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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货币的资本化

第四章 货币的资本化

I 资本的总公式

商品流通是资本(Kapital)的始点。商品生产与发展了的商品流通——商业——是资本成立之历史的前提。世界商业与世界市场,是在16世纪开了资本的近代生活史的端绪。

若不说商品流通的物质内容,不说各种使用价值的交换,只考察这个过程所引起的经济形态,我们便发觉,这个过程的最后产物是货币。但商品流通的最后的产物,正是资本的最初的现象形态。

从历史方面看,资本最初是在货币形态上,当作货币财产(Gellvermögen),商人资本(Kaufmannskapital),与高利贷资本(Wucherkapital),而与土地所有权相对立 。但我们要认识货币是资本的最初的现象形态,需是无回顾资本的成立史的。这种历史每天会在我们眼前表演。每一个新资本,最初走到市场(Markt)——商品市场(Warenmarkt)、劳动市场(Arbeitsmarkt)或货币市场(Geldmarkt)——这一舞台上来的姿态便是货币,便是依一定过程即转化为资本的货币。

当作货币的货币,与当作资本的货币,最先是只由流通形态的不同去区别的。

商品流通的直接形态,是W—G—W,由商品转化为货币,再由货币转化为商品,这就是为要买而卖。但在这形态之旁,还有一个不同的形态,是G—W—G,由货币转化为商品,再由商品转化为货币,这就是为要卖而买(kaufen um zu verkaufen)。依后一种方法流通的货币,转化为资本,成为资本,且在性质上已经是资本。

试更精密考察G—W—G这个流通一下。这个流通,像简单的商品流通一样通过两个对立的阶段。在第一阶段G—W(或买)上,货币化为商品;在第二阶段W—G(或卖)上,商品再化为货币。但这两个阶段的统一,是一个全部运动:赖有它,货币与商品交换,同一的商品再与货币交换,买商品,因为要卖商品。如果我们不问买与卖在形式上的差别,也未尝不可说,是以货币购买商品,再以商品购买货币 。这全部过程的结果,是货币与货币交换,是G—G。比方说,假设我以100镑,购买2000磅棉花,再把这2000磅棉花卖掉,换得110金镑,结局是100镑与100镑交换。货币与货币交换。

很明白,假如我们不惜迂回曲折,以同一的货币价值,交换同一的货币价值,以置100镑交换100镑,则G—W—G的流通过程,是背理的,无内容的。不把100镑投入危险的流通中,把它贮藏起来,是更简便,更安全的。当然,无论商人以100镑购得棉花,再拿出去,是卖110镑,抑或是卖100镑,抑或仅卖50镑,无论如何,他的货币,总要画出了一个特别的新的运动,而与简单的商品流通(例如农人售卖谷物后,以所得的货币购买衣服)完全不同。但最先,我们必须研究G—W—G和W—G—W这两个循环在形态上互相区别的特征。潜伏在形态差别背后的内容差别,是会由此同时显露出来的。

我们且先看看这两种形态的相同点。

这两个循环,可分为同样两个对立的阶段,即W—G(卖)与G—W(买)。在每一个阶段中,有同样两个物质的要素(商品与货币),同样两个经济舞台上的人物(买者与卖者)互相对立。每一个循环,都是这两个对立的阶段之统一,在这两个场合,这个统一,都以三个契约当事人的出现为媒介。在这三个契约当事人中,一个仅卖,别一个仅买,第三个则又买又卖。

此二循环W—G—W与G—W—G互相区别的第一种事情是二对立流通阶段的次序恰好相反。简单的商品流通,以卖为始,以买为终,当作资本的货币的流通,则以买为始,以卖为终。在前一场合,以商品为运动的始点和终点,在后一场合则以货币。前一形态以货币为全过程的媒介;后一形态则以商品。

在W—G—W的流通中,货币结局要变成商品,商品则当作使用价值。货币是断然支出了。但在相反的G—W—G的形态中,买者支出货币,只是因为他要当作卖者,再把货币收入。他购买商品时,把货币投入流通中,想由同一商品的售卖,把货币取回。他叫货币走开,只是因为他怀着狡猾的企图,要把它再取回。所以,货币只是垫支(vorgeschossen)

在W—G—W形态中,同一枚货币换位二次。资者从买者处收受到它,再把它付给别一个卖者。全部过程,以受货币交商品为始,以交货币受商品为终。但在G—W—G形态中,换位二次的不是同一枚货币,只是同一件商品。买者从卖者处受到它,再把它交给别一个买者。在单纯的商品流通中,同一枚货币的二次换位,使这个货币断然由一人手中移转到他人手中。但在此,则同一件商品的二次换位,是使货币回到原出发点来。

货币回到原出发点的运动,与商品卖价高于买价的事情没有关系。这种事情,只会影响回来的货币总额的量。货币回来的现象,是在所买商品再卖出时,换言之,是在G—W—G循环完全画好时发生的。在此,我们才明白看见,货币充作资本的流通和货币只充作货币的流通,是有怎样的差别。

一种商品售卖所得的货币,因购买别一种商品,而再被夺去时,W—G—W的循环就完全终结了。虽有货币回到原出发点来,那也是由于过程的更新或反复。当我售卖一卡德谷物,换得三镑,并用这三镑购买衣服时,在我,这三镑是断然支出了。我和它们再没有关系了,它们是属于衣服商人了。假令我再卖一卡德谷物,货币会流回到我手上来,但这不是前一次交易的结果,只是它反复的结果。只要我再买,完成第二次交易,货币就会再离开我的,所以,在W—G—W流通中,货币的支出无关于货币的回来。但在G—W—G中,则货币的回来,已为货币支出的方法所限定了。没有这种回来,过程便要失败,便要中断,便要不完全,因为它将没有第二个阶段,没有终结的卖去补足买。

