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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绝对剩余价值的生产

第五章 劳动过程与价值增殖过程

I 劳动过程

劳动力的使用,即是劳动。劳动力购买者消费它,即是使它的出卖者劳动。它的出卖者,也即由此,由可能的变为现实的活动的劳动力,即劳动者。为要使劳动表现在商品中,最要紧的一件事,是使劳动表现在使用价值中,表现在可以满足某种欲望的物体中。所以,资本家叫劳动者生产的,是特殊的使用价值,是某种物品。使用价值或财之生产,虽是为资本家利益,受资本家管理,但这个事实,不会变更这种生产的一般性质。所以,我们先且考察劳动过程(Arbeitsprozess),不问其一定的社会的形态。

劳动最先是人与自然之间的过程,在这过程中,人由他自己的活动,以引起,以规划,以统制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代谢。人以一种自然力的资格,与自然物质相对立。他因为要使自然物质,采取对自己生活上有用的形态,乃推动各种属于人身体的自然力,推动他的臂膀,他的腿子,他的头,他的手。但当他以这种运动,加在自身之外的自然,并变化它时,他同时也变化了他自己的本性。他会展开各种睡眠在本身性质内的潜在能力,使这诸种力的活动,受自己统制。在此,我们不要讨论最初的动物的本能的劳动形态。现在,劳动者在商品市场上成为劳动力的出卖者了。在这个情形看来,人类劳动尚未脱最初本能形态的情形,已消失在太古蒙昧的背景中了。我们所要讨究的劳动形态,专属于人类的形态。蜘蛛的工作,与织工的工作相类似;在蜂房的建筑上,蜜蜂的本事,曾使许多建筑师惭愧。使最劣的建筑师,比最巧妙的蜜蜂更优越的,是建筑师以蜂蜡建筑蜂房以前,已经在脑筋中把它构成。劳动过程终末时取得的结果,已经在劳动过程开始时,观念地存在于劳动者的表象中了。他不仅在所工作的自然物上,引起一种形态变化,同时还在自然物中实现他的目的。他知道他的目的,并以这个目的当作法则来规定他的行为的种类和方法,并使自己的意志从属于这个目的。这种从属,还不单是个别分散的行为。劳动器官要紧张起来,固不待说。在劳动全过程中,尚须有有目的的意志。那表现出来,即为注意。一种工作的内容及进行方法,对于劳动者越少有吸引力,越不能使他由此享受运用肉体力或精神力的乐趣,则注意越是必要。

劳动过程的基本要素,是(1)人类的目的活动(即劳动)、(2)劳动对象(Arbeitsgegenstand)和(3)劳动手段(Arbeitsmittel)。

土地(在经济学上,包括着水),天然会以食料,以现成的生活资料,供给人类,不待人类协力,即成为人类劳动的一般的对象。还有些物品,只能由劳动使其与大地脱离直接的关系。它们也是自然给予的劳动对象。例如从水中捕获的鱼,从原始森林采伐的材木,从矿山采掘的矿石。曾经过去的劳动滤过的劳动对象,我们才名之为原料(Rohmaterial),例如已经采出且准备拿去洗涤的矿石。一切原料都是劳动对象,但不是一切劳动对象都是原料。劳动对象,必须已由劳动引起变化方才成为原料。

劳动手段是一物或诸物的复合体,劳动者把它用在他自身和劳动对象之间,把它当作传导活动到对象上去的传导物。他利用物之机械的、物理的和化学的性质,把它当作手段加力于物上,使物适合于自己的目的 。采集现成生活资料(如果实)的劳动,可以不说了。在这场合,人自己的身体器官是唯一的劳动手段了。舍此不言,则劳动者最先占领的对象,非劳动对象,仅为劳动手段。在此,自然物成了他的活动的器官,成了一种器官,那附加在他自己的身体器官之上,并不顾圣经的教训,延长他自然所具的体格。土地是本来的食料仓,又是劳动手段的本来的藏库。比方说,人用来投、用来磨、用来压、用来切的石块,就是土地供给人的。但土地本身也是一种劳动手段,不过用作农业的劳动手段时,它尚须有一系列的别的劳动手段,和已经有比较高度发展的劳动力为前提 。劳动过程相当发展以后,加工的劳动手段,成了必要了。在太古人住的洞穴中,我们发现了石制的器具和武器。在人类历史开端的时期,人除利用加工的石块、木片、骨头和贝壳之外,还使已经驯养并曾以劳动施以变化的动物,当作主要的劳动手段 ,劳动手段的使用与创造,虽在其他某一些动物间已见萌芽,但特为人类劳动过程的特征。故佛兰克林说,人是“制造工具的动物”。研究古动物身体组织,必须研究遗骨的构造;同样,研究古社会经济组织,也不能不研究劳动手段的遗物。划分经济时期的事情,不是作了什么,而是怎样作,换言之,用什么劳动手段 。劳动手段不仅是人类劳动力发展程度的测量器,而且是劳动进行所在的社会关系的指示物。而在劳动手段中,机械性的劳动手段,(总括起来,那可说是生产的骨骼系统和筋肉系统)又比仅当作劳动对象的容器的劳动手段,(例如,导管、桶、笼、瓶等等,总括起来,那可说是生产的脉管系统)更能指示社会生产时期的决定的特征。上述的种种容器,在化学工业上,才发生重要的作用。

劳动手段,直接把劳动的作用传导到对象上,从而依某种方法当作活动的传导物。但就广义说,进行劳动过程所必要的一切对象条件(Gegenständlichen Bedingungen),也包括在劳动手段之内。这些东西不直接加入劳动过程,但没有它们,则劳动过程不能进行,或只能不完全地进行。在这一类劳动手段中,又要算到土地,因为它是劳动者立足的处所,是劳动者工作的场所。但在这一类劳动手段中,还有一些已经有劳动作了媒介,例如工厂建筑物、运河、道路等等。

所以,劳动过程是由人的活动、用劳动手段,在劳动对象上引起预先企图的变化。过程在生产物(Produkt)中消灭了。它的生产物是一个使用价值,是一个由形态变化而与人类欲望相适合的自然物质。劳动与劳动对象相结合了。劳动是对象化了,劳动对象是被加工了。在劳动者方面呈现动态的东西,在生产物方面是呈现静态,即呈现存在的形态。他纺绩了。生产物是纺绩品。

假若我们从结果的观点,即从生产物的观点,考察这全部过程,则劳动手段与劳动对象,表现为生产手段(Produktionsmittel) ,劳动本身表现为生产劳动(Produktive Arbeit)

当一种使用价值,当作生产物,由劳动过程中走出来时,别一种使用价值,过去劳动的生产物,可以当作生产手段,加入劳动过程中去。同一使用价值,可以是这个劳动过程的生产物,又是那个劳动过程的生产手段。所以,生产物不仅是劳动过程的结果,同时还是劳动过程的条件。

在采掘产业上,劳动对象是自然直接供给的。采矿业、渔业、狩猎业等等就是这样。开垦处女地的农业也是这样,但除这种例外不说,则各产业部门(Industriezweige)所处分的劳动对象都是原料,是曾经劳动滤过的劳动对象,换言之,已经是劳动生产物。农业的种子,就是这样。动植物虽常被视为自然生产物,但不仅它们是前年度劳动的生产物,即其现形,恐怕还是许多代,在人类管理下,以人类劳动为媒介而继续发生变形的生产物。若就劳动手段说,那就在最浅薄的观察者看来,也大抵会指示过去劳动的痕迹。

原料既能构成生产物的主要实体,也能在生产物的形成上,当作补助材料(Hilfstoff)。补助材料或由劳动手段消费,例如石炭之于蒸汽机关,油之于车轮,干草之于劳动家畜;或加于原料之上,使原料发生物质变化,例如氯素之于本色麻布,石炭之于铁,染料之于羊毛;或帮助劳动进行,例如工厂取暖和取光的材料。但主要材料与补助材料的区别,在真正的化学工业上,会消灭去;因为,化学工业所用的原料,没有一种会当作生产物的实体再现的。

因每一种物皆有种种属性,从而有种种用途,故同一生产物,可以作许多劳动过程的原料。例如,谷物可以作制粉业者、制糊业者、造酒业者、牧畜业者等等的原料。当作种子,它还是它自身生产的原料。又如石炭,它既当作生产物从采矿业出来,又当作生产手段加进采矿业去。

同一生产物,还可在同一劳动过程中,兼作劳动手段和原料。例如在家畜饲养业上,家畜既为加工的原料,又为肥料制造的手段。

一种已经完成而可供人消费的生产物,可变成别种生产物的原料,例如葡萄,可以作葡萄酒的原料。但劳动所给予我们的生产物,有时只能用作原料。在这情形下,原料是称作半制品(Halbfabrikat),或更适当地称作中段制品(Stufenfabrikat)。棉花、毛绒线、棉纱皆属此类。这种原料,虽本身已经是生产物,但尚须通过种种的过程。在这种种过程中,它不绝以新的姿态当作原料,直到最后的劳动过程,才吐出完成的生活资料或完成的劳动手段来。

如是,我们知道,一个使用价值,究竟是表现为原料,是表现为劳动手段,抑或是表现为生产物,要看它在劳动过程中的机能和地位而定。地位转换了,它的性质也会改变。

生产物,当它加入新劳动过程为生产手段时,会丧失生产物的性质。它将在活的劳动中,当作对象的要素。纺绩业者只以纺锤为所用的手段,以亚麻为所纺绩的对象。当然,任谁没有纺绩的材料和纺锤,也不能纺绩。所以,在纺绩开始时,我们必须假定,这种种生产物已经存在。但在这个过程之内,亚麻及纺锤为过去劳动生产物的事实,不致影响我们的问题。这好比,面包虽为农民、制粉业者、面包业者等等人过去劳动的生产物,但这事实不至于影响营养过程。反之,劳动过程中的生产手段,只因为有缺点,所以时时表示它是过去劳动的生产物。钝刀叫用刀者时时想起它的制造者A。断丝叫缝者时时想起它的纺绩者E。若生产物完全无缺,则其效用性质虽也以过去劳动为媒介,但这事实是不会时时被注意的。

不参加劳动过程的机械是无用的。不仅如此,它还会在自然物质代谢的破坏力下解体。铁会生锈,木会腐朽。不织也不编的纱会成为废棉。它必须被活的劳动捉住,并从死梦中被唤醒,从可能的使用价值,变为现实的能动的使用价值。这些物品浴于劳动的火中,当作劳动的化体而被占有,且在劳动过程中,担任与其自身概念及职分最相适合的机能时,即是在事实上被消费掉,但其消费有一定的目的,那就是,当作新使用价值或新生产物的构成要素。这种新使用价值或新生产物,是可以在个人的消费上充作生活资料,或在新劳动过程中当作生产手段的。

所以,一方面我们发觉,生产物是劳动过程的结果又是劳动过程的存在条件,他方面我们又发觉,过去劳动的生产物,即因(并以此为唯一的手段)投入劳动过程与活的劳动相接触,所以能当作使用价值来保持并且实现。

劳动使用它的物质要素,使用它的对象和它的手段,消耗它们,所以也是消费过程。这种生产消费(Produktive Konsumtion)与个人消费(individuellen Konsumtion)有一点差别。那就是,在个人消费中,生产物是当作个别消费者的生活资料被消耗;在生产消费中,生产物是当作劳动(实现了的劳动力)的生活资料被消耗。个人消费的结果,是消费者自己;生产消费的结果,是和消费者有别的生产物。

在劳动手段与劳动对象都是生产物的限度内,劳动是消耗生产物以创造生产物,换言之,是利用生产物作生产物的生产手段。但劳动过程本来只是人与土地(没有人的协力就已经存在的东西)之间的过程;并且,甚至现今我们在劳动过程中使用的生产手段,也还有些是自然存在的,不代表自然物质与人类劳动的结合。

劳动过程,在只表现简单的抽象的要素时,是一种有目的地产生使用价值的活动,它使自然物适于满足人类欲望,是人与自然间物质代谢的一般条件,是人类生活的永久的自然条件,故与人类的生活形态无关,得在人类生活各种社会形态上共通适用。因此,在论述劳动过程时我们不必表示劳动者与劳动者的关系。劳动过程的一边,是人与其劳动,别一边是自然与其物材。你吃面包的时候,小麦的滋味不能告诉你,它是谁栽种的;同样我们研究单纯劳动过程的时候,它也不能告诉我们,它是在什么条件下进行的。那可以在奴隶管理人的残酷的鞭下,也可以在资本家的注意的眼下。辛辛拿达人耕种小田园,是劳动过程;野蛮人用石头击杀野兽,也是劳动过程

但我们且回头来讲我们这位尚在形成中的资本家。我们与他握别的时候,他已在商品市场上购买到劳动过程所必需的一切要素(即物质的要素——生产手段;和人的要素——劳动力)了。他已用专家的眼光,选择好他在事业上(无论是纺绩业,是皮鞋制造业,抑或是别的什么生产事业)必须应用的生产手段和劳动力了。现在,我们的资本家,着手要消费他所买的商品——劳动力——了;那就是,使劳动力的担当者(即劳动者),以劳动消费生产手段。当然,劳动者是不为自身利益,却是为资本家利益而工作的,但这情形,不致改变劳动过程的一般性质。皮鞋制造或棉纱纺绩的特殊方法,也不会因为资本家的插入,直接发生变化。当初,他在市场上发现什么劳动力,就得用什么劳动力;未有任何资本家以前那一时期的劳动是怎样,他就得用怎样的劳动。劳动隶从资本的事实,曾在生产方法上引起变化,但这种变化是以后发生的,也等以后再讨论。

劳动过程。被视为资本家消费劳动力的过程,提示了两种特殊的现象。

第一,劳动者的劳动,属于资本家,他也就在资本家的管理下劳动。资本家会注意,使劳动能顺当地动作,生产手段能在合目的的方法上被使用,还使原料不浪费,使劳动工具节省,使其磨损以劳动过程所必要的使用程度为限。

第二,生产物是资本家的所有物,不是直接生产者(劳动者)的所有物。资本家支付劳动力每日的价值。在这一日内,它的使用权就像其他各种商品(例如马,那是以一日为期出租的)使用权一样,是属于他。商品的使用权,为商品购买者所有。劳动力的所有者,在提供自己的劳动时,实际也只提供他所售卖的使用价值。从他走进资本家工厂那时候起,他的劳动力的使用价值,从而,它的使用(即劳动),即属于资本家。资本家购买劳动力,即以劳动,当作活的酵母,使它和死的、同样属于他的、构成生产物的诸种要素,为物体上的结合。从他的观点看,劳动过程只是他所购商品(劳动力)的消费,但他所以能消费它,仅因为他给了它生产手段。所以在资本家看来,劳动过程,乃是资本家所购诸物间的过程,从而,是他所有诸物间的过程。所以,这种过程的生产物,和他酒仓内的发酵过程的生产物一样,是他所有的

II 价值增殖过程

生产物——资本家的所有物——是一个使用价值,例如棉纱、皮鞋等等东西。皮鞋,从某一种意义说,虽说是社会进步的基础,我们的资本家虽说是断然的进步主义者,但他决非为他自己制造皮鞋。在商品生产上,使用价值不是人所属意的东西,在此,他生产使用价值,仅因为(且以此为限)它是交换价值的物质的基体,是交换价值的担当者。我们的资本家,有两个目的在心中。第一,他要生产一个有交换价值的使用价值,要生产一个决定用来售卖的物品,一个商品。第二,他要生产一个商品,其价值,较其生产所必要诸种商品——生产手段与劳动力,他已在商品市场上为它们垫支不少的货币——的价值总和为大。他不仅要生产使用价值,且要生产商品,不仅要生产使用价值,且要生产价值,不仅要生产价值,且要生产剩余价值。

因为我们讨究的是商品生产,所以,以上我们只讨究了过程的一方面,商品是使用价值与价值的统一;商品生产过程,也必须是劳动过程与价值形成过程(Wertbidungsprozess)的统一。

所以,我们现在且把生产过程当作价值形成过程加以考察。

我们知道,每一商品的价值,皆由在其使用价值中实现的劳动量,由其生产上社会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的。这个规则,在劳动过程结果所得的生产物,为资本家所有时,依然是适用的。所以,最先,且计算在生产物中实现的劳动。

比方说,生产物是棉纱。

制造棉纱,先须有原料,比方说是10磅棉花罢。我们且不研究棉花的价值是什么,因为,资本家已经在市场上照价值(比方说是10先令),把它购得了。在棉花的价格中,其生产所必要的劳动,表现为一般的社会的劳动。再假定,棉花加工时所消耗的纺锤量——我们暂以此代表一切被消耗的劳动手段——有2先令的价值。假如12先令的金额等于24小时劳动或2日劳动的生产物,则在棉纱中,已实现有2日的劳动了。

被消耗的纺锤量完全消失了,棉花也改变了它的形态了。但我们不可为这种事实所迷惑。依照一般价值法则,如果40磅棉纱的价值,等于40磅棉花的价值加一个纺锤的价值,或者说,如果等式两边的商品,其生产须有同一的劳动时间,那么,10磅棉纱,就与10磅棉花和¼个纺锤为等价了。使用价值棉纱中,和使用价值棉花与纺锤中,表现了相等的劳动时间。价值是表现为棉纱,为纺锤,抑或棉花,那是一件没有关系的事。固然在这时候,纺锤与棉花不复是沉默地并列着,它们已在纺绩过程中结合了,它们的使用形态已经变化了,它们变成了棉纱了。但它们的价值不曾变化;这情形,和它们与等价棉纱发生单纯交换的情形是一样的。

棉花(棉纱的原料)生产所必要的劳动时间,是棉纱生产所必要的劳动时间的一部分,所以包含在棉纱里面。纺锤生产所必要的劳动时间,也是这样的;因为,没有纺锤的消耗或消费,棉花是不能纺的

考察棉纱价值(即棉纱制造所必要的劳动时间)时,在时间空间上分离的种种特殊劳动过程,即生产棉花及所费纺锤量的劳动过程,以及由棉花纺锤制造棉纱的劳动过程——可认为是同一劳动过程之不同的继起的阶段。棉纱包含的一切劳动都是过去的劳动。生产棉纱诸构成要素所必要的劳动,是以前过去了的,是过去完了的;直接用在最后过程(即纺绩过程)上的劳动,是更近于现在的,是现在完了的。但这是一件没有关系的事实。这好比建造一座房子,必须有30劳动日。第30日的劳动虽比第1日的劳动后29日,但房屋所包含的劳动时间总量,绝不会因此而变。所以劳动材料和劳动手段包含的劳动时间,可以看作是纺绩过程初期阶段(即纺绩劳动开始以前的阶段)上支出的。

所以,生产手段(12先令价格所表现的棉花与纺锤)的价值,是棉纱价值或生产物价值的构成部分。

然而要这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棉花与纺锤必须实际参加使用价值的生产。就上例言,那就是,必须从棉花与纺锤生出棉纱。价值由何种用价值负担,那是一个于价值没有关系的问题;但必须有一种使用价值负担它。第二,所用的劳动时间,不得超过一定社会生产条件下必要的劳动时间。所以,假设纺绩1磅棉纱只须1磅棉花,则在一磅棉纱的生产上,也只应消耗1磅棉花。纺锤亦然。资本家虽大发狂想,不用铁纺锤,而以金纺锤代替,他仍只能在他所产的棉纱价值中,计算社会必要的劳动,计算铁纺锤生产所必要的劳动时间。

现在我们知道,在棉纱价值中,哪一部分是由生产手段(棉花与纺锤)构成的。那是等于12先令,或等于劳动2日的体化物。其次,我们要问,在棉纱价值中,哪一部分是纺绩工人的劳动加到棉花内去的。

现在我们要从一个完全不同的见地,不把劳动放在劳动过程上来考察。在劳动过程上它是一种有目的的,使棉花变为棉纱的活动。故在其他种种条件不变时,劳动越适合目的,则棉纱越精美。纺绩者的生产劳动是特别的,与别种劳动不同的。其差别,在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都表现得很明白。那就是,纺绩工人有特殊的目的,有特殊的活动方法,他的生产手段有特殊的性质,他的生产物有特殊的使用价值。棉花与纺锤,可以作纺绩劳动的生活资料,是不能用来造快枪的。但反过来,在视纺绩工人的劳动为形成价值的劳动,为价值的源泉的限度内,他的劳动,却是和快枪制造工人的劳动没有差别。举比较近一点的例子说,他的劳动,便和棉花栽培者纺锤制造者的实现在棉纱的生产手段中的劳动没有差别。也就因有这种同一性,所以棉花栽培、纺锤制造、纺绩,得为同一总价值(即棉纱价值)的部分,而只有量的差别。在这里,同我们有关系的不是质,不是劳动的样式与内容,只是量。这只是计算的事情。我们假定,纺绩劳动是简单劳动,社会平均劳动。我们以后会知道,相反的假定,也于事情没有影响。

在劳动过程中,劳动不绝地由变动的形态,转化为存在的形态,不绝地由运动形态,转化为对象性的形态。1小时终了,纺绩运动即表现为一定量棉纱;换言之,有一定量劳动(即1小时劳动)体化在棉花中。我们说1小时劳动(纺绩工人生命力在1小时内的支出),因为在这里,纺绩劳动只当作一般的劳动力的支出,不当作纺绩工人的特殊劳动。

在此,有一点非常重要。那就是,在过程——由棉花转化为棉纱的过程——继续中所费的劳动时间,应是社会必要的劳动时间。在正常的生产条件下,换言之,在平均社会的生产条件下,假设在一小时内,a磅棉花应转化为b磅棉纱,则以12×a磅棉花转化成12×b磅棉纱的劳动日(Arbeitstag),才配算作12小时的劳动日。社会必要的劳动时间,才算是形成价值的劳动时间。

不把劳动放在真正的劳动过程上考察,则不仅劳动取得了一种完全不同的色彩,原料和生产物也是这样。在此,原料只被视为一定量劳动的吸收器。棉花得变成棉纱,也就因有这种吸收。劳动力在纺绩形态上支出了,加入原料中了。但生产物(棉纱),现在不外是吸收在棉花里面的劳动的测量器。假设在1小时内,有1⅔磅棉花纺成或转成1⅔磅棉纱;10磅棉纱,就指示6小时被吸收的劳动了。一定量生产物(其量由经验而定),现在只表示一定量劳动,一定量凝固的劳动时间。它不过是1小时、2小时或1日社会劳动的体化物。

劳动为纺绩劳动,其材料为棉花,其生产物为棉纱的事实在这里没有关系,劳动对象已为生产物(为原料)的事实也没有关系。假令劳动者不从事纺绩而从事开采煤矿,劳动对象(煤炭)便是自然存在的。但虽如此,从炭坑采出的一定量煤,例如100磅煤,依然表示一定量被吸收的劳动。

我们假定,在劳动力售卖时,劳动力一日的价值等于3先令。假定6小时劳动体化为3先令,从而劳动者每日平均的生活资料须有6小时劳动来生产。现在如果我们的纺绩工人,在1小时劳动中能把1⅔磅棉花化为1⅔磅棉纱 ,则在6小时劳动内,将有10磅棉花转化为10磅棉纱。所以,在纺绩过程的持续中,棉花是把6小时劳动吸收了。在3先令金量中,也表示这样多的劳动时间。故棉花已由纺绩劳动增加了3先令的价值。

再考察生产物(10磅棉纱)的总价值。在此10磅纱中,有2½日劳动对象化了,2日包含在棉花和纺锤量中,½日被吸收在纺绩过程中。15先令的金量,既然也表示2½日的劳动时间,故与10磅棉纱价值相当的价格,也为15先令。每磅棉纱的价格为1先令6便士。

我们的资本家愕然了。生产物的价值,等于垫支资本的价值。垫支的价值未曾增殖,剩余价值未曾产出,货币未转化为资本。10磅棉纱的价格是15先令;但在商品市场,为购买生产物诸构成要素(即劳动过程的因素,计10先令购买棉花;2先令购买所费纺锤量,3先令购买劳动力)而支付出去的,也是15先令。棉纱的膨大的价值,无济于事;它的价值,不过是原配分在棉花、纺锤和劳动力上的价值的总和。单这样把原有价值加起来,依然不会生出剩余价值 。这诸种价值,现今累积到一种物上来了,但15先令的货币额,在尚未分开来购买三种商品以前,已经是15先令的货币额了。

这个结果,就它本身说,没有什么奇怪的地方。1磅棉纱的价值为1先令6便士,我们的资本家,对于10磅棉纱,自须在商品市场上支付15先令。很明白,我或是在市场上购买一座现成的房子,或是自造一座房子,但置备房子所须支出的货币额是一样的。

