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70年发展历程可分为两大阶段:计划经济阶段(1949—1978年)和市场经济阶段(1979年至今),进一步地,若以银行业发展特征及重大事项为标志,可将其细分为五个小阶段。
(1)银行业大一统阶段(1949—1978年)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面临严峻的国内外形势:从内部形势看,工农业基础薄弱,导致国内总产值大幅下降,失业率攀升,物价高企,人民生活贫困;从外部形势看,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对我国实行政治孤立、经济封锁和军事包围的政策,我国经济复苏举步维艰。在此背景下,中国银行业发展的首要任务是服务“一化三改造”,协助新中国向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过渡。
一是统一管理的银行机构体制。首先,银行业发展之初的特征为“单一制”结构。1969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与财政部合并,承担所有城乡经营活动,形成“单一制”的银行结构。其次,中央银行职能不专一,统筹管理全国资金。在“大一统”阶段,中国人民银行既是发行银行,又是商业银行。一般而言,作为一国央行,中国人民银行应专一行使其职能。然而,随着商业信用的取消和“统存统贷”制度的推广,当时所有信用和结算的资金集中于中国人民银行,以此实现其对资金的统一管理和划拨,使其不仅是一国货币发行的重要主体,还是全国银行业务的主要经营者。
二是人民银行及分行缺乏应有的自主权。首先,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自主权匮乏。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中国人民银行主要通过行政手段,监管全国信贷计划实施、现金库存等的变化情况,其内容侧重于合规性,管理手段单一,并且缺少自主权。其次,各级分支单位资金使用自主权缺乏。当时人民银行下设的各分支机构吸收的所有存款,必须全部归结和上缴总行,各级分支机构并不能自由安排和使用资金。
(2)银行体系初步建成阶段(1979—1992年)
1979—1992年我国国民经济好转,一方面,国民储蓄能力大幅提升,经济对资金的需求增加;另一方面,政府调配社会资源的能力下降,财政资金无法支持实体经济的快速发展。而且,日益暴露的“单一制”银行结构和金融抑制弊端,催生了我国探寻银行管理机制和模式变革之路,以适应新时期发展需要。
一是国有专业银行的恢复与组建。1979—1984年,我国先后恢复建立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四大国有银行。这些银行恢复重组后,极大地拓宽了我国银行业务和经营领域范围。“拨改贷”政策落地后,由银行统一管理国有企业的全部流动资金,而且企业资金主要来源于四大国有银行,这无疑保障了当时国有企业和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正常运行。
值得一提的是,此阶段国有银行实行的是行政化管理体制,国家以行政手段方式命令和约束国有银行,同时以金融支持体制内产出,借此弥补国家财政能力不足。虽然国有银行发展迅速,规模也不断扩大,但是由于政策性负担过重,资金配置功能未能有效发挥,具有明显的“增长高,效率低”的特征。
二是中国人民银行开始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1983年,国务院正式颁布《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以法律形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与地位,明确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范畴,自此不再办理针对企业和个人的信贷业务,主要承担金融监管、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职责。监管方式从纯粹的计划性行政手段向行政与经济手段并存的方式转变,资金流通方式由计划分配转向信贷关系。
三是中国股份制商业银行起步。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重新组建交通银行的通知》,由此中国拉开了股份制商业银行改革与发展的帷幕。这是我国第一家以股份制形式组建的商业银行。1987年,第一家依托企业发起的中信实业银行正式成立;同年,地方金融机构及企业共同出资的深圳发展银行也开始营业。以交通银行、中信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等为代表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先后成立,标志着我国“二元”银行体制的最终确立。
四是银行业监管制度的建设。1986年,我国首部系统全面的金融基本法——《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正式颁布,该条例简明扼要地确定了包括银行在内的各类金融机构及其各项金融业务的行为规范准则。同年12月,国务院颁发《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正式明确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组织目标体系,为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竞争、严格管理的金融市场体系架构提供了制度保障。
(3)商业化改革进展曲折阶段(1993—2002年)
