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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 宋乞墓誌

【誌文】

[其一]

亡祖父儉,本郡功曹史、關中侯。/亡父遠,本郡主簿、河内郡河陽縣左尉。/楊州丹建康都鄉中黄里領豫州陳郡陽夏縣/都鄉扶樂里宋乞,妻丁  丹楊建康丁騰女。/息女草,適丹楊黄千秋。息伯宗,本郡良吏。/息駟,本郡功曹史、征虜府參軍、濮陽令。/元嘉二年八月十三日於江寧石泉里建。

[其二]

亡祖父儉,本郡功曹史、關中侯。/亡父遠,本郡主簿、河内郡河陽縣左尉。/楊州丹楊建康都鄉中黄里領豫陳郡陽夏縣/都鄉扶樂里宋乞,字兆懷,泰元中亡。/息女草,適丹楊黄千秋。息伯宗,本郡良吏。/息駟,本郡功曹史、征虜府參軍、濮陽令。/元嘉二年太歲乙丑八月十三日於江寧泉里建作。

[其三]

亡祖儉,郡功曹史、關中侯。/亡父遠,郡主簿、河内郡河陽縣左尉。□□黄氏。/楊州丹建康都鄉中黄里領豫州陳郡陽夏縣/都鄉扶樂里宋乞,      妻丁。丹楊建康丁騰女。/息女草,適丹楊黄千秋。息伯宗,本郡良。/息駟,本郡功曹史、征虜府參軍、濮陽令。/元嘉二年八月十三日於江寧石泉里建□□冢一所。/伯宗妻丹楊王氏。駟妻丹楊陳氏。

【疏證】

宋乞墓磚質墓誌三方,出土於南京市雨花臺區鐵心橋鎮,拓片圖版及參考録文均見南京市博物館斯仁《江蘇南京市中華門外鐵心橋出土南朝劉宋墓誌》,《考古》1998年第8期。原録文有明顯誤識(如“黄千秋”誤作“黄子狄”)及漏識,兹據圖版予以更正;墓誌刻文揚州作“楊州”,丹陽作“丹楊”,以及墓誌漏刻文字,如第一誌“楊州丹楊”漏後一“楊”字,第二誌“豫州陳郡”漏“州”字,“石泉里”漏“石”字,第三誌“本郡良吏”漏“吏”字,俱一仍其舊。

上舉斯仁文指出,“作於劉宋元嘉二年(425)的宋乞墓誌是目前所見年代最晚的六朝磚質墓誌”,處在六朝墓誌銘形式發生轉變的前夕,“在格式上行文規範”,又稱這三方墓誌爲“一式多塊”,這種情况“爲六朝墓誌中所罕見”。這就意味着,把三方墓誌視爲同一墓主即宋乞的墓誌。可是仔細研讀三墓誌,感覺雖然三墓誌形式内容非常相近,但並不相同,微小的差别正反映了各墓誌不同的功能。第二誌提到墓主宋乞的名、字,亡故時間,不提其妻;而第一誌宋乞兩字之後没有空格,直接寫“妻丁”,似乎全句可以句讀爲:“楊州丹建康都鄉中黄里領豫州陳郡陽夏縣都鄉扶樂里宋乞妻丁,丹楊建康丁騰女。”如果是這樣,那麽第二誌可以認爲是宋乞墓誌,第一誌則是宋乞妻丁氏的墓誌。宋乞亡故在晋孝武帝太元(誌作“泰元”)年間(376—396),最終安葬在宋文帝元嘉二年(425),這可能並非如斯仁文所謂“停柩待葬”。實際情况應當是,宋乞屬於二次葬,到元嘉二年其妻丁氏死,夫婦合葬,纔營此墓。第三誌就是爲此而作。第三誌在“宋乞”兩字之後,空隔了六個字,纔續寫“妻丁”,後面特别寫了“元嘉二年八月十三日於江寧石泉里建□□冢一所”,並附上兩位兒媳的姓氏,可以看作是合葬墓的正式墓誌,前面兩誌則是分别屬於宋乞和他妻子。因此,一墓三誌,並不是所謂的“一式多塊”,而是各有所屬,非可互相代替。

墓誌中把宋乞的籍貫寫作“楊州丹楊建康都鄉中黄里領豫州陳郡陽夏縣都鄉扶樂里”,既保留了故鄉原籍,又標明已屬現居住地所領(謝濤墓誌同),這可能反映了東晋兩次土斷之後,北方流寓士民著籍方法的一個變化。

宋乞一家南渡時間不明,從其父祖官爵看,應當得自東晋。宋遠官河内郡河陽縣右尉。據《續漢書·百官志》注引應劭《漢官》:“大縣丞左右尉,所謂命卿三人。小縣一尉一丞,命卿二人。” 又引應劭《漢官》提到雒陽有孝廉左尉和孝廉右尉,與縣丞一樣都是秩四百石。由於官低秩微,正史少見其例。《後漢書》卷五一《橋玄傳》,玄“舉孝廉,補洛陽左尉”,注曰“左部尉也”。《晋書》卷二四《職官志》:“江左以後,建康亦置六部尉,餘大縣置二人,次縣、小縣各一人。”《晋書》卷六九《劉隗傳》提到“建康左尉”。《宋書》卷七九《竟陵王誕傳》提到“建康右尉黄宣達” 。等等。宋遠之時,河内河陽縣非江左所實際控制,而仍有左右尉之置,可見東晋前期,僑郡縣官吏職員的配置竟與實際控制區相同。

宋乞子宋駟爲“本郡良吏”,良吏是一個選舉項目。《晋書》卷九二《文苑·趙至傳》,“太康中,以良吏赴洛,方知母亡”。

墓誌所稱“江寧石泉里”,自然是墓地所在。前舉斯仁文説,墓誌是“從雨花臺區鐵心橋鎮一基建工地推土時發現的”,則墓地必在鐵心橋無疑。可證鐵心橋一帶,東晋南朝時屬江寧縣。1986年前後出土於鐵心橋鎮大定坊村司家山的謝珫家族墓,其中謝珫墓磚誌稱葬地在“丹楊郡江寧縣賴鄉石泉里” 。益證石泉里屬於江寧縣之賴鄉。這有助於我們進一步瞭解秣陵、江寧兩縣各自的縣境範圍。 xtFUgru32GBEwp99lcJzlbU7qo6HentyVLCjwLqwPna6yJAFXOJ6GDXFkJRzMC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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