熟习于庸俗经济学的资本家,也许会说,他把货币垫支时,他本有意要从此造出更多的货币。到地狱的路,已经用好的意图铺好了;不从事生产,他也可以有赚取货币的意图 。他于是威吓我们,说我们不能再拉住他。他将来要在市场上购买商品不再制造。但若所有的资本家都像他一样,他在市场上,又到那里去找商品呢?货币是吃不得的。他再答辩。他叫我们想想他的节欲(Abstinenz)。他可以把15先令花掉。他不这样做,却把它用在生产的消费上,由此造出棉纱来。就这样说罢,但不是已经有棉纱(不是后悔)作报酬了吗?作货币贮藏家有什么好处呢?货币贮藏家的职务已经指示,禁欲会生出什么结果。并且,在什么也没有的地方,虽国王也无从取得权力,无论禁欲有怎样的功德,他也不能由此得到额外的偿付;因为,在这情形下,由生产过程出来的生产物的价值,恰好与投入生产过程内各种商品的价值总和相等。所以,他应该以“德的报酬即是德”这一句格言来安慰自己。但他不如此,却更愤懑起来。棉纱对于他是无用的。我生产它,仅因为要售卖它。好,售卖好了,或采取更简单的方法,在将来只生产自己需要的物品好了。这个药方,是他的家庭医师麦克洛克开给他的。这是麦克洛克医治生产过剩(ueberproduktion)这一种流行病的特效药。到此,他更强硬了。劳动者能空拳赤手,凭空创造劳动生产物,生产商品么?劳动者的劳动,必须以物质为手段而体化在物质中。这种物质不是他供给的么?现在社会上大多数人都是贫寒的。对社会提供生产手段(棉花和纺锤)的不是他么?对劳动者供给生活资料的不是他么?总之,一个这样大的服务,不是他供给的么?这样一个服务,能没有报酬么?有的。劳动者将棉花纺锤转形棉纱时,不提供了适当的服务么?并且,在这里,我们的问题也不是服务的问题 。一个服务,不外是一个使用价值(或是商品,或是劳动)之有用的作用 。在这里,我们只考虑交换价值。他付劳动者以3先令的价值。劳动者也把加到棉花里面去的3先令的价值奉还他。于是,我们这位一向扮资本家面孔的朋友,现在也谦逊地,像他的工人一样了。他不是也自己劳动么?监督并指挥纺绩工人的劳动,不算么?他这种劳动,不也形成价值么?但他自己的工头和经理,忍不住要笑,同时,他自己在发一阵内心的笑以后,又把原来的面孔恢复了。他是用这种梦话来嘲弄我们的。他讲这种梦话并且是半文钱不费的。这一类梦话呓语,他统交给他所雇用的经济学教授去讲。他是一个实际家。他在事业范围外说的话,虽有时不加考虑,但在事业范围内,他是样样事情都明了的。

更精密地考察一下。劳动力1日的价值等于3先令;因为,在1日劳动力中,有½劳动日对象化,那就是因为生产1日劳动力所必要的生活资料,要费½劳动日。但过去的劳动(包含在劳动力中的劳动)和活的劳动(劳动力所引起的劳动),维持劳动力每日所费去的东西和劳动力每日所支出的东西,是全然不同的量。前者决定劳动力的交换价值,后者形成劳动力的使用价值。½劳动日虽已足在24小时内,维持劳动者的生命,但这事实不妨碍劳动者全日工作。所以,劳动力的价值和它在劳动过程中的价值增殖,是两个不同的量。资本家购买劳动力时,放在自己心目中的,就是这个价值之差。劳动力的有用性质,是制造棉纱或皮鞋。这种性质,在他看来不过是一个不可缺少的条件;因为劳动必须在有用形态上支出,才形成价值。决定的事情,是这种商品有一种特殊的使用价值。它不仅是价值的源泉,而且是更多价值的源泉。这就是资本家希望劳动力提供的特殊服务。在购买劳动力之际,他须服从商品交换的永久法则。实际,劳动力的卖者像别种商品的卖者一样,也须在实现其交换价值时,让渡其使用价值。不放弃其一,他不能取得其他。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即劳动),在出卖之后不属于劳动力的卖者,正如油的使用价值,在卖出之后不属于油商。货币所有者已支付劳动力1日的价值;所以,劳动力1日的使用(即1日劳动),也为他所有。劳动力维持1日只须费半日劳动,但劳动力依然能够全日工作。也就因此,所以劳动力使用1日所创造的价值,得二倍于1日劳动力的价值。那当然是购买者特别造化的一件事情,但对于劳动力的卖者,那也不是不正当的事。

我们的资本家,预先知道了这种种。这正是他高兴的原因。劳动者在工厂中发现的,不是6小时劳动过程所必要的生产手段,却是12小时劳动过程所必要的生产手段。如果6小时劳动吸收10磅棉花,使其转成10磅棉纱,则12小时劳动会吸收20磅棉花,使其转成20磅棉纱。现在且考察这由6小时延至12小时的劳动过程的生产物罢。在20磅棉纱内,有5劳动日对象化。4劳动日对象化在被消耗的棉纱量和纺锤量中;1劳动日,在纺绩过程中被吸收在棉花里面了。5劳动日的金表现为30先令,或1磅10先令。这就是20磅棉纱的价格。但现在每磅棉纱还是和先前一样,只费1先令6便士。加入过程中的商品的价值总额,等于27先令。但棉纱的价值,为30先令。生产物的价值,比原在生产上垫支的价值较大了¹⁄₉。27先令变成了30先令,3先令的剩余价值产生了。把戏变成功了。货币资本化了。

问题的全部条件都解决了。商品交换的法则,完全不受侵害。等价物仍是与等价物相交换。资本家是依照价值,购买各种商品——棉花、纺锤量、劳动力。于是,他的办法是和每一个商品购买者一样。他要消费它们的使用价值。劳动力的消费过程(即商品的生产过程)生出了有30先令价值的20磅棉纱。资本家于是在购买商品之后,再回到市场上来卖商品。他依照棉纱每磅1先令6便士的价格来卖,不在价值以上,也不在价值以下。如是,他从流通过程取出的货币,也比原投入的货币,更多3先令。这全部过程(由货币到资本的转化),在流通领域内进行,又不在其内进行。它是以流通为媒介的,因为它以劳动力在商品市场上的购买为条件。它是不在流通内进行的,因流通不过诱起价值增殖过程,价值增殖过程却是在生产领域内进行的。“万事万物,都走向最善世界的最善处。”

资本家把货币转化为商品,使其充作新生产物的构成材料,或当作劳动过程的要素。资本家使活的劳动力,与死的对象性相结合。同时,他又把价值,把过去的对象化了的死的劳动,转化为资本,为自行增殖的价值,为一只活的怪物,好像有了胎一样,会生育的。

试比较价值形成的过程和价值增殖的过程,我们就知道,价值增殖过程,不外是延长到一定点以外的价值形成过程。若仅继续到这一点,使资本家购买劳动力所支付的价值,恰好由一个新的等价物代置,那便是简单单的价值形成过程。若超过这一点,那便是价值增殖过程。

再比较价值形成过程和劳动过程,就知道构成后者的,是生产使用价值的有用劳动。在此,我们仅考察这个运动的质的方面,即,依照其特殊的种类与方法,依照其目的与内容来考察。但同一劳动过程,当作价值形成过程,却仅表现量的方面。其问题为劳动运转的时间。那就是劳动力曾依有用方法,继续支出多长的时间。在此参加劳动过程的诸种商品,不再在劳动力被人利用支出的时候,当作有一定机能的物质因素。它只当作一定量对象化的劳动。不问它是已包含在生产手段中的,抑或是现今才依劳动力附加进去的,我们总是依照时间尺度来计算它,说它等于多少小时、多少日等等。

但被计算的劳动时间,必须是社会必要的生产使用价值所耗去的劳动时间。这包含着几种条件。劳动力必须在正常条件下发生作用。假令纺绩机是社会纺绩工人常用的劳动手段。我们就不可再把纺车给劳动者。棉花也应有正常的质量,不可把时时裂断的棉屑给他。否则,生产1磅棉纱所须用去的劳动时间,会超过社会必要的劳动时间,但这种超过时间,仍是不会形成价值或货币的。但对象的劳动因素有没有正常性质那不是取决于劳动者,而是取决于资本家的。进一步的条件是,劳动力也须有正常的性质。劳动力在它所属的产业部门内,必须有该业盛行的平均的熟练、技巧与速度。我们的资本家在劳动市场上,也只购买有正常品质的劳动力。这种力又须以习当的平均的努力,以社会一般的强度来支出。资本家也会当心着,使劳动不致有一分钟浪费。他已在一定时间内把劳动力购买了。他可以主张他的权利,他不欲遭别人盗劫。最后,这位先生还不要有原料和劳动手段用在反目的的消费上,即因此故,所以他有一种特别的刑法。材料或劳动手段的浪费,即表示对象化的劳动已过分支出。那是不被计算的也不加入价值形成过程的生产物里面去。

以上分析商品时,我们曾认识,创造使用价值的劳动与创造价值的劳动,虽是同一的,但有一种区别。这种区别,现在表现为生产过程上两个方面的区别了。

生产过程,当作劳动过程与价值形成过程的统一,便是商品的生产过程;当作劳动过程与价值增殖过程的统一,便是资本主义的生产过程,或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形态。

上面讲过,在所论为价值增殖过程时,不必问资本家占有的劳动,是简单的社会的平均劳动,抑或是复杂的比重较高的劳动。较高的复杂的劳动,和社会的平均的劳动,都是劳动力的实现。不过,这种劳动力,比简单的劳动力包含更大的教育费用,其生产曾费去较多的劳动时间,从而有较高的价值。假如这种劳动力的价值较高,它表现出来,也就是高级的劳动,从而,在同一期间内,对象化为依比例较高的价值。珠宝细工的劳动,虽然和纺绩劳动有很大的差别,但珠宝细工仅用来代置本人劳动力价值的劳动部分,和他创造剩余价值的追加劳动部分,仍是没有性质上的差别。剩余价值的源泉,一样是劳动的量的超过,是劳动过程(在一场合是珠宝生产的过程,在他一场合是珠宝生产的过程)的时间的延长。

不过,在每一个价值形成的过程中,高级劳动都须还原为社会的平均劳动,那就是,把一日的高级劳动,还原为X日的简单劳动 。为省却一些多余的手续,并使分析更为简单起见,我们且假定,资本家所使用的劳动,是简单的社会的平均劳动。

第六章 不变资本与可变资本

劳动过程的各种因素,是以不同的方法,参加生产物价值(Produkten Wert)的形成。

劳动者把一定量劳动(不问其内容、目的与技术性质如何)加进去,即是把新的价值加到劳动对象中去。他方面,被消耗的生产手段的价值,也会当作生产物价值的构成部分被我们再发现。例如,棉花与纺锤的价值,会再发现在棉纱价值中。所以生产手段的价值会转移到生产物上,并因以保存。这种转移,是在生产手段转化为生产物时,换言之,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那是以劳动为媒介。但怎样媒介呢?

劳动者并不是同时作两次劳动,一次由他的劳动以价值加到棉花内,一次保存生产手段的旧价值,即以棉花(劳动对象)和纺锤(劳动手段)的价值,转移到棉纱(生产物)上来。旧价值是由新价值的加入而保存的。他在同时间只作了一次的劳动。但因新价值在劳动对象中的加入,和旧价值在生产物中的保存,是劳动者在同时间内作的两种完全不同的结果,所以很明白,结果的二重性,只能由劳动的二重性来说明。在同一时间内,就一种性质说,它是创造价值,就别一种性质说,它是保存或移转价值。

劳动者怎样把劳动时间,从而把价值加进去呢?很明白,是由特殊的生产的劳动方法。纺绩工人由纺绩,织物工人由编织,锻冶工人由锻冶。劳动一般,从而,新的价值是在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附加的。生产手段(棉花与纺锤,棉纱与织机,铁与铁砧)就是由这种形式,由纺绩、编织、锻冶,而成为一个生产物(一个新的使用价值)的形成要素 。旧使用价值形态消灭了,仅因为要生产一个新使用价值形态。但在考察价值形成过程时,我们看见了,一个使用价值,为要生产一个新使用价值,而为有目的的消费时,生产那被消耗的使用价值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将成为生产新使用价值所必要的劳动时间的一部分。这就是,这种劳动时间,会由被消耗的生产手段,转移到新生产物上来。总之,劳动者要保存被消耗的生产手段的价值,或把它当作价值构成部分,转移到生产物上来,但其媒介,不是一般劳动的加入,却是这个追加劳动的特殊的有用的性质,或其特殊的生产的形态。纺绩、编织或锻冶,当作有目的的生产活动,而与生产手段相接触时,会把生产手段从死态中唤起来,使它们变作劳动过程的因素,并与它们结合以形成生产物。

假令劳动者的特殊的生产的劳动不是纺绩,他就不是把棉花化成棉纱,不是把棉花和纺锤的价值转移到棉纱上。反之,假令他改业为木匠,他却依然会由一个劳动日,把价值加到他的材料中去。所以,新价值的加入,虽以他的劳动为媒介,但我们所指的劳动不是纺绩劳动或木匠劳动,只是抽象的社会的劳动一般;一定量价值的加入,不是因劳动有特殊的有用的内容,只因为它持续了一定的时间。所以,从抽象的一般的性质看,把纺绩工人的劳动当作人类劳动力的支出,它是把新价值加到棉花和纺锤的价值中去。从具体的特殊的有用的性质看,把纺绩工人的劳动当作纺绩过程,它就把生产手段的价值,转移到生产物中去,并在生产物内保存它们的价值。劳动在同一时间的二重结果,就是这样发生的。

新价值的加入,是由于劳动之量的增加。生产手段旧价值在生产物中的保存,是由于追加的劳动之性质。同一劳动有二重作用。这种以劳动二重性为根据的二重作用,由种种现象,显示出来了。

假设有一种新发明,使纺绩工人6小时所纺掉的棉花,等于以前36小时。当作有目的的、有用的、生产的活动来看,他的劳动的力量已经6倍。它的生产物,将由6磅棉纱增加为36磅。但36磅棉花现在所吸收的劳动时间,是和以前6磅相等。与旧法比较,每磅棉花现在加入的新劳动,仅等于旧时⅙,故每磅棉花现在加入的价值,也仅等于旧时⅙。反之,在生产物(36磅棉纱)中,由棉花移来的价值却6倍了。在6小时内被保存并移转到生产物上来的原料价值6倍了;同量原料所加入的新价值,却减为原先的⅙。这情形说明了,劳动这二重性质——在同一的不可分的过程中,它会保存价值,又会创造价值——是本质上不同的。同量棉花在纺绩过程中所必需的时间愈多,则加入棉花中的新价值愈大;同一劳动时间所纺掉的棉花愈多,则保存在生产物中的旧价值愈大。

其次,假设纺绩劳动的生产力不变,纺绩工人要把一磅棉花转化为棉纱所需的时间,是和以前一样多。但棉花的交换价值变化了,1磅棉花的价格,或提高等于以前6倍,或下落等于以前⅙。在这二场合,纺绩工人会以同一的劳动时间,把同一的价值加到同量棉花里面去;在这二场合,他会在相等的时间内,生产等量的棉纱。但由棉花转到生产物棉纱里面的价值,在一场合等于以前⅙,在他一场合等于以前6倍。当劳动手段在劳动过程的效率不变时,劳动手段价值的腾落也会生出这样的结果。

假设纺绩过程的技术条件(technischen Bedingungen)不变,生产手段的价值也不变,则纺绩工人在同一劳动时间内,将消费等量的原料和机械,其价值也不变。如是他在生产物中保存的价值,即与他所加入的新价值成正比例。二星期所加入的劳动,从而所加入的价值二倍于一星期。二星期所消费的原料及其价值,所消耗的机械及其价值也二倍于一星期。所以他在二星期生产物内保存的价值,也二倍于在一星期生产物内保存的价值。在不变的生产条件下,劳动者加入的价值愈多,他保存的价值也愈多;但他所以能保存较多的价值,非因他所加入的价值已经较大,却因为他是在不变的与自身劳动相独立的条件下,把价值加入。

当然,从相对的意义说,劳动者所保存的旧价值,常与所加入的新价值,保持相同的比例。无论棉花价格是由1先令涨到2先令,抑或是由1先令跌到6便士,他在一小时生产物内保存的棉花,总等于2小时的½。固然,如果自己的劳动的生产力提高了或减低了,他一小时劳动所纺掉的棉花,比以前更多了或更少了,从而,一小时劳动生产物内保存的棉花价值,也会相应地增加或减少。但无论如何,他2小时劳动保存的价值,总2倍于一小时劳动。

把价值记号的象征表现除外,我们可以说价值只存在于使用价值之内,即存在于物之内。(人自己,被视为劳动力的存在体,也是一种自然对象,一种物,不过是一种活的有自意识的物,劳动便是这种力之物的实现。)所以,使用价值丧失,价值也丧失。生产手段丧失使用价值时仍不丧失价值,这是因为生产手段在劳动过程中虽然丧失了原来的使用价值形态,但却在生产物内,取得别一种使用价值形态了。价值虽必须存在在某种使用价值内,但依商品的形态变化所指示,他可以存在在任一种使用价值内。所以,在劳动过程中,生产手段的价值能转移到生产物上来,仅以生产手段在丧失其独立使用价值时,也丧失其交换价值为限。它所给予生产物的价值,即是它当作生产手段所丧失的价值。但就这方面说,劳动过程各种对象因素的作用,是各不相同的。

在机器内燃烧的煤炭,不会留下一点痕迹;轮轴上搽用的油也是这样。染料与别种补助材料会消灭,但会出现在生产物的特性中。原料构成生产物的实体,但其形态已经变化。所以,原料与补助材料当作使用价值在劳动过程中所采取的独立的使用价值形态,将会丧失。狭义的劳动手段,不是这样。工具、机械、工厂建筑物、容器等等,在它维持原来形态的限度内,才在劳动过程中有所作用。它次日在劳动过程中所采的形态,是和在昨日一样。它存在多少时,在劳动过程中存在多少时,它便保持独立的姿态,而与生产物相对立多少时。即在它死去以后,也是这样。机械、工具、工厂建筑物等等的尸骸,和由它帮助造成的生产物,是常常分别存在着。试从劳动手段最初加入工作场所的时候起,考察它到投入废料房的时候止,那就是考察发生作用的全时期,我们将发觉,在这时期内,它的使用价值完全被劳动消费掉了,它的交换价值也完全移转到生产物上来。假设一个纺绩机经用10年,则在这10年的劳动过程中,它的总价值,将转移到10年的生产物上来。所以一个劳动手段的生存期间,乃消磨在同种劳动过程的反复中,反复的次数多寡不等罢了。就这点说,劳动手段和人很像。人多活一日,就离死期近一日。一个人究竟还能活多少日数,当然是一件不易知道的事。但虽如此,人寿保险公司,仍能从人的平均寿命推得极准确且极有利的结论。劳动手段也是这样。我们可由经验,知道一个劳动手段(例如某种机械)平均经用多少时候。假设它的使用价值,在劳动过程中仅经用6日。是则,平均说,每劳动日会消耗它的使用价值⅙,也会把它的价值⅙转移到每日的生产物上。劳动手段的磨损,其使用价值每日的丧失,及其每日转移到生产物去的价值,就是用这个方法计算的。

非常明白,生产手段移入生产物中的价值,绝不比它在劳动过程内因自身使用价值丧失而丧失的价值更多。如果它没有价值可以丧失,换言之,如果它不是人类劳动的生产物,它也就不会移转价值到生产物上去。它有助于使用价值的形成,但无关于交换价值的形成。一切自然的不经人力协助就已存在的生产手段,例如土地、风、水、矿脉内的铁,原始森林内的木材,皆属此类。

还有一种更有趣的现象会在这里表示出来。假设有一架机械值1000镑,也经用1000日。其价值每日有0.1%转移到每日的生产物中去。这种机械,虽然活力一天比一天少,但仍会继续以其全部参加劳动过程。如是,劳动过程有一个因素(即生产手段)继续以全部参加劳动过程,但仅以一部分参加价值增殖过程。劳动过程与价值增殖过程的区别,在此,反映在它的对象因素上了。同一生产手段,当作劳动过程的要素,是全部算在生产过程中,当作价值形成的要素,则在同一生产过程中,仅一部分被计算

反之,生产手段也有时以全部参加价值增殖过程,而仅以一部分参加劳动过程。假设在棉花纺绩之际,在每日所用的115磅棉花中,有15磅不形成棉纱,只变成飞尘。假设15%的耗费,在棉花的平均加工条件下是正常的、不可免的,则这15磅棉花虽不是棉纱的要素,但其价值会和那100磅(棉纱的实体)的价值一样,完全移转到棉纱价值上来。要制造100磅棉纱,15磅棉花使用价值的破坏,是不可免的。这种棉花的破坏,乃是棉纱的生产条件之一。也就是因此,所以它的价值会移到棉纱上去。实则,劳动过程吐出的一切废物,若不能再利用作新生产手段,从而不能形成新的独立的使用价值,就都是这样的。但我们只要看看孟彻斯德的大机械制造厂,就可以看见这种废物利用的情形。在这一些工厂内,从机械吐出的铁屑堆得像山一样高。这些铁屑,每天傍晚用大车装到制铁厂去,别一日再当作大块的铁,从铁制造厂搬回到工厂。

生产手段以价值转移到生产物的新形态上去,但它所移转的价值,都是它在劳动过程内,在旧使用价值形态上丧失的价值。生产手段能在劳动过程内丧失的价值的最大限度,分明是以它加入劳动过程时原有的价值量为限;换言之,以它自身生产所必要的劳动时间为限。所以,由生产手段附加到生产物上去的价值,决不能比它原有的价值更大。它原有的价值量,和它所参加的劳动过程是完全没有关系的。无论一种劳动材料、一种机器、一种生产手段怎样有用,假若它只费150镑或500劳动日,它移转到总生产物中去的价值,总不能多到150镑以上。它的价值,非定于它充当生产手段的劳动过程,乃定于它充作生产物的劳动过程。在它充作生产手段的劳动过程内,它只充作使用价值,只当作有用物,倘若不是在加入这个过程之前,就原有价值,它绝不能以任何价值转移到生产物上去

生产的劳动,把生产手段转化为新生产物的构成要素时,价值也经一度轮回。它已由消耗了的身体,转化为新形成的身体。但这种轮回,也发生在现实劳动的背后。劳动者不保存旧价值,即不能加入新劳动,那就是不能加入新价值;因为,他必须把劳动加到有一定用处的形态上去;但若不把生产物当作新生产物的生产手段,从而把这种生产物的价值移转到新生产物上去,他就不能在有一定用处的形态上把劳动加入。所以活劳动(即运用中的劳动力)加入价值同时借以保存价值的现象,乃是一种天惠。这种天惠不费劳动者一文,但极有利于资本家。设无此,他原有的资本价值就无法保存了 。在生意兴旺时,资本家固只知道赚钱,绝不留意这种天惠。但恐慌发生,劳动过程受强烈打击时,他却会敏锐地感到这一点

生产手段上所消耗的东西,是生产手段的使用价值。劳动也就由此种消费,把生产物生出来。它的价值,其实未曾消费 ,故不能说再生产。它的价值被保存了,但不是因为它自身已经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作用,只因为它原先的使用价值已经消灭,已经变为别种使用价值。所以,在生产物价值中,生产手段的价值再现了;但正确地说,那不是再生产。所生产的,是旧交换价值所依以重现的新使用价值

劳动过程的主观的因素(活动的劳动力),不是这样。劳动依照它的有目的的形态,把生产手段的价值转移到并存在生产物上的时候,它在每一瞬间,都依它的运动形成追加的价值,新价值。假设生产过程至一定点即止,在这点,劳动者生产的价值,恰好与其劳动力的价值相等,例如劳动6小时,附加价值3先令。这个价值,是生产物价值超过那由生产手段价值构成的部分的剩余部分。在生产物中,只有这一部分价值,是在过程内部形成的新价值,是这个过程所生产的唯一的价值部分。当然,这一部分,只代置资本家购买劳动力所垫支的货币,只代置劳动者用在生活资料上的货币。与支出的3先令相对而言,这3先令新价值,只是再生产。但它是实际再生产,不像生产手段的价值那样,只貌似再生产。在此,一价值乃以新价值的创造为媒介,始得由他一价值代置。

劳动过程若到这一定点便止,它固然只再生产劳动力价值的等价物,且只以此等价物加到劳动对象上去。但我们知道,劳动过程会超过这一点,而继续进行的。要提供这种种等价物,6小时已经够了,但过程将不以6小时为限,或将延至12小时。如是,劳动力的活动,将不只再生产它自身的价值,且将生产一个超过的价值。这种剩余价值,便是生产物价值超过所费诸要素(生产物的构成要素,即生产手段与劳动力)的价值的部分。

我们叙述劳动过程的各种因素,在生产物价值的形成上有种种作用时,我们实际又标示了,资本各不同构成部分在其自身价值增殖的过程上的机能。生产物总价值超过其构成要素价值总和,即是已经增殖的资本价值超过原来垫支的资本价值。原资本价值会放弃货币形态,转化为劳动过程的因素。生产手段与劳动力,不过是原资本价值的不同的存在形态而已。

转化为生产手段(即原料、补助材料与劳动手段)的资本部分,在生产过程中,不会有价值量的变化。所以,我把这一部分,叫作不变资本部分(konstanten Kapital teil),或简称为不变资本(konstantes Kapital)。

反之,转化为劳动力的资本部分,却会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价值的变化。它会生产它自身的等价,并生产一个超过部分,一个剩余价值。那是可以变动的,可以大可以小的。这一部分资本,会继续由不变量,变为可变量。因此,我称它作可变资本部分(Variablen Kapitalteil),或简称为可变资本(Variables Kapital),这两个资本构成部分,从劳动过程的观点看,是主观的因素和客观的因素,是生产手段和劳动力;从价值增殖过程的观点看,是不变资本与可变资本。