1993—2000年,国内外形势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对内,我国逐步建立起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市场经济体制,在资源配置中市场机制逐渐起决定性作用。对外,2001年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在融入全球多边贸易体系的同时,也面临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新挑战。在此宏观经济环境下,我国银行业必将与国际金融市场衔接,亟须加强自身金融风险防控能力,构建一个多层次、多样化的发展新格局。
一是中央银行职能逐步转变。首先,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初步确立。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发布,正式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为我国中央银行,从法律层面对其性质、地位及职能进行明确。对于央行的三大职能、主要货币政策工具,《中国人民银行法》均做出精准的定义与划分,同时规定非金融部门无法从中国人民银行获取贷款,促使货币政策从直接调控转向间接调控。
其次,中国人民银行让渡部分监管职能归属权。1997—2003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先后成立,分别对国内证券、保险、银行经营机构及市场进行统一监管,原隶属中国人民银行相应金融机构的监管归属权得以转让。自此,作为国务院组成部分的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能得到合理转变,从过去的“统筹兼顾”向“各司其职”过渡,专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不断完善有关金融机构的运行规则,更好地发挥作为中央银行在宏观经济调控和防范与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中的作用”。
最后,中国人民银行大区分行体系逐步建成。1998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规定,撤销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设立跨省区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布局彻底改变。根据此次部署,分支设立从过去传统的行政区划分转变为经济区划分,中国人民银行大区分行体系的建立,对增强支行行政自主性、深化区域经济与金融发展、强化总行金融监管意义重大。
二是政策性银行体系建立。1994年,为贯彻政府经济政策,界定政策性业务,三大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相继成立,严格分离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我国初步建立政策性银行体系。
截至2002年末,中国已经形成以中国人民银行为监管主体,4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为重要参与者,3家政策性商业银行、10家股份制商业银行、111家城市商业银行、523家城市信用社、38153家农村信用社和158家外资商业银行共同构成的宏大银行体系。
三是国有专业银行商业化改造。为改善国有专业银行的不良经营状况,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从法律层面将四大国有银行性质确定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不再根据专业领域划分国有银行的经营业务,国有银行仅需负责商业性业务,实施“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
四是国有独资银行风险化解。为进一步减轻国有银行负担,降低其不良贷款率,我国相继成立了中国华融、中国长城、中国信达和中国东方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收购国有银行巨额不良贷款,总共剔除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2.69万亿元。值得关注的是,政策性负担这一根本性问题其实仍未解决,此阶段的改革未能有效根治国有银行预算约束问题。即使在剥离国有银行政策性因素后,截至2001年,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率仍然高达49.29%,远高于自有资本。
五是银行业机构监管体制的调整。在此阶段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体制出现重大调整。监管重点由限制贷款规模向风险管理转移,全国开始统一推行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管理。基于此,在全国范围内监管部门逐步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综合检查专项活动,重点检查金融机构的资质、盈利、合规情况,对违法违规的金融机构予以整顿肃清,同时依据各项银行管理办法,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体现了党和政府采用市场化手段规范其运营的决心。
(4)银行业高速发展阶段(2003—2013年)
