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是指对待个体或事情没有任何偏袒,处理事情时合乎情理,参与到某项工作任务中的每个人都能够按照自身的付出得到应有的回报。然而,如果出现某个个体付出了很多,却获得了较少回报;或者某个个体付出了很少,却得到了很多回报,就会导致不公平现象出现。从主观与客观两种因素来看,公平可以有两种定义:一种是客观公平,是指资源在分配过程中或者分配结束后产生的公平;另一种是主观公平,是指个体在评价自身的付出与收获时产生的公平。总而言之,公平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也是一种主观认知。对于客观存在的公平更多的是通过一些客观的经济指标来衡量,如基尼系数或恩格尔系数等,这些都可以表征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存在的公平程度;主观认知的公平是学者研究的公平感知,是指个体或社会群体等主体通过一定的标准进行对比、分析,最终评价出公平与否的心理过程。公平感知也属于心理学范畴,是一种内心的活动,主要表征了人们对各种利益团体或各级组织的评价感受(肖云忠等,2016)。
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在研究组织公平感知时,将影响公平感知的变量分为三类:一是针对结果,是指自己的收入结果、晋升结果、工作结果、奖励结果;二是针对组织,是指组织成员的价值观与组织文化的价值观是否相符;三是针对绩效,是指组织公平划分为各个不同维度对绩效的影响。
公平实际上来源于现实生活,它的本质属于事实,而个体内在的公平感知则是由此产生的具体的、具有启发式的感知表现。Lind(2001)提出,个体在对公平的高低水平进行评判时,通常会根据现实情况产生的主观感受进行,这样可以避免个体对事物的认知差异性。值得一提的是,尽管学者对公平感知的理解存在分歧,但从以上可以看出,公平感知概念至少包含以下几点:①公平感知是一个独立的概念,也是全球化背景下社会发展的平等理想目标;②公平感知的目标是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福利,促进社会包容、实现公正平等,以促进人类共同发展;③公平感知是一种试图影响过程的动态努力,强调人们在生活各方面的主观性;④公平感知是一个多维度、多层面的概念,涵盖分配、程序、人际与信息等方面的公平。
根据收入的相关理论,收入可以根据来源细分为四类,分别是工资来源的收入、自主经营来源的收入、转移来源的收入、财产来源的收入。为了深入研究收入的内部结构,将收入看作由不同类型收入组成的集合体。其中,工资来源的收入主要是指劳动者从事具有长期稳定收入的工作而获得的劳动报酬;自主经营来源的收入主要是指劳动者通常以家庭为经营单位,经过生产与管理具有自主性质的劳动活动而获得的报酬;转移来源的收入不是劳动者通过劳动得到的劳动报酬,而是通过政府的转移支付方式或他人赠予的方式得到的收入;财产来源的收入主要是指资产所有者会向其他组织提供一些资金,或者向这些组织提供一些非资产类的有形物,其中产生的作为回报的收入。为提高农牧民的收入,一方面,拓宽这些不同来源的收入渠道都是为农牧民增收开辟的新路径;另一方面,需要探究影响农牧民收入的因素。实际上,地区的经济增长是可以带来涓滴效应的,某一地区的经济发达既能够直接惠及居民的收入增长,也会减少贫困(Aghion and Bolton,1997)。由于收入的内部结构具有不同性质,地区经济结构的差异性也会对居民收入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Chenery et al.,1986;李克强,1991)。对于农牧民的收入增加问题,主要体现在农业产业的收入提升方面,而农业产业的产出实际上是农业各个生产要素投入的相关函数(Douglas,1976)。在这里提到的农业生产要素主要是指劳动、资本、土地与技术,其中农业劳动实际上就是生计行为的一种外在表现。另外,资本禀赋、土地或者技术创新等也是提升农牧民收入的途径,然而对于青海来讲,劳动与资本尤为重要,因为经济欠发达的青海主要以牧业为主,相比较而言,土地与技术对于农牧民的增收起到的作用并不明显。此外,农产品和畜牧产品的价格与贸易量也会对农牧民的收入造成一定影响(蔡昉、王德文,2005;林毅夫等,1998;林毅夫,2003)。
