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工作服务领域,女性从业者人数高于男性从业者人数,而在禁毒服务领域,男性吸毒者的数量比较多,因此出现女性社工为男性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情况。这导致部分刚从事禁毒服务的年轻女社工,出现经验不足、服务过程中可能会无法很好地应对男性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及需要的情况,尤其是在敏感议题的介入和辅导中面临更多的挑战。本文以新手社工服务中遇到的困扰为例,分析其中的伦理冲突及应对策略,为可能遇到此类情况的社会工作者提供应对的参考和借鉴。
禁毒社会工作者小钱,23岁,女,社会工作专业本科毕业一年,注册助理社工师,从事禁毒社会工作领域服务三个月。本案例是社工小钱在某区域开展的第二个个案服务。
服务对象小明,主动求助,前期求助的主要原因是服务对象小明发现自己因吸食冰毒导致情绪暴躁,偶尔出现无法控制自身情绪导致与他人发生冲突的情况,希望社会工作者能够介入为其提供服务,进行情绪管理。服务过程中,社工小钱发现服务对象自幼父母离异,成长中大多时间与爷爷奶奶共同生活,家中仍有兄妹。除爷爷奶奶外,与其他家人的关系较为恶劣。服务对象自12岁开始接触“止咳水”,之后陆续吸食过白粉、K粉、冰毒等。曾因女友的鼓励与支持,有过近两年的维持戒毒操守的时间。后因与女友分手,情绪不佳导致复吸。在服务对象的讲述中,吸毒的主要诱因为与父母关系不佳、受身边毒友影响、与深爱的女友分手等。而促使他能够维持操守的是爷爷奶奶以及女友的关怀与鼓励。经过三次面谈,社工小钱与服务对象建立了良好的信任关系,服务对象在面谈中对自己的感受和想法也有了更多的思考和分享。
在正式开展第二次个案面谈时,服务对象小明向社会工作者小钱倾诉自己被性骚扰的问题(对方扯他的衣服,并且对他动手动脚)。在讲述事件过程中,服务对象小明表现出非常烦恼,希望能够获得社会工作者小钱的支持。由于服务对象小明突然转换求助的议题,让社会工作者小钱震惊乃至措手不及,无法应对。基于社会工作者需要帮助服务对象的信念,社会工作者小钱认为自己需要关心其情绪并协助其解决问题。但是,由于其未有过处理性骚扰议题的经验,在服务对象描述自己被骚扰过程的时候,社会工作者处于震惊状态,故而未能给予回应和支持。同时,社会工作者也在服务对象详细的描述过程中产生心理上的不适,但又因未能帮助服务对象感到愧疚,从而让自己陷入了两难的困境。
面谈结束后,社会工作者向机构督导讲述了该事件。督导意识到社会工作者小钱服务中出现的问题,一方面,服务对象小明的行为出现疑似性骚扰社会工作者小钱的情况;另一方面,作为新手社工的小钱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时,与其讨论性骚扰议题时出现不适感而无法帮助服务对象,致使自身经历和价值观出现冲突。
本案例采用马蒂森(Mattison)分析伦理难题的架构图(见图1)进行分析(曾华源,2011),具体分析如下:
图1 马蒂森(Mattison)分析伦理难题架构图
本案例主要就禁毒社会工作者在为戒毒人员提供服务时,遇到服务对象咨询疑似被性骚扰的问题。在服务对象反复描述自己被性骚扰的问题时,社会工作者感觉服务对象存在借故讲述这个事件让其产生不适感,因此怀疑服务对象借故骚扰自己。同时,由于社会工作者刚开始从事禁毒领域服务,第一次遇到此类情况,在服务过程中,社会工作者感觉到自身需要协助服务对象去解决性骚扰的问题,但又无法解决而出现无力感,这对社会工作者的自我价值产生了较大的冲击。
在该案例中,社会工作者一方面因为自己无法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服务导致自身产生了专业价值的冲突,具体表现在与服务对象面谈时无法进行回应,回想这个事件时产生内疚的情绪。服务对象看到社会工作者面谈时的表现,也知道社会工作者不能提供实际的帮助,只能听他诉说,疏解情绪。服务对象的理解,让社会工作者更加内疚和无力。另一方面社会工作者在倾听服务对象遭受性骚扰事件的描述中,因为未有过处理相关事件的经验,而且对于描述的内容感觉到不适,在服务对象反复描述时,未能分辨服务对象是故意提及还是在寻求帮助,从而产生自我的冲突。
社会工作者是一个没有处理性骚扰经验及相关知识的新手,虽然通过大学的学习掌握了一定的知识和技能,但面对突发的性骚扰问题显得束手无措。对服务对象而言,他是第一次接受社会工作者的个案服务,虽知社会工作者能够为其提供辅导和支持,但也知道其面临的问题需要更多外部的支持,才能够解决该问题。