随着中国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经济进入了高速增长新阶段,国内生产总值常年维持两位数的快速增长,市场环境宽松便利,流动性充裕,面对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冲击,党和政府实施了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揽子计划”,在全球率先实现经济企稳回升并保持平稳较快增长。在此环境下,中国银行业也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各项经营指标达到预期,保持持续向好态势。
一是国有银行的股份制改革。2002年,我国金融改革核心为国有银行改革,国有银行将根据现代商业制度进行股份制改革,以实现产权结构优化、政策性负担降低、国家公信力提升,将国有银行转变为普通股份制商业银行。国有银行顺利转型后,其资产质量向好,盈利能力提升,不良贷款缩减,内部管理增强,银行基本面发生着积极变化。截至2013年末,4家国有银行的总资产达到62.71万亿元,是2003年总资产的4倍多。
二是中小银行百花齐放。首先,股份制商业银行规模迅速扩张。自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革以来,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市场份额快速扩张,市场占比和机构数量不断增加。截至2013年底,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总资产占比达到18.1%。其次,城市商业银行发展与日俱进。为了实现自身快速发展,解决效益低下、风险突出、基础薄弱等问题,城市商业银行通过加强风险管理、引进战略投资者、跨区域增设分支机构等方式,逐渐转变为竞争力强、特色鲜明、种类丰富的区域性商业银行,成为中国银行体系中的重要支柱。
三是中央银行的职责细化。2003年3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银监会)正式成立,我国初步建成“一行三会”金融监管体制,中国逐步从统一监管体制走向分业监管体制。同年1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将中国人民银行职能精准描述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专业化可从银监会成立与其职责明确的过程中得以体现,二者之间的职责划分与细化,表明我国完成了金融宏观调控和微观监管相分离。
四是允许外资银行进入。为积极兑现金融开放承诺,促进银行业稳健发展,我国进一步强化和完善了外资银行的监管。2006年国务院颁发《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外资银行进入中国银行市场可采取自行设立机构进行扩张和投资入股中资银行两种方式,同时逐步开放外资银行外汇业务、拓宽人民币业务客户和地域范围。该项条例的发布标志着中国银行业正式开启对外开放新时代。
(5)经济新常态下的转型与发展阶段(2014年至今)
中国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后,经济结构调整、增速放缓、创新驱动成为新时期我国经济社会的主要特点,国内外局势依然严峻复杂:对内,面临宏观经济增速放缓、经济或将陷入长期低速增长困境;对外,中美贸易摩擦持续发酵,“逆全球化”和贸易主义思潮愈演愈烈。该时期防范外部风险、维护我国经济稳定与安全的重要性愈加凸显。
一是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累积。通常而言,长期经济上行往往会导致大量隐性风险积累,在经济下行阶段可能出现集中性爆发,进而影响银行经营稳健性。从我国银行业不良贷款率走势看,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银行业的不良贷款率在2007年后呈现下降趋势,然而在2011年末触底反弹,并在2014—2018年系统性风险出现了持续性高峰期。同时,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利率波动幅度放大,波动频率加快,利率期限结构复杂多样,而银行自身的逐利性可能使银行业面临更高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对其风险抵御系统造成强烈冲击。
二是商业银行创新驱动发展。近年来,金融创新被公认为是支撑我国银行业可持续发展的不竭动力,是银行提高产品和服务竞争力的重要渠道,商业银行发展动力将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移。商业银行主要可通过以技术驱动的大数据金融、人工智能金融、区块链金融、量化金融四个核心部分,解决日常经营存在的产品单一、竞争动力不足等问题,助力商业银行数字化转型,提升运营效率和客户体验。
三是银行业监管体制进一步完善。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强调“应加强金融监管,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提议整合银监会和保监会职责,组建银保监会。2020年银保监会发布了《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规章立法工作计划》,共提出制定或修订规章制度26项。金融业开始出现混业经营加速发展的趋势,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也随时代潮流由过去的“一行三会”过渡到“一委一行两会”新架构。“三大攻坚战,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重中之重”,短期来看,二者的合并符合防范风险、服务实体经济的主基调,而从中长期来看,也为我国金融业真正走向市场化、国际化打下了坚实基础。