W—G—W循环,是从一个商品的极端出发,而以另外一个商品的极端为终结。后一商品,遂从流通退出而归于消费。消费,欲望的满足,总之,使用价值是它的最后目的。反之,G—W—G循环,则从货币的极端出发,复归到货币的极端。所以,促进的动机和规定的目的,只是交换价值。

在简单的商品流通中,两个极端,有相同的经济形态。它们都是商品,是价值量相等的商品。但它们是性质上有别的使用价值,如谷物与衣服。生产物的交换,或表现社会劳动的不同种物质的转换,在此,形成了运动的内容。G—W—G的流通则不然。一看,这种流通好像是无内容的,因为是同义反复的。它的两个极端,也有相同的经济形态。它们都是货币,不是在性质上有差别的使用价值(因货币是商品的转形姿态,在这个姿态上,商品所特有的使用价值已经消灭)。先以100镑交换棉花,再以这个棉花交换100镑,从而以货币交换货币,以同物交换同物,一看,好像是一种无目的而且是背理的活动 。一个货币额与别一个货币额,本来只能有量的差别。所以,G—W—G过程的内容,不是因为二极(皆为货币)在质上有差别,只是因为二极在量上有差别;最后从流通中取出的货币,会更多于原来垫支的货币。用100镑购得的棉花,拿去再卖,也许可以卖得£100+£10即£110。所以,这个过程的完全形态,是G—W—G'。在其中,G'=G+ΔG,那就是等于原来垫支的货币额加一个追加量。这个追加量,或原价值的超过额,我称之为剩余价值(Mehrwert, Surplus value)。原来垫支的价值,不仅没有在流通中受到一点损害,并且还曾经在流通中,变更了它的价值量,加进了一个剩余价值,增殖了。但使这个价值变为资本的,就是这个运动。

当然,在W—G—W内,二极(W与W如谷物与衣服),也可以是两个不等的价值量。农民可以超过价值来售卖谷物,也可以低过价值来购买衣服。他可以沾衣服商人的光。但这个流通形态内,这样的价值差别,纯粹是偶然的。就令二极(谷物与衣服)是等价的,这个过程也不像G—W—G过程一样,是无意义的。反之,我们宁可说,二者的等价是正常进行的条件。

为要买而卖的过程反复着、更新着。但这种反复与更新,是和过程本身一样,以过程外的最后目的——即消费,或某种欲望的满足——为限界。反之,在为要卖而买的过程中,开端与结末是同一的,即同是货币,同是交换价值。但即因此故,其运动为无限止。当然,G已变成G+ΔG,100镑已变成100镑+10镑。但单从质的方面考察,110镑和100镑是一样的,都是货币。即从量的方面考察,110镑也和100镑,同样是有限的价值额。如果这110镑当作货币用掉,这些货币便被抛弃它的任务,它就不再是资本了。又假如它从流通界退出,贮藏起来,哪怕贮藏到世界的末日,它也不会生出一个铜钱的利来。所以,如果问题是价值的增殖(Verwertung des Werts),则增加100镑价值的欲望,也就是增加110镑价值的欲望。因为,110镑和100镑,都是交换价值之有限的表现,从而有相同的任务,要由量的扩大,尽可能地变为绝对的富。不错的,原垫支的100镑的价值,暂时间可以和在流通中增加的10镑剩余价值区别,但这种区别迅即就会消灭。在过程终了时,100镑原价值和10镑剩余价值,不会分别放在两边。他所有的是一个110镑的价值,那和原来的100镑一样可以开始价值增殖的过程,货币一经到运动的终末即再为运动的开端 。所以每一个循环(为要卖而买的过程,即在其内完成)的终末,都成为一个新循环的开端。简单商品流通——为要买而卖——的最后目的,是在流通之外,即使用价值之取得,欲望之满足。反之,当作资本的货币的流通,则以自身为目的。价值的增殖,发生在这种不绝更新的运动内。所以,资本的运动是无限界的

货币所有者,当作这个运动的有意识的担当者,便成为资本家。他的人身,或者不如说,他的钱袋,是货币的出发点与复归点。流通之客观的内容——价值的增殖——是他的主观的目的;他,以资本家的资格,或当作有意志有意识的资本之人格化,是以抽象财富之递增的占有,为唯一促进活动的动机。使用价值,绝不是资本家的直接目的 。又,他的直接目的,也不是各个的利得,只是牟利行为的不息的运动 。绝对的致富冲动,热情的价值追求 ,是资本家和货币贮藏者共有的。但货币贮藏者只是发狂的资本家,资本家却是合理的货币贮藏者。价值之不息的增殖,是货币贮藏者所欲的,也是聪明的资本家所欲的,但前者是由流通界救出货币去完成这目的 ,后者则是反复把货币投入流通去完成这目的

商品价值在简单流通中采取的独立化形态(货币形态),仅仅是商品交换的媒介,是会在运动的结果上消灭的。反之,在G—W—G流通中,商品与货币二者,都只当作价值的不同的存在方法,货币是价值的一般的存在方法,商品则为特殊的(或者说是化装的)存在方法 。价值不断由一形态到他形态,不致在运动中消灭,并由此成为一个自动的主体。假若注意一下自行增殖的价值在循环中所交替采取的现象形态,我们将得到这样的命题;资本是货币;资本是商品 。但在事实上,价值在此成了过程的主体,在这过程中,价值会在货币形态与商品形态的不绝的转换中,自行把它的量变化,从原价值,生出剩余价值,从而使自身的价值增殖。它产生剩余价值的运动,即是它自身的运动;它的增殖,即是它自身的增殖。因此,它取得了一种玄妙的性质;那就是,因为它是价值,所以能产生价值。它会生儿子,至少,会生黄金的蛋。