关于疑似性骚扰事件中,服务对象表示当时自己并没有能够留下任何相关的证据支持。为此,服务对象诉求此事存在两种可能:一是希望社会工作者协助其处理情绪;二是在试探社会工作者的能力。但服务对象在描述疑似性骚扰的细节中,服务对象欠缺考量与异性讨论该话题的注意事项,致使社会工作者产生不适。
伦理的构成要素包括个人因素、机构因素、组织因素、服务对象因素以及社会因素。
第一,个人因素,主要是关于社会工作者自身的哲学观、价值观、专业伦理意识、专业技术与利弊得失的判断。对于社会工作者自身来说,其经过4年的专业训练,已经形成一个专业价值,就是自己需要为有需要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并且需要掌握相应的技能,以便能够保障服务对象的权益。
第二,机构因素,主要在于服务机构的伦理规范与工作规定。对于社会工作者所在的服务机构来说,要求社会工作者遵守合同约定,开展专业服务工作,同时在进入相关场所提供服务时,能够与场所方形成较好的合作关系,促进双方的专业合作及服务发展。因此,社会工作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时,还需要考虑其作为机构的专业人员处理伦理冲突事件时,可能对机构造成的影响。
第三,组织因素,主要是针对专业学会与工会的专业立场与伦理守则。本文中涉及的组织主要是社会工作者所在的社会工作者协会,协会要求社会工作者具备专业技能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同时注意与服务对象建立良好的专业关系,以服务对象的福祉为出发点提供各项专业服务。
第四,服务对象因素,主要是助人服务中当事人的福祉与权益。对于服务对象来说,当前最重要的是如何更好地在相关环境中生活,避免被骚扰事件持续影响。在本案例中,服务对象因为被骚扰的事情,存在一定的心理情绪障碍,同时对于如何应对和解决比较茫然。因此,社会工作者在提供服务时,需要注意协助其处理心理情绪障碍,同时考虑可能会对其生活造成的影响。
第五,社会因素,主要是关于社会法律法规等。对于性骚扰的问题,在此之前更多关注的是妇女被性骚扰的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关注男性被骚扰的问题。由于取证困难,在应对性骚扰问题时,服务对象也会面临各种困境和障碍。
根据社会工作伦理守则要求,社会工作者在开展专业服务过程中需要承担一定的职责,用专业的知识和力量为服务对象最佳利益而工作(拉尔夫·多戈夫,2005)。在本案例中,服务对象提出自己疑似受到性骚扰的事件,这个事件对服务对象本人的情绪及状态有一定影响,比如在事件发生后,服务对象躲避该性骚扰者,出现应激性地避免与他人接触等行为。社会工作者应跟进处理服务对象遭受的情况,但由于社会工作者从事禁毒服务的年资较浅,同时未经历过与异性谈论性相关问题,并不具备处理服务对象疑似遭受性骚扰问题的能力。
霍兰德(Hoolland)和基尔帕特里克(Kilpatrick, 1991)认为,在社会工作者开展实务工作中,存在对内在自我、自我决定、选择和行为负责等内在权威与外在权威间的冲突,包括机构政策、社区规范、法律法规以及其他外在个人权威等,这类冲突也被称为忠于谁的冲突(赵芳,2016)。专业伦理要求社会工作者以服务对象的利益为中心,但作为个人以及一名机构员工,同时需要关注个人利益以及机构利益,另外,还不应侵犯社会利益。对此,当服务对象的利益与其他主体出现利益冲突时,比如案主利益与社会工作者自身利益产生冲突,社会工作者出现无法胜任工作的情形,就会陷入两难的困境。
本案例中,社会工作者抱持一定的专业角色期待,比如扮演服务对象情绪的支持者、需求及问题的辅导者、倾听者等。但在服务过程中,社工小钱感觉到自己并未实现专业角色的期待,因未能及时回应服务对象的需要而存在愧疚感,担心不及时的回应会造成服务对象的二次伤害。服务对象两次详细描述疑似性骚扰事件,存在向社会工作者求助的可能,但又未明确向社会工作者提出处理疑似性骚扰事件的要求,只是以倾诉情绪为主。社会工作者作为专业人员应为其提供情绪疏导,但由于社会工作者欠缺应对性骚扰事件的专业处理能力,因此陷入未能实现专业价值与个人能力不足产生的价值冲突。