追溯中国证券业发展历程,至今已有70多年历史,相比拥有成熟证券市场的欧美国家,中国特殊的经济政治体制导致证券业发展历程坎坷,直到改革开放后才步入正轨,证券业开始成为中国金融体系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
(1)启蒙阶段(1949—1979年)
1949—1979年,我国证券业的发展主要集中于1949—1958年这10年,由于证券行业发展相对缓慢,证券类机构的发展也较为迟缓。
一是天津交易所设立。1949年6月,为引导游资发展生产,经天津市军管会金融接管处的批准,天津市政府基于国民党余留证券交易所旧址,设立了天津证券交易所,这是新中国政府成立以来设立的首个证券交易所。根据《天津市证券交易所规章》规定,处于解放区内所有益国利民的股票,经审核批准后皆可入场交易。天津证券交易所的创立象征着中国证券市场的正式启幕,其中上市的股票主要为以下五种:启新洋灰、滦州矿物、东亚企业、仁立实业和耀华玻璃公司。
二是营办。1950年1月,北京证券交易所改造复市,由于证券经纪人普遍存在赌徒式投机思维导致证券市场投机过度,暴跌暴涨、巨额呆账等难题不胜枚举。随着三大改造的基本完成,传统社会主义理论和计划经济体制开始否定和排斥证券市场,证券交易市场基本停滞。1952年7月,天津市人民政府撤销了天津证券交易所,同年10月北京证券交易所也被人民政府宣告关闭。
(2)探索阶段(1980—1990年)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开启了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随后实施经济体制改革,中国经济也得到飞速发展。证券市场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产物,我国证券业也随即进入历史转折期。伴随日益增长的证券发行量和流通需求,全国开始涌现股票和债券的“柜台交易”,中国的证券经营机构开始萌生。
一是日益增多的东部沿海地区证券机构。1985年建立的上海延中实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以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集体所有制企业。1986年中国工商业银行上海信托投资公司静安证券业务部开业,这是改革开放后成立的首家证券公司。随后,前沿的东部沿海城市各证券机构纷纷成立,证券市场持续活跃。
二是相对匮乏的证券机构的监管体制。在此时期,中国证券业发展一直处于不断探索和实践中,经历T+0的模式、没有涨跌停机制、权证交易和国债期货等市场的摸索。中国证券市场在不断试错和纠正,证券业存在市场法律意识模糊不清、监管职责分工不明、监管法规存在空白、证券公司及行业的抗风险能力薄弱等问题。尽管这一阶段为后期推动证券市场快速成长遗留了许多系统性风险,但此阶段所积累的宝贵历史经验,也为将来中国证券行业的完善和发展奠定了深厚的根基。
(3)起步阶段(1991—1998年)
1992年,在视察南方时的重要谈话中,邓小平对经济改革中难以回避的重要问题发表了看法,明确了市场经济改革发展方向,肯定了“证券”“股市”,提出了“要坚决地试”。在企业股份制改造及经济体制改革后,中国证券业机构逐步增加,推动证券行业规范化、标准化发展。
一是上海、成立。1990年12月,在黄浦江畔敲响第一记开市锣声,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内地第一家证券交易所。次年7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始运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场内交易市场起步,也为此后资本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是证券类机构监管法规的逐步完善。1991—1998年,证券业相关的法律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市场上市规模不断扩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于1993年4月颁布,对上市公司、股票发行以及交易等做出了基本规范。截至1998年底,全国共计证券公司90家,营业部2412个,证券投资基金公司6家,相关会计师事务所107家,资产评估机构116家。
(4)发展阶段(1999—2016年)
自2001年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来,中国坚持法治化、市场化及国际化原则,加速发展证券业。在此时期中国经济已进入高速增长轨道,相应地,证券类机构纷纷抓住了经济发展机遇,证券行业迎来了空前未有的“黄金时代”,促进证券行业和证券市场规范发展。
一是境外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我国证券市场。首先是QFII的实施。由于当时我国资本项目尚未完全开放,为了建成一个有序、稳妥开放的证券市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于2003年7月开始实施。该制度在一定限制条件下,允许合格的境外投资者对国内证券市场进行投资,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我国在资本项目管制条件下向外资开放本土证券市场的问题,是一种开放资本市场的过渡性制度。QFII的实施倒逼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督机制,同时大机构的介入可从参与公司治理的角度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从而从本质上改善中国证券业机构的质量。截至2016年末,我国批准的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共有435家。