在这样一个过程中,货币形态与商品形态,是时而为价值所采取,时而为价值所脱弃的。当作能动的主体之价值,既须在这种转换中保存它自身,扩大它自身,它自须有一个独立的形态,使自身的同一性得以确认。价值是要在货币形态上,才有这个形态的。所以,货币是每一个价值增殖过程(Verwertungsprozess)的出发点和终结点。它原来是100镑,现在是110镑。但货币在这里只是价值的一个形态,因为价值是有两个形态的。若不采取商品形态,货币也就不成为资本了。货币在此,不像在贮藏的场合一样,不是与商品相对敌的。资本家知道,无论商品是怎样不好看、不好闻,它总归在信仰上、在事实上是货币,是已行割礼的犹太人,是从货币造出更多货币的古怪的手段。

在简单的流通中,商品的价值,只是采取与使用价值相对立的独立的货币形态罢了,但在这里,它就突然成为过程中的能动的实体了。货币与商品,不过是这个实体的两种形态罢了。并且,在这里,价值不表示商品关系,它只表示自己对于自己的私的关系。当作原价值的它与当作剩余价值的它,自相区别,正如神父当作神子与原来的他自相区别一样。二者是同年龄的,实际二者还只是一个人格;因为原来垫支的100镑之化为资本,仅因有10镑的剩余价值。但它一经化成资本,生出子,并由子而父也生出之后,二者的区别就会再消灭。二者归为一,那就是110镑。

于是,价值成了在过程中的价值,成了在过程中的货币;那就是,成了资本。它从流通出来,再加入流通,它在流通中维持自己、增大自己,扩大后再从流通中归来。它是这样反复开始同样的循环 。G—G',货币产生货币。资本最初的解释者——重商主义派——就是用这句话来描写资本的。

当然为要卖而买的过程,详言之,为要贵卖而买的过程(G—W—G'),似乎只表现资本的一种,即商人资本(Kaufmanns kapital)。那是一种特别的形态。但产业资本(industrielle Kapital)也是货币,它会化成商品,并由商品的卖,再化为更多的货币。买之前卖之后发生在流通领域外部的行为,不会影响这个运动的形态。最后,就生息资本(Zinstragenden Kapital)说,也不过是把G—W—G'这个流通缩简表现而成为一个没有媒介的结果,即G—G'。在这个铭语中,货币等于更多的货币,价值是比它自身更大的价值。

所以,G—W—G'是资本的总公式。直接流通领域中出现的资本,实际就是把这个公式,当作总公式的。

II 资本总公式的矛盾

货币蛹化为资本的流通形态,和以上说明的关于商品性质,关于价值性质,关于货币性质,关于流通性质的法则,都是矛盾的。使这个形态,与简单商品流通区别的,是同样两个对立过程(卖与买)的相反的次序。请问,这个纯然形式上的区别,是怎样施行魔法似的变化这两个过程的性质呢?

并且,在互相交易的三个人间,这种颠倒,只对其中的一个人说才是存在的。当作资本家,我是从A购买商品,再把商品卖给B;若当作单纯的商品所有者,则我须先把商品卖给B,然后从A购买商品。这种区别,在A与B看是不存在的。他们只以商品买者或卖者的资格登场。我自己则每度皆以单纯货币所有者或商品所有者,买者或卖者的资格,和他们相对立。并且,在系列的二阶段中,我对于A只是买者,对于B只是卖者,对于A只是货币,对于B只是商品;我对于他们二人,都不是当作资本或资本家,或者说不是当作货币或商品以上的什么的代表,当作别的什么,可以在货币或商品的影响之外,发生别种影响。购买A的商品和售卖商品给B,对于我,形成了一个系列。但这二种行为间的联络,只对于我是存在的。A绝不关心我和B的交易,B也不关心我和A的交易。假令我向他们说明,这样颠倒一下,我就会取得什么特殊的任务,他们就会对我说,你把这个系列看错了;他们会对我说,这全部过程,不是由买开始,由卖终结,反之,乃是由卖开始,由买终结。究其实,我的第一种行为——买——从A的观点看便是卖;我的第二种行为——卖——从B的观点看便是买。不只如此。A与B还会说,这整个系列都是多余的,是一种骗术。A可以直接卖给B,B可以直接向A买。如此,这全部交易可缩短为普通商品流通领域内的一方的行为;从A的观点看单是卖,从B的观点看单是买。序列的颠倒,不够把我们驱出简单的商品流通领域。我们宁可看一看,这商品流通,有没有什么性质,可以使流通中的价值发生增殖作用,从而形成剩余价值。

我们在考察流通过程时,假设在这种形态上流通过程只表现为商品的交换。二商品所有者互相购买商品,而在支付日清偿相互货币请求权的差额时,情形就常常是这样的。在此,货币是充作计算货币,其目的,在使商品价值表现在它们的价格上,但非以物的形态与商品相对立。在所论为使用价值的限度内,很明白,交换当事人双方都有利益。双方都放弃对于自己不能当作使用价值的商品,而取得使用上需要的商品。这种利益也许还不是唯一的利益。卖葡萄酒而买谷物的A,比谷物栽培者B,也许可以在同一劳动时间内,生产更多的葡萄酒;同时谷物栽培者B,比葡萄酒酿者A,也许也可以在同一劳动时间内,生产更多的谷物。交换价值虽相等,但与无交换而必须各自生产谷物和葡萄酒的时候比较,这时候,A也许会有更多的谷物,B也许会有更多的葡萄酒。所以,从使用价值的方面来考察,或许可以说,“交换是对于双方皆有利得的交易” ,但从交换价值方面考察却不是这样。“一个有许多葡萄酒但没有谷物的人,和一个有许多谷物但没有葡萄酒的人交易。一个交换发生了,交换的一方,是价值50的小麦,他方是价值50的葡萄酒。这个交换,对于任何一方都没有交换价值的增殖,因为,交换前他们所有的价值,和他们由交换所得的价值是相等的” 。货币虽然加入而当作商品间的流通手段,从而使买与卖成为显然分离的行为,但不会引起任何的变化 。商品价值,在加入流通以前已表现在它们的价格上;从而,那是流通的前提,不是流通的结果