20世纪80年代,中国乡镇企业的发展对农民收入增长起到了重要作用(林毅夫等,1998;张车伟、王德文,2004),在浙江等沿海地区,以农村产业集群为代表的农村工业化萌芽和发展带来了农民的收入增长(Ruan and Zhang,2009)。另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朱农,2005;林毅夫等,1998;McMillan et al.,1988;Lin,1992)、土地产权制度等农村体制的变革对农民收入的影响也是直接的。中国金融发展、教育(Schultz,1964)、健康人力资本(刘国恩等,2004)等对农民收入也造成一定影响。然而,近年来在学术界,学者在研究过程中发现农牧民的收入问题更多地与其就业问题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蔡昉、王德文,2005)。仅仅依靠农业产业的发展,很难给农业收入带来决定性的改变,也无法为从事农业的劳动力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David and Otsuka,1994;张车伟、王德文,2004)。农业方面的收入对农牧民的增收已不再起主导作用,而非农业方面的收入反而逐渐成为推动农牧民收入增加至关重要的因素(钟甫宁、何军,2007;蔡昉、王德文,2005)。对于农村而言,劳动力的转移逐渐成为农村劳动力取得非农就业机会最普遍的方式(De Brauw etal.,2002;钟甫宁、何军,2007),因此需要依靠劳动力市场的调节(Johnson,1953;Gardner,2002)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市场,才能为更多从事农业的劳动力提供更大的就业平台(林毅夫,2003;蔡昉、王德文,2005;钟甫宁、何军,2007)。
因此,本书主要针对农牧民从事的农牧业生产、兼业生产与非农牧业生产获得的收入,着重研究农牧民如何通过不同生计方式选择实现增收的目的。基于2016—2019年在青海藏族地区的预调研与大规模实地调查,对农牧户进行了深入访谈,系统梳理了关于农牧民的已有研究,结合青海实际情况,将农牧民增收定义为:生活在青海藏族地区的农牧民,以往习惯传统的游牧生活,为了提高收入水平,通过选择不同的生计方式增加收入的过程。农牧民增收类型包括纯农牧型生计、兼业型生计与非农牧型生计。
广义上的生计策略包括生产活动、投资策略、生育安排等,狭义上的生计策略一般是指生产活动。而根据生计策略为家庭收入带来贡献程度的不同,可以将其划分为纯农业的生计、非农业的生计、纯农业与非农业混合的生计三种类型。朱建军等(2016)将生计策略界定为为了实现生计目标而采取的行动和选择。一般认为,生计策略主要包括外出务工、自主经营和人口迁移等方面。从农户生计策略分类的具体方法来看,目前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研究者通过主观判断设定具体的划分标准,将农户划分为不同类型,如有手艺打工、无手艺打工、创业、固定工作、无工作等(王利平等,2012;安祥生等,2014;孙晓一等,2016;李翠珍等,2012;黎洁,2016);另一类是运用聚类分析方法对农户进行类型划分(陈卓等,2014)。也有研究直接以当地的生计活动类型作为非农生计策略类型,如李聪等(2014)将生计策略(活动)划分为纯农、外出务工和非农自营三类。相比较而言,采用聚类分析方法划分的结果更客观。Tesfaye等(2011)和Soltani等(2012)以各种收入在总收入中的占比为指标,将主成分分析与聚类分析相结合对农户生计策略进行分类。王娟等(2014)也采用该思路进行了相关分析。
因此,本研究根据收集整理的相关资料及预调研过程中对三江源地区生态移民户的访谈,初步界定生态移民生计策略选择是指包含传统农牧业、兼业、非农牧业的全部劳作型生计,包括纯农牧型生计、兼业型生计、非农牧型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