其次是“沪港通”和“深港通”的启动。2014年11月,“沪港通”正式启动,沪深两地资本市场迎来了互联互通的时代。2016年12月,“深港通”正式启动,这意味着内地与香港的投资者可通过本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沪港通”与“深港通”的出现,标志着中国在探索人民币资本项目自由兑换、推动人民币国际化道路上迈出了重要一步,也开启了跨境证券投资新模式。
二是证券类机构法治化管理。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指出,现阶段亟须对期货交易行为进行规范管理,对期货交易的监督行为强化管理,维护中国期货市场秩序。该条例的启动,对期货市场以往存在的一批不合规证券机构整顿清退。同年7月1日,《证券法》正式实施,确立了资本市场在中国的法律地位。这些法规的施行意味着我国证券业的法治体系和环境更加完善,法治基础更加牢固,投资者的利益得以有效保障,证券类机构的行为得到有效规范。
(5)新时代发展时期(2017年至今)
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中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中国经济已进入新时代。”与之相适应的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证券业发展步入创新驱动阶段。
一是中国证券市场开放力度加大,外资机构规模日益扩张。在2018年博鳌亚洲论坛的主旨演讲中,习近平主席指出,“金融开放是深化对外开放的核心,必须加大开放力度,拓宽中外金融市场合作领域”。2017年颁布的《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表明中国“”正式启动;2019—2021年,中国债券相继被彭博巴克莱债券指数(BBI)、摩根大通全球新兴市场政府债券指数(JPM)、富时罗素全球政府债券指数(WGBI)全球三大国际债券指数纳入。中国债券纳入三大国际债券指数是继加入“特别提款权货币篮子”后,中国深化金融对外开放、融入全球金融体系的又一个重要里程碑。截至2020年1月末,中国债券市场存量规模已经达到100.4万亿元,其境外投资者持债规模已然超过2.2万亿元,同比增长22%。
二是设立科创板,实行注册制。2018年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习近平主席宣告设立科创板,并在科创板开展注册制试点。次年关于科创板的设立、注册制的实施以及监管办法的相关政策也随之陆续出台。中国科创板的设立对支持科技创新、扶持创新型企业、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资本市场市场化改革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1)兴起阶段(1949—1958年)
新中国成立前后,短时间内中国保险业恢复,经营机构遍布全国各地。新中国成立后十年内,保险行业经历了重大调整和波动,保险市场也从过去的外国资本垄断转变为国家资本垄断新阶段,这些改变都是国家意志的象征。在此阶段,我国保险业机构得到大力发展,这也为未来中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奠定了基石。
一是国营保险公司成为市场主体。上海解放后,上海管理委员会下属金融处保险组接管了官僚资本保险公司,对保险业进行公私合营转型,对私营保险公司采取既扶持又限制的方针,对外商保险公司进行严格约束和限制。最终外资保险公司逐渐退出中国市场,国营资本迅速占领中国保险市场。在国家政策扶持和积极发展保险行业的时代背景下,国营保险公司得到发展,这也是我国保险行业在此时期得到大力发展的根本原因。
二是保险机构遍布全国,保险从业人员大量增加。1949年前,保险机构及分支主要位于上海、广州等一线城市,主要围绕此类城市周边开展业务,保险从业人员较少。自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后,其分支机构遍布全国各地,保险从业人员持续增长。国营保险公司在全国各地快速设立机构并积极吸收大量从业人员,这是保险业在新中国成立后十年发展进程中创获的丰功伟绩。
三是保险产品大量增加和创新。新中国成立后,保险行业经营与管理出现巨大改变,客户服务质量和管理效率得到显著提升,保险产品及时更新换代,传统险种拓宽了保障范围,新险种开展试办,强制保险业务也勃然兴起。到1952年底,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收取强制保险数额达到7700亿元,赔付1200亿元,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民经济的恢复。国营保险业务保存和延续了保险业务的传统职能,这也是保障国民经济的重要方法。
(2)停滞阶段(1959—1978年)
受“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的影响,我国保险业在这一时期的发展迂回曲折。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全国财政会议决定停办除国外业务以外的一切国内保险业务,这一停滞局面直到1979年才结束。
在政治经济环境风云变幻的局势下,我国只能开展国外保险业务,对涉外保险经营模式进行修改完善,涉外保险业务得到了持续、健康的发展。首先,在出口保险业务方面。我国与横跨亚、欧、非大陆板块的13个国家的23个保险公司搭建、深化交换分保关系。同时,修改、完善分出分保条件,有效地控制分出分保的利润率,进一步减少了分保费外汇支出成本。通过以上调整,1958年分保费外汇收支首次入超3.4万英镑。1958—1960年出口保险业务情况如表1-1所示。
表1-1 1958—1960年出口保险业务情况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