把一些事情,一些不是由简单商品流通的内在法则生出的事情置于度外,来抽象地考察,则在交换中,除一使用价值由另一使用价值去替换这一点不说外,我们所能够看见的是商品的一种变形,一种形态变化。同一的价值(即同量的对象化的社会劳动),在同一商品所有者手中,最初是表现为商品的姿态,然后转形为货币的姿态,最后再由货币转形为商品的姿态。这种形态变化,不包含价值量上的变化。商品价值在这个过程中受到的变化,是以它的货币形态上的变化为限。这个货币形态,最初是当作待售商品的价格。其次是当作一个已经在价格上表现的货币额,最后是当作一个等价商品的价格。这个形态变化,像五镑钞票换若干苏维令,若干半苏维令换若干先令一样,本身并不包含价值量的变化。所以,如商品流通只引起商品价值的形态变化,则在现象纯正的情形下,它也只引起等价物的交换。所以,虽不大了解价值为何物的庸俗经济学。在考察纯粹的流通现象时,也假定需要和供给相一致,假定它们的作用等于零。所以,从使用价值方面考察,交换双方当事人都有利得;但从交换价值方面考察,他们却都没有利得。在此,不如说;“在等一的地方,没有利得” 。当然,商品售卖时的价格可以和价值相差离,但这种差离只是商品交换法则被侵犯的表现 。在纯粹姿态下,商品交换是等价物的交换,不是价值增加的手段

在视商品流通为剩余价值源泉的各种尝试背后,还隐藏着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混同。譬如,康狄亚克(Condillac)说:“说我们在商品交换中,是以等价值交换等价值,是一个谬误。正好相反,双方当事人都是以较小的价值,交换较大价值。……倘我们真是交换恰好相等的价值,则对于当事人任何一方,也不会有利得。但双方都有利得,或都应有利得。何故呢?物的价值,仅存于该物对我们的欲望的关系上。同一量,对于甲为较大,对于乙可为较小;反之亦然……我们并不假定,拿我们自己消费所万不可缺少的东西去卖。……我们愿拿出对于我们无用的东西,来获取我们必要的东西,给予较少的东西,来获取较多的东西。……当交换物各在价值上与等额的金相等时,人们当然会认为,交换是以价值交换等价值。……但在我们的计算中,还有一点要加入。我们必须问,双方当事人不都是以过剩的物品,交换必要的物品么?” 在此,我们看见了,康狄亚克不仅把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搅在一处;且极幼稚地,假设在商品生产已甚发达的社会内,每一个生产者,会各自生产各自的生活资料,而以自身需要有余的部分,即过剩部分加入流通 。康狄亚克的议论,曾反复为近代经济学所提起。当他们研究商品交换的发展的形态,是否会生产剩余价值时,这个议论,是更为近代经济学所援引了。例如下述的主张。“商业增加生产物的价值;因为同一生产物,在消费者手中,比在生产者手中有更多的价值。严格地说,商业是一种生产活动。” 但人们对于商品,不会支付两次,一次为商品的使用价值,一次为商品的价值。商品的使用价值,对于买者,比对于卖者有更大的效用,那是不错的;但商品的货币形态;对于卖者,比对于买者也的确有更大的效用。不然,它为什么要卖呢?要这样,我们也可以说,当买者将商人的线袜化为货币时,严格地说他也是实行了一种“生产活动”了。

如果互相交换的,是交换价值相等,从而是互相等价的诸商品(或商品与货币),则很明白,从流通界取出的价值,不会比投入流通界的价值更大。不会有剩余价值在其中形成。不过,商品流通,在其纯粹形态上,虽以等价物的交换为条件,但实际的情形并不是纯粹的。所以,我们暂且假定有非等价物的交换。

在商品市场上,只有商品所有者与商品所有者相对立。他们互相影响的权力,也只是他们的商品的权力。商品之物质的差别,是交换之物质的动机,并使商品所有者互相依赖,因他们却没有自己所欲的对象物,都有别人所欲的对象物在手中。但除商品使用价值有物质的差别之外,商品之间只还有一种差别,即商品自然状态与其转化形态间的差别,或商品与货币间的差别。即因此故,在商品所有者间,仅有卖者(商品所有者)与买者(货币所有者)的差别。

假设因卖者有一种不能说明的特权,能以较高于价值10%的价格售卖商品,换言之,把价值100的东西,用110的价格售卖。在这场合,价格是在名义上提高了10%,卖者可以取得10的剩余价值。但在他卖过以后,他会变成买者。第三个商品所有者,现在成了卖者,他也有特权把商品售价提高10%。于是,我们的朋友,当作卖者赚得了10,当作买者,也吃亏了10 。通盘计算一切商品所有者,在互相售卖商品时,各把价格提高10%。这等于各自依价值售卖商品。商品价格的提高是名义上的、一般的。其结果,和商品价值改用银评计不用金评计的结果是一样的。商品的货币名称或价格是提高了,但它们的价值关系依然不变。

反过来,假设买者有特权能依商品价值以下的价格购买商品。不待说,买者也会变成卖者。甚至在他成为买者之前已经是卖者。所以,在他当作买者获利10%以前,他当作卖者已经损失10%了 。一切都照旧样。