不变资本的概念虽如上述,但其构成部分的价值依然是可以发生变动的。假设一磅棉花,今日费6便士,明日因棉花歉收,可涨价至1先令。在继续加工中的旧来的棉花,虽依6便士的价值购进,但会以1先令的价值加到生产物中去。已经纺成的棉花,也许已经变作棉纱而在市场上流通的棉花,也会以二倍于原价值的价值加到生产物中。但很明白,这种价值变化,与棉花价值在纺绩过程中的增殖毫无关系。旧棉花即不加入劳动过程,再拿出去卖,现在也不只卖6便士,而可以卖1先令了。并且,棉花加入劳动过程的程度愈小,这结果还会愈确实。这已经成为投机(Spekulation)的法则:即,在价值发生激变时,投机宜以加工最少的原料为对象;棉布不如棉纱,棉纱不如棉花。在此,价值的变动,非由于棉花当作生产手段,从而当作不变资本的过程,乃由于棉花生产的过程。一种商品的价值,由其所包含的劳动量规定,但这劳动量又是由社会规定的。假定生产一种商品社会必要的劳动时间变动了——比如,一定量棉花在歉收后,就比在丰收后代表较大量的劳动——一切同种类的旧商品,皆会起反应。旧商品,仅当作该类商品的一个样品而已 ,其价值,常依照社会必要的劳动,从而依照规存社会条件下必要的劳动来计量。

原料的价值可以变化;已经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劳动手段,机械等等的价值,也可以变化,从而,由劳动手段移转到生产物内的价值部分,也可以变化。假设因有一种新发明,某种机械可由较少的劳动再生产出来,则旧机械的价值也不免多少要减低,从而移转至生产物的价值也依比例减少。但在此,价值的变化仍不是发生在机械当作生产手段的过程内。它在这个过程内所能移转的价值,决不能比它在这个过程外所具有的价值更多。

生产手段,哪怕在已加入劳动过程之后,也受反应而在价值上发生变动,那也不会改变它的不变资本的性质。又,不变资本与可变资本间的比例虽发生变动,但这种变动,是同样不会影响它们的机能上的差别。劳动过程的技术条件,可以大大变动,以致以前10个劳动者,用10件价值很小的工具,还只能把比较小量的原料加工好;现在,一个劳动者用一架很贵的机器,便可以把百倍于前的原料加工好。在这场合,不变资本(即所使用的生产手段的价值量)大增加了,可变资本部分(即为购买劳动力而垫支的部分)大减少了。但这种变化,只会改变不变资本与可变资本的量的关系,或改变总资本中不变部分与可变部分的比例,却不会影响不变资本与可变资本的差别。

第七章 剩余价值率

I 劳动力的榨取程度

垫支资本C在生产过程中生出的剩余价值(或垫支资本价值C的价值增殖),最先表现为生产物价值超过诸生产要素价值总和的超过部分。

资本C由二部分构成:一个货币额c,是为购买生产手段而支出的;别一个货币额v,是为购买劳动力而支出的。c代表变作不变资本的价值部分,v代表变作可变资本的价值部分。所以,原来是C=c+v。假设垫支的资本为500镑=410镑(c)+90镑(v)。生产过程终了时,有商品生产出来,其价值=(c+v)+m(m指剩余价值),例如〔410镑(c)+90镑(v)〕+90镑(m)。原资本C变作C',由500镑变成590镑了。二者的差等于m,即90镑的剩余价值。因诸生产要素的价值等于垫支资本的价值,所以说生产物价值超过诸生产要素价值的超过部分,等于垫支资本的价值增殖,或等于其所生产的剩余价值,乃是一种同义反复的说法。

我们必须更精密地考察这个同义反复的说法。与生产物价值比较的,是价值形成过程中所消费的诸生产要素的价值。现在我们知道了,由劳动手段构成的那一部分不变资本,仅以其一部分价值,转移到生产物上,残余部分,则保持在旧的存在形态上。这残余部分既在价值形成上毫无作用,故不妨置之不论。即使把它计算进去,也是不会引起差别的。假设C等于410镑,其中,有原料312镑,补助材料44镑,在过程中磨损的机械值54镑,但实际所用机械的价值为1054镑。在这1054镑中,只有那在过程中磨损掉并转移到生产物中去的54镑,算在为生产生产物价值而垫支的价值中。因为,就把其余1000镑(那仍当作蒸汽机关,或其他,保持在旧的形态内)算入,我们也须在两面(一面是垫支的价值,一面是生产物的价值) ,都把它算入。如是,一面为1500镑,一面为1590镑。其差或剩余价值,依旧是90镑。所以,假令上下文义未含有相反的意思,我们每次说到为价值生产而垫支的不变资本,我们总只指那在生产上消费掉的生产手段的价值。

在这个假定下,我们再回头来讲C=c+v公式。这个公式会变成C'=(c+v)+m。C会变成C'。我们知道,不变资本的价值,只再现在生产物中。所以实际在过程中新生出的价值生产物(Wertprodukt),和这过程得到的生产物价值(produkten wert)是不同的。最初一看,新生出的价值生产物,好像是(c+v)+m,或是〔410镑(c)+90镑(v)〕+90镑(m),实际却是v+m,或90镑v+90镑m,不是590镑,只是180镑。假设不变资本c=0。换言之,假设有一种产业,在那里,资本家可以不用一切由劳动生产的生产手段,如原料、补助材料和劳动工具,只须使用自然供给的物质和劳动力。如此,在生产物上,就没有不变的价值部分,移转到生产物上了。所以,生产物价值的这个要素(就我们的例子说,是410镑)可以除去,但价值生产物仍为180镑(其内包含90镑剩余价值),和c代表最大价值额的时候,是一样的。于是,C=(0+v)=v,已经增殖的资本C'=v+m, C'-C=m,是和以前一样的。反之,假设m=0,换言之,假设劳动力(其价值是当作可变资本垫支的)仅生产一个等价,则C=c+v,生产物价值C'=(c+v)+0,所以,C=C'。垫支的资本,没有在价值上增殖。

据以上所述,可知剩余价值,完全是v(变作劳动力的资本部分)价值变动的结果。所以,v+m=v+Δv(v加v的加量)。但现实的价值变化,及价值变化的比例,为以下的事实所蒙蔽了;那就是,可变资本部分增加,垫支的总资本也增加。它是500镑,现在已经是590镑了。若要对于这个过程加以纯粹的分析,我们还须把生产物价值中由不变资本价值再现的部分,加以完全的舍象,使不变资本c=0。这不过是应用一个数学法则。如果在问题里面不变量和可变量都有,则不变量仅依加减与可变量相结合。

还有一种困难,是由可变资本原来的形态发生的。就以上的例子说,C'等于410磅不变资本,加90镑可变资本,加90镑剩余价值。但90镑也是一个已知量,从而是一个不变量;把它当作可变量,似乎是背理的。不过90镑(v)或90镑可变资本,在这里,事实上仅仅是一个过程(这个价值所通过的过程)的符号。垫支出来购买劳动力的资本部分,是对象化的劳动的一定量,和所购劳动力的价值一样,是一个不变量。但在生产过程中,这垫支的90镑将为活的劳动力所代替,死的劳动将为活的劳动所代替,静止的量将为流动的量所代替,不变量将为可变量所代替。结果是,v和v的一个追加量再生产出来。从资本主义生产的观点看,这全部过程,便是一个原来不变的转化为劳动力的价值之自我运动。过程与其结果,都要归因于这个价值的作用。说90镑可变资本或90镑自行增殖的价值,好像是矛盾的,但这是因为这个公式,只表示资本主义生产上一个内在的矛盾。

最初一看,不变资本等于0的假定,似乎是不合理的。但我们每日都如此实行。例如,倘有谁要计算英国棉业的利润,他先会把付给美国、印度、埃及等国的棉花价格减去;那就是假定再现在生产物价值中的资本价值等于0。

当然,不仅剩余价值对可变资本部分(那是剩余价值的直接来源,其价值变化,即由剩余价值表示)的比例,是在经济上极重要的。剩余价值对垫支总资本的比例,也是在经济上极重要的。但后一种比例,且留待第三卷再详细讨论。因要使资本一部分,变作劳动力以自行增殖,资本的别一部分,也须变作生产手段的。因要使可变资本发生作用,不变资本也须适应劳动过程的技术性质,而以适当的比例垫支出来。好比,化学过程虽少不了蒸馏器及他种容器,但仍不妨在分析之际,把这种种容器舍象。若仅要对于价值创造和价值变化,就其自身作纯粹的考察,则生产手段(不变资本之物质形态)不过给流动的形成价值的力以物质,使其可以在它里面固定而已。这种物质的性质如何(或是棉花,或是铁),是没有关系的。这种物质的价值如何也是没有关系的。必要的,是有充分的量可以吸收在生产过程中支出的劳动量。只要有充分的量,无论它的价值怎样涨落,或竟像土地和海一样无价值,也不能影响价值创造和价值变化的过程

我们且先假设不变资本部分等于零。如是,垫支的资本由c+v还原为v,生产物价值由(c+v)+m还原为(v+m)。假设价值生产物=180镑,这代表着在全生产过程中流出的劳动,在此额中,减去90镑可变资本的价值,即得90镑剩余价值。90镑(m)的数字,在此表示所产剩余价值的绝对量(absolute Grösse)。但其比例量,或可变资本价值增殖的比例,很明白,是由剩余价值对可变资本的比例来决定,或由m/v表示。就以上的例子说,其比例为⁹⁰⁄₉₀,或100%。可变资本价值上这种比例的增殖或剩余价值的比例量,我称之为“剩余价值率”(Rate des Mehrwerts)

我们讲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的一个段落内,只生产他的劳动力的价值,那就是他所必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因为他是在以社会分工为基础的情形下生产,所以他不直接生产他自己的生活资料,却在一种特殊商品(例如棉纱)的形式上,生产一个价值,与他的生活资料的价值,或其购买所用的货币相等。为这目的而用的他的劳动日的部分,是大小不等的,其大小比例于每日平均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从而,比例于生产这种生活资料每日平均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假设每日生活资料的价值,平均表现六小时对象化的劳动,劳动者要生产这种生活资料,平均每日就须劳动六小时。就令他劳动不是为资本家,而是独立地为他自己,在其他情形相等的条件下,他要生产他的劳动力的价值,从而,获得维持他自身或不断再生产他自身所必要的生活资料,每日平均,他依然要在一日中,劳动这样大的一个可除部分的时间。但因为,如果他在一劳动日中,只劳动这样一部分时间,他就只能生产劳动力一日的价值(比方说3先令),只能生产一个价值,与资本家已经支付给他的价值相等 ;因为新创造的价值,只代置垫支的可变资本价值,所以这种价值的生产,只是再生产。这种再生产所经过的劳动日部分,我称之为必要劳动时间(notwendige Arbeitszeit),在此时间内支出的劳动,我称之为必要劳动(notwendige Arbeit) 。从劳动者的立场说是必要的,因为这种劳动与其劳动的社会形态无关。从资本及资本世界的立场说也是必要的,因为劳动者的继续的存在,是资本及资本世界的基础。

劳动过程的第二期间——在这期间劳动者超过了必要劳动的限界了——虽也费他的劳动,费他的劳动力的支出,但那是不为他自己形成价值的。它形成的是剩余价值。在资本家看来,这种剩余价值仿佛是用各种魔力从无生有的。劳动日的这一部分,我称之为剩余劳动时间(Surplus arbeitszeit);在这时间内支出的劳动,我称之为剩余劳动(mehrarbeit,surplus labour)。在价值一般的认识上,我既视价值为劳动时间的凝结,为对象化的劳动;在剩余价值的认识上,我们也把剩余价值视为剩余劳动时间的凝结,为对象化的剩余劳动。而经济的社会组织(例如奴隶社会与工资劳动社会)所以各有区别,也就因为对于直接生产者(劳动者)的剩余劳动,各社会有各社会的榨取形态

因可变资本的价值,等于其所购劳动力的价值,因劳动力的价值,决定劳动日的必要部分,剩余价值则由劳动日的超过部分决定,故剩余价值对可变资本的比例,等于剩余劳动对必要劳动的比例。换言之,剩余价值率m/v=(剩余劳动)/(必要劳动)。这两个比例,是以不同的形态(一在对象化的劳动形态,一在活动的劳动形态),表示同一的关系。

所以,剩余价值率,正确地表示了劳动力由资本所受到的榨取程度,即劳动者由资本家所受到的榨取程度

依照我们以前的假定,生产物的价值等于〔410镑(c)+90镑(v)〕+90镑(m),垫支的资本等于500镑。因为剩余价值等于90,垫支的资本等于500,所以人们依照通常的计算方法,竟说剩余价值率(人们常常把它和利润率混同)等于18%。一个这样低的比率,会使卡勒君(Carey)及其他协调论者感动的比率。但考之实际,则剩余价值率非等于m/(c+v)或m/C,只等于m/v,所以不是⁹⁰⁄₅₀₀,只是⁹⁰⁄₉₀,是100%。比表面的榨取程度,要大五倍以上。在此,我们固不知劳动日的绝对量,也不知劳动过程的期间(日,星期等等),更不知可变资本90镑所推动的劳动者数,但剩余价值率m/v,因可转化为:(剩余劳动)/(必要劳动),故可正确指示劳动日这两个部分的比例。那是100%。由是知劳动者是为自己劳动½日,为资本家劳动其余½日。

计算剩余价值率的方法,可简述如下。试取生产物价值(Produktenwert)全部,把只在其内再现的不变资本价值,看作等于零。残余的价值额,是商品形成过程中实际产出的唯一的价值生产物(Wertprodukt)。已知剩余价值,则从价值生产物减去剩余价值,即得可变资本。反之,若已知可变资本,则从价值生产物减去可变资本,即得剩余价值。若已知可变资本与剩余价值二者,那就只要作最后一步,即计算m/v,计算剩余价值对可变资本的比率。

这个方法虽很简单,但它所根据的见解,在读者看却是崭新的。所以为便利读者明了起见,不妨列举数例如下。

第一个例子,是一个有一万个精纺锤(Mule Spindel)的纺绩工厂。它用美国棉,纺32号纱,每星期每个纺锤,可以生产棉纱1磅,棉屑计6%。所以,每星期可以把10600磅棉花,加工成为10000磅棉纱,600磅棉屑。1871年4月,棉花的价格为每镑7¾便士,10600磅概计为342镑。10000个纺锤,把豫纺机蒸汽机包括在内,是每个纺锤值1镑,所以共计值10000镑。磨损额为10%,每年等于1000镑,每星期等于20镑。工厂建筑物租金,每年等于300镑,或每星期等于6镑。煤炭每星期11吨(每小时每匹马力费煤4磅,每星期以60小时计算,100匹实马力,须费煤11吨,取暖所用的煤包括在内),每吨值8先令6便士,每星期所费,概计为4½镑。煤气每星期1镑,油及他物合计每星期4½镑。故补助材料全部每星期合计10镑。不变价值部分每星期合计378镑。劳动工资每星期52镑。棉纱价格每磅12½便士。10000磅棉纱,值510镑。剩余价值510-430=80镑。我们假定不变价值部分378镑等于零,因它无关于每星期的价值形成。每星期价值生产物为132=52镑(v)+80镑(m)。所以,剩余价值率为⁸⁰⁄₅₂或153¹¹⁄₁₃%。在10小时平均的劳动日内,必要劳动=3³¹⁄₃₃小时,剩余劳动=6²⁄₃₃小时。

哲科布曾于1815年提示下列的计算书。假定小麦每卡德价格80先令,平均收获为每英亩22布奚。如是,每英亩的收获为11镑。这个计算,因已有几项先整理过了,是极不完全的,但为我们的目的,这就很够了。

每一英亩的价值生产

种子(小麦) 1磅9先令

肥料 2磅10先令

劳动工资 3磅10先令

合计 7磅9先令

什一税救贫税及国税 1磅1先令

地租 1磅8先令

农业家利润及利息 1磅2先令

合计 3磅11先令

假设生产物的价格与其价值相等,则在此,剩余价值是在利润、利息、什一税等等项目下分配的。我们且不问这种种项目,把它们加起来,其和即为3镑11先令的剩余价值。为购买种子肥料而付出的3镑19先令,当作不变资本部分,我们且假定其为零。垫支的可变资本,合计为3镑10先令。由此,生产了一个新价值3镑10先令加3镑11先令。所以,m/v=£3,11s/£3,10s。剩余价值率在100%以上。劳动者以半日以上的劳动生产剩余价值,那是在好几种名义下,由好几种人分割的

II 生产物价值在生产物比例部分上的表现

现在我们再回头来讲一讲以前说明“资本家如何把货币化成资本”的例子。依这个例子,纺绩工人的必要劳动是6小时,剩余劳动也是6小时,所以劳动力的榨取程度,是100%。

12小时的劳动日的生产物,为20磅棉纱,其价值30先令。其中有⁸⁄₁₀(24先令)是所消耗的生产手段的价值(20磅棉花值20先令,纺锤等等值4先令)的再现,是不变资本构成的。其余²⁄₁₀,是纱绩过程中创造的新价值,为6先令。在这6先令中,有一半,代置可变资本(即购买劳动力1日所垫支的价值)。其余一半,形成3先令的剩余价值。20磅棉纱的总价值,是依下式构成的。

30先令棉纱价值=24先令(c)+〔3先令(v)+3先令(m)〕。

这个总价值,既表现为20磅棉纱的总生产物,各价值要素(Wertelement)自然也要表现在生产物的各个比例部分上。

假设30先令的棉纱价值,存在于20磅棉纱中,则此价值的⁸⁄₁₀或其不变部分24先令,即存在于生产物的⁸⁄₁₀或16磅棉纱中。在这16磅棉纱中,有13⅓磅表示原料(值20先令的被纺掉的棉花)的价值,2⅔磅表示被消耗的补助材料,劳动手段,纺锤等等的价值,计为4先令。

13⅓棉纱,只代表那在总生产物20磅棉纱中纺掉的棉花,代表总生产物的原料。当然,在这13⅓磅中,也只包含值13⅓先令的13⅓磅棉花;但6⅓先令的追加价值,恰好与纺绩其余6⅔磅棉纱所纺掉的棉花为等价。所以,结果好像在后6⅔磅棉纱中,不包含一点棉花,20磅棉花全包含在13⅓磅棉纱里面一样。但若这样看,这13⅓磅棉纱里面,现在就完全不包含所费补助材料和劳动手段的价值,也完全不包含纺绩过程中创造的新价值了。

同样,包含其余4先令不变资本的2⅔磅棉纱,也只代表总生产物20磅棉纱所消耗的补助材料与劳动手段的价值。

生产物的⁸⁄₁₀或16磅棉纱,就其现物体,当作使用价值,当作棉纱来考察,它们和生产物其余部分一样,是纺绩劳动的结果,但就这个关联说,它们却不包含纺绩劳动,不包含在纺绩过程中被吸收的劳动,好像它们不经纺绩就会变成棉纱一样,好像它们的棉纱形态纯然是欺诈的一样。但一考实际,则资本家依24先令的价值售卖它们,并用它们再购买生产手段时,那就指示出,这16磅棉纱,不过是假装了的棉花、纺锤、煤炭等等罢了。

反之,生产物其余的²⁄₁₀或4磅棉纱,现在只代表12小时纺绩过程所生产的新价值6先令了。由所消耗的原料及劳动手段移转过来的价值都被拔出,而与前16磅棉纱结合了。而在20磅棉纱内体化的纺绩劳动,却累积在这²⁄₁₀生产物中了。好像这4磅棉纱是纺绩工人凭空造出来的,或者说,好像他所用的棉花和纺锤,都是不经人类劳动协助就已天然存在,从而不能以价值加到生产物中去一样。

一日纺绩过程的价值生产物,全部存于这4磅棉纱内。而在这4磅棉纱内,有一半只代表所费劳动力的代置价值(Ersatz wert),从而只代表3先令可变资本。其余2磅,则只代表3先令的剩余价值。

纺绩工人12小时的劳动,既对象化在6先令中,30先令棉纱价值,便是对象化的60小时劳动力。这60小时劳动,实际是存在于20磅棉纱中的。其⁸⁄₁₀,或16磅棉纱,是纺绩过程前进行的48小时劳动体化物,即对象化在棉纱生产手段内的劳动的体化物。其²⁄₁₀或4磅棉纱,却是在纺绩过程中支出的12小时劳动的体化物。

以前我们讲过,棉纱价值等于在棉纱生产过程上所生产的新价值,加预先存于棉纱生产手段内的价值之和。现在,我们又指出了,生产物价值的在机能上或概念上有别的各个构成部分,是怎样表现为生产物的比例部分。

以上,我们把生产物——生产过程的结果——分为几个量。其一,只表现那包含在生产手段内的劳动,或不变资本部分。其二,只表现那在生产过程中加入的必要劳动,或可变资本部分。其三,只代表那在生产过程中加入的剩余劳动,或剩余价值。这种分法是简单的。后来,我们把它应用到未曾解决的复杂的问题上来,我们又知道,它还是重要的。

以上,我们把总生产物,当作12小时劳动日的完成结果来考察。但我们还可以就它的发生过程考察它。这样,我们是把各部分生产物,表现为机能上有别的生产物部分。

纺绩工人在12小时内,生产20磅棉纱,那就是,在1小时内,生产1⅔磅。所以,在8小时内,是生产13⅓磅。这一部分生产物,在价值上,恰好与全劳动日所纺掉的棉花的总价值相等。同样,其次1小时36分钟的部分生产物,等于2⅔磅棉纱,代表12小时劳动所消耗的劳动手段的价值。同样,再其次1小时12分钟,纺绩工人生产2磅棉纱,等于3先令。这个生产物价值,等于他用6小时必要劳动创造的价值生产物全部。最后1小时12分钟,他也生产2磅棉纱,其价值:与由半日剩余劳动产出的剩余价值相等。这种计算方法,正是英国工厂主日常使用的。比方,他就说,他在最初8小时或1日劳动的⅔,只收回他的棉花等等。我们知道,这个公式本来是正确的;它实际就是上述的公式,不过从时间考察,使这各部分依次出现。但这个公式,有伴起极野蛮的观念的可能。而在实际上,关心价值增殖过程,但在理论上又存心要误解这个过程的人,更加有这种可能。他们是这样想,我们的纺绩工人,在其劳动日的最初8小时内,只生产或代置棉花的价值,在其次1小时30分钟内,只生产或代置所消耗的劳动手段的价值,再次的1小时12分钟内,只生产或代置劳动工资的价值,所以,只有有名的“最后1小时”(letzte Stunde),是为工厂主生产剩余价值。如是,纺绩工人要表演二重的奇迹。第一,他用棉花、纺锤、蒸汽机、煤炭、油等等纺绩时,同时要生产它们;第二,他要把有一定强度的一劳动日变成五劳动日。就我们的例子说,原料与劳动手段的生产,需有²⁴⁄₆或4个12小时的劳动日。把它们变成棉纱,又需有一个12小时的劳动日。贪欲,竟教人相信这样的奇迹。而谄谀的理论家也竟要证明它。在此,我可以在下面举出一个历史上著名的例子。

III 西尼耳的“最后一小时”

1836年的一个美丽的早晨,在英国经济学界有才子之称,而以经济科学及优美文章著名的西尼耳氏(Nassau W. Senior),从他教授经济学的牛津大学,被召往孟彻斯德去学习经济学。工厂主召他去,不仅要他反对新通过的工厂法(factory act),且要他抵抗那更怕人的十小时运动(Zehnstundenagitation)。在实际上极有敏感的工厂主们,看清了这位教授先生尚“缺少许多琢磨的工夫”。所以写信教他到孟彻斯德来。这位教授,后来就把他从工厂主那里得来的教训,印在一本小册子上。那便是1837年在伦敦出版,题名《工厂法对于棉制造业的影响》的。在里面,我们可以看见这样的有教训意义的文句:

“依现行法,雇用未满十八岁的人的工厂……每日不得劳动在11½小时以上。这就是星期一至星期五为每日12小时,星期六为9小时。以下的分析(!)却说明,这样的工厂,纯利润(Reingewinu)全部是由最后一小时得到的。假设某工厂主投下100,000镑—80,000镑投在工厂建筑物和机械上,20,000镑投在原料和劳动工资上。再假定,资本是每年周转一次,总利润为15%。该工厂的年产额,应该是值115,000镑的货物。……在这115,000镑中,在每日23×½小时内,每½小时,应生产其⁵⁄₁₁₅或¹⁄₂₃。在这²³⁄₂₃(或115,000镑全额)中,有²⁰⁄₂₃或115,000镑中的100,000镑只代置资本;有¹⁄₂₃,或总利润(!)(Brutto Gewinn)115,000镑中的5,000镑,只代置工厂及机械的磨损。其余²⁄₂₃,即每日最后两个半小时,才生产10%的纯利润。所以,若价格不变,工厂工作时间,准由11½小时加为13小时,那就只要增加2,600镑流动资本,就可以使纯利润增加一倍以上。反之,若工厂工作时间每日减少1小时,纯利润就会消灭。若减少1½小时,总利润也会消灭。”

西尼耳教授就把这个东西叫作分析(!)。若他相信工厂主的慨叹,说工人是把一日的最大部分,用在建筑物、机械、棉花、煤炭的价值的生产上,从而,用在它们的价值的再生产或代置上,那是根本用不着分析的。他只要这样回答——“诸君!若工作时间由11½小时减为10小时,其他事情不变,棉花机械等物,每日的消费也会依比例减少。诸君的利得,正可以补偿诸君的损失。诸君的工人,在将来劳动1½小时,已经可以再生产或代置诸君垫支的资本价值。”但若他不相信工厂主的话,却像一个专家一样,觉得必须有分析,则在专门讨究纯利润与劳动日长短的关系时,他应先恳求工厂主,不要把机械、工厂建筑物、原料和劳动混在一起。却宁可把工厂建筑物、机械、原料、各种不变资本放在一面,把垫付工资的资本放在别一面。假如西尼耳教授仍旧觉得,像工厂主的计算一样,劳动者必须用²⁄₂小时(即1小时),来再生产或代置劳动工资,这位分析家往下就应当说:

依照诸君的陈述,劳动者在最后前一小时,生产他的工资,在最后一小时,生产诸君的剩余价值或纯利润。他在同等时间既然会生产同等价值,可知最后前一小时的生产物,和最后一小时的生产物有相等的价值。又,他生产价值,只因为他支出了劳动,而劳动量由劳动时间计量。依照诸君的陈述,一劳动日为11½小时。他会在这11½小时内,用一部分来生产或补还他的工资,用其余的部分来生产诸君的纯利润。在劳动日之内,他是只作这些的。但依照诸君的陈述,他的工资和他所提供的剩余价值,是同样大的价值,故可知,他是用5¾小时生产他的工资,用其余5¾小时生产诸君的纯利润。又因2小时棉纱生产物的价值,等于工资加诸君纯利润的价值总和,可知2小时棉纱生产物的价值,必须由11½小时计量,即最后前1小时的生产物,由5¾小时计量,最后1小时的生产物,也由5¾小时计量。现在我们到了要慎重考究之点了。请注意罢!最后前1小时,和最初1小时,同样是1小时,不更多也更不少。纺绩工人怎样能以1小时劳动,生产代表5¾小时劳动的棉纱价值呢?他其实没有作出这样的奇迹。他1小时劳动所生产的使用价值,是一定量的棉纱。此量棉纱的价值,由5¾小时劳动计量,在其中,有4¾未经他的协力,就包含在1小时所消耗的生产手段(棉花,机械等等)中了;其余¾或1小时,才是他自己附加进去的。因为他的工资是用5¾小时生产的,故1小时纺绩的棉纱生产物,也包含5¾小时劳动,所以,5¾小时纺绩的价值生产物,会与1小时纺绩的生产物价值相等,实毫不足怪。诸君若以为,他曾在劳动日中,以片刻用来再生产或代置棉花机械等等的价值,诺君是完全错了。实则,棉花纺锤的价值会移转到棉纱里面去,就因为他的劳动曾由棉花纺锤造出棉纱,换言之,因为他纺绩了。这个结果,是以他的劳动的质为基础,不是以他的劳动的量为基础的。不错的,1小时比半小时移转到棉纱里面去的棉花等物会更多,但这是因为1小时比½小时要纺掉更多的棉花。这样,诸君明白了。诸君说劳动者在最后前1小时生产工资的价值,在最后1小时生产纯利润,等于说他2小时(不问是最后2小时,抑或是最初2小时)的棉纱生产物,有11½小时劳动体化在其中。即有全劳动日的时间体化在其中。而我说,他在前5¾小时生产他的工资,在后5¾小时生产诸君的纯利润,也等于说,前5¾小时是有给付的,后5¾小时是没有给付的。我说劳动的给付(Zahlung der Arbeit),不说劳动力的给付,那只是沿用诸君的习语。假令诸君比较一下,有给付的劳动时间和没有给付的劳动时间,诸君就会发觉,那是½日与½日之比,是100%,是一个很好的百分比率。并且,假如诸君要使诸君的工人,不只劳动11½小时,却劳动13小时,并把这额外的1½小时,算入纯粹的剩余劳动里面,使没有给付的劳动时间,由5¾小时,增至7¼小时,剩余价值率也毫无疑问,会由100%增至126²⁄₂₃%。诸君希望增加1½小时,便使剩余价值率由100%增至200%甚至200%以上,即增加一倍以上,那固未免过于乐观;反之——人的心是一件奇怪的东西,在人把心放在钱袋里面的时候,尤其是这样——当劳动日由11½小时减为10½小时时,诸君恐怕纯利润会全部丧失,也未免过于悲观。绝不是这样的。假设其他一切的事情不变,则当剩余劳动由5¾小时减为4¾他小时时,诸君依然有极好的剩余价值率83¹⁴⁄₂₃%。这可怕的“最后一小时”像“世界末日说”一样,全是“梦呓”。即令丧失了这最后一小时,诸君依然能有“纯利润”;诸君使用的童男童女,也依然不会失去心的纯洁

好了,每当诸君的“最后一小时”发生问题时,请想起这位牛津的教授。再会罢,希望我们会在一个更好的世界再见 。……果然,西尼耳在1836年发现“最后一小时”的信号,1848年4月15日经济学界就有一位大官威尔逊氏(James Wilson),在伦敦经济学界(Economist)重唱这种学说,来反对十小时法了。

IV 剩余生产物

代表剩余价值的生产物部分(依第2节所举的例子,是20磅棉纱的²⁄₁₀或2磅棉纱),我们称之为剩余生产物(Mehrprodukt, Surplus, Produce Produit net)。剩余价值率,不是由剩余价值对总资本的比例决定,而是由剩余价值对可变资本部分的比例决定的。同样,剩余生产物的相对量,也不是由剩余生产物对总生产物余额的比例决定,而是由剩余生产物对代表必要劳动的生产物部分的比例决定的。剩余价值的生产,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决定目的;同样,富的程度,也不是由生产物的绝对量,而是由剩余生产物的相对量来计量的

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的总和,换言之,劳动者生产劳动力的代置价值和生产剩余价值的时间总和,构成他们的劳动时间的绝对量,即劳动日(Arbeitstag, Working day)。

第八章 劳动日

I 劳动日的限界

我们出发的假定是:劳动力依照它的价值卖买。其价值,像其他各种商品的价值一样,由其生产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去规定。假设劳动者平均每日的生活资料的生产需有6小时,他平均每日就须劳动6小时,来生产1日的劳动力,或再生产其售卖所得的价值。这样,劳动日的必要部分,就等于6小时了。在其他条件不变的限度内,这是一个定量。但这个定量,不能告诉我们劳动日的长短的。

假设 线代表必要劳动时间的长度,比方说6小时。假设劳动超过ab线,延长1小时、3小时或6小时,我们便有这样3根不同的线,

劳动日Ⅰ:

劳动日Ⅱ:

劳动日Ⅲ:

代表3个不同的劳动日,即7小时的劳动日,9小时的劳动日,12小时的劳动日。延长线bc代表剩余劳动的长度。因劳动日等于ab+bc或等于ac,所以,劳动日是和可变量bc一同变化的。ab既为定量,所以bc对ab的比例,常常可以计算。在劳动日Ⅰ为⅙;在劳动日Ⅱ为³⁄₆,在劳动日Ⅲ为⁶⁄₆。又因(剩余劳动时间)/(必要劳动时间)比例,规定剩余价值率,故后者可由bc与ab的比例表示。就上述3个不同的劳动日说,剩余价值率为16⅔%,50%与100%。但单有剩余价值率,我们仍不能断定劳动日是怎样长。例如,如果剩余价值率为100%,劳动日可以是8小时、10小时、12小时不等。这个剩余价值率,指示劳动日的二构成部分(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相等,但不指示这二部分究竟是怎样大。

所以,劳动日不是不变量,而是可变量。其一部分,固然是由劳动者自身继续再生产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但其总量,随剩余劳动的长短而有不同。所以,劳动日是可以决定的,但其自身是不定的

不过,劳动日虽不是固定的量,而是流动的量,但它的变动,有一定的范围。所不能定的,是它的最低限。当然,如果我们使ab的延长线bc或剩余劳动等于零,我们是有了一个最低限,那就是,劳动日随便怎样短,也必须等于劳动者维持自身所必要的劳动时间。但在资本主义生产方法的基础上,必要劳动只能构成劳动日的一部分。劳动日无论如何不能缩短到这个最低限。但劳动日有一个最高限。它决不能延长到一定的限界以上。这个最高限,受二事决定。其一是劳动力的物理限界。1日自然有24小时,在这24小时内,一个人只能支出活力的一定量。一匹马每日平均也只能劳动8小时。人的力每日都须有若干时间休息睡眠,都须有若干时间用来饮食、沐浴、穿衣,满足种种生理的欲望。但在这种纯粹物理的限界之外,劳动日的延长还有道德上的限界。劳动者须有时间满足他的精神上和社会上的欲望。这种欲望的大小多少,视一般文化状况而定。所以,劳动日的变化,是在物理的限界和社会的限界之内进行的。不过,这两个限界都极有伸缩性,可以容纳极大的变通。所以,我们发现。劳动日的长短是极参差的,短者8小时、10小时、12小时,长者竟达14小时、16小时、18小时不等。

资本家曾依照一日的价值,购买劳动力。在一劳动日之内,劳动力的使用价值也就属于他。他有权使劳动者在一日之内为他劳动。但什么是一劳动日呢 ?当然比一昼夜24小时要短。但更短多少呢?关于劳动日的必然的限制,资本家有他自己的见解。当作资本家,他本来是人格化的资本。他的心,便是资本的心。资本的生命冲动是增殖价值,创造剩余价值,即用不变资本部分,用生产手段,吸收最大可能量的剩余劳动 。资本是死的劳动,它像一只吸血鬼,必须吸收活的劳动,才能有生命;所吸收的血愈多,其生命也愈活跃。劳动者劳动的时间,即是资本家消费其所购劳动力的时间 。假令劳动者竟用自己的时间做自己的事情,他就劫夺资本家了

资本家由商品交换法则中找到辩护了。他希望,能像他种商品购买者一样,从所购商品的使用价值,生出最大可能量的效用。但在生产过程激动中被镇伏多时的劳动者的声音,突然发表了。他说:

我卖给阁下的商品,是和普通的商品不同的,因为它的使用,可以创造价值,所创造的价值,还比它本身的价值更大。阁下购买它,就是为这个缘故。这件事情,在一方面看,是资本的价值增殖,但在我这方面看,却是劳动力的过度支出。在市场上,阁下和我都只知道一个法则,那就是商品交换的法则。依照这个法则,商品的消费权,不是属于它的卖者,而是属于它的买者。我每日劳动力的使用权是属于阁下的。但我必须由每日劳动力所得的售卖价格,日日再生产劳动力,俾能重新用它来售卖。由年龄等等发生的自然消耗,姑不置论,但至少,我明日应该能和今日一样,以正常的能力、健康和朝气来劳动。阁下不是常常劝我“俭省”“节制”么?好,我唯一的财产是劳动力。我就合理地、节省地使用我的劳动力,当心不教它有浪费罢!我每日就依照正常的时间和健全的发展,来使劳动力运转,使其化为劳动罢!倘若阁下无限地把劳动日延长,要在一日把我三日尚补还不来的劳动力的分量推动,阁下固然在劳动上得利了,我却在劳动实体上受害了。利用我的劳动力和剥夺我们的劳动力,是两件完全不同的事。假令从事适度工作的平均劳动者,平均可以活30年,我的劳动力的价值,以日计算,便应该是它的总价值的1/(365×30)或⅟₁₀₉₀₅。阁下要在10年内,把它全部消费掉,但每日仍付我以总价值的⅟₁₀₉₀₅,不付我以总价值的⅟₃₆₅₀,阁下就仅支付它一日价值的⅓;我的商品的价值,就每日有⅔被阁下偷了。你给我一日劳动力的代价,但使用了它3日。这不但违背我们的契约,并且也违犯商品交换的法则。所以我要求劳动日恢复正常的长度。我这种要求,并不是向阁下求情,因为在金钱事务上,人心是无感情可谈的。阁下也许是一位模范的市民,也许还是动物保护会的会员,也许还是圣人君子一类的好人。但我们互相对立时,在阁下所代表的事情里面,是没有心脏的。好像在里面鼓动的,乃是我自己的心脏。我要求标准劳动日(Normal arbeitstag)。我是和别的卖者一样,要求我的商品的价值

把极有伸缩性的限界搁开不讲,我们知道,商品交换的性质,没有定下劳动日的限界,也没有定下剩余劳动的限界。资本家主张他的买者的权利,尽可能把劳动日延长,只要是可能的时候,就把一劳动日作成二劳动日。但所售商品的特殊性质,却使购买者的消费,受一种限制。因为劳动者也主张他的卖者的权利,要限制劳动日,使其不超过标准的长度。在这种卖买上,发现了一个二律背反(Autinomie)了。权利与权利相争。这二种权利,同样为商品交换的法则所承认。在两种平等的权利间,决定的是强力。也因这缘故,所以,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历史上,标准劳动日的规定,会表现为限制劳动日的斗争。斗争的一方,是资本家全体即资本阶级,他方是劳动者全体即劳动阶级。

II 对于剩余劳动的贪求:工厂主与领主

剩余劳动不是资本发明的。在生产手段为社会一部分人独占的地方,劳动者(自由的或不自由的),都须在维持自身所必要的劳动时间之上,加入超过的劳动时间,去替生产手段所有者 ——无论是雅典的χαλσζ χαταθοζ(贵族)或是伊持拉斯康的僧徒,或是罗马的市民,或是诺尔曼的领主,或是美国的奴隶所有者,或是瓦拉基亚的领主(Bojar),或是近代的地主,或是资本家 ——生产生活资料。但很明白,如果在一个经济社会组织内占优势的,不是生产物的交换价值,而是它的使用价值,则在该社会组织内,剩余劳动将为一个或大或小的欲望范围所限制,还不会从生产过程本身的性质上,发生无限制的对于剩余劳动的欲望。也就因为这个缘故,所以在古代,过度劳动,在交换价值系在其独立货币形态上获取时(即生产金与银),方才成为可怕的现象。在这场合,强迫致死的劳动,才是过度劳动的公然的形态。这可以参看狄奥多鲁士·西库鲁士(Diodorus Siculus)的记载。 但这情形,在古代毕竟还是例外的。不过生产仍未脱弃低级的奴隶劳动形态徭役劳动形态的民族,一经卷入资本主义生产方法所支配的世界市场,而以生产物的国外销售为主要利害关系时,则在奴隶制度农奴制度的野蛮的虐待之上,又会发生过度劳动的文明的虐待。所以,美国南部诸州的黑奴劳动,在生产主要是为满足主人的欲望时,尚能维持温和的家长社会的性质。但棉花输出一旦成为诸州的主要利害关系时,黑奴过度劳动——有时,只要7年劳动,就会把他一生消费掉——就在每一件事都计算,每一件事都被计算的制度内,成了一个因素了。问题不复是从黑奴那里取得一定量的有用的生产物了,现在是生产剩余价值的问题了。多脑河沿岸诸公国的徭役劳动(Fronarbeit),也是这样。

把多脑河沿岸诸公国对于剩余劳动的贪欲和英国工厂主对于剩余劳动的贪欲比较一下,是一件极有味的事,因徭役制度下的剩余劳动,有一种独立的一目了然的形态。

假设劳动日是由6小时必要劳动和6小时剩余劳动构成。如是,自由劳动者每星期须供资本家以6×6或36小时的剩余劳动。这等于劳动者每星期为自己作3日工,每星期无报酬地为资本家作3日工。但是这个事实是不显明的。剩余劳动与必要劳动是融合的。为要表示这种关系,我也可以说,劳动者每一分钟是用30秒钟为自己作工,用30秒钟为资本家作工。徭役劳动不是这样。必要劳动(瓦拉基亚农民维持自身的劳动)与剩余劳动(为领主的劳动)是在空间上分离的。必要劳动投在自己的耕地上,剩余劳动投在领主的所有地上。所以,劳动时间的这两个部分,是互相独立的。在徭役劳动的形态上,剩余劳动完全和必要劳动分开。但现象形态的差别,决不会影响剩余劳动与必要劳动的量的关系。每星期3日的剩余劳动,不论是叫作徭役劳动,抑是叫作工资劳动,总归是劳动者无报酬的3日劳动。不过,资本家贪图剩余劳动,是渴望把劳动日无限延长;领主贪图剩余劳动,却是直接把徭役的日数增加

在多脑河诸公国,农民对于支配阶级,尚须付纳实物地租和农奴制度下的他种课赋。但主要的课赋,依然是徭役劳动。在事实像这样的地方,与其说徭役劳动从农奴制度发生,毋宁说是农奴制度从徭役劳动发生 。罗马尼亚各地方的情形,就是这样。那些地方原来的生产方法,是以共产为基础的,不过那里的共产,和斯拉夫的共产形式、印度的共产形式都不同。那里,土地一部当作自由的私田,由共产体各成员独立耕作,一部当作公田,由他们共同耕作。这样共同劳动的生产物,一部分当作收获不足时或他种情形的准备,一部分当作国家贮藏,以支办战争、宗教及其他各种共同事务的费用。但行之既久,这种公地就被军事上宗教上的高官侵夺了。在公地上从事的劳动,也被他们侵夺了。自由农民在公地上从事的劳动,就变成替公地侵夺者劳动的徭役劳动了。农奴关系就是这样成立的。但在最初只是一个事实,还没有成为法律上的制度。直到世界解放者俄罗斯,才以废止农奴制度的口实,使农奴制度有了法律上的地位。当然,1831年俄国基塞勒夫将军(Kisselew)制定的徭役劳动法(Kodex der Fronarbeit),是领主所口授的。俄罗斯由此一举,把多脑河诸公国的大官征服了,同时又博得了全欧自由主义狂的喝彩。

依照这个称作“组织法”(Réglement Organigue)的徭役劳动法,瓦拉基亚农民除必须上纳一定量详细规定的宝物贡纳外,还必须支付(1)12日一般劳动;(2)一日耕作劳动;(3)一日木材搬运劳动,合计每年14日劳动,给所谓的地主。但用经济学上深透的见解去看,这所谓的劳动日,绝不是普通所谓的劳动日,而是一日平均生产物在生产上必要的劳动日。依照法典的狡猾的规定,这所谓一日平均生产物,即使是巨人,也不能在24小时内完成。所以,该法典,用真正俄国式的露骨的讽刺说明了12劳动日必须解为36日筋肉劳动的生产物,又耕作劳动一日和木材搬运劳动一日,各须解为3日,合计是42日徭役。此外,还有临时徭役(Jobagie),那也是付给地主,以应付临时需要的。各村落皆应按比例,每年以一定数的人员,担任这种临时徭役。这种附加的徭役劳动,在瓦拉基亚,每个农民每年应有14日。所以合计起来,每年的徭役劳动,实为56日。瓦拉基亚因气候不良,每年只有210日可从事农业工作。其中有40日是星期日和假日,平均有30日是风雨天,共减除70日,如是就只剩下140日了。徭役劳动和必要劳动的比例为⁵⁶⁄₈₄,或66⅔%。其剩余价值率,比较英国农业劳动者工厂劳动者间盛行的剩余价值率,是更小得多的,但这不过是法定的徭役劳动。这个法典,比英国工厂法还更以“自由主义”的精神,促成法律上的规避。它不仅从12日作出54日,且又设法,使这54日徭役每日的名义工作,必须侵入次日的时间。例如,规定必须一日作完的耘田工作(在玉蜀黍的栽培上,尤其是这样),实际要有两倍的时间才能作完。又,农业劳动2日的法定工作,竟可以这样解释,以致该日从5月算起到10月才止。在摩尔多,规定更为严酷。所以,有一个领主,竟在胜利的陶醉中说,“组织法规定的12日徭役,简直和一年365日相等”

多脑河诸公国的组织法,每一条都使剩余劳动的贪欲成为合法的。它是这种贪欲的积极的表现。英国的工厂法却是这种贪欲的消极的表现。这种法律,要依国家——资本家和地主支配的国家——颁布的强迫限制劳动日的办法,节制资本无限吮吸劳动力的渴望。即不说那一天厉害一天的劳动运动,工厂劳动仍然是有限制必要的,这就像英国田地有搬运海鸟粪去加肥的必要一样。盲目的贪欲在一场合使土地枯竭,在他一场合则使国家的活力根本枯竭。英国周期流行病的蔓延,和德法二国兵士体格标准的递降,证明了这同样的事情

现在还有效(1867)的1850年制定的工厂法,规定星期日以外,每日平均劳动10小时,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12小时,从上午6时至下午6时,其中包含½小时早餐的时间,1小时午餐的时间,净为10½小时;星期六为8小时,从上午6时到下午2时,其中有½小时早餐的时间。故实计为60小时。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10½小时,星期六为7½小时 。为促使这种法律施行起见,曾经指派工厂监督专员(Fabrikns Pektoren),直属内政部。其报告,每半年由国会公布一次。这种报告,在资本家剩余价值的贪欲上不断地供给官报的统计。

现在我们且听听工厂监督专员的话

“狡猾的工厂主,在上午6时以前15分钟(有时略早,有时略迟)就开工,在下午6时过15分钟后(有时略早,有时略迟),才放工。名义上的早餐时间,前后各被取去5分钟;名义上的午餐时间,前后各被取去10分钟。星期六下午2时后,多做15分钟(有时略少,有时略多)。所以结果他赚了: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6时以前 15分钟

下午6时以后 15分钟

早餐 10分钟

午餐 20分钟

合计 60分钟

五日共计 300分钟

星期六

上午6时以前 15分钟

早餐 10分钟

下午2时以后 15分钟

合计 40分钟

全星期总计 340分钟

那就是每星期共赚5点40分钟。每年50星期(假定有2星期是假日或意外的停工),合计为27劳动日”

“劳动日只要每日在标准时间之外延长5分钟,一年合起来,就可以延长2½日” 。“每日只要在上午6时以前,下午6时以后及食饭时间两端延长一小时,一年12个月,就变成了13个月了”

在恐慌时期,生产中断了,工时缩短了,每星期不是每日都开工了。这情形,自然不会影响资本家延长劳动日的行动。生意越是清淡,他越是想从缩小的营业范围内,取得大的利润。开工的时间越是短,他越要延长剩余劳动时间。所以,在1857年至1858年恐慌时期,工厂监督专员的报告说:

“说生意这样清淡的时候,仍有过度劳动的事情,似乎是矛盾的;但刺激那些不守本分的人去犯法的,正是营业不振。他们由此得了格外的利润。”荷尔讷(Leonhard Horner)说,“过去半年间,我这区域有122家工厂关门了,有143家工厂尚在停业(其余一切工厂,也在把工时缩短)。但超过法定时间的过度劳动,依然不止” 。荷维尔君(Howell)说:“在这时期因营业不好,大多数工厂只开半工。但我依旧接到那样多的控告,说因法定进餐时间休息时间被侵占,以致每日有½小时或¾小时的时间被掠夺。”

1861年至1865年棉业发生大恐慌时,这种现象也发生了,不过没有那样厉害

“若在进餐时间或其他不合法时间,仍见有劳动者工作,就有人辩护地说,他们是不愿意在规定时间内,离开工厂的,所以,要他们停止工作(例如洗涤机械等等)非用强制手段不可(尤其是在星期六下午)。他们在机械停止转动以后仍留在工厂内。……但若在下午6时以前或2时以前(星期六),在法定劳动时间内,留下充分的时间,让他们从事洗涤等类工作,他们是决不会这样做的。” [1]

——“法定时间以上的过度劳动,使工厂主获得额外的利润。就多数工厂主说,这种利润是一种过大的不能抵抗的诱惑。他们认此为难得的机会。犯罪发觉后所受的处罚既甚小,所以,他们觉得,即被发觉,也还是利得多于损失。” “在一日内,他们分几回,每一回偷一点点时间。当情形如此时,监督专员要侦察出证据来是极难的。” 这种小偷(资本偷取工人进餐时间休息时间的小偷),被工厂监督专员称为分秒的小偷 。工人间流行的术语,是“进餐时间的侵吞”

在这样的情形中,剩余价值由剩余劳动形成,绝不是什么秘密。有一位很可尊敬的工厂主曾对我说:“倘允许我每日越限10分钟,你就每年把1000镑,放在我钱袋里了。” “一分钟一秒钟,便是利润的要素。”

从这个见地看,最有特色的事实,莫过于“fulltimers”(全时间工)和“halftimers”(半时间工) 的称呼了。能以充分时间作工的工人,称作“全时间工”,13岁以下只能作6小时工的儿童,称为“半时间工”。在此,劳动者不外是人格化的劳动时间。一切个人的区别,都没入“全时间工”和“半时间工”的区别里面了。

III 无法律限制劳动榨取的英国各产业

关于延长劳动日的行动,以及狼一样的对于剩余劳动的贪欲,我们已具论如上了。在我们以上所论的那一些产业内,劳动力的榨取是无限制的。英国有一位资产阶级经济学者就说,虽西班牙人待美洲红人的残暴,恐也不过如此 。但就因此,卒使资本受法律规定的束缚。但现在,我们且转过来,看看某一些生产部门的情形。在这些部门,劳动力的榨取,在今日依然是自由放任,或不久以前依然是如此的。

州判官布洛吞·加尔登(Broughton Charlton)氏在1860年1月14日诺亭汉市会议厅的会议席上,曾以主席的资格说:“从事花边制造业那一部分都市人口,比世界任何文明地方的人都更痛苦、更贫乏。……那里,9岁至10岁的儿童,在天未亮的2点钟、3点钟、4点钟,就从污秽的床上被拉起来,单为生存,而劳动到夜里10点钟、11点钟,甚至12点钟。他们的四肢是破裂的,他们的身体是萎缩的,他们的面容是惨白的,他们的人性简直僵化了,叫人想到就害怕。……玛勒君以及别的工厂主,会抗议这件事情的讨论,是毫不足怪的。……真的像曼德古·沃尔勃(Montagu Valpy)牧师所说,那简直是不折不扣的奴隶制度,在社会方面,在生理方面,在道德方面,在智力方面,都是奴隶制度。……试想到,在一个都市里面,竟有大众集会请求把男人一日的劳动时间,限为18小时,我们将作何感想。……我们常反对威基尼亚和加洛林纳的棉花栽培业者。但他们的黑奴市场,他们的鞭笞,他们的人肉卖买,比这种缓慢的为资本家利益的,制造花边硬领的人类虐杀行为,见得更可厌么?”

