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2月12日,中共四川省委制定《关于扩大企业权利,加快生产建设步伐的试点意见》,提出要使企业拥有利润提取权、扩大再生产权、联合经营权、外汇分成权、灵活使用奖金权。
1979年2月23日,国务院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设立林业部,主管全国林业建设事业。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实行分级管理;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全部实行企业管理;建立育林基金制度。
1979年2月23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农垦总局《关于农垦企业实行财务包干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指出,1979—1985年,国家对农垦企业总的原则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亏损不补,有利润自己发展生产,资金不足可以贷款的财务包干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