所以,剩余价值的形成,从而货币的资本化,不能由卖者售卖的价格高于商品价值,或买者购买的价格低于商品价值的假定来说明

托伦斯上校(Torrens)曾说“在直接或间接的交换上,消费者为购买商品而给予的资本部分,会比生产所费者为大。消费者这样的能力和意向(!),构成有效需要” 。但像他那样导入不相干的考察,也不能使问题简单化。在流通中,生产者与消费者,只当作卖者与买者而互相对立。说生产者有剩余价值,是因为消费者以价值以上的价格付于商品,等于干脆地说,商品所有者,以卖者的资格,有贵卖的特权。卖者曾自己生产商品,或是代表商品生产者;买者也曾生产由其货币代表的商品,或是代表那种商品生产者,所以,那是生产者与生产者相对立。使他们互相区别的唯一事情是:其一买,其他卖。所以,虽然假设商品所有者,得以生产者的资格,以价值以上的价格售卖商品,或以消费者的价格,以价值以上的价格付给商品,我们仍然不能说明剩余价值的起源

认剩余价值出于名义上的价格提高,或认剩余价值出于卖者有贵卖商品的特权,乃是一种幻想。所以,这种幻想的贯彻者,乃假设有一个只买不卖的阶级,那就是只消费不生产的阶级。从我们以上的观点看,换言之,从简单流通的观点看,这一阶级的存在还是不能说明的。但我们且抢前一步,假定有这样一个阶级。这一个阶级继续用来购买的货币,必须不经交换,无代价,由一种权力或强力继续从商品所有者那里取来。抬高价格,把商品卖给这个阶级,实际不过是把已经送给他们的货币瞒着取回一部分来” 。小亚细亚诸市每年付给古罗马的钱贡,就是这样支付的。罗马人用这种货币,向小亚细亚人以非常贵的价格购买商品。小亚细亚人欺骗罗马人,而在贸易进行中,从征服者处收回钱贡的一部分。但被欺骗的,实际还是小亚细亚人。他们的商品,依旧是用他们自己的货币支付的。那不是致富的方法,也不是形成剩余价值的方法。

所以,我们还是留在售卖者也是购买者,购买者也是售卖者的商品交换范围内。我们的困难,也许是出于这一点。即,我们是把人物,视为人格化的范畴,不视为个人。

商品所有者A,可以是极狡猾的,他的同伴B或C都上他的当,但BC却很忠厚,不稍存报复的意思。假设A卖原值40镑的葡萄酒给B,而在交换中,得回价值50镑的谷物。A把他的40镑化成50镑,从更少的货币,造出更多的货币,把商品转化为资本。但我们且更进一步考察。在交换之前,我们在A手中,有值40镑的葡萄酒,在B手中,有值50镑的谷物,总价值为90镑。在交换之后,总价值仍为90镑。流通的价值,不曾增加一个原子;变更了的不过是A与B间的分配。一方是剩余价值,他方便是不足价值(Minderwert),一方是加,他方是减。假令A不实行表面的交换形式,却直接从B处偷得10镑,这种变化同样会发生。流通的价值之总和,不能由分配上的变化增加一点点,好比犹太人虽然把安女皇时代的一个铜钱当作一个金币卖,但国内的贵金属量,仍无丝毫增加。一国资本阶级全体,不能从他们自己全体取不当的利得

无论怎样转弯折角,也不能把结果改变。假令互相交换的是等价物,那不会发生剩余价值;假令互相交换的不是等价物,那也不会发生剩余价值 。流通或商品交换,不创造任何价值

读者可以明白了,为什么在分析资本的基本形态(即决定近代社会经济组织的资本形态)时,我们在先全然不考虑习见的与所谓洪水期前的资本形态——即商业资本与高利贷资本。

G—W—G'形态(为要贵卖而买的形态)最纯粹地,表现在真正的商业资本上。这全部运动,是发生在流通领域之内的。但从流通本身,既不能说明货币的资本化,也不能说明剩余价值的形成,所以,在等价物互相交换的限度内,商业资本也不能成立 。于是,商业资本的发生,就只有依据这个事实才能说明,那就是寄生在贩卖的商品生产者和购买的商品生产者间的商人,占了双重的便宜。佛兰克林也就在这意义上说,“战争是劫掠。商业是欺诈” 。不由商品生产者的欺诈,说明商业资本的增殖,我们就必须以一长列的中间阶段夹在中间了。在此:我们既只以商品流通与其单纯要素为前提,所以这些中间阶段,还是完全不存在的。

以上关于商业资本所说的话,用到高利贷资本上来尤为切合。在商业资本上,二极(即加入市场的货币和从市场取出的更多的货币),至少还有卖买为媒介,换言之,有流通的运动为媒介。就高利贷资本说,则G—W—G'这一形态就缩短为没有媒介的二极了。即G—G',货币与更多的货币相交换。这个形态是和货币的性质矛盾的;从商品交换的观点看,还是不能说明。所以,亚里斯多德说,“货殖(Chrematistik)是二重的,一方面属于商业,他方面属于家计。后者是必要的,可以赞赏的;前者以流通为基础,很有被指责的理由(因为它不是以自然为基础,是以互相欺诈为基础)。在这情形下,高利贷会被人憎厌,乃是当然的。在高利贷业上,货币本身成了营利的源泉。不被用在原来的目的上了。货币是为便利商品交换而成立的,利息却是从货币造出更多的货币。它的名称(τοοζ)利子与生息,就是这样发生的。所生者与生者相似。利息是货币生出来的货币。在一切营利方法中,高利贷是最与自然相反的”

