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新修订的地方组织法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纳入地方政府职权范围,确立为地方政府基本职责,是党和国家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从理论到实践再到制度化的探索。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出以来,于2017年写入党章、2019年确立为我国国家制度的显著优势之一、2020年纳入“十四五”规划、2021年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确认为新时代民族工作的主线。另外,2018年“中华民族”被写进宪法。这一过程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于新时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战略规划和顶层设计,通过宪法、党章和党的会议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上升为党和国家的意志。但如何以及由谁来落实和贯彻有关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宪法价值理念、战略规划和顶层设计,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2022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新修订的地方组织法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等增列为地方政府的职责。地方组织法是地位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律,是我国地方政府职权和职责方面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通过法定形式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确立为地方政府基本职能职责,既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从党和国家的意志转化为地方政府职责的制度化探索与实践,又是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及各民族对“中华民族一家亲”实践吁求的法治回应 ,还意味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进入深入推进和具体操作阶段,意义重大。
第一,通过法定形式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确立为地方政府基本职责,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国家治理现代化能否实现,不仅受到制度等外部因素的制约,也受到中华民族共同体凝聚力、国内民族关系等隐性因素的深刻影响 。当前,国家治理面临的环境复杂多变,国际国内的不确定因素增加。国内方面,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局起步的关键时期”,利益多元化、社会分层分化、资源分散化、思想观念差异化以及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是这一时期的典型特征。此外,民生保障还存在短板、社会治理仍有弱项、生态环保任重道远、民族问题复杂敏感、分裂势力依然存在。这些问题如得不到有效解决,必然会制约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国际方面,国际竞争日趋激烈、大国战略博弈、全球化与逆全球化并存、总体和平与局部战争等现状使我国发展的国际环境呈现更多复杂性和不确定性。面对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环境,不仅需要以中华民族蕴含的认同观念和共有精神家园来凝聚人心,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强大的精神支持和社会基础;还需要通过铸牢蕴含中华文化认同教育和承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激发和形塑国家治理现代化所需的智慧力量和行为规范 。
第二,通过法定形式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确立为地方政府基本职责,有助于顶层设计有效转化为实践行动。依法行政和治理是政府运行的基本原则,也是现代民主和法治社会对政府的基本要求。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应依据地方组织法赋予的有关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权力和职责,充分落实宪法和地方组织法中关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价值理念和要求,在本行政区域内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从而确保党和国家的战略规划和顶层设计转化为地方政府的实践行动,通过地方政府的有效运行推动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全面铸牢。
第三,通过法定形式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确立为地方政府基本职责,有助于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地方政府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此次地方组织法的修订,涉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条款共4处,其中第十一条第十四项和第七十三条第九项分别在原有职权基础上赋予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职权,意味着地方政府必须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全面融入地方政府决策、执行、评估等各个环节以及经济、社会、公共服务、文化和环境保护各个方面。
政府职责问题是解决国家和政府“该做什么”和“不该做什么”的问题,包含两个方面的具体内涵:一是社会方面要求政府在理论、价值等层面理解“应当做什么”的问题;二是一个特定的政府在操作的层面上“要做什么”和“在做什么”的问题 。关于政府职责范围,形成了诸多学术流派。古典自由主义主张“最小的政府才是最好的政府”,政府在经济社会中应扮演“守夜人”的角色;凯恩斯主义主张政府应通过增加公共投资、提供福利来调节经济社会运行;福利国家理论在凯恩斯主义基础上主张建立“大政府”;新公共管理理论主张政府应发挥掌舵的职责,而不是划桨;新公共服务理论则认为政府的职责是服务,而不是划桨。在世界各国的政治实践中,各个国家在不同时期以不同的政府职责理论为指导,虽然其政府职责范围各不相同,但政府的职责随着社会需求和时代背景的变化,处于不断扩张中。政府职责的扩张是一种世界现象,也是一种历史的必然,这种扩张一方面反映了政府对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的重视和关切,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人们对政府职能的再认识 。
西方国家地方政府职责的特征主要表现为:一是地方政府倾向于直接提供产品和服务,大多实行地方自治体制且“职能分工”。如在美国,联邦政府的绝大部分行政力量致力于国防和转移支付职能。二是政府工作随政府职能的变化而变化,从教育到国防,提供产品和服务需要敏锐的专门技能,行政人员需努力发展最好的技术。三是在经济事务各方面,政府不承担主要职责,其工作内容以提供相应服务为主。这些国家的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地方政府,在承担职能方面,是以形成当地良好的、安定的社会秩序为基本目标的。
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除体制上的制约因素导致地方政府的活动能力不足和资源匮乏外,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水平的落后,使地方政府面对的社会需求也同发达国家地方政府极为不同。就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而言,地方政府职能呈现出如下特点:一是优先健全防御职能,保障居民的生存需要;二是注重为经济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三是尽可能地把部分公共事务转为私人事务移交给企业部门,或转为社会事务移交给社团部门,或在地方政府的监督下允许企业、社团分担,地方政府仅承担市场、社会不愿做、做不好的相关公共事务;四是地方政府职能呈现规范化、法治化趋向;五是地方政府受制于中央政府,甚至存在中央政府替代地方政府的现象。
由前文(第二章第一节)可知,我国地方政府在经济发展、公共服务、社会治理、文化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承担和履行着以下5种具体职能:一是经济发展。这一职能主要是指地方政府立足资源禀赋、发展条件、比较优势等实际,不断增强资源汲取利用能力、市场创新发展能力,优化营商环境,进而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促进共同富裕。二是公共服务。公共服务是政府的职责所在和内在属性,有效供给公共服务、让各族群众都能享受到大致均等的公共服务是地方政府基本职能职责的体现。地方政府公共服务供给能力既包括地方政府用于公共服务领域的财政投入,还包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程度。三是社会治理。主要是指以地方政府为主的多元治理主体,依据宪法和法律法规调节社会关系,规范和管理社会事务、社会组织和社会生活,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过程。四是文化建设。地方政府文化建设职能主要包括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增强文化创造活力、大力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优秀文化、增强文化自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方面需求等。五是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是指地方政府通过各种手段动员、协调相关主体参与环境保护、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体而言,地方政府在生态环境保护中承担着投入者、裁判者和监督者的角色。
如前所述,地方政府能力与地方政府的权力、职能及其特殊性直接相关,准确认识和把握地方政府的权力、职能及其特殊性,有助于准确、合理、科学阐释和界定地方政府能力的内涵及外延。第一,地方政府权力往往决定地方政府能力,即有多大的政府权力就会有相应的政府能力,二者密切相关。政府权力是构成政府能力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如果政府没有获得相应的法定权力,就意味着政府无法履行职能和职责,作用也得不到发挥,这其实就是政府能力缺失或不足的表现。政府能力往往受制于政府拥有的公共权力。因此,拥有公共权力越大的政府,能够支配的资源就会越多,发挥政府作用和功能的空间就越大,相应地政府能力也会越强。第二,政府能力总是同履行、实现一定职能的政府行为联系在一起的。一是有能力的政府才能有效履行职能和职责,政府能力是政府履行职能的条件和保证。因此,政府目标能否达成以及政府职能能够实现到什么程度直接受政府能力的制约和影响,因此,没有能力的政府是不能履行和实现其承担的职能的。二是政府能力是政府在履行职能时的一种外显行为,评价、判断政府的能力往往是在政府履行其法定职责和完成行政任务中进行的。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讲,离开政府职责谈论政府能力是比较空泛和抽象的,所谓政府能力就是履行、实现政府职责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