种变化并不改变保险的互助性这一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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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险的法律性
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法律契约,它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从法律角度看,保险具有明显的法律性。由于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所以保险的法律性主要体现在保险合同上。
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主要有:保险行为是双方的法律行为;保险行为必须是合法的;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的地位是平等的。保险的法律性,不仅体现在保险本身是一种合同行为,还体现在法律是保险行为的规范和实现的条件,也是保险组织和某些保险业务活动产生的前提条件。此外,对保险的监督管理也是以法律为依据的。
(五)保险的科学性
保险是以科学的方法处理风险的一种有效措施。现代保险的经营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等科学的数理理论为基础,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准备金的提存等都是以科学的数理计算为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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