在我们研究的进行中,我们将会发觉,生息资本和商业资本一样是派生的形态,同时又会了解,为什么它们会在历史上,比近代资本的基本形态出现得更早。

上面讲过,剩余价值不能由流通生出来。在它的形成过程中,必须有某种不能在流通内看见的东西,发生在流通的背后 。剩余价值还能从流通之外发生吗?流通是商品所有者相互关系的总和。在流通之外,商品所有者仅和他自己的商品有关系。若所论为价值,这关系不过是商品包含着他自己劳动的一定量,那是依照一定的社会法则计量的。这劳动量表现为商品的价值量;价值量是用计算货币表示的,所以这劳动量也由价格表示,比方说,由10镑的价格表示。但他的劳动既表现为它自身的价值,便不能同时又表现为自身价值以上的剩余,既表现为10镑,便不能同时又表现为11镑,换言之,不能同时表现为比自身更大的价值量。商品所有者能由自己的劳动形成价值,但不能由此形成增殖的价值。他可以把商品的价值提高,但提高的方法,是由新的劳动,把新的价值附加到已有的价值中去。例如,从皮革制造皮鞋。相同的材料,现在因为包含着更多的劳动量,所以有更多的价值了。皮鞋比皮革有更多的价值,但皮革的价值还是和先前一样,它不曾增殖它自身,不曾在皮鞋的制造中生出剩余价值。所以,在流通领域外,商品所有者尚未与其他商品所有者接触,所以也不能使价值增殖,从而,不能使货币或商品化为资本。

所以,资本没有由流通发生的可能,但也同样没有离开流通而发生的可能。它必须在流通中发生,但又不在流通中发生。

这样,一个二重的结果产生了。

货币的资本化,必须根据商品交换内在的法则来说明,从而,必须以等价物的交换为出发点 。当作资本家幼虫(Kapitalistenraupe)的货币所有者,必须依价值购买商品,也必须依价值售卖商品,但在过程的终末,他取出的价值,又不能不比当初投入的价值更大。他由幼虫变为蝴蝶的发展,必须在流通领域中进行,又必须不在流通领域中进行。这就是问题的条件。“这里是罗得岛,就在这里舞蹈罢!”

III 劳动力的买和卖

转形为资本的货币的价值变化,不能发生在货币本身。当作购买手段和支付手段,它不过实现它所购买或所支付的商品的价格。它,在它自己的形态上,不过是凝固的不变的价值量 。同样,这种变化也不能发生在流通的第二种行为(即商品的再卖)上;因为,这种行为不过使商品从自然形态;复转化为货币形态。所以,这种变化必须发生在第一种行为(G—W)所购买的商品上。但又不是发生在这种商品的价值上。因互相交换的是等价物;商品是依照价值支付的。所以,这种变化只能发生在商品的使用价值上,换言之,发生在商品的使用上。因为要从一种商品的使用上生出价值来,货币所有者必须在流通领域之内、在市场上发现一种商品,其使用价值有一种特别的性质,可以成为价值的源泉。那就是,发现一种商品,其现实的使用将成为劳动的体化,从而成为价值创造。货币所有者就在市场上发现了这样特别的一种商品。那就是劳动能力(Arbeitsvermögen)或劳动力(Arbeitskraft)。

我们所谓劳动力或劳动能力,是指肉体力和精神力的总体,它存在于人的身体中,存在于活的人格中,其发动通常会生产某种使用价值。

但货币所有者,要在市场上,发现当作商品的劳动力,必须具备种种的条件。第一,商品交换只能包含从商品本身性质发生的从属关系。在这个假定下,劳动力在市场上表现为商品,是因为(且以此为限)它的所有者(有劳动力的人),把它当作商品来让渡或出卖。但他要把它当作商品来卖,他必须能够处分它,必须成为劳动力的自由的所有者,换言之,成为人格的自由的所有者 。他和货币所有者相遇在市场上,必须彼此以平等的商品所有者的资格发生关系,不过一个当作买者,一个当作卖者。所以,他们在法律上必须是互相平等的人格。并且,这种关系如要继续,劳动力所有者还只应以一定期间出卖劳动力;因为要是一次卖尽,即等于出卖自己,等于从自由人变为奴隶,从商品所有者变为商品。他,当作一个人,必须不断地把自己的劳动力看作是自己的所有物,是自己的商品。这样,他只能在一定时间内任买者支配使用。且必须如此,让渡劳动力才不致放弃劳动力的所有权

货币所有者要在市场上,遇到当作商品出卖的劳动力,其第二个必要条件,是:劳动力的所有者,不能出卖本人劳动所依以实现的商品,却只能把那只存于他本人活身体上的劳动力,直接当作商品来卖。

一个人要能售卖劳动力以外的商品,他自然还须有生产手段。那就是原料,劳动器具等等。没有皮革,他造不出皮鞋。此外,他还须有生活资料。那就是“未来派的音乐家”也不能拿未来的生产物,或未完全生产出来的使用价值生活。人类自第一日出现在地球舞台上以来,一直到现今,每一日都不能不在生产以前,且在生产之际,有所消费。生产物如果是当作商品生产的,它就不能不等到生产以后售卖,且须等到售卖以后,才能满足生产者的欲望。所以,在生产时间之外,更须加上售卖所必要的时间。

所以,货币所有者要使货币化为资本,他必须在商品市场上,遇到自由的劳动者。这所谓自由,有二种意义。第一,他必须当作自由的人,可以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自己的商品。第二,他没有别种可以卖的商品,那就是实现劳动力所必要的一切东西,他是自由得一无所有。