斯台福的陶业,在过去22年内,曾三度成为国会调查的对象。调查的结果,第一次,见斯克莱文君(Scriven)1841年“童工委员会报告”,第二次,见格林浩医师(Dr Geenhow)1860年依枢密院医官命令刊行的报告。(《公共卫生》第3报告第1部分第112页113页);第三次,见隆格君(Longe)1863年的报告(即1863年6月13日童工委员会第一次报告)。在此,我只要从1860年及1863年的报告,摘录那被榨儿童的供述。由此等儿童的供述,可以推知这种工业成年男工人的情形,尤其是少女和妇人的情形。与这种工业比较起来,纺绩业算比较是愉快的卫生的职业了

吴特9岁,初入工厂作工时,只七岁零十个月。他的工作是搬运模型(把已经入模的东西搬到干场去,再把空模搬回来)。他每日早晨六点钟到工厂去,晚九点钟左右回来。“除星期日外,每日我要作到晚上九点钟。我已经这样做了7-8个星期了。”一个七岁的小孩,每日竟劳动15小时。穆雷,12岁,他说:“我的工作是转辘轳,并搬运模型。我6点钟来。有时是4点钟来。昨日全夜都作工。一直作到今晨6点钟。昨天一天,没有上床。昨晚,除我之外,还有八九个儿童作工。除了一个,都是这天早晨进厂的。我每星期得3先令6便士。晚上作工,没有分外的工钱。上星期,我作了两晚夜工。”肥尼浩,10岁,他说:“我不常有一点钟吃饭的时间,在星期四、星期五、星期六只有半点钟。”

按照格林浩医师的报告,在斯托克·托伦特和沃尔斯坦登这两个陶业区域内,人的生命是极短的。在斯托克区域内,20岁以上的男子虽仅有30.6%,在沃尔斯坦登区域内,20岁以上的男子虽仅有30.4%,被雇用在制陶业,但在这一类人中间,就前一区域说,有半数以上的死亡,就后一区域说,约有⅖的死亡是患肺病的结果。在汉雷市行医的布兹洛伊特医师(Boothroyd)说:“陶工是一代比一代虚弱,一代比一代矮小。”别一个医师麦克比恩君(McBean)也说:“我在陶工社会行医已25年,发觉他们的体格有显著的退化,那尤其在身长身辐上表示出来。”这几种供述,也是由1860年格林浩医师报告中采录的

1863年童工委员会的报告,有这样的话:——北斯台福州医院主任医生阿勒居(JT. Arledge)说:“陶工,当作一个阶级,不分男女,代表了生理上道德上退化的人口。他们通例是发育不全的,是体态不正的,且往往是胸腔不正的。他们是早老的,从而是短命的。他们是迟钝的,没有血气的,虚弱的,为消化不良症、肝脏肾脏病、风湿症所袭击。他们最容易犯的病是肺炎、肺结核、气管支炎、气喘等呼吸器病。有一种病,似乎是他们特有的,称作陶工气喘或陶工肺结核。陶工中有⅔以上的人,患有侵害腺、骨及其他部分的瘰疬。……设非有新的人口从附近地方移入,或与更健康的人种结婚,这个地方人民身体退化的程度,恐怕还不只是这样。”同医院前任外科医生查理·庇亚孙(Charles Pearson)在给童工委员隆格的书面新告中,也说:“我没有统计的材料。我的话,都以我实际见到的情形作根据。但我敢断言,我每次看到这些可怜的儿童,为满足两亲或雇主的贪欲而牺牲健康时,我心里就很愤激。”他列举陶业工人疾病的原因,认其最大原因为“时间过长”。童工委员在报告中曾说:“英国的陶业,在全世界占这样重要的位置。其得有今日,实赖有工人的劳动与熟练;它决不能长此在这种伟大的成功之旁,任劳动者的身体趋于退化,任劳动者受各种肉体的痛苦,任劳动者短命而死。” 以上所言,适用于英格兰的陶业的,也适用于苏格兰的陶业

火柴制造业开始于1833年,以磷涂于木梗上的方法,就是那时候发明的。1845年以降,这一种制造业在英国发达得极迅速;在孟彻斯德、伯明翰、利物浦、布里斯托、挪尔威齐、纽凯赛、格拉斯哥等处及伦敦人口稠密的地方,尤为发达。但跟着这种制造业的发展,牙关锁闭症(1945年一位维也纳医生,发现这是火柴制造业的特殊病)也蔓布了。该业所用的工人,有半数是13岁未满的儿童,或18岁未满的青年男女。这种制造业的有害卫生,叫人听了难过,是谁也知道的,所以只有最可怜的工人(例如濒于饿死的寡妇等等),才会送他们的“衣裳破烂的、饥饿的、毫无教养的儿童”,去作这一种工 。在委员淮特(White)1863年审问的证人中,有270人是未满18岁的,50人是未满10岁的,10人只有8岁,5人只有6岁。每日劳动自12小时到14或15小时;赶夜工是常事,吃饭时间也无一定,而且他们吃饭,大多数就在充满磷毒的工室内。但丁所描写的地狱,也没有这种情形可怕。

在壁纸制造厂内,较粗的壁纸是用机器印刷的,较精的壁纸是用手印刷的(木板印刷)。生意最忙的月份,从10月开始到4月底止,在这期间,工作进行极速,自早晨6点钟至晚10点钟(或10点钟后)一点停歇也没有。

里齐供述:“前一冬,在19个女孩中,有6个因劳动过度害了病而不能照常上工。我常常要在她们耳边大声叫着喊着,她们才不致于在工作中瞌睡下去。”杜菲供述:“我看见那许多小孩,没有一个能睁开眼睛工作,实际,我们自己也是这样。”赖德朋供述:“13岁……这个冬天,我们劳动到晚上9点钟,前个冬天,我们劳动到晚上10点钟。这时,我每晚都因足痛而哭。”阿蒲斯登供述:“我这个小孩,当他7岁时,我常在雪中把他背来背去,他每日通常有16小时工作。……他不能离开机器或停止它,必须常常站在它前面,所以我常常要跪下来喂他。”斯密(孟彻斯德某一个工厂的经理股东)供述:“我们(指为‘我们’工作的工人)继续工作,连吃饭的时候也不停下来,所以,每日工作到4点30分钟,就满10½小时了。4点30分钟以后的时间,都是分外时间。” “这位斯密先生自己,在这10½小时内,也不吃饭么?”“我们(还是这位斯密先生)很少在下午6时以前停止工作(那就是停止消费‘我们的’劳动力机械),所以我们(殉道的劳动者)实际全年都有分外的工作时间。但……在过去18个月中,儿童和成人都一样,(152个儿童和青年人,140个成人)平均每星期至少要劳动7日和5小时,那就是每星期78½小时。今年(1862年)以5月2日为止的那6个星期内,多平均时间还更长——每星期常增至8日或84小时。”这位抱“我们主义”的斯密先生,还带着微笑说:“机器劳动是轻快的。”但木版印刷的壁纸制造家,却说:“手工劳动比机器劳动更卫生。”大体说,工厂主诸君,对于“机器至少应在吃饭时间停止”的条文,都以愤激的态度反对。阿提勒君,布罗(伦敦)地方一个壁纸公司的经理,曾说:“准许在上午6时至晚9时工作的法律,是于我们(!)适宜的,但工厂法规定的上午6时至下午6时的时间,是于我们(!)不适宜的。我们的机器,常在吃饭时间停止(这是何等的宽大!)。这种停止,不会惹起纸张颜料的损失。”但(以同情心往下说)“我知道,由此引起的时间的损失,是叫人不高兴的”。委员会的报告就坦直地说:“有些大公司担心会损失时间(占有他人劳动的时间),损失利润。但虽如此,我们仍没有充分理由,要准许13岁未满的儿童和18岁未满的青年人,每日做12小时至16小时的工,连午餐时间也没有。炭与水,是蒸汽机的补助材料,肥皂是羊毛的补助材料,油是车轮的补助材料,但在生产过程中给予劳动者的食物,决不能视为是劳动手段的补助材料”

在英格兰,没有别种产业,还比面包烙制业——暂且不说近来才开始采用的面包机械制造法——更保存古代的基督教前期的生产方法了。在今日,我们还可由罗马帝政时代诗人的歌咏,认识这种生产方法的实际情形。我们曾经讲过,资本当初遇到怎样的劳动过程,就采取怎样的过程。它当初并不关心,在它支配下的劳动过程,有怎样的技术性质。

面包掺假的程度,简直是叫人不能置信的。尤其是在伦敦。这情形,最初是由下院食品掺假调查委员会(1855—1856年)及哈塞尔医士(Dr·Hassall)“食物掺假”一文指发的 。其结果,是1860年8月6日“防止饮食品掺假”法的制定。这个法律未发生何等效果。它对于买卖掺假货以赚“正当钱”的自由贸易家,还是抚慰体恤有加的 。该委员会曾坦直承认,自由贸易在本质上就是掺假货(英国人很幽默地,称它作“诡辩货”〔Sophistizierten Stoffen〕的贸易)。实在说,这一种诡辩,甚至比勃洛大哥拉斯(Protagoras)还更了解怎样以白转黑、以黑转白;又比埃里亚学徒(Eleaten)更能证明,“一切实在皆为假象”。

但该委员会曾使公众注意“日常的面包”,从而对于面包烙制业,加以注意。同时,伦敦面包工人对于过度劳动及其他种种虐待所发出的呼声,又由公众集会及议会请愿发放出来了。这种呼声是极迫切的,以致政府也不能坐视,乃委托勒门希尔君(1863年童工委员会委员)为敕命调查委员。他的报告,以及他所列举的证言 ,激动了公众,虽未激动公众的心,但确曾激动公众的胃。读过圣经的英国人很知道,除得天独厚的资本家地主或领干薪者外,每一个人都须用额头的汗来换面包,但不知道在他每天吃的面包中,除含有明矾、砂粒及其他种种不讨厌的矿物质以外,尚含有一定量的人的汗,并且是混有脓血、蜘蛛网、死虫、腐败酵母。不管是怎样神圣,怎样自由,这种一向自由的面包烙制业也终于要受监督专员的监视了(1863年议会期间终了时)。依照这个议会通过的条文,18岁未满的面包业工人不得在晚间9时至晨间5时劳动。这个条文,关于这一种古朴职业的过度劳动,曾经暴露出了许多证据。

“伦敦面包业工人的劳动,通例是晚11时左右开始的。晚11时,他动手造面腜——这是一种极费力的工作,费½或¾小时不等。要看腜分的大小精粗而定。此后,他就仰卧在兼作槽盖的搓面板上,铺开一个粉袋作垫子,卷起一个粉袋作枕头,差不多睡两点钟左右。其次,他须进行5点钟左右无间断的急速的工作,从槽里把面腜投出,分成一块一块,造成面包的形式放进灶里去烤成卷面包或果子面包,再从灶里取出来搬到店里去,及其他种种工作。面包制造室内的温度,大概从75度到90度,但在小规模制造室内,温度常是接近90度的。但制造面包的工作完毕后,分配面包的工作又开始了。该业职工,大部分在晚间担任上述种种艰苦的工作以后,尚须在日间作几小时工作,提着篮,推着车,挨户分送面包。有时依照节气,依照营业的分量性质,尚须在下午11时至6时,清理各种室内的工作。别一部分人,则在制造室制造面包,一直到下午” 。在习俗上所谓“伦敦季”的时节,市西区所谓全价格面包制造业者(Cer Baker zu vollen Brotpreisen)手下的工人普通是夜11时就开始制造面包到翌晨8时,中间不过有一次或两次短(有时极短)期间的休息。以后,就整日运送面包,到下午四时、五时、六时,甚至到傍晚七时;有时在下午还须在制造房内,帮助制造饼干。他们工作作完,有时只睡五六点钟或三四点钟,就要起来再作工。星期五他们工作更早,大约在晚间10点钟就要开始,继续作制造和分配的工作,到星期六晚间8点钟,但一般须继续到星期日早晨四五点钟。星期日,他们仍然要替次日的制造准备,在日里,作两次或三次一两点钟久的工作。……至若廉价求售者(Underselling masters,他们以全价格以下的价格售卖面包,这一种人在伦敦面包业者中,据说占¾)手下的工人,那他们不仅平均须作时间较长的工作;他们的工作,还几乎完全在制造房内。这种面包业者通例只在本店售卖面包。即令送出(除供给杂货店外,这不是普通的办法),他们也会雇用别的工人,专作这一件事。挨户派送面包,他们是不做的。一星期快要完了时,……工人从星期四晚10点钟起,就忙起来,一直到星期六晚10点钟,中间仅有仅少的间断

从资产阶级的观点看,也不难识破廉价求售者所用的手法。工人的无代价的劳动,便是他能够这样竞争的理由 。全价格面包制造业者,就曾向调查委员会,斥廉价求售者为掠夺他人劳动和掺假的能手,说“他们维持自己的方法,第一是欺瞒公众;第二是使工人作18小时工作,但仅付他12小时的工资”

在英国,面包掺假的事实和廉价求售的面包业者阶级的成立,是从18世纪初叶发展起来的。那时候,这种职业已脱去行会性质,资本家已以制粉厂主的资格,出现在名存实亡的面包店老板背后了。 在这种职业上,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劳动日无限延长与夜间劳动的基础,就是这时树立的。但后者即在伦敦,也在1824年以后,才有真正的基础

据以上所述,就无怪委员会报告,会把面包业工人归到短命工人那一类了。这个报告告诉我们,在儿童时期幸免夭亡的面包业工人,很少活到42岁。不过,想到面包业去作工的人,依然非常拥挤。就伦敦一处言,面包业劳动力的供给,是得于苏格兰、英格兰西部农业区域和德意志。

1858年至1860年间,爱尔兰面包业工人曾自费组织一大会,反对夜间劳动和星期日劳动。公众(例如杜白林五月大会)多以热情参加。运动的结果,夜工在威克斯福(Wexford)、居尔肯尼(Kilkenny)、克隆梅尔(Clonmel)、沃特福(Water ford)等地禁止了。但“在面包业工人痛苦逾常的里梅利克州(Limerick),因面包业老板(尤其是制粉厂主)强烈反对,运动是失败了。该州的失败,影响到恩尼斯(Ennis)、提白拉利(Tipperary)二州,也失败了。在反感最烈的考克州(Cork),老板凭借解雇的权力,也把运动挫折了。在杜伯林(Dublin),面包业老板,对于这个运动首下最决断的处置,惩罚主谋,使别的工人不敢再反对夜间的和星期日的劳动”

常用武力对付爱尔兰的英国政府,对于杜伯林、里梅利克、考克等州的面包业老板,却采用比较温和的态度。英国政府的委员,是以温和而沉痛的语调,对他们说:“本委员相信劳动时间,有自然法作限制。违犯它,是有惩罚的。老板们以失业的恐怖,引诱工人去违犯他们的宗教信仰,违背他们的良心,并违犯国家的法律,不顾公共的舆论(这些,都指星期日的劳动说),实足以激动工人和老板之间的恶感,造成在宗教道德和社会秩序上有害的先例。……本委员会相信,劳动日延长到12小时以上会把工人的家庭生活私人生活破坏,招致道德上不祥的结果,破坏每一个人的家庭,使父母兄弟子女夫妇不能履行家庭的义务。12小时以上的劳动,会破坏工人健康,使他们早老早死,从而大有害于家庭,使家庭不能在必要的时候得到家长的保护和扶助。”

以上讲爱尔兰。再看看海峡的彼岸苏格兰。在那里,农业劳动者,农人曾抗议,在气候不良的季节,每日劳动13小时乃至14小时,星期日还要作4小时追加的工作。(苏格兰的安息日主义者竟如此么!) 。当他们反对这种状态时,恰好有三个铁路劳动者——一个车掌,一个司机,一个打旗——站在伦敦大陪审官面前。他们为了一次惊人的火车意外事件,曾使数百旅客死亡而被控告。铁路工人的疏忽,被认为是这次不幸事件的原因。但他们在陪审官前异口同声说:在10年或12年前,他们每日仅劳动8小时。但在过去五六年间,增到14,18,乃至20小时了。假期开行游览专车时,他们有时还继续作40点钟乃至50点钟的工作,没有间断。他们都是平常人,不是怪物。到一定限度后,他的劳动力就用尽了。他们的知觉,于是迟钝了。他们的脑筋停止思考,他们的眼不能视了。但这位可尊敬的英国陪审官,却以杀人罪的判决,着在下期审问,仅附以温和的语句,表示他虔诚希望从事铁路业的大资本家诸君,将来在购买劳动力时,应比较宽大一点,在吸收所购劳动力时,应比较节制,比较俭省一点

一大群不分男女,不分老幼,不分职业的劳动者。他们比奥特赛的绑赴刑场的人还更给我们以深刻的印象。即不问他们手里挟着的蓝皮书,我们也看得见他们劳动过度的情形。现在,我们且从这一群人中,选出两种人来。一种是女服裁缝工人,一种是铁匠。试一比较,就知道在资本之前,一切人是平等的。

1863年6月下旬,伦敦各日报皆以“过劳而死”的标题,记载一段新闻,叙述一个女服裁缝工人玛利·安·沃克勒的死。她20岁,在一个很像样的成衣店作工,老板娘芳名叫爱丽丝。这里新发现的,也不过是常常听到的老故事罢了 。这个女工,平均每日劳动16½小时,在忙季,往往作工30小时没有间断。劳动力感到疲倦时,她常以酒和咖啡作刺激。正是忙的时候,威尔斯亲王妃,方从外国输入。贵妇人们,正筹备为新皇太子妃,开盛大的庆祝跳舞会。她们的豪华的服装,都有限期作成的必要。我们这位女工沃克勒,与其他60个女工,30个人一组,在一个必要空气还供给不到⅓的房间里,做了26½小时不间断的劳动。到晚上,她们每两个人睡一铺,这种铺,是不通气的,用木板隔成的 。这还算是伦敦最大的女服成衣店。沃克勒是星期五病倒的,星期日就死了。她死的时候,赶着要做的衣服还没有完成,这使爱丽丝夫人惊愕不已。来医不及的凯医生,在大陪审官前供述:“沃克勒之死,是劳动时间过长,工作房间太挤,寝室太小又不通气之所致。”但大陪审官却判说:“死者系因中风而死。但她曾在过于拥挤的工室内,作过度的工作,或者,这种事情也曾促成她的死。”彼时,自由贸易主义者科布登(Cobden),与布赖特(Bright)的机关报《晨星》也曾大声说:“劳苦而死的白色奴隶,死了就算了。”

“劳动致死是这个时代的特征。这特征,不仅表现在成衣店内。还有许多别的地方也表现这个特征。我们几乎可以说,每一个生意旺盛的地方,都是如此。……且以铁匠为例。如果诗人的叙述是真的,则世间最快活最愉快的人,莫过于铁匠了;他起得很早,在日出之前,就钉铛钉铛地打起来了;他的饮食睡眠,都是别人不及的。是的,假使工作不过度,从生理方面说,他的位置,的确是人类的最好的位置。但我们到都市上去看看罢。这种健壮的男子,是担负着如何重的劳动呀,他们在英国的死亡表上,又占着什么样的位置呀!在玛利尔堡铁匠每年的死亡率为3.1%比英国全国的成年男子死亡率,较高1.1%。这种职业,这一种本能的人类技术,其本身是无可反对的,但因劳动过度之故,已成为人类的破灭事业了。他本来每日能击这许多锤,走这许多步,呼吸这许多次,生产这许多作品,平均生活这许多年(比方说50年)。现在,却要使他每日多击几锤,每日多走几步,每日多呼吸几次,每日多支出生命的¼。他应付了这种要求。结果是,在有限期间内他多生产了¼的作品,但他不是平均50岁死,是平均37岁死了。”

IV 日间劳动与夜间劳动——轮班制度(Das Ablösungs-system)

不变资本(生产手段),从价值增殖过程的观点看,是只吸收劳动的,它每吸收一点劳动,即依比例吸收一定量的剩余劳动。若它不能那样做,它的存在便成为资本家的消极的损失。因它不被使用时,将代表无用的资本垫支。设从休用状态恢复使用状态时,必须有追加的支出,则其休止还会成为资本家的积极的损失。劳动日超过自然日限界延长到夜间的办法,也只是缓和的救济,不能十分满足吸血鬼对于活劳动的血的贪欲。在1日24小时内占有劳动,乃是资本主义的内在的行动。但同一劳动者在日间被榨取之后,又要在夜间同样被榨取,这是生理上不可能的事情。要把这生理的阻碍制服,则使一批工人在日间消费劳动力,一批工人在夜间消费劳动力,使他们互相交代,乃属必要之事。这种交代可由种种方法实行;例如,使劳动者一部分在这星期作日班,在下星期作夜班。这就是大家知道的轮班制度。这个制度,在初期英国棉制造业中是极盛行的;即在今日也还在莫斯科行政区的棉纺绩业上盛行。每日24小时无时停止的生产过程,在大不列巅境内许多依然“自由”的产业部门里面(例如英格兰、威尔斯、苏格兰的镕矿工厂、锻冶工厂、辗铁工厂,及其他金属制造工厂),尚当作一种制度留传到今日。其劳动过程除包括星期一至星期六每日的24小时外,大多数还包括星期日的24小时。工人是男女都有,儿童、青年人、成年人都有。儿童和青年人,自八岁(有时是六岁)至十八岁,各种年龄都有 。在某一些产业部门,少女与妇人终夜和男子在一处劳动

且不说夜间劳动一般的有害作用 。生产过程不间断地继续到24小时,那当然是极好的超过名目上的劳动日限界的机会。譬如在上述各种非常吃力的产业部门内,每个劳动者名目上的劳动日,通例是昼间或夜间12小时。但在许多场合,用英国官厅报告的话来说,这个限界以上的过度劳动是“实在可怕的” 。报告说:“每一个人,只要想到以下所述九岁至十二岁儿童的劳动量,都一定会得到结论,认为父母及雇主这样的权力滥用,非立即加以取缔不可。”

“童工昼夜轮班的办法,无论在平时抑在忙时,都必然会诱致劳动日的过度延长。这种延长,在多数场合,对于儿童不仅是太残忍,而且叫人难于置信。当然,在许多童工中,不免常常有一个或几个,会因某种原因要请假。当情形如此时,就有一个或几个别一班的儿童,要在作过一班工作以后,补充他们的位置了。这个办法已是一般承认的,所以,有一次我问一个辗铁工厂的经理,请假的童工是如何补充的,他就答说:‘先生,你所知道的,想必和我们所知道的办法不会有两样。’他毫不迟疑承认这是事实。”

“有一个辗铁工厂,名义上的劳动日,是从上午6时继续到下午5时半。在这个工厂内,有一个未成年人,每星期大约有四晚,要作到次日下午8½时,……这情形继续有六个月之久。别一个儿童,九岁,有时接连作三班,那就是作3个12小时。当他十岁时,他还接连作过两日两夜,”还有一个儿童,“现在十岁……从午前6时作起;有三晚要作到午后12时,其余各晚,作到午后9时。”“还有一个,现在十三岁,……从午后6时作起,有一全星期,要作到次日正午,甚至接连作三班,那就是由星期一早晨作到星期二晚。”“还有一个,现在十二岁,在斯达夫勒一个镕铁工厂作工,他从午前6时作起,作到午后12时;他这样作了两个星期,不能再作了。”“乔治·埃林伟士,九岁,上星期五到这里来,当地下室仆役;翌晨,我们三点钟就要起来,所以我通夜留在这里。因我家离此有五里路。我就睡在装熔炉的地板上,身下垫一幅包被,身上盖一件短衫。还有两天,我是从午前六时作起的。唉,这里真热呀!在来此以前,我差不多有一年,在乡下一个工厂,作同样的工作。在那里,星期六早晨3点钟就起工。因离家很近,我还能回家睡。其余各日,我是早晨6时起工,晚6时或7时下工的。”

我们再听听,资本自身是怎样看待这种24小时制度。当然,对于这种制度的极端的推行(使劳动日过分延长成为残忍的、不能置信的),资本是默无一言的。它所说的,只是这种制度的“正常的”形态。

讷娄尔、维克尔二君,钢铁制造家,雇有工人600至700,其中仅有10%是十八岁未满的。并且,只有20个十八岁未满的儿童是作夜班的。他们说:“这些孩子,都不苦于热。温度恐怕在86度至90度之间。在锻冶工厂和辗铁工厂,工人都是昼夜轮班的,其他各部分尽是日间劳动,自午前6时至午后6时。在锻冶工厂,劳动时间,自12时至12时。有一些工人,完全作夜工,没有昼夜轮班的办法。……在健康(是讷娄尔、维克尔二君的健康么!)上,尽作夜班和尽作日班的工人,我们不见有任何差别。休息的时间相等,恐怕不轮班的工人,还比轮班的工人睡得好些。……大约有20个十八岁未满的儿童,是作夜班的。……我们没有十八岁未满的儿童作夜班,是不行的。否则生产费就要增加。各部的熟练工人和工头,是难寻的,但童工欲有多少就可以有多少。……当然,我们所雇用的童工,比较是极少数的,所以,限制夜工的问题,对于我们没有多大重要,也没有多大的利害关系。”

