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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幽州方音與漢魏晉南北朝詩文用韻的歧異背後

幽州乃至河北一帶庚耕等梗攝字讀山删等山攝字的音變在兩漢至南北朝這一帶的文人用韻中都幾乎没有反映出來。

這裏僅就涿郡、范陽、河間來説。兩漢時期,來自涿郡、范陽的詩人有崔篆、崔駰、崔琦、崔瑗、崔寔、酈炎、張超,除了含有耕元的好幾個韻部的字一起合韻,只有耕元二部合韻的例子則極爲罕見,《易林》據説是崔篆寫的,其中耕元合韻的只有區區幾例,其他人未見耕元單獨合韻例。《淮南子》是淮南王劉安糾集衆賓客在一起寫作的,其中也有少數耕元合韻的例子。

魏晉時期,清河的崔琰,范陽的張華、盧無忌、盧諶,安平的張載、張協,高陽的許詢,他們的用韻幾乎不見耕元合韻的例子。曹魏時耕元合韻的有三國蜀楊戲的《贊李正方》:命境亂性。但楊戲是犍爲郡武陽縣人。晉代,傅咸《登芒賦》:原情;張華《章懷皇后誄》:泉原清。其中,傅咸是北地泥陽(今陝西耀縣)人,傅玄之子。但張華在此範圍之内,可能反映了幽冀一帶的方音信息。必須注意到,張華耕元二部多次入韻,耕部獨用達14次,有連用耕部10個字獨自押韻的達3例;元部獨用達3次,有1例連用元部字的達16字,足見張華詩文用韻耕元二部是分開的。

齊梁陳隋(包括北齊、北周)時期,未見耕部跟元部(或元部分化出來的相應韻部)合韻的例子,包括古幽州一帶的作家也未見這樣的例子。

既然裴松之注説“幽州人語謂耿爲簡”,而兩漢至陳隋的詩文用韻幾乎没有反映耕元二部合韻的現象。那麽該如何認識這種參差呢?從理論上説,幽州一帶詩文用韻幾乎没有反映耕元二部合韻現象,只有兩種可能:一是“幽州人語謂耿爲簡”,幽州是一片大的行政區域,發生這種音變的只限於涿郡一帶,簡雍就是涿郡人;而反映兩漢至陳隋用韻的詩文是涿郡以外的幽州文人寫的,反映的是幽州其他地方的方音現象,所以幾乎都没有耕元合韻現象。這説法顯然站不住,因爲兩漢至陳隋詩文的作者有很多都是涿郡人,他們的詩文用韻中,出現了大量耕元二部的字,但幾乎没有反映這種耕元合韻現象,耕元二部分得清清楚楚。二是包括涿郡在内的幽州文士押韻没有按照幽州方音來押韻,而是按照當時的北方共同語或優勢方言的語音來押韻。由此看來,只有第二種可能性才是成立的。

詩文用韻以外的注音材料可以證明,幽州一帶注音的人不按方音來給古書注音,而是按照當時的北方共同語或優勢方言的語音來注音。例如高誘是涿郡人,他的《吕氏春秋注》《淮南子注》,有很多注音材料,也没有反映涿郡一帶耕元相混現象。看來,高誘的注釋,跟幽州一帶文人用韻一樣,是摒棄很土的方音成分的。因此,如果想利用韻文材料和注音材料瞭解一個方言的整個音系,幾乎是不可能實現的目標。

摒棄土音,按照雅言的讀音從事創作、注音、讀書,這是一個古老的傳統。孔子在一些場合不説魯國方言,而是用“雅言”的讀音來讀某些著作。《論語·述而》:“子所雅言,《詩》、《書》、執禮,皆雅言也。”可見孔子在讀《詩經》《尚書》時,是用雅言的音來讀,没有采用魯國方音來讀。至於人們在寫作詩歌時,一般是按照民族共同語的讀音來押韻的,《詩經》《楚辭》等先秦詩歌的押韻都是如此。顧炎武《音學五書敘》:“是以《詩》三百五篇,上自《商頌》,下逮陳靈,以十五國之遠,千數百年之久,而其音未嘗有異。帝舜之歌,皋陶之賡,箕子之陳,文王周公之繫,無弗同者。”儘管説得有點過頭,但是一般還是符合實際的。

《詩經》時代,黄河中下游和長江中游的方音在韻部方面不可能没有一點參差,但是《詩經》對此反映有限。例如《漢書·尹賞傳》:“瘞寺門桓東。”如淳曰:“瘞,埋也。舊亭傳於四角面百步築土四方,上有屋,屋上有柱出,高丈餘,有大板貫柱四出,名曰桓表。縣所治夾兩邊各一桓。陳宋之俗言桓聲如和,今猶謂之和表也。”剛好《詩·陳風·東門之枌》二章:“穀旦於差,南方之原。不績其麻,市也婆娑。”其中“差、原、麻、娑”相押,但“原”是元部,卻押歌部,結合如淳注可知,陳地將部分元部字讀成歌部了。但這只是個别情況,事實上,《陳風》中歌元二部分得還是很嚴的,例如《東門之池》“池、麻、歌”相押,《澤陂》“陂、荷、何、爲、沱”相押,這是歌部自押;《東門之池》“菅、言”相押,《澤陂》“蕳、卷、悁”相押,這是元部相押。可見陳地歌元還是分開的,跟北方共同語相同。

所以,幽州一帶文人用韻没有反映耕部變元部的方音,符合先秦以來的押韻傳統,不采用當地的土音押韻,在没有其他過硬證據的情況下,僅僅根據作家的籍貫斷定他的押韻反映了他籍貫地的方音,是有問題的。 ZmEGHsableL7UzeLt0iInsOZSW203yMQeZHsl8LA7eMJa3Bw8a1vCJygZlhNiQL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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