为什么自由劳动者,会在流通领域中和货币所有者遇见呢。这是货币所有者所不关心的问题。他是把劳动市场看作商品市场的一个特殊部门。在这里,这个问题也是我们所不关心的。货币所有者在实行上固执着这个事实;我们在理论上固执着这个事实。但有一点是明白的。自然界未曾在一方面生产货币所有者或商品所有者,在他方面生产只有劳动力的人。这种关系不是自然史上的关系,也不是一切历史时代共有的社会关系。那分明是既往历史发展的结果,是多次经济革命,全系列古代社会生产组织灭亡所得的产物。

又,我们以上考察的各种经济范畴,也全皆带有历史的痕迹。生产物之商品的存在,必须具备一定的历史条件。生产物要变成商品,其生产应该不是为生产者自己生产直接的生活资料。若我们进一步探究,在什么情形下,生产物会全部(至少是大部分)变成商品,我们就会发觉,那是以一种极特别的生产方法,即以资本主义生产方法(kapitalistischen Produktionsweise)为基础的,但这种研究是和商品的分析无关系的。一个社会,虽其所产物品大部分是直接为生产者自己的需要而不变成商品,其社会生产过程,也还没有完全受到交换价值的支配,但在其内仍得有商品生产与商品流通。当然,生产物之商品的表现,是以社会分工的发展程度足以使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分裂为必要条件的。那种分裂,是由直接的物物交换开端。不过这样的分工发展程度,为历史上许多种经济社会组织所共有。

再考察货币。货币的存在,以商品交换已达到一定高度为前提。货币或当作商品等价,或当作流通手段,或当作支付手段,或当作贮藏货币,或当作世界货币。特殊的货币形态,将因它这种或那种机能的范围不同或相对势力不等,而指示出社会生产过程的相异发展阶段。但经验告诉我们,要形成这种货币形态,商品流通的比较低级的发展已经很够。至于资本,却不是这样。它的历史的存在条件,单有商品流通货币流通还是不够的。资本仅能在那种地方存在,在那里,生产手段和生活资料的所有者,在市场上与售卖劳动力的自由劳动者相遇。这一个历史的条件,包含一个世界史。所以,资本,从它初出现的时候起,便在社会的生产过程上划了一个时期

现在,我们必须更精密地考察这种特别的商品——劳动力。像别的一切商品一样,它也有它的价值 。但它的价值是怎样决定的呢?

劳动力的价值,像其他各种商品的价值一样,是由生产这种特别物品,从而再生产这种特别物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的。如果劳动力有价值,它所代表的,便是实现于其中的一定量的社会平均劳动。但劳动力是附属在活的人身上的。故其生产,也以个人的存在为前提。假定个人是存在的,劳动力的生产便是他自身的再生产或维持。一个活的人要维持他自身,是不能不有一定量的生活资料的。所以,生产劳动力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可还原为生产这种生活资料所必要的劳动时间,换言之,劳动力的价值即是维持劳动力所有者所必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但劳动力仅由运用而实现,它是实现在劳动之内的。在劳动力的实现——劳动——中,有一定量的人类筋肉、神经、大脑等等要被支出,故必须再补充。支出的增加,使收入的增加成为必要。 劳动力的所有者今日工作了,他必须在明日,以同一的能力条件健康条件,复演同一的过程。所以,他的生活资料量,应能在正常的生活状态下,把他当作劳动的个人予以充分的维持。自然的欲望,如营养,如衣服,如燃料,如住宅,随一国的气候和别的自然状况而异。所谓必要欲望的范围,又和满足欲望的方法一样,是历史的产物,从而,有一大部分依存于国家的文化程度,尤其是依存于自由劳动者阶级所养成的习惯与生活要求 。所以,劳动力的价值的决定,和别的商品不同;在这种价值的决定上,含有一个历史的道德的要素。不过,在一定的国度,在一定的时期,必要生活资料的平均范围总是一定的。

劳动力所有者,皆有一日会死。假如他必须继续不断地在市场上出现(这是货币不绝化为资本的条件),则劳动力的出卖者,也不能不“像每一种活的个体一样,由生殖” 维持他自己。由消耗死亡而从市场取去的劳动力,至少,要由等数的新劳动力不断地予以补充。所以,生产劳动力所必要的生活数据的总和,必须包含补充员——劳动者的儿女——的生活资料。要这样,这一种特别的商品所有者才不致在商品市场上消灭。

因要修改一般的人的本性,使其在某劳动部门获得熟练与技巧,从而变成发展的特殊的劳动力,一定的教育或训练,无论如何是必要的。因此,不能不费去某量的商品等价物。教育费之多寡,视劳动力的性质如何复杂而异。就普通劳动力说,这种修养费是极小极小的,但总归要算在劳动力生产所支出的价值的范围内。

劳动力的价值,得还原为一定额生活数据的价值。所以,劳动力的价值,与这种生活资料的价值,或生产这个生活资料所必要的劳动量,同其变化。

生活资料的一部分,例如营养料、燃料等等,因每日有新的消耗,故每日须有新的补充。别一些生活资料,例如衣服家具等等,可以经用一个较长的时期,故也仅须在较长的时期内补充。有一些商品,是每日要购买或支付的;有一些商品,是每星期要购买或支付的;还有一些商品,是每季要购买或支付的等等。但无论这种支出的总和,是怎样在一年内配分,它总归要由每日的平均收入来应付。假设生产劳动力每日需要的商品量=A,每星期需要一次的商品量=B,每季需要一次的商品量=C等等,则每日平均=(365A+52B+4C+USW)/365。假设生产劳动力平均每日所需的商品量,包含六小时的社会劳动,则每日有半日社会平均劳动实现在劳动力之内;换言之,劳动力每日的生产,必须有半日社会平均劳动。劳动力每日生产所必要的劳动量,形成一日劳动力的价值,或每日再生产的劳动力的价值。若半日社会平均劳动表现三先令或一台娄尔的金额,一台娄尔便是与一日劳动力价值相应的价格。假如劳动力所有者每日依照一台娄尔的价格,拿它出卖,它的售卖价格,使等于它的价值。依照我们的假设,专心要以货币化为资本的货币所有者,也支付这个价值。