约翰布罗钢铁制造公司(Messrs John Brown&Co.)雇用成年男子和青年人约8000人,其工作一部分(铁及重钢的制造工作),是昼夜轮班的。该公司的霭理思(Mr. J,Ellis)君曾说:“在重钢的制造上,每20个或46个成年男工人,须配合一个或两个少年工人。”该工厂雇用500个以上的十八岁以下的少年工人,其中有⅓(即170人)是不满十三岁的。关于上述法律修正案,霭理思说:“规定每一个未满十八岁的工人,不得在24小时内,工作12小时以上,我并不觉得必须怎样抗议。但规定十二岁以上的少年人,不得作夜工,我们却认为难划分明确的界线。若不许我们在夜间使用儿童,我们就宁可完全禁止使用十三岁或十四岁未满的儿童。作日班的儿童,必须轮换作夜班,因为成年男子不能专作夜班;这样做是有害健康的。……我们以为,每隔一星期作一星期夜工,绝无妨害。(但讷娄尔、维克尔二君依照他们自己的利益,却认为轮换的夜间劳动比继续的夜间劳动,更有妨害。)我们发觉,轮换作夜班的成年男子,在健康上,并不比专做日班的成年男子更差。……我们反对禁止雇用十八岁未满的少年人作夜工,是因为成本要增加。这就是唯一的理由(这是怎样坦白的自白!)。我们觉得,这种营业是负担不起这样大的成本的,如果成本这样增加,那决难有成功的希望(这是何等婉转的词句!)。劳动在这里是稀少的;设再采用这个规则,劳动就会不足了。”这就是,布罗公司必须陷于致命的困难,不得不用充分价值购买劳动力了

康麦儿公司(Commell&Co.)的西克洛甫斯(Cyclops)钢铁工厂,和布罗公司是规模一样大的。该公司的经理董事,曾以文书向政府委员淮特(White)供述。后来,这文书退回来修改时,他却发觉,应该把这个文书压下来。但淮特君是记忆力很好的。他还记得这个文书的内容。即,禁止儿童和少年人作夜工,“将为不可能之事,这种禁止无异封闭他们的工厂。”但一计其数,则他们营业上雇用的十八岁未满的童工不过6%强,十三岁未满的童工不过1%弱

关于这一个题目,阿特克利夫钢铁工厂珊德生兄弟公司的E. F. 珊德生(Sanderson)君说:“禁止十八岁未满的儿童作夜工,会引起大的困难。最要者,将为成本的增加,因须雇用成年男子代替儿童。我不能预言结果如何,但工厂主总不能以此为提高钢铁价格的理由。成年男子(何等顽抗的人!)当然拒绝负担这种损失。这种损失,是必定要落到工厂主身上来的。”“珊德生君不知自己所雇用的儿童有多少工资,但岁数较小的儿童,也许每星期可得4先令至5先令。……儿童的劳动,大概(只是大概,不是常常)是轻巧的,有儿童那样的力气,已经正好。所以,除少数情形(金属过于笨重的情形),成年男子的力气虽较大,但还是得不偿失。成年男子更没有服从心,所以,成年男子都更愿有儿童,更不愿有别的成年男子,听从自己指挥。加之,儿童学习职业,必须从幼年开始。只许儿童作日工,这一点便不能办到了。”为什么呢?为什么儿童不能在白昼学得手艺呢?理由何在呢?“因为成年男子昼夜轮班的,他们一个星期作日班,一个星期作夜班。假令儿童只作日班,那就有一半时间要和他的师傅分开,他师傅可以从他那里得到的利润也会丧失一半。师傅所给予学徒的训练,原是儿童劳动的报酬的一部分,他能以低价得到儿童的劳动,也就因有此。所以,假若禁止少年人作夜工,每一个成年男子,也须丧失利益的一半了。”(这就是,珊德生公司,必须从他们自己的钱袋,支付成年男子工资的一部分,不能再以少年工人的夜间劳动支付给他们。因此,珊德生公司的利润,必致于减少几分。但这就是珊德生君认少年人不能在白昼学到手艺的好理由) 。并且,照此办法,现在可以和少年人换班的成年男工人,必须完全作夜工了,这是他们不能忍耐的。总之,实施这种办法的困难甚多,其实施,直等于完全废止夜工。E. F. 珊德生说:“就钢铁生产本身说,这不会有多大的影响,但是。”但是,珊德生公司除制造钢铁之外,还须制造别的东西。制造钢铁不过是生产剩余价值的讬辞。镕矿炉、辗铁设备、建筑物、机器、铁、煤等等,除须变成钢之外,还须作一些别的事情,那就是吸收剩余劳动。在24小时内吸收,比在12小时内吸收,当然可以吸收到更多的剩余劳动。它们由上帝和法律的恩惠,实际曾给珊德生兄弟一种证书,让他们有资格在一日24小时内,支配一定数工人的劳动时间。它们吸收劳动的机能一经中止,它们就会丧失资本的性质,从而是珊德生兄弟的纯粹的损失。“让这样贵的机器,有一半时间停着不用,委实是一种损失。依现制度,我们一日所能完成的生产量,依新制度,必须有加倍的设备,才可以完成。结果,费用也要加倍。”但别的资本家既然只作日工,既然让他们的建筑物、机械、原料在夜间停止,为什么珊德生兄弟却要求别的资本家所没有的特权呢?E. F. 珊德生代他们答道:“不错的,只须在日间作工,让机器在夜间停止的工厂,都有这种损失。但在我们,因须使用熔矿炉,故损失更大。假令熔矿炉烧着不熄,那会浪费煤炭(现在是浪费劳动者的生命物质),假令熄下来,则起火的时间,等火热的时间,将成为时间上的损失(现在,睡眠时间的损失——八岁的儿童,也不免这种损失——却是珊德生兄弟在劳动时间上的赢余)。并且,温度的变化还会使熔矿炉受伤。”(现在,劳动昼夜轮班,熔矿炉是不会受伤的)

V 关于标准劳动日之斗争——十四世纪中叶到十七世纪末叶强制劳动日延长的法律

“什么是一劳动日呢?”资本已付一日劳动力的价值以后,它有怎样长的时间,可以消费劳动力呢?再生产劳动力所必要的劳动时间是有限定的,劳动日能更延长到什么程度呢?关于这些问题,大家知道,资本是这样答复的:劳动日等于每日24小时减去几小时休息的时间,没有这种时间,劳动力要重新运用,便绝对是不可能的。这是自明的。劳动者终生不外是劳动力,他所有的时间,依照自然和法律,全都是劳动时间,是用来使资本价值增殖的。人格教育的时间,精神发达的时间,履行社会职分的时间,社交的时间,生理活力与精神活力的自由表现的时间,甚至星期日的安息时间(哪怕在盛行安息主义的国度) ,全然是骗人的。资本因为有无限制的盲目的冲动,因为对于剩余劳动有狼样的贪欲,不仅突破了劳动日的道德的最高限,且突破了劳动日的生理的最高限。它剥夺了身体生长、发达和健康维持的时间。它偷去了消费新鲜空气和阳光所必要的时间。它侵蚀了饮食的时间,只要可能,便把这种时间并入生产过程之中。从而,劳动者也被视为单纯的生产手段。以食物给予他们,也就像以煤炭添入汽炉,以油脂注入机器一样。生命力搜集、恢复和更新所必要的酣睡,被还原为若干小时的无感觉状态。没有这样几小时,精力完全消耗掉了的身体组织,是不能复活的。所以,不是劳动力的正常的维持,决定劳动日的限界;乃是劳动力每日最大可能量的支出(不问这种支出是怎样有害,怎样勉强,怎样痛苦),决定劳动者休息时间的限界。劳动力的生命长短,是资本所不过问的。它所关心的,只是在一劳动日内,使劳动力得到最大限度的消耗。要达到这个目的,它的方法是缩短劳动力的生存期间,像贪得无厌的农民,因要增加收获,竟滥肆劫夺土地的丰度一样。

资本主义生产,在本质上就是剩余价值的生产,就是剩余劳动的吸收。由劳动日的延长,这个生产方法,不仅剥夺了人类劳动力在道德方面生理方面正常发展和正常活动的条件,从而使人类劳动力萎缩。它还促早了劳动力自身的消耗与死亡 。它缩短劳动者的生存期间,俾在一定期限内,延长劳动者的生产时间。

但劳动力的价值,尚包含劳动者再生产或劳动阶级维持所必要的商品的价值。资本自行增殖其价值的无限制的冲动,必然会引起劳动日的反于自然的延长。如果这种反于自然的延长,会缩短个别劳动者的生存时期,从而,缩短他们的劳动力的持续期间,则被消耗的劳动力,也必须更迅速地补充,从而再生产劳动力所必要的费用,也必须增大。这好比一架机械,消耗愈速,则必须每日再生产的价值部分也愈大。所以,资本为它自身的利益,似乎也赞成标准劳动日(Normalarbeitstag)的规定。

奴隶所有者购买劳动者,是像买马一样。他失了一个奴隶,就是失了一个资本,必须再投资到奴隶市场上,才能把它补起来。“乔基亚州的稻田,和密西西比流域的沼地,对于人体组织,是有致命妨害的。但人命的浪费尚能由威基尼亚和肯达克二州的丰富的劳动供给来补充。再者,在经济的打算,与奴隶所有者保存奴隶的利益相一致时,经济的打算,固然是奴隶享受人间待遇的一种保证,但奴隶贸易一度实行,则经济的打算,会转为极度酷使奴隶的理由;盖奴隶既可立即由外国的供给得到补充,则奴隶生存期间和他在这期间的生产力比较,会成为更不重要的问题。所以,在奴隶输入国,奴隶管理法的格言是:最有效果的经济方法,是在尽可能最短的期间内,尽可能从人身动产(human chattel)榨取出最大量的劳力。在热带,殖民的常年利润,往往与殖民的总资本相等,而在那里,黑人的生命也最惨酷地被牺牲。数百年来成为巨富资源的西印度农业,曾吞灭数百万的非洲人。在古巴今日,赢利动辄以数百万计,该处殖民者的生活和王公一样。但在那里,我们却在奴隶阶级当中,看见了最坏的营养,看见了最耗精力最无间断的劳动,甚至年年看见有一部分人口,绝对地被破坏”

我们且把名称换一下,讲讲我们自己罢。试以劳动市场代替奴隶贸易,以爱尔兰及英格兰苏格兰,威尔斯的农业区或,代替威基尼亚肯达克,以德意志代替非洲!我们曾听说过度劳动曾使伦敦的面包烙制工人稀少。但在伦敦劳动市场内,我们仍看到,有从德国及其他各处来的人拥护着,希望在面包坊,候补到一个致死的位置。我们还知道制陶业一向就是工人最短命的产业之一。但制陶业又几时发生过工人不足的现象呢?近世制陶业的发明者韦居武德(Josiah Wedgwood)——他原来也是一个普通的工人——在1785年,就曾在下院说,这种制造业全部雇用的工人数,大概有15000人至20000 人。但1861年,单是大不列巅盛行这种产业诸市的人口,已有101,302人。“棉制造业已有90年的历史,……它通过了英国人的三代,但我相信,我敢说,在这时期,它曾破坏棉业劳动者九代。” 在发热的商业振兴时期,劳动市场有时表示缺乏,那是不待说的。例如1834年就发生过这样的情形。当时,工厂主纷向救贫法委员会提议,把农业区域的过剩人口,送到北方。他们说,“制造家将吸收这种人口,并消费他们” 。“得救贫法委员会的同意,……在孟彻斯德,成立了一个事务所。农业区域失业工人的名簿,交到它那里了。失业工人的名字,都登记到账册上。制造家到事务所来,要用什么人,就选择什么人;当他们把人选定时,他们便通知把他们送到孟彻斯德。他们被运送的方法,是和一包一包的货物一样,由运河或货车装送的。就中,也有些徒步的人。徒步者中,常发生半途迷失或濒于饿死的事。后来,这个方法,竟变成一种正规贸易了。国会简直不相信有这件事;但我告诉他们,这种人肉卖买,是像奴隶卖买一样维持的。黑奴被卖给美国棉花种植家,这种劳动者,却是正规地,卖给孟彻斯德的制造家。……1860年棉业兴旺到极点。……制造家又发觉他们缺少工人。他们向“人肉贩卖事务所”申请事务所派人到英格兰南部,到多塞州牧场,到德文州草原,到菲尔特州牧牛区域,但没有结果。过剩的人口已经吸收掉了。”英法通商条约缔结后,《布勒加丁》杂志曾说:“兰克夏还可以吸收10000工人,也许还需要30000人至40000人。”当“人肉办事员副办事员”在农业区域搜寻没有结果之后,“制造家还会派代表到伦敦伺候救贫局长维利尔士(Villiers),要求准他们从救贫院取出贫苦儿童,送到兰克夏各工厂去”

经验告诉资本家一般的事情,是人口常常过剩——这就是,与资本增殖价值的欲望比较,人口常常过剩。这过剩的人口是由发育不全、短命、迅速代谢、摘取过早的人种构成的 。反之,对于聪明的观察者,经验却指示了,资本主义生产虽还只有极短的历史,但已极迅速地深深枯竭了民力之生命的根基;指示了,工业人口退化的倾向仅因有农村不断地把健壮的生命要素输送进来,才得以阻缓;指示了,农村劳动者虽有新鲜的空气可以呼吸,同时依照万能的自然淘汰原则,虽又只有最强健者可以生存,但他们现在也已开始衰落了 。资本有当然的理由,否认他们周围的劳动者常在痛苦中。他们不为地球与太阳相对撞的预言所动;在实际运动上,他们也不为人种将要退化终于消灭的预言所动。在证券投机中,每个人都知道,暴风雨有一天会到来,但每个人都希望,在自己已经赚到大钱,把钱藏好之后,让暴风雨侵压自己的邻人。等我安全以后再发洪水罢!这是每一个资本家,每一个资本家国家的标语。资本对于劳动者的健康和寿命,是一点不关心的。要他关心,除非社会强迫他关心 。关于生理退化精神退化的问题,关于早死的问题,关于劳苦致死的问题,他将答说:他们这种种痛苦,既然能增加我们的快乐(利润),我们又何必费神去管它呢?不过,就大体说,这种种痛苦,实在不是由个别资本家的善意或恶意决定的。自由竞争,会使资本主义生产的内在法则,当作外来的强制法则,支配着各个的资本家 [2]

标准劳动日的制定,是数世纪来资本家与劳动者斗争的结果。但这种斗争的历史,包含两个相反的潮流。试比较现代英国的工厂立法,与英国自14世纪至18世纪中叶的劳工法(Arbeitsstatuten) 。现代的工厂法,要强迫把劳动日缩短;彼时的劳工法,却要强迫把劳动日延长。资本在胚胎时期(在那时期,它还是发生不久的东西,单依靠经济关系的力量,不得国家的扶助,绝不能保证充分吸收剩余劳动的权利)提出的要求,和它在成年时期不得不忍痛承认的让步比较,好像是十分谦逊。它必须经过数百年,才使“自由”劳动者,在发展的资本主义的生产方法下,自愿(那就是单由社会的强制)为普通生活资料的价格而出卖全部的生涯、全部的劳动能力;为一碗稀饭而出卖生得的权利。所以,自14世纪中叶至17世纪末叶,资本得国家之助,想要使成年工人忍受劳动日的延长程度,会和19世纪后半期,国家为要防止儿童的血也转化为资本,而在此处彼处对于劳动时间所加的限制程度,大体上是一致的。这种一致,绝不是偶然的。例如,麻塞鸠塞州,最近以前,尚被推为北美共和国最自由的一邦,但该州现在为12岁未满儿童所规定的劳动时间限制,正是英国(那就是17世纪中叶的英国)昔日为强壮手工业者,强壮农业劳动者,强壮锻冶劳动者规定的标准劳动日

最初的劳工法(Statute of Labourers)——爱德华三世第23年即1349年制定的——以曾扑灭人口¹⁄₁₀的黑死病为口实(只是口实,不是原因,因为这个法律在口实已不存在后,还继续存在了数百年之久)。有一位保守党著作家就说:“要以合理价格(那就是使雇主能够取得合理剩余劳动量的价格)获得工人劳动,成了一件事实上非常困难的事。” 因此,不得不以法律,规定“合理”的工资及劳动日的限界。劳动日的限界(在此我们只关心这一点),再在1496年(时在亨利七世治下)规定了。按照这个始终没有实行过的法令,一切手工匠人和农业劳动者的劳动日,自3月至9月,规定由早晨5时,至傍晚7时或8时。其中进餐时间,为早餐一小时,中餐半小时,午后点心半小时,等于现行工厂法规定的进餐时间的二倍 。在冬季,工作从早晨5时至天黑为止,进餐时间如前。依照1562年在伊利沙白女皇治下制定的法令,“得每日工资或每周工资”的劳动者,其劳动日照旧未改,但进餐时间,规定在夏季合计为2½小时,在冬季为2小时。午餐只许一小时,“½小时午睡时间”,只在5月中至8月中准许。每缺工一小时,规定扣工资一便士。但工人实际享受的条件,要比法律规定的好得多。威廉·配第——经济学之父,且在某程度内为统计学的发明者——就在17世纪末叶著书说:“劳动者(指农业劳动者)每日作工10小时。每星期有20次进餐时间(那就是每日3次,星明日2次);所以,很明白,假令星期五晚餐可以废止,自11点钟至1点钟那2点钟的午餐时间,可缩短为1½小时,从而把工作时间延长⅟₂₀,把消费时间缩短⅟₂₀,上述的(租税)就可以征得了” 。安德鲁·乌尔博士(Dr. Andrew Ure)不是很正当地说过,1833年十小时劳动法,是复入黑暗时代么?不错的,配第所说那个劳工法的种种规定,也是适用于徒弟的。但17世纪末叶童工的状况,可由下述慨叹中表示出来。“我们英国的少年人,不到学徒弟的时候,是什么也不学的,所以,他们要成为一个完全的匠人,自然要有较长的时间——7年。”反过来德国是被赞美的,因为在那里,儿童从摇篮时期起,就“受了相当的职业训练了”

既在18世纪的大部分时期中(至大工业时代为止),英国资本,依然不能由劳动力一星期价值的支付,而把劳动者全星期的时间占有(农业劳动者的情形除外)。当时的劳动者,有4日的工资就可以生活1个星期,但在劳动者看来,这事实,似乎不是其余2日也应为资本家劳动的充分理由。当时经济学界中,有一派代表资本的利益,猛烈攻击劳动者这种顽固,别一派则为劳动者辩护。且听听鲍士尔兹维特(Postlethwayt)——他的商业辞典和麦克洛克及玛克格里哥(Mac Gregor)等人的同类著述,曾享有同样的好评——和《工商业论》作者间的争辩

鲍士尔兹维特说:“有许多人以为,假设劳动者(工业上的贫民)只要作5日工就可以维持,他们决不会每星期作6日工。关于这种无意义的话,我不能不作简单的评述。他们曾根据以上的理由,断言要使匠人或制造业工人,每星期作6日工,必须以赋税或其他方法,使生活必需品腾贵。对于那些要使我国工人永远处在奴隶状态中的大政治家的意见,我不禁要提示相反的见解。他们忘记了只工作不游戏的俗语。英国人不常自夸她本国的工匠,有特别的创意与技巧,所以英国货一向为人所信用、所称许么?这是为什么缘故呢?或者,仅因为英国工人能够依照自己的方法休养呀!假令他们必须终年劳碌,每星期6天,全须反复作同样的工作,那不会减少他们的创意么,不会使他们由技巧变为愚钝么。这种永久的奴隶状态,不但不会维持且会破坏他们原有的名声。……这样遭人虐待的动物,能有什么好的手艺呢?……他们当中,有许多人做4日工,比法国人作5日或6日工,还能成就更多的作业。但若英国人竟变成永久的苦力,恐怕他们会倒转过来,不及法国人的。我们英国人以勇于战斗著名,我们不常说,这是因为他们吃好的熏牛肉和糕,因为他们抱有立宪的自由精神么?我想,英国工匠所以有优等的创意和技巧,也因为他们有自由,可以照自己的方法做。我希望,他们永远不会丧失这种特权,永远不会被夺去这种良好的生活,这是他们所以勇敢的原因,也是他们所以技巧的原因。”

《工商业论》的著者答说——“每逢第七日放假的制度,虽说是神的制度,但因这种制度包含劳动(以下我们会知道,他其实是说资本)应占有其余6日的意思,所以一星期劳动6日,绝不能说是惨酷。……人一般的天性是倾向安逸懒惰这句话,由我们英国劳动者的行为看来,可说是完全正确的。我国的工业劳动者,除了在食物异常昂贵时,平均每星期只作4日工……试以小麦一布奚代表劳动者一日的生活资料全部,又假设一布奚小麦值5先令,劳动者工作一日得1先令,他每星期就不得不做5日工。假令小麦一布奚仅值4先令,他就仅要作4日工;因英国工资,与生活资料的价格比较,是更高得多……所以,每星期只作4日工的劳动者,已有剩余的货币,可以在其余数日不作事了。……我希望,我以上说的话,已经说明了,每星期做6日适度的劳动,绝不是奴隶的状态。我国农业劳动者就是如此做的,所以无论从哪一点判断,他们在我国各种劳动者中都是最幸福的 。但在荷兰,制造业劳动者也是这样做,所以他们好像是极幸福的国家。法国,在不妨害假日的限度内也是这样 。但我国劳动者抱有一种观念,认为他们生来就有权利,可以比欧洲其他各国的劳动者更自由、更独立。这种观念,既然是我国军队更勇敢的原因,我不能说它没有用处;但为劳动者自己的利益,为国家的利益,这种观念是愈少愈好的。劳动者绝不应幻想自己可以和在上的人相独立。……像我国这样的商业国家,人口有⅞是无产的,或近于无产的。在这样的国家内,煽动群众是一件极危险的事 。必须制造业上的贫民,情愿作6日的劳动得4日的工资,这种情形方才有救” 。有这个目的在心中,资本之“忠实的爱喀尔特”(Eckart des Kapitals)还提议一个好方法,以“消灭怠惰、放纵与邪恶”,以“促进产业精神,并减低制造业劳动的价格,减轻救贫税的负担”。这个方法是:把依赖公共扶助的劳动者(简言之,一切待救恤的贫民),通统关在一个“理想的工作场所”内。这个工作场所,必须是“恐怖之室” ,在“这个工作场所内,贫民每日应作工14小时,因为当中包含着相当的吃饭时间,故净有12小时劳动”

每日在“理想工作场所,在恐怖之室”内,作12小时工作。这是他在1770年的提议。但63年后,在1883年,英国国会把四种产业13岁至18岁少年人的劳动日,缩短为足12小时的时候,大家都说,英国产业的最后审判日已经到了。1852年,路易·波拿巴特(L. Bonarparte)为加强市民地位,而倾覆法定劳动日时,法国劳动者又异口同声说:“限制劳动日不得超过12小时的法律,是共和国法律留给我们的唯一的财产。” 在舒里克(Zurich)十几以上儿童的劳动时间,以12小时为限;在亚高(Aargau)1862年13岁至16岁儿童的劳动时间,由12½小时减为12小时。在奥地利,1860年,14岁到16岁儿童的劳动时间,也减为12小时 。麦皋莱(Macaulay)看见这种现象,想必又要以“狂喜”,欢呼“1770年以来的进步是多么大啊”!