此外,服务对象在咨询自己被性骚扰问题的过程中,出现了疑似对社会工作者性骚扰的情况。一直以来,性骚扰都没有统一的概念,所以很多人对于可能的性骚扰行为没有明确的认识,本案例中的社会工作者正是如此。性骚扰在联合国的定义是“任何具有性意涵并有理由预期或认为会对他人造成冒犯或侮辱的不受欢迎的行为”(United Nations, 2008)。有学者研究发现,我国对性骚扰泛化的概念是认为“只要是一方通过语言的或形体的有关性内容的侵犯或暗示,给另一方造成心理上的反感、压抑和恐慌,都可构成性骚扰”(沈奕斐,2004)。《民法典》在人格权板块明确提出,“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综上所述,性骚扰是以言语、文字、肢体行为等有关性内容的侵犯或暗示,而对另一方造成心理上的反感、压抑等的行为。其中重点是心理上的不适感,行为形式则包括了口头方式、行为方式和设置环境方式,比如用下流语言挑逗对方,向其讲述个人的性经历、黄色笑话或色情内容等。服务对象被脱衣服及有相关的肢体接触,其详细描述自己被性骚扰的过程中,将行动详细模拟再现导致社会工作者感到不适。两种行为在某种意义上,都可以算是性骚扰。在此过程中,更多的是以当时的内容及当事人的主观感受作为主要的评估依据。因此,社会工作者在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和支持的过程中受到影响,是导致其未能成功扮演社会工作者角色的重要因素。
生命质量原则要求社会工作者应通过直接或者间接服务,不断提升服务对象生活质量,满足服务对象的需要。在实践中,心理辅导等服务方式,也是提升服务对象身体及心理健康的重要板块。我国现行的伦理守则中,对服务对象的伦理责任仅包括对服务对象的承诺/责任、自我决定、知情同意、能力、文化敏感及多样性、隐私和保密性等,整体内容相对简单(赵芳,2016)。为了全面分析本案例中禁毒社工在开展服务时面临的两难困境,本案例选用《美国社会工作伦理守则》中的标准及内容进行分析,主要从社会工作者对服务对象的伦理责任以及作为专业人员的伦理责任来展开分析。其中社会工作者对服务对象的伦理责任主要涉及承诺、自决、知情情况下的授权、能力、利益冲突、性骚扰、服务的中断、服务的终止等16项相关议题的内容(曾华源,2011)。社会工作者的首要职责是增进服务对象的福祉,把服务对象的利益放在首位;关于性骚扰部分,要求社会工作者不得对服务对象进行性骚扰,包括与性爱相关的语言、文字、电子信息或性本能的身体接触。而关于服务对象咨询性骚扰问题的相关内容,并未有明确的相关规定。而社会工作者作为专业人员,其伦理责任要求其具备相关能力,熟练掌握专业实务技能,发挥专业功能。这就要求社会工作者具备相应的能力或打算获得所需能力的情况下,才能接受赋予自己的职责。在本案例中,社会工作者小钱是社会工作专业毕业,并持有助理师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证,但在关于性骚扰业务问题中并不具备相应的处理经验,所以其可能并不适合就这个问题为服务对象提供辅导支持。同时,该守则要求社会工作者不得因个人问题、心理社会方面的困扰等妨碍其专业判断或专业表现,或危害其负有专业责任的服务对象的最佳利益。因此,社会工作者在遇到自身并不具备性骚扰议题的处理经验,同时个人也因此产生疑似被性骚扰的感受时,其提供的服务并不能达到服务对象的最佳利益,因此需要进一步向督导者(或其他有能力者)求助,以保障服务对象的最佳利益。
在《美国社会工作伦理守则》中,对服务对象的伦理责任,第一条就是对服务对象的承诺,其中要求社会工作者将促进服务对象的福祉作为首要职责。在本案例中,服务对象处于特殊的环境,与骚扰者的权力关系不平等,也即服务对象如果不听从对方的要求,可能会影响其日常生活或工作。因此,在自主行动受限的环境内 ,服务对象如何更好地维护自身权利,避免因为此事导致二次伤害,是禁毒社会工作者需要与服务对象探讨的。《美国社会工作伦理守则》中要求社会工作者需要尊重和推动当事人的自决权,协助当事人努力识别和澄清自己的目标。同时,社会工作者需要警惕不同主体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如果出现利益冲突时,社会工作者应告知当事人,并且按照当事人利益至上和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基本要求,采取合理的步骤解决问题。如果出现某些情况,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可能需要结束专业关系,进行适当的转介。在本案例中,社会工作者可基于最小伤害原则与案主自决原则,了解服务对象对此事的需求和期待,与服务对象分析解决此事不同方案的利弊,由服务对象再做出抉择。在本案例中,由于社会工作者缺乏经验,并未与服务对象进行详细分析,在初次了解此事后匆匆结束当时的咨询服务,可见社会工作者缺乏对此问题的应对能力。因此,在最小伤害原则之下的服务介入,同样需要社会工作者具备充足的能力和应对的技巧,如果社会工作者不具备条件和能力为服务对象继续提供服务,需要转介给其他能够提供服务的同事,保障服务对象的权利。