人(劳动力的担当者)每日要更新他的生活过程。每日皆须有一定额商品的供给。从生理方面说,他必须有这样多的生活资料。构成劳动力价值的最终限界或最低限界的,便是此额商品或生活资料的价值。假令劳动力的价格降到这最低限度以下,那也就是降到它的价值以下。在这场合,劳动力只能在萎缩的形态下去维持和发育,但每种商品的价值,都是由生产品质正常的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决定的。

劳动力价值的这种决定方法,乃由于事物的自然。认这种决定方法为粗暴,像洛西(Rossi)一样感叹,乃是一种极廉价的感伤主义。洛西曾叹说:“考察能力时,把劳动在生产过程中所需的生活资料置于度外,实等于考察一个幻影。我们说劳动或劳动能力时,我们是兼指劳动者和生活资料,兼指劳动者和劳动工资。” 但说劳动能力不是说劳动,正如说消化能力不是说消化一样。在消化过程上,除须有健全的胃以外,谁也知道,还须有别的东西。每一个人说到劳动能力,都不会把维持劳动者生存所必要的生活资料置于度外。这种生活资料的价值,即表现为劳动力的价值。若劳动力不卖出去,它对于劳动者便无用处。如是,劳动力将会看到一种残酷的自然的必然。即,他的劳动能力的生产,必须有一定量的生活资料,其再生产,又须不绝有这种生活资料的新的供给。如是,他将和西思蒙第(Sismondi)一样发现:“劳动能力不出卖……即等于零。”

这一种特别商品——劳动力——的特殊性质告诉我们,它的使用价值,不与买者卖者间契约的缔结同时实际转到买者手中。它的价值,像别的商品的价值一样,在加入流通以前就决定了(因为,劳动力的生产,也曾经支出一定量的社会劳动);但它的使用价值,却是由以后的力的运用才成立的。所以,力的让渡与其现实的运用(那就是劳动力的使用价值的存在)可以在时间上互相分离。有一些商品,它的使用价值由售卖而起的形式上的让渡,得与其现实的交给购买者的转移在时间上分离开。就这一些商品说,购买者的货币通常是当作支付手段。 在资本主义生产方法支配的国家,劳动力通常须依照购买契约,运用到一定期间(例如每星期末)方才有给付。所以,在一切场合,都是劳动者把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垫支给资本家,劳动者在受到劳动力价格的给付以前,已把劳动力让给买者消费了。所以,在一切场合,都是劳动者以信用给资本家。这种信用绝不是妄想的,资本家破产时,工人应领而未领的工资就往往会损失。 但这不过是偶然的证明。还有一系列较永远的结果可作证明

但无论货币是当作购买手段抑或是当作支付手段,商品交换的性质,都不会稍有变更。劳动力的价格已由契约确定,不过它像房屋的租价一样,必须到以后才实现。劳动力是售卖了,不过它的代价必须到以后才支付。因此,为使这关系能有更纯粹的理解起见,我们顶好假定劳动力所有者,在售卖劳动力时,同时即得其约定价格。

现在我们知道,这种特别商品(劳动力)所有者从货币所有者那里受到的价值,是怎样决定的。货币所有者在交换中取得的使用价值,表现在劳动力的现实的应用或其消费过程上。这过程所必须的一切物品,例如原料等等,货币所有者已在商品市场上购得了,并已付以充分的价格了。劳动力的消费过程,即是商品和剩余价值的生产过程。劳动力的消费,像其他各种商品的消费一样,是在市场或流通领域之外遂行的。我们且离开这任一事情都在众目昭彰的情形下进行的喧哗地带,同货币所有者和劳动力所有者,到静悄悄的生产场所去。那里大门上挂着“非公莫入”的牌子。在那里,不仅可以看见资本是怎样生产,而且可以看见资本是怎样被生产。货殖术(Plusmacherei)的秘密,结局是会暴露出来的。

劳动力的买卖,是在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内进行的。这个领域,实际是天赋人权之真正的乐园。在那里行使支配的,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Bentham)。自由!因为这种商品(如劳动力)的买者和卖者,都只听命于自由意志。他们是以自由人、权利平等者的资格订结契约的。契约是一种最后结果,他们的意志,即在此取得共同的合法的表现。平等!因为他们彼此皆以商品所有者资格发生关系,以等价物交换等价物。所有权!因为他们都是处分自己所有的东西。边沁!因为双方都只顾自己的利益。使他们联合并发生关系的唯一的力,是他们自己的利益,他们的特殊利益,他们的私利。每一个人都只顾自己不顾别人。但就因此,每一个人即按照事物之预定的调和,或按照全知的神的指导,为相互的利益,为共同的福利,为全体的利益而工作。

庸俗自由贸易论者,曾在单纯流通或商品交换的领域,借取观念、概念和标准,来判断资本和工资劳动的社会。我们离开这个领域,似乎就可以看到剧中人的形相的改变了。原来的货币所有者,现今变成了资本家,他昂首走在前头;劳动力所有者,则变成他的劳动者,跟在他后头。一个是笑眯眯,雄赳赳,专心于事业;一个却畏缩不前,好像是把自己的皮运到市场去,没有什么期待,只期待着被刮似的。 OE9A1vyfYTf4UKWvTaFEWbkdaCz1Ze8BtIyYwv/LFSRBZ95AEkFh5igI04hI1Re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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