待救贫民的“恐怖之室”,在1770年,尚还是资本灵魂所梦想的东西。但此后不多几年,这种东西,就当作制造业劳动者的大“工作场所”出现了。它叫作工厂(Fabrik)。理想在现实之前褪色了。

VI 关于标准劳动日之斗争。劳动时间之强制的法律限制。1833年至1864英国的工厂立法

资本经历数世纪时间,始将劳动日延长到标准的最高限,并超过此限延长到自然日12小时的限界 。但此后,当大工业在18世纪末叶出现时,却发生了一种像雪山崩溃一样激烈的无限制的侵袭了。道德与自然的限制,年龄与性别的限制,昼夜的限制统被粉碎了。甚至昼夜的概念——那在旧法令上是非常单纯的——也弄成如此暧昧,以致1860年,还有一位英国审判官,为要在判决上确立昼夜的区别,不得不运用犹太法典那样的敏感 。资本则欢欣鼓舞,庆祝自己的成功。

但被生产警钟蒙蔽的劳动者阶级,只要稍稍恢复自己的感觉,反抗的运动便开始了。那是发端于大工业的故乡英吉利的。但有30年,劳动者在资本那里获得的让步,全是有名无实的。自1802年至1833年,国会通过了五种劳工法,但都非常狡猾,不曾指定一个铜板作实施的经费,作吏员的薪资 。那始终是死的条文。“事实是,1833年以前,少年人和儿童,是终夜工作,终日工作,乃至终日夜工作”

为现代工业规定标准劳动日的,以1833年的工厂法为嚆矢。这个工厂法,适用于棉工厂、羊毛工厂、亚麻工厂和丝工厂。没有什么再比1833年至1864年英国工厂法的历史,更能表示资本精神的特征了。

依照1833年的法律,工厂普通的劳动日应自午前5½时起,至午后8½时止。在这共包含15小时的制限内,雇用少年人(自13岁至18岁者)作工才是合法的。但附有这样的条文,说:“除特别列举的例外情形,同一少年人,不得在1日之内作12小时以上的工作。”该条例第6条说:“适用本条例的每一个人,每日至少应有1½点钟的食事时间。”除下述的例外不说,9岁未满的儿童不准雇用。自9岁至13岁的儿童,每日至多准许作8小时工作。夜工(那是指午后8½时至午前5½时的工作),不许雇用9岁至18岁的人担任。

因立法者本来不想干涉资本吸收成年劳动力的自由,或如法律条文说,不想干涉“劳动的自由”,故设计了一种特殊的制度,使工厂法不致发生惊人的结果。

1833年6月25日中央委员会(Central Board of the Commission)的第一次报告曾说:“现今这样的工厂制度,有一种大的弊害。这弊害,在我们看,便是儿童劳动必须延长到和成年人劳动日一样长。在救治这种弊害时,若伴着限制成年人的劳动,则在我们看,其弊害会比它要救治的弊害更大。所以,对于这种弊害唯一的救治方法,似乎是儿童分二组作工的计划。”这计划,后来在“轮班制度”(System of Relays)——relay一词,在英语在法语,都有驿马到站更番迭代的意思——的名义下实现了。自9岁至13岁的儿童,分成二班,一班从午前5½时,作到午后1½时,别一班从午后1½时,作到午后8½时。

工厂主在过去22年间,对于取缔儿童劳动的法律,是完全忽视的。为报酬他们这种忽视起见,这次通过的法律,曾把丸药搓得特别好看,叫他们容易吞服。国会是决定,自1834年3月1日起,11岁未满的儿童,概不得在工厂作8小时以上的工作,自1835年3月1日起,12岁未满的儿童,概不得在工厂内作8小时以上的工作,自1836年3月1日起,13岁未满的儿童,概不得在工厂作8小时以上的工作。弗雷医生(Dr. Farre),凯里赛爵士(Sir A. Carlisle),布罗狄爵士(Sir B. Brodie),贝尔爵士(Sir C. Bell),古士利君(Mr. Guthrie),总之,伦敦当时最著名的内外科医士,在下院都力言延滞的结果极危险。试一看他们的证言,则这种为资本打算得如此周到的“自由主义”,就更值得注意了。弗雷医生更露骨地说:“还须立法来防止由任何种方法引起的早死。但工厂方法,必须认为是最残忍的引起早死的方法。” 并且,这个为资本细密计算,勉强13岁未满儿童,在此后数年间,仍不得不在工厂地狱中,继续每星期作72小时工作的“改良的”国会,后来却在一滴一滴地灌输自由的“解放法令”中,一开始就命令殖民家,不得在一星期内使黑奴作45小时以上的工作。

但资本不但不接受和解,且更加骚动起来。这种骚动,继续了好几年。该法规定,儿童只许作8小时工作,且须受一定的强迫教育。他们骚动的主要问题,是儿童年龄的问题。因为,依照资本家的人类学,儿童年龄以10岁,至多以11岁为终了。工厂法充分执行的时期(1836年)愈近,工场主的暴民运动也愈强化。他们实际曾威胁政府,并于1835年,提议把13岁的儿童年龄减为12岁。但外部的压迫也成了威胁的。下院终没有勇气实行上项建议。它不敢答应再把13岁未满的儿童掷在资本的轹杀车下,叫他们每日作8小时以上的工作。1833年的法律遂全部施行了,一直到1844年6月没有更改。

这个法律,最初是局部施行,后来是全部施行。在这个法律约束工厂劳动的10年间,工厂监督专员的政府报告,曾备细诉说这个法律的实施为不可能。1833年的法律,使资本家在自午前5½时至午后8½时那15小时内,得使每一个少年人、每一个儿童,在任何时开始,在任何时中止,并在任何时终了他应做的12小时或8小时。吃饭时间,也准许资本家随意指定,以致各人有各人不同的吃饭时间。因此,资本家发明了一种新的轮班制度;按照这种制度,工作的马无须在一定的驿站换班,却可在不绝变化的驿站上换班。我们不要在此叙述这种制度的好处,以后我们还有论到它的机会。但一看就知道,这种制度不仅在精神上,并且在文字上,把这个法律全部取消了。关于各个儿童与少年人的账册是这样复杂,工厂监督专员有什么方法,执行法律规定的劳动时间和法律规定的吃饭时间呢?就大多数工厂说,旧时的野蛮,再可以为所欲为了。1844年工厂监督专员,与内务大臣会谈之际,即指述在这种新发明的轮班制度下,任何约束皆不可能 。但在这时候,情形大大变化了。特别自1833年以来工厂工人既以大宪章作政治方面的标语,又以十小时工作法,作经济方面的标语。甚至那一些遵守1833年法律来办理工厂的工厂主,也向国会诉说有一些虚伪的市民,因违犯法律也无惩罚,或因地方情形比较更利于违犯法律之故,曾引起一种不道德的竞争。加之,个别的工厂主虽可照旧放纵自己的贪心。但工厂主阶级的发言人与政治指导者,却不能不对于劳动者,改变他们一向的态度和说辞。他们已发起撤废谷物条例的运动,如要胜利,他们正需有劳动者的援助 。所以,他们不仅允许给他们一个双倍大的面包,且允许在自由贸易的千年太平国内,采用10小时工作制。他们自然不敢反对以实行1833年法律为目的的方策。同时,保守党徒,因见自己的最神圣的利益——地租——受到威胁,故也以博爱的愤怒,对于他们的敌人的“凶恶行为”痛加指斥

1844年6月7日的工厂法附加条文,就是这样成立的。那是1844年9月10日开始实施的。这个附加条文,使一种新的工人,即18岁以上的女工,受到保护。她们与少年工人,在各方面皆受同样的待遇了。其劳动时间限为12小时,夜间劳动禁止等等。法律直接约束成年劳动,这是最初一次。1844年至1845年的工厂报告,曾以反语叙述:“据我们所知,没有一个成年妇女,曾对于本人权利所受的这种干涉表示怨言。” 13岁未满儿童的劳动时间,减为每日6½小时。在若干场合则减为每日7小时

为防止假“轮班制度”的滥用起见,法律又规定一个重要的条文:

“儿童或少年人的劳动日,应从任一个儿童或任一个少年人午前在工厂开始工作的时候算起。”所以,如果A在午前8时开始工作,B在午前10时开始工作,B的劳动日仍须与A的劳动日在同一时候终了。“时间应以公共标准钟为准”;那就是,工厂的钟应以最近的火车钟为准。工厂主必须以大字印刷的告示,表示劳动日的开始时间、终了时间和休止时间。儿童在正午12时以前开始工作者,不得再在午后一时以后作工。午后班与午前班,因此,就必须使用不同的儿童了。在1½小时的吃饭时间内,至少有一小时,应在午后3点钟以前给予,……且应在同一时候,给予一切被保护的工人。儿童或少年人午后一点钟以前作工5小时的,至少应有30分钟休息的吃饭时间。在吃饭时间中劳动过程依然进行的室内,不得雇用也不得留置任何儿童或少年人或妇女等等。

依照军队的纪律,用定时钟规定劳动的期间、限制和休息的这种种规则,绝不是国会幻想的产物。那是由现实的关系,当作现代生产方法的自然法则,次第发展出来的。其制定,其正式承认,其公布,乃是长时期阶级斗争的结果。这种规则的直接结果之一,是:工厂成年男子的劳动日,须受相同的限制。因为,大多数生产过程,须有儿童、少年人与妇女合作的;所以,自1844年至1847年,在受工厂法约束的各种工业,12小时的劳动日,大体说是普遍的,划一的。

但工厂主没有抵消的“退步”,是决不会容忍这种“进步”的。在他们的唆使之下,下院是把就业儿童的最低年龄,由9岁减为8岁了。其目的,在保障“工厂儿童的追加的供给”,这是上帝和法律允许给资本的

1846年至1847年,是英国经济史上划分时代的年度。谷物条例(Korngesetze)撤废了,棉花及其他各种原料的入口税废止了,自由贸易被称为立法的北斗星了。总而言之,千年乐园就要开始出现了。但同年,大宪章运动(Chartistenbewegung)和十小时工作运动(Zehnstundenagitation),正好达到绝顶。亟思报复的保守党员,又成了他们的同盟。因此,虽有布赖特、科布登领头的自由贸易派热烈反对,奋斗多年的十小时工作法,终归在议会中通过了。

1847年6月8日的新工厂法,规定自1847年7月11日起,应先准备将少年人(13岁至18岁者)及妇女的劳动日,减为11小时,1848年5月1日起,再决定减为10小时。但在其他各点,这个法律却不过是1833年工厂法和1844年工厂法的修正条文。

资本当即策划,使这个法令不致在1847年5月1日充分实施。工人自己,也依照经验的教训参加进来,把他们自己的工作破坏。时间又选择得十分巧。“必须记着,因1846年至1847年发生恐慌之故,工厂工人曾有两年陷于极度困难中。有许多工厂减工了,有许多工厂关闭了。有许多工人非常贫苦,恐怕还有许多工人负有债务;所以在现在,我们当然会推测,他们会情愿有较长的劳动时间,以弥补过去的损失,偿还债务,赎回已经典去的家具。添置已经卖去的,或为自己,为家人,添置新的衣服” 。事态的自然倾向已经如此,工厂主又减低一般工资10%,图借此加强这种倾向。这大概就是自由贸易新时代的开幕纪念了。当劳动日缩短为11小时的时候,工资再减少8⅓%;最后缩短为10小时的时候,工资再减少了。在情形许可的程度内,工资的减少,至少等于25% 。在这样准备的机会中,撤销1847年法律的运动,竟在劳动者间发生了。在这当中,欺诳、贿赂、胁迫,无所不用其极,但皆无效果。前后曾有六回诉说这种法律的压迫。但请愿人在口供时皆供述他们的署名是受勒逼的。“他们都觉得自己在受压迫,但不是受工厂法压迫。” 工厂主虽不能使工人说他的欲说的话,但他曾假借工人的名义,在报纸上、在议会中高声呼号。他们斥工厂监督专员,和德国国民会议的革命委员一样,要惨酷牺牲可怜的工人,以满足改善世界的幻想。但这种诡谋,也失败了。工厂监督专员荷尔讷,曾亲自并间接由副监督员讯问兰克夏各工厂的证人。工人约有70%赞成10小时工作法,赞成11时工作的人数,占遥较为小的百分比;赞成旧制12时工作的人数是极少极少的

别一种“善意的”诡谋,是使成年男工的劳动日由12小时增至15小时,故意把这种事实铺张起来,看作无产者志愿的最明白的表示。但这位惨酷的工厂监督专员荷尔讷再出现在前面。大多数“时间超过者”(Ueberstündigen)都供述:“他们情愿为较少的工资作10时工作,但他们没有选择的余地。有这许多人失业,许多纺绩工人当作零工,为极低微的工资而工作,无法上进。所以,如果他们拒绝较长的劳动时间,别一些人会立即挤进来。他们面前的问题是:同意作较长时间的工作呢,还是完全失业。”

资本的预备运动,于是失败了。10小时工作法,于1848年5月1日起实施了。但同时,大宪章运动失败了。其领袖被拘禁了,其组织被解散了。这种失败,曾摇动英国劳动阶级的自信心。此后不久,巴黎六月暴动流血镇压的结果,又在大陆、在英国,都促使支配阶级各派——地主与资本家,交易所豺狼与零售商人,保护贸易论者与自由贸易论者,政府党与在野党,牧师与自由思想家,年轻的娼妇与老年的尼姑——在救济财产,救济宗教,救济家庭,救济社会的共同口号下结合起来了。劳动阶级到处被视为危险人物,在“嫌疑犯取缔法”下面被放逐。工厂主现在是毫无顾虑地为所欲为了。他们开始了公然的反抗,不仅反抗10小时工作法,且反抗1833年以来一切限制劳动力“自由”榨取的法律。那是“护奴叛变”(Proslavery Rebellion)的缩图。资本家在二年余的时间内,是用鄙野的浅见、可怕的能力来表演这一幕的。但一无足道,因叛变的资本家,不过是用他的工人的皮来冒险罢了。

要了解以后发生的情形,我们必须记着,1833年、1844年和1847年的工厂法,在后者不修正前者的限度内,是在法律上同样有效的。这三个法律,都没有限制18岁以上的成年男子的劳动日;自1833年以来,午前5½时至午后8½时那15小时仍为法定日,在法定日的限界以内,少年人与妇人当初得依照规定的条件,作12小时劳动,嗣后减为10小时。

于是工厂把少年工人和女工裁去了一部分,甚至于裁去一半,同时又恢复成年男子作夜工的制度。他们都说10小时工作法逼迫他们,使他们如此办理

他们进攻的第二着,是对准法定的吃饭时间而发的。且听听工厂监督专员的话。“自劳动时间限为10小时以来,工厂主都以为,假设劳动时间自上午9时至下午7时,他们依照法律的规定,一小时半的吃饭时间,可以在上午9时以前给一小时,在下午7时以后给半小时,虽在事实上他们不曾充分依照这种见解去做。他们有时也给予一小时或半小时作午餐时间,但认为他们自己没有义务,必须在10小时劳动日中,给予一小时半的任何部分。” 工厂主认为,关于食事时间曾有细密规定的1844年的法律,仅许工人在进厂以前和退厂以后饮食,那就是在家里饮食。为什么工人不在正午9时以前吃中饭呢?但刑事裁判官却判决说:“规定的吃饭时间,必须在实际劳动日的期间内。从上午9时至下午7时继续作10小时没有间断,是不合法的。”

在这种快意的演习战之后,资本就采取与1844年法律条文一致的,从而合法的步骤,开始它的反抗运动了。

1844年的法律规定:8岁到13岁儿童,已在午前作工的,不得再在午后一时以后作工。但它不曾规定,自正午或午后开始工作的儿童,每日应如何分配6½时的劳动。所以,从正午12时开始工作的8岁儿童,可以把6½时照这样分配,自12时至1时一小时,自午后2时至4时二小时,自午后5时至8½时,3½时,合计6½小时,或采取更好的办法。因要使儿童的工作,与成年男工人的工作,在午后8½时以前配合,工厂主不在午后2时以前,叫儿童作任何工作,从午后2时起,八岁儿童就能继续不断,在工厂作工到午后8½时了。因工厂主要使机械每日转动10小时以上,儿童在少年工人和女工离厂后还和成年男工一同劳动到午后8½时,这就成为英国通行的办法了 。工人和工厂监督专员,从卫生的及道德的理由提出抗议。但资本答说:

“我的行为并没有越轨。我要求我的权利。那就是我契约上规定的罚金和抵押!”

虽有种种抗议,但依照1850年7月26日下院刊布的统计,在1850年7月15日,实行这个办法的工厂仍有275家,照这个办法使用的儿童计有3,742人。但这还不够!资本的鹰眼又发觉了,1844年法律虽规定在午前劳动5小时,至少须有30分钟的休息,但关于午后的劳动,却没有同样的规定。所以,工厂主不但可以使8岁的童工,从午后2时不间断地,作到8½时,且使他们必须在这时间内挨着饥饿!

“呀,心呀,契约上是这样说的。”

1844年法律约束儿童的劳动,也约束“少年人和妇人”的劳动。在该法律约束儿童劳动的限度内,工厂主是像薛洛克一样固执着法律的条文。在该法律约束“少年人和妇人”劳动的限度内,他们却发起公然的反抗。我们还记得,这个法律的主要目的、主要内容,是废止“假轮班制度”。工厂主的反抗,以这样单纯的宣告开始。即,1844年禁止在15小时工厂日(Fabriktag)内,随意使用少年人与妇人的条文,在劳动时间为12小时的时候,是“比较没有妨害”的,但在10小时工作法下,那却是“不能忍耐的困难” 。所以,他们竟以极冷静的态度,通知工厂监督专员,说他们将超越法律的文字,以自力恢复旧时的制度 。他们是假借没有思虑的劳动者的名义,说:要这样,“他们才可以得到更高的工资”。说:“要在10小时工作法下,维持英国产业的最优势,这是唯一可能的办法。” 说:“要在轮班制度下侦察犯法的事情,或不无困难;但这有什么要紧呢?难道救济国家工业利益的问题,还比工厂监督专员或副监督员减少一些麻烦的问题更属次要么?”

这种种手腕,自然都是无效的。工厂监督专员,诉于法院。但不久,工厂主请愿的文书,像雪片一样飞到内务大臣格勒爵士(Sir George Grey)那里。他在1848年8月5日的通告中,便谕告工厂监督专员说:“假令毫无理由,可据以推测少年人妇人的工作时间,已超过10小时的时候,即无须控告工厂主违背法律条文,说他曾违法用轮班制度使用他们。”就因此,工厂监督专员斯图亚(Z. Stuart)遂准许苏格兰全境,在15小时工厂日内,实行轮班制度。在那里,轮班制度又和以前一样繁荣了。但英格兰的监察专员,则认为内务大臣无使法律失效的独裁权,故仍依法律程序,反对护奴运动的叛徒。

代表法院的尽义务的州法官 既宣判工厂主无罪,徒然传唤,有什么益处呢?在这种法院,审判工厂主的就是工厂主。试举一例。某爱斯克利居君,一位棉纺绩业者,(凯绍·里斯公司)曾规划一种轮班制度,请工厂监督专员核准其在工厂内实行。专员不准,当初他也没有话说。数月后,有一个名叫鲁滨逊的人,也是一个棉纺绩业者。他即令不是爱斯克利居君的鹦鹉,也至少和他有关系。这个人,因实施一种轮班制度,和爱斯克利居发明的制度一样,被控到斯笃克卜市法院来。四个审判官列席,当中有三个是棉纺绩业者。这位爱斯克利居先生,就昂然坐在首席。爱斯克利居是判决鲁滨逊无罪的。当然,鲁滨逊做的事既不犯法,爱斯克利居去做又如何算犯法呢?判决发下以后,他马上就在他自己工厂内采用这种制度了 。当然,这种法院组织,本身就是不合法的 。工厂监督专员荷维尔就曾经叹气说,“这种滑稽的审判,亟有改革的必要。不是改变法律来迁就这种判决,就应使法律由更正直的法院执行,希望这种情形的判决能与法律相符合。我痛感到,法官必须是有薪俸的职务”

刑事裁判官认工厂主对于1848年法律的解释为不合理,但“社会的救主”决不会幡然改途。荷尔讷报告说:“我在七个审判区,遇到十件诉案,我要奉公守法,但只有一案得到州法官的扶助。……我认为,再告发这种违法事件也无用处。1848年法律保证劳动时间划一的条文,在我统辖的区域(兰克夏)内,早就不发生效力了。我和副监督员在检查发现某工厂实施轮班制度时,虽要防止少年人和妇人每日作10小时以上的工作,也无能为力。……1849年4月30日,依这方法实行轮班制度的工厂,达114家,最近数目还有激增的趋势。……大概言之,工厂的工作,已延长为13½时,即是午前6时至午后7½时……也有已延长至15小时者,自午前5½时至午后8½时。” 1848年12月,荷尔讷列举一个名单,其中有65位工厂主,29位工厂管理者异口同声,说明在这种轮班制度下,任何监察制度也不能防止过度的劳动 。有一些儿童与少年人,有时从纺绩室迁至机织室,有时在15小时内由这一厂迁至那一厂 。“这种制度,在轮班制度的掩饰下,使工人有无穷的编列,各个人的劳动时间和休息时间也时时变化,再不见有某组工人全体常在同室同时一同工作了。”似此,虽要加以取缔也是不可能的

这种轮班制度——由此在现实上引起的过度劳动且不说——是资本幻想的产物。这种幻想,虽与佛利埃(Fourier)在《短会议》中描写的幽默的故事比较,也只有过之而无不及。唯一的异点是劳动的吸引,变作了资本的吸引。有些工厂主的计划,曾为上流报纸,推为“依适度注意和斟酌所成就的事业”的标本。我们就看看这种计划证。工人全部有时分成12类至15类,各类的组成分子,是不绝变更的。在15小时工厂日中,资本吸引劳动者½小时或1小时后,再把他放出,重新吸进,重新呼出,在一片段时间之内,把他赶往这里,又把他赶往那里,而在作满10小时之前,是决不放他走的。像在舞台上一样,同一个人会在各幕扮演不同的人物。但像演员在演剧进行中完全属于舞台一样,工人在这15小时内也是完全属于工厂的。来往的时间还不计算在内。休息时间,被转化为强制不作事的时间,从而,驱使少年男工走入酒馆,少年女工陷于妓馆。资本家想出种种新的方法,图使机械每日能转动12小时或15小时,但不增加工人。他在这种企图下发明的方法,使劳动者连咽饭的时间,也成了变化莫定的。在10小时工作运动中,工厂主曾斥劳动者请愿的目的,是希图以10小时劳动得12小时劳动的工资。现在情形反过来了。他们付10小时劳动的工资,得到了12小时或15小时劳动力的支配权 。这就是问题的要点,是工厂主对于10小时劳动法的解释。犹忆十年间,以甘言诱人,带着博爱假面具的自由贸易论者,曾在反谷物条例运动中,明明白白对工人说,如果谷物输入自由,英国产业的资源又不减少,10小时劳动就很够使资本家富裕 。但现在却是怎样呢?

资本家从事反抗有两年。当英国最高四法院之一(即Court of Exchequer),在1850年12月8日一件案子上,判决工厂主的行为违犯1844年的法律,但该法文字已使该法成为毫无意义时,资本的反抗就终于胜利了。“依照这个判决10小时工作法废止了 。有一群工厂主,一向不敢在少年工人和女工中实行轮班制度的,现在也双手接纳它了。”

资本在表面上得到了决定的胜利,但伴着这种胜利,不久就发生了反动。向来劳动者的反抗,虽是不折不挠,无日或止的,但全然是被动的。现在他们是在兰克夏约克夏大会中,高声抗议了。所谓10小时工作法已成为泡影,成为国会的诈策,是从来未存在的。工厂监督专员也恳切警告政府,说阶级对立已达到不能置信的地步。就连工厂主也有些人抱怨说“因州判官在裁判上互相矛盾之故,一种反常的无政府的状态是蔓延了。约克夏实行一种法律,兰克夏实行别一种;兰克夏这一教区实行这种法律,其邻近教区实行彼一种。大都市的工厂主可以漏去法网,小地方的工厂主,却不能发现必要的人员来实行轮班制度,更不能发现必要的人员,来使劳动者由一厂奔波至别一厂”。但榨取劳动力的平等权利,是资本的天赋人权呀!

在这状态下工厂主与劳动者间成立了一种妥协。这种妥协得国会批准后,成为1850年8月5日的工厂法新修正案。少年工人及女工人,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劳动由10小时增至10½时,星期六则减为7½时。劳动必须从午前6时起,至午后6时止 。其间必须有1½时的食事时间。食事时间不得彼此分别给予,必须与1844年法律的规定相符。依此法,这种轮班制度算永远消灭了 。关于儿童劳动,则1844年法律依然有效。

在这次像在以前各次一样,有一类工厂主,对于无产阶级儿童,要保持着一种特殊的支配权。那就是缫丝工厂主。1833年,他们已以威胁的态度喊:“剥夺自由,限制各种年龄的儿童,不得每日作10小时工作,这等于封闭他们工作的工厂。”他们说,完全使用13岁以上的儿童,在他们是不可能的。他们强求他们所欲的特权。以后的研究,证明他们的口实完全是假的 。但虽如此,他们仍得在十年间,雇用这样年小而必须站在足踏椅上作工的儿童,用他们的血,每日纺绩10小时 。1844年的法律,虽剥夺他们的“自由”,使他们不得雇用11岁未满的儿童,每日作6½时以上的工作,但在反面,却给了他们一种特权,让他们有权使11岁至13岁的儿童,每日作10小时工作;这个法律还格外开恩,免除他们的以强迫教育供给工厂儿童的义务。那一回,他们的口实是:“他们所制的织物都是极精细的,必须有极轻巧的手指。这种手艺,只有从年轻时入厂的人可以练得。” 俄国南部的有角兽,为皮革与脂肪而被屠杀,这些儿童却为轻巧的手指而被屠杀。到1850年,1844年所给予的这种特权才受限制,而以捻丝及卷丝二部为限。但这种自由的剥夺,也不是没有赔偿的。11岁至13岁儿童的劳动时间,由10小时增至10½小时了。这场合的口实是:“丝厂的劳动,比别的工厂的劳动更轻易,而且更不致于在健康上有妨害。” 但以后政府医官的调查,却证明事实恰好相反。“丝业区域的平均死亡率是非常高的,就妇女部分说,比兰克夏棉业区域的死亡率还要高” [3] 。关于这个问题,工厂监督专员虽然每半年提一次抗议,但是这种弊害,一直到现在还没有消灭

1850年的法律,把自午前5½时至午后3½时的15小时,改为自午前6时至午后6时的12小时,但仅适用于“少年工人与女工”。所以,那对于儿童是没有影响的。只要使用时间不超过6½时,他们仍照旧例在这期间开始以前½时,或在其间完了以后2½小时被使用。当这个法案还在讨论中的时候,工厂监督专员曾向议会胪陈统计,说明这种反常现象所引起的弊害。但没有效果。因为,在这个法案背后,潜藏着一种企图,那要在营业兴旺的年度,再以儿童为助,把成年男工的劳动日,拉长为15小时。依照此后三年的经验,才知道,这种企图一定要被成年男工反抗而挫折 。所以,1853年才开始禁止,“在少年工人与女工进厂以前或退厂以后,不得使用儿童”。此后,除少数例外,1850年的工厂法,已能在它所规范的各产业部门,约束全部工人的劳动日了 。自第一次工厂法通过以来,到这时,已经过半世纪了

工厂法超过原范围的第一次,是“1844年的印刷工厂法”。资本在接受这种“非法”时的不快,可以从该法的每一条看到。但这个工厂法,只把妇女和8岁至13岁的儿童的劳动日,限为午前6时至午后10时的16小时,且未规定法定的吃饭时间。它准许13岁以上的男子,任意在日间夜间被使用 。这是国会的一个流产

不过,工厂法在这诸种大工业(那是近代生产方法的最特色的产物)上胜利了,其原理也跟着胜利了。自1853年至1860年,工厂工人在生理方面道德方面退化了,但这诸种大工业的异常的发达,虽迟钝的眼也看得很明白。工厂主在半世纪斗争之后,虽逐步逐步受法律的限制约束,但也常拿他们这几种工业和别一些依然有“自由”榨取权的工业相比较,来夸示他们自己的成功 。“经济学”上的伪善者也以为,法定劳动日的需要的认识,是他们这种“科学”的特殊的新发现 。我们很容易知道,当工厂贵族服从这不可免的命运,并与之和解时,资本的反抗力是渐次衰落的。同时,当劳动阶级获得其他社会阶层(即与此问题无直接利害关系的阶层)为同盟时,劳动者的进攻势力又加强了。1860年以来工厂法的遥较为速的进步即由于此。