在多重冲突下,社会工作者可以遵守美国学者多戈夫等提出的七项伦理原则,即保护生命、平等与差别平等、自主和自由、最少伤害、生活质量、隐私和保密、真诚和毫无保留地公开信息,在社会工作者遇到伦理困境冲突时,为其提供指引和指导。在本案例中,涉及的原则包括自主与自由、最少伤害、真诚和毫无保留地公开信息。社会工作者在遇到服务对象咨询问题时,若发现自己不具备处理该问题的能力,社会工作者可坦诚自己的感受并明确告知服务对象自己面临的困境,如在工作过程中服务对象反馈需要进一步就该问题介入辅导,则要考虑是否转介。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社会工作者在工作过程中需要真诚地表达自身的感受,在此基础上,再就服务对象的问题进行分析和做好相应的行动。
在本案例中,社会工作者基于真诚的基本原则,坦诚自己因此事产生不舒服的感受后,可能会出现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服务对象需继续就疑似性骚扰议题寻求其他社会工作者服务。对此,社会工作者可在征求服务对象同意后进行转介,将服务对象转介给其他能够为其提供服务的社会工作者。若服务对象不同意转介,可求助机构督导后考虑结案处理。这种情况是基于案主自主和社会工作者自身的权益出发,同时尊重社会工作者和服务对象的利益。
第二,服务对象无须就疑似性骚扰的议题寻求社会工作者的服务。对此,社会工作者如果能够调整自身的状态,可继续就之前既定议题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在此基础上,社会工作者通过明确的态度,表明自身的感受,避免服务对象再次出现疑似性骚扰的行为。
在本案例中,禁毒社会工作者面临的伦理冲突,涉及服务对象和社会工作者两个主体。因此,在分析具体的行动时,不仅要考虑服务对象的权益,还要考虑社会工作者自身的能力及权益。首先,引导服务对象及社会工作者觉察自己遇到的伦理困境,并且结合相关的伦理规则与其做好对应分析,让其知晓其中的利弊和影响。其次,在充分尊重服务对象和社会工作者的意见和想法的基础上,制订下一步的行动计划。最后,结合计划向督导者或相关领域的专家请教,确保计划的适切性,选择最合适的行动。
本案例中,督导通过与禁毒社会工作者分析,目前状态禁毒社会工作者无法持续就性骚扰议题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所以,其可以与服务对象进行探讨,基于服务对象的自主原则,可以选择换一个有经验的社会工作者就该议题提供介入服务,禁毒社会工作者在下一次会谈后提供转介;如果性骚扰议题对其未造成持续影响,那么禁毒社会工作者将就其原定议题提供持续辅导。对于禁毒社会工作者自身来说,则需要持续学习与性骚扰相关的知识内容,以及可能的辅导技巧,提升自身的觉察能力和专业服务能力。
社会工作者小钱经督导的引导后,对自己可能被性骚扰而导致不适的原因进行分析,决定与服务对象小明共同讨论做出决定。随后双方就性骚扰议题进行了简要的回顾及应对策略的商讨,终止该议题。同时,继续以原定工作计划提供个案跟进服务。通过此次的经历,社会工作者加强了对性骚扰问题的学习以增强自己此方面的应对能力。
本案例不仅包括服务对象被性骚扰的问题,也涉及社会工作者在服务过程中疑似被性骚扰的问题。其中,服务对象作为男性被性骚扰,向当时跟进服务的女性禁毒社会工作者进行求助,但在咨询过程中,其表现出的行为和描述导致社会工作者出现不适感,服务对象的问题没有解决,同时又出现了新的问题。其中的伦理议题,不仅涉及服务对象,还涉及社会工作者,因此我们在分析和思考介入时,需要同时关注两者在其中受到的影响。在进行伦理抉择的过程中,需要谨记社会工作的本质和价值,为弱势群体提供服务。同时,社会工作者需要不断提升自己,与时俱进,在服务中发挥自己的能力,实现社会工作者的专业价值。
在我国,从事社会工作的女性远远多于男性,而在禁毒领域,男性服务对象的比重较大,尤其是在某些特殊场所,几乎都是男性。因此,会出现较多女性社会工作者服务于男性服务对象的现象。在此现实情境下,对于社会工作者的性别意识教育尤为重要。本案例中,社会工作者并未接受过性别教育的相关知识,故而在遇到服务对象就性骚扰的问题求助时显得十分无助,这是缺乏相关知识的一种表现。因此,社会工作者的性别意识教育需要进一步提升。只有社会工作者拥有充足的能力以及学习的机会和空间,才能够在保障社会工作者自身利益的同时更好地保障服务对象的最佳利益。
作者简介: 王良玉,社会工作硕士,社会工作师,深圳市温馨社工服务中心禁毒领域总监。主要服务领域为禁毒社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