1860年染色工厂与漂白工厂 ,1861年花边工厂与织袜工厂,先后受1850年工厂法的约束。童工委员会(1863年)第一次报告的结果,又使各种黏土工业(不仅指陶业),火柴工业、雷管工业、弹药筒工业、花纸工业、绒布加工业,以及统称为“加工”的各种过程,接受同一的命运。1863年,屋外漂白业 与面包烙制业,各受特殊的法律限制。在前者,儿童、少年人与妇人,不得在夜间(自晚8时至晨6时)工作;在后者18岁未满的面包工人,不得在晚9时至晨5时工作。童工委员会以后各次惊人的提议——要在农业、矿业、运输业以外各种英国重要产业上,剥夺工厂主的“自由”——则留待以后再考察

VII 关于标准劳动日之斗争,英国工厂法所及于其他各国的反应

读者大概还记得,若不说劳动隶属于资本这件事在生产方法上引起的变化,则资本主义生产方法特别的内容和目的,是剩余价值的生产或剩余劳动的榨取。读者大概还记得,依照以上展开的观点,又只有独立的工人(即法律上的成年工人),才能当作商品售卖者,而与资本家缔约。所以,当我们在历史叙述上,一方面以近代产业为主题,他方面以生理上法律上未成年的人的劳动为主题时,我们是把前者当作劳动榨取的一个特殊范围,把后者当作劳动榨取的特别显著的例子。不预先假定往后研究的结果,我们已经可以由这各种历史事实的关联,得到如下的结论。

第一,资本无限制无顾虑延长劳动日的冲动,最初是在棉纺绩业、羊毛纺绩业、麻纺绩业、丝纺绩业上满足的。这几种产业,是最早依水力、蒸汽、机械发生革命的。它们是近代生产方法的最早的创造物。变化的物质生产方法及与其相应而变化的生产者的社会关系 ,最先引出无限制的非法现象,随后又在反对方面,唤起一种社会的统制,要用法律,把劳动日和休息时间加以限制、调节和划一。在十九世纪前半,这种统制仅表现为例外的立法 。但这种统制,一旦把新生产方法原来的范围征服,就发觉了,不仅有许多别的生产部门,也采用真正的工厂制度,并且像制陶业,制玻璃业那样仍采用旧式经营方法的制造业,像面包烙制业那样旧式的手工业,像制钉业那样的分散的所谓家内劳动(Hausarbeit)等等 ,也早已经和工厂一样,极度沉溺在资本主义的榨取中。所以,这种立法渐次脱却了例外性,像罗马的决疑论者一样,在英格兰,断然认为,一切有人在其内劳动的房屋都是工厂(Factory)

第二,劳动日制定(在若干生产部门,这种制定已经实行,在别一些部门,尚在继续奋斗,求其实现)的历史,确实证明了,当资本主义生产达到一定的成熟阶段时,孤立的劳动者,换言之,当作“自由”出卖劳动力者的劳动者,将无抵抗地屈服。所以,标准劳动日的制定,乃是资本阶级与劳动阶级长期间暗中斗争的结果。这种斗争,既开始在近代产业的范围以内,故也最初表现在近代产业的诞生地,即英吉利 。最先对资本理论挑战的,是英国的理论家 。同样,英国的工厂劳动者,又不仅是英国劳动阶级的战士,并且是近代全世界劳动阶级的战士。无怪工厂哲学家乌尔,见资本决然要取争“劳动的完全自由”,而英国劳动阶级却以“工厂法的奴隶制度”(Sklaverei der Fabrikakte)为标榜来反对资本,会说,“那是英国劳动阶级的永远洗不干净的耻辱”

法兰西慢慢跟在英吉利后面。在那里,12小时工作法的制定,必须有二月革命作催生 。其所制定的法律,是模仿英国的,但比较更不完全得多。但法国的革命方法,也有它的特别长处。英国立法在环境压迫下违反志愿,时而在这点屈服,时而在那点屈服,不过产生出一个新的法律上的合尾鼠 。法国的工厂法,则不分彼此,以劳动日的限制,加在一切工作场所和工厂。法国法律承认为原则的东西,在英国,最初是以儿童少年人及妇女的名义获得,近年才当作一种普遍权利来要求的

北美合众国,在尚有奴隶制度染污共和国之一部时,任何独立的劳动运动,皆不能奋起。在黑人劳动受压迫的地方,白人劳动无论如何不能解放。但奴隶制度的死灭,引起了一种新的活的生命。南北美战争的第一个果实,是八小时工作运动(Achtstundenagitation)。这个运动,以特别快车的速度,由大西洋传布至太平洋,由新英格兰传布至加里福尼亚。在巴尔提摩尔开的全美工人大会,曾于1866年8月16日宣言:“在今日,要从资本主义的奴隶制度,把这个国家的劳动解放出来,第一件须做的事情,是通过一种法律,使美国各州,皆以八小时为标准劳动日。我们誓以全体的力量,使其得到这个光荣的结果。” 同时,国际劳动者协会日内瓦大会,也根据伦敦理事会的提议,作如下的决议:“劳动日的限制,是一个预备的必要条件,没有它,一切进步的改良或解放,都会没有结果。……我们提议八小时为劳动日的法定限制。”

在大西洋两岸,劳动阶级的运动——那是本能地从生产关系发生出来的——都证实了英国工厂监督专员桑特士(R. J. Saunders)的话“不限制劳动时间,或仅限制而不切实施行,都足使社会改良的进步,永远没有希望”

我们必须承认,我们的劳动者从生产过程出来,和他加入生产过程那时候,是不同的。在市场上,他以“劳动力”这种商品的所有者的资格,和别种商品的所有者相对立。这是商品所有者与商品所有者相对立。他以劳动力售于资本家的契约,据说,是明白证明了,他可以自由处分他自己。但交易终了,我们却发觉,他并不是“自由契约的当事人”;他自由出卖劳动力的时间,乃是他被强迫出卖劳动力的时间 ,实际,劳动力的榨取者,“在有一块筋肉、一束腱、一滴血尚可榨取的限度内,是决不会放手的” 。劳动者如要防止这个使他们痛苦的蛇,必须把头团聚在一块,当作一个阶级,要求制定一种国法,设立一个非常有力的社会屏障,使劳动者不得依照与资本缔结的自由契约,在死与奴隶的状态下,出卖自己和自己的家人 。“不能出卖的人权”,不过是华而不实的目录。不要这个。我们要一个朴实的以法律限制劳动日的大宪章。在其中,明白规定“工人出卖的时间,在何时终,工人自己的时间,从何时起” 。这是怎样大的一种变革呀!

[1] “1860年10月31日报告”第23页。依工厂主在法庭的供述,工厂工人狂热地反对工厂劳动的中断,但同时却有下述种种珍闻。1836年6月初旬,杜斯白勒(约克夏)的审判官曾告发巴特勒附近有八个大工厂的厂主曾违反工厂法。某位绅士曾被控雇用12岁至15岁的儿童,在星期五早晨6时起劳动到星期六午后4时,不让他们有休息,除了吃饭和夜半一小时的睡眠。这些儿童必须在“屑洞”(那里,毛织物的破布被撕成碎片,充满着尘灰粉末等物,甚至成年男工人,也不得不用手帕掩住口,来保护肺),继续作30小时的工作。被告诸先生,幸而是魁克派(Quaker)教徒,不然,他们一定会宣誓,证明他们本人是非常慈悲,原要给这些可怜儿童以4小时的睡眠,但这些儿童却不肯睡。结局,这几位魁克派教徒,是处了20镑的罚金。诗人德赖顿(Dryden)在写如下数行时,一定曾把这种魁克派教徒记在心里。他写道:
“狐,他满装着表面的神圣,
怕宣誓,但像恶魔一样说谎,
像四旬祭的忏悔者一样,用神圣的眼凝视着,
在祈愿之前,他是不敢犯罪的。”

[2] 例如,我们就为这个缘故,所以发觉,在1863年年初,在斯台福州有大规模制陶所的26家公司(约赛亚·韦居武德父子公司,便是其一),曾呈请“国家加以强制的干涉”。他们说,因有别的资本家竞争之故,他们要自动限制儿童的劳动时间等等,乃是办不到的。“对于上述种种弊害,我们是深恶痛恨的,但要由工厂主间的协约加以防止,却是不可能的。……把这各点加入考虑,我们确信,有以法律强制的必要。”(童工委员会第一报告1863年第322页)
补注。一个最近的更显著的例子,可以引在这里。在发狂似的棉业振兴时期中,棉花价格的提高,曾诱使布莱克浦尔的棉工厂所有者,相互约定在一定期间内(至1871年11月底为止)实行缩短工厂的工作时间。在此际,兼营纺绩业和织布业的更有钱的工厂主,却利用这个协定减少生产的机会来扩充营业,从而牺牲较小的厂主,以获得极大的利润。小厂主在此穷境中,遂嗾使工厂劳动者起而宣扬九小时运动,并答允担负运动的经费!

[3] 前揭报告第27页。一般说,受工厂法限制的就业劳动者的身体,已有显著的改善。就这点说,各个医生的供述,是众口一词的。我个人随时的观察,也足为此事的印证。且不说初生婴儿的惊人的死亡率。依格林浩医生的正式报告,工厂区域的健康状态,与有正常健康状态的农业地带相比较,依然应该说是不良的。且引述他1861年报告中的表,以为例证。

第九章 剩余价值率与剩余价值量

在这章,像在以上各章一样,我们假设劳动力的价值,从而假设劳动力再生产或其维持的必要劳动日部分,为已知的、不变的量。

在这个假设下,当我们知道个别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内供给资本家的剩余价值率,我们也就知道剩余价值量。例如,假设必要劳动等于每日6小时,表现为3先令或1台娄尔(Taler)的金额,1台娄尔便是一个劳动力1日的价值,便是购买一个劳动力所垫支的资本价值。再假设剩余价值率为100%,便知道1台娄尔的不变资本,将生产1台娄尔的剩余价值量。那就是,劳动者每日所供给的剩余劳动量为6小时。

资本家同时使用的全部劳动力的总价值,以货币表现出来,便是可变资本。故可变资本的价值,等于一个劳动力的平均价值,乘所使用的劳动力的总数,已知劳动力的价值,则可变资本的量,与同时使用的劳动者数,成正比例。假设一个劳动力1日的价值,等于1台娄尔,则每日要榨取100个劳动力,须垫支100个台娄尔,每日要榨取n数劳动力,须垫支n数台娄尔。

同样:一台娄尔的可变资本(一个劳动力1日的价值)既每日生产1台娄尔的剩余价值,所以,100台娄尔的可变资本,每日生产100台娄尔的剩余价值;n数台娄尔的可变资本,每日生产n数台娄尔的剩余价值。所以,生产的剩余价值之量,等于一个劳动者劳动一日所供给的剩余价值,乘所使用的劳动者数。但因一个劳动者所生产的剩余价值量,在劳动力价值为已知的场合,是由剩余价值率决定,故可得第一定律如下:所生产的剩余价值量,等于所垫支的可变资本量,乘剩余价值率;换言之,若已知同一资本家同时榨取的劳动力的数目,又知每个劳动力的榨取程度,则所生产的剩余价值量,由二者间的复比例决定。

以M代表剩余价值量;以m代表每个劳动者每日平均供给的剩余价值;以v代表每日购买每个劳动力所垫支的可变资本,以V代表可变资本的总和,以k代表一个平均劳动力的价值,以a'/a(剩余劳动/必要劳动)代表榨取程度,以n代表所使用的劳动者数,我们即得下式:

我们以上不仅假定一个平均劳动力的价值是不变的,且假定一个资本家所使用的劳动者,都已还原成平均劳动者。但例外情形还是有的。在例外情形下,所生产的剩余价值,可以和被榨取的劳动者数不为比例地增大。劳动力价值并非不变的情形就是这样。

所以,在一定量剩余价值的生产上,一个因素的减少可由别个因素的增加来补偿。假设可变资本减少,但剩余价值率依同一比例提高,所生产的剩余价值之量便依然不变。再依照以前的假定,假设资本家每日要榨取100个劳动者,必须垫支100台娄尔,并假设剩余价值率为50%,则此100台娄尔的可变资本将提供50台娄尔的剩余价值,或100×3劳动时间的剩余价值。现在假设剩余价值率加倍了,劳动日非由6小时延长至9小时,却由6小时延长至12小时,则已减少一半的可变资本50台娄尔,仍会提供50台娄尔的剩余价值或提供50×6劳动时间的剩余价值。可变资本的减少可由劳动力榨取程度之比例的提高来补偿;换言之,所使用的劳动者数的减少可由劳动日之比例的延长来补偿。所以在一定限度内,资本所能榨取的劳动供给无关于劳动者供给 。反之,剩余价值率的减少,也可由可变资本量(或所使用的劳动者数)之比例的增加来补偿,从而使所生产的剩余价值量依然不变。

但要由剩余价值率的提高或劳动日的延长来补偿劳动者数(即可变资本量)的减少,其中自有不能超过的限界。无论劳动力的价值如何,无论维持劳动者所必要的劳动时间为2小时抑为10小时,一个劳动者每日平均所能生产的总价值,总比24小时劳动对象化的价值更小;假设24小时对象化的劳动,以货币表现等于12先令或4台娄尔,则劳动平均每日所能生产的总价值,总比12先令或4台娄尔更小。依照以前的假设,每日必须有6小时劳动,才能动,才能再生产劳动力或代置购买劳动力所垫支的资本价值。在这假设下,500台娄尔的可变资本,雇用500工人,剩余价值率为100%(那就是一劳动日等于12小时),每日即生产剩余价值500台娄尔或6×500小时劳动的剩余价值。100台娄尔的资本,每日雇用100工人,剩余价值率虽为200%,使一劳动日等于18小时,也仅能生产200台娄尔或12×100小时劳动的剩余价值。其总价值生产物——与所垫支的可变资本,加剩余价值相等——绝不能每日等于400台娄尔或24×100小时劳动。平均劳动日有一个绝对的限制;因为,依照自然那必须小于24小时。这种绝对的限制,使可变资本的减少,只能在这绝对的限制内由剩余价值率的提高来补偿;或者说使被榨取劳动者数的减少,只能在这绝对的限制内由劳动力榨取程度的提高来补偿。这是我们的第二个定则。资本虽然有一种趋势,要尽可能生产最大量的剩余价值,但还有一种矛盾的趋势(这是以下我们要讲的),要尽可能减少所使用的劳动者数,尽可能减少转化为劳动力的可变资本部分。要说明从后一种趋势发生的种种现象,这个明明白白的定则是极重要的。反过来说,所用劳动力的量的增加,可变资本的量的增加,如果不与剩余价值率的减低成比例,则所生产的剩余价值量一定会减少。

所生产的剩余价值量,由二因素而定,其一为剩余价值率,其一为所垫支的可变资本之量。这事实,引出了第三个定则。已知剩余价值率或劳动力的榨取程度,又已知劳动力的价值或必要劳动时间的大小,那很明白,可变资本越是大,所产价值与剩余价值之量也越是大。假设已知劳动日的限界,又已知必要部分的限界,则一个资本家所生产的价值与剩余价值之量,很明白,只是由他所推动的劳动量决定。但在假定的条件下,劳动量又由他所榨取的劳动力之量,由劳动者的人数决定。劳动者数,又由所垫支的可变资本之量决定。故若已知剩余价值率,已知劳动力的价值,则所生产的剩余价值量,与所垫支的可变资本之量成正比例。但我们知道,资本家把他的资本分成二部分。他把一部分用来购买生产手段。这是资本的不变部分。他把别一部分用来购买活的劳动力。这一部分,便是他的可变资本。在同一生产方法的基础上,不变部分与可变部分的划分,是各生产部门彼此不同的;在同一生产部门内,二者的比例,也因生产过程的技术基础与其社会结合之不同而不同。但无论一定的资本是以如何比例分为不变部分和可变部分,无论后者与前者的比例为1对2,为1对10抑为1对x,上述的法则皆不受影响。因为,依照前面的分析,不变资本的价值,仅再现在生产物价值中,不会加入新形成的价值生产物中。雇用1000个纺绩工人,当然比雇用100个纺绩工人,需要更多的原料纺锤等等。但追加的生产手段的价值,无论有无增减,无论是大是小,都不会在劳动力——推动生产手段的劳动力——的价值增殖过程上发生影响。所以,上面所论证的定则,可述如下式:假定劳动力的价值为已定的,劳动力的榨取程度为不变的,则各个资本额所生产的价值与剩余价值之量,与可变资本部分(即转化为活的劳动力的部分)之量成正比例。

这个法则,显然与一切以外观为基础的经验相矛盾。每一个人都知道,以所用总资本的百分比率言,棉花纺绩业者,是使用比较多的不变资本,使用比较少的可变资本,面包烙制业者是使用比较多的可变资本,使用比较少的不变资本,但前者的利润或剩余价值,不因此而更少。要解决这个表面上的矛盾,我们尚须有许多中项,就好像必须有许多中项,我们才能从初等代数学的观点,说明⁰⁄₀是代表一个现实的量。古典派经济学,虽未定立这个法则,但曾本能地坚持这个法则,因这个法则是价值法则一般的必然结论。他们要由强烈的抽象,从现象的矛盾中把这个法则救出来。以后 我们会知道,里嘉图学派怎样被这块拦路的石头绊倒。至若那实际毫无研究的庸俗经济学家,在此处是和在其余各处一样,固执外观以与现象的法则相反对。他们与斯宾诺莎(Spinoza)相反,是把无知当作充足理由的。

社会总资本每日平均推动的劳动,可以当作一个劳动日来考察。假设劳动者数为1,000,000,劳动者平均劳动日10小时,则社会的劳动日为10,000,000小时。设劳动日的长度为已定的,其限界已由物理的方法或由社会的方法规定,则剩余价值之量,随劳动者数(即劳动人口)增加而增加。在此,人口的增加,对于社会总资本的剩余价值生产,形成数学的限界。反之,若人口数为已定的,则形成此限界的,为劳动日的可能的延长 。在下一章我们会知道,这个法则的应用是有限制的。它只适用于我们以上所考察的剩余价值形态。

根据以上关于剩余价值生产所说的话,可知绝非任何的货币额或价值额,皆可转化为资本。这种转化有一个前提,即个别货币所有者或商品所有者手中的货币或交换价值,须达一定的最低额。可变资本的最低额,即是在一年间每日使用一个劳动力来获取剩余价值所必要的成本价格(Kostenpreis)。假设劳动者有他自己的生产手段,并以劳动者的生活为满足,再假设其本人生活资料再生产所必要的劳动时间,为每日8小时,如是,他也只须用8小时劳动所需用的生产手段。但资本家既要在这8小时之外,再要求4小时的剩余劳动,他自须有追加的货币额,用来购买追加的生产手段。但按照我们的假设,就令他只想过劳动者一样的生活,只想满足自身的必要欲望,也必须用两个工人,才能每日取得这样多的剩余价值。在这场合,他的生产的目的单是为生活,不是为财富的增殖(财富的增殖,才是资本主义生产的目的)。又,假设他要过的生活,不过比普通劳动者生活好一倍,且仅要以所生产的剩余价值之半数,再转化为资本,垫支资本的最低限,就须与劳动者数的增加,同时增加8倍了。当然,他自己可以和劳动者一样,直接参加生产过程,但若如此,他便成了资本家与劳动者的中间人物,是“小老板”(Klein Meister)了。资本主义生产达到一定高度以后,资本家必须能以充任资本家(人格化的资本)的全部时间,来占有并统制他人的劳动,来售卖这种劳动的生产物 。因此,中世的基尔特(Zuaftwesen),曾以强力限制一个老板所能使用的劳动者数,使不得超过极小的最高限,以防止手工业老板化为资本家。货币或商品的所有者要实际转化为资本家,他在生产上垫支的最低额,必须远过中世纪规定的最高额。我们在这里,又像在自然科学上一样,为黑格尔在论理学中发现的法则——单纯的量的变化,达一定点,即转化为质的差别 [1] ——得到了一个证明。

个别货币所有者或商品所有者蛹化为资本家所必须有的最低价值额,视资本主义的发展阶段不同而异。发展阶段相同,则在各生产部门,视其特殊技术条件如何而异。若干生产部门,在资本主义生产初发端时已经必须具有的最低资本额,不能在个人手中发见。这情形,一方面引起国家对私人的补助(科尔培Colbert时代的法国及德意志现时若干邦就是例子),他方面,又引起一种公司,在某工业部门和商业部门,享有法律上的营业独占权 。后者,实为近代股份公司的先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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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不要细述,在生产过程的进行中,资本家与工资劳动者的关系,会发生怎样的变化。我们也不要细论资本的进一步的归宿。我们只要提出少数要点来说一说就够了。

在生产过程中,资本取得了对于劳动(实现的劳动力或劳动者自己)的支配权。资本家(人格化的资本)务求劳动者以适合的强度,顺常地进行工作。

进一步,资本发展成为一种强制关系,使劳动阶级,超过满足其生活欲望所必要的程度来劳动。当作他人劳动力的生产者,当作剩余劳动的吸收器,当作劳动力的榨厌器,它的能力,它的无限制性,它的作用力,和过去任何以直接强制劳动(direkter Zwangsarbeit)为基础的生产制度比较,皆只有过之,无不及。

资本最初是依照它在历史上发现的技术条件支配劳动的。它并未直接变化生产方法。所以,剩余价值生产,在我们以上论述的形式上——单延长劳动日以生产剩余价值的形式——好像与生产方法的变化无关。在这方面,旧式的面包烙制业,并不向新式的棉纺绩业示弱。

如果我们从劳动过程的观点,考察生产过程,则生产手段对于工人不是资本,只是有目的的生产活动之手段和材料。例如在鞣皮业。他是把皮革当作单纯的劳动对象来处理。他所揉的,不是资本家的皮。但若从价值增殖过程的观点来考察生产过程,情形就不同了。生产手段立即转为吸取他人劳动的手段。不复是劳动者使用生产手段,是生产手段使用劳动者了。生产手段,不复当作他的生产活动的物质要素,供他消费,却把他当作它自身的生活过程的酵母,消费他。资本的生活过程,只表现为它的价值自行增殖的运动。镕矿炉、工厂建筑物,如在夜间停止不动,不吸收活的劳动,那当然是资本家的“纯损”。所以,镕矿炉与工厂建筑物,成了要求工人作夜工的合法权利了。货币转化为生产过程的对象因素,转化为生产手段。但这种转化,又使生产手段转化为合法的强制权,得凭此以要求他人的劳动和剩余劳动。为要说明资本主义生产所特有且引为特征的这种转换,死劳动与活劳动(价值与价值创造力)的关系的这种倒转,曾怎样反射在资本家头脑的意识中,可以举一个例子在下面。当1848年至1850年英国工厂主进行反抗时,“苏格兰西部,有一家最老的信用最好的公司卡利尔父子公司。即柏斯勒地方的绩麻纺棉工厂。这个公司,自1752年以来传了四代人,都是他一家人在继续经营”。——主人是一位极聪明的绅士。1849年4月25日他在《格拉斯哥日日》新闻上,发表了一篇文章,题目叫“轮班制度” 。这篇文章里面有这样素朴的一段话,“现在我们看看把工厂工作时间,由12小时减为10小时,将发生怎样的弊害。……这等于给工厂主的前途和财产以极严重的打击。……他(指这位绅士的工人)的工作时间由12小时减为10小时,等于他工厂内的机械和纺锤由12减为10。那就是,在出卖的时候,他工厂内的机械和纺锤,将仅有10的评价。如是,全国各工厂的价值都会减少⅙”

在这位世代相传的苏格兰西部的资本头脑中,生产手段纺锤等物的价值,已经这样和它们的资本性质(即增殖自身价值,并每日吸收他人一定量无给劳动的性质)相结合了,以致卡利尔公司的主人,竟认为他售卖工厂时,不仅纺锤的价值须有代价,即其吸收剩余价值的力量也须有代价。不仅表现在纺锤内或生产同种纺锤所必要的劳动,须有代值;由它每日帮助而从柏斯勒苏格兰人身上吸收所剩余劳动,也须有代价。即因此故,所以他以为,劳动日减短2小时的结果,会使12个纺绩机的售卖价格,减为10个纺绩机的售卖价格!

[1] 最初依科学方法,由罗隆(Laurent)和该尔哈特(Gerhardt)确立的近代化学的分子学说,便是用这个法则作基础。——第3版加注。上述的注解,对于一个在化学上没有多大修养的人,是不十分明了的。要把这点说明,我再说明如下。著者在此所指的,是该尔哈特1843年初次命名的碳水化合物的“类似序列”(homologen Reihen)。此等化合物,各有各的代数组成公式。例如,巴拉芬序列的公式为C n H 2n+2 ;通常的酒精的公式为C n H 2n+2 O;通常的脂酸的公式为C n H 2n O 2 等等。就上例说,可知CH 2 的单纯的量的加入(加入到分子公式去),已经可以形成性质相异的物体。但关于这点,马克思未免把罗隆和该尔哈特在这个重要发现上的贡献,过于看重了。请参看科蒲(Kopp)著《化学发展史》慕尼黑1873年第709页及716页,和萧里梅(Schorlemmer)著《有机化学的发生与进步》伦敦1879年第54页。——F. E. FPS/vi4R0bXga3TfGBqLWs7YC0xW5aaXTLR41kxRvQNORdyHHsJunxB9fo45A+U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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