其次,在进口保险业务方面。出口保险业务蒸蒸日上的同时,进口保险业务也在稳步发展。这段时间的保额收入平均每年约2.7亿英镑,进口保险额也比保险业起步期大幅增加。1960年相比1951年进口保额暴增了4.17倍多,达347万元。这一时期我国进出口保险业务呈现蓬勃发展之势,为国民生产服务、外汇增收、国际收支平衡等提供了发展动力。1958—1960年进口保险业务情况如表1-2所示。
表1-2 1958—1960年进口保险业务情况
资料来源:《中国保险史》。
(3)恢复阶段(1979—1995年)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逐步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中国保险业开启了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保险业也逐渐打破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的传统格局,逐步形成国内、涉外保险业务繁荣兴旺的发展趋势。
一是国资保险公司层见叠出。1991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主要经营业务逐渐恢复,中国交通银行随即创建了保险部,并组建了综合性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成为我国第二家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全国性股份商业保险公司。1988年,我国第一家股份制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诞生于深圳蛇口,并于1992年改称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自此,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和平安保险公司三足鼎立局面基本形成。截至1996年底,我国保险市场共有8家全国性保险公司、13家区域性保险公司。其中,内资5家、外资分公司7家、合资1家。
二是外国保险公司重返中国。自1992年党的十七大确立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后,外国保险公司进入中国保险市场。1992年9月,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在上海设立分支机构,这是国内保险市场恢复后首家进入中国的外国保险公司。1994年,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公司也紧随其后于上海设立分支。
三是企业投资涌入保险市场。随着我国保险类公司的融资结构日趋多元化,企业资本也纷纷抢滩保险市场。例如1994—1995年中国第一、第二家由企业出资组建的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相继在上海成立。
四是保险类金融机构监管机制逐步确立。伴随保险行业进入全面恢复阶段,我国保险市场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保险市场规模持续扩大,市场主体急剧增加,监管机制也不断完善。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颁布彻底结束了中国保险行业混业经营模式,保险行业正式开始迈入分业经营的规范化道路。
(4)规范发展阶段(1996—2000年)
为配合《保险法》的落地落实以及“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基本要求,1999年,国务院撤销中保集团,旗下三家子公司分别改名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和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这标志着中国保险业正式进入了分业经营的规范发展阶段。
一是分业经营保险公司随之涌现。经央行批准,中国保险行业接连出现大量分业经营保险公司。例如,仅1996年一年内我国就陆续设立了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后的1998—1999年又相继成立了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和金盛人寿保险公司等六家分业经营保险公司。
二是我国开始产生大批中外合资形式的外国保险公司。1996年后,许多国际保险公司进入中国,所属国家和投资手段也不断多元化。其中比较著名的是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是由加拿大宏利金融集团属下的宏利人寿保险公司与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的外经贸信托合资建立而成,也是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以来首家中外合资的寿险公司。此外,1996—2000年成立了其他合资公司,如欧洲瑞士丰泰保险集团、法国安盛—巴黎联合保险集团、英国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中美合资保险企业——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公司、中保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显而易见,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的所属地区从最初的美国、日本,逐渐拓展至加拿大、瑞士、英国、法国等北美、欧洲发达国家,投资方式也从最初的独资形式,转为中—外合资或外—外合资的多样发展形式。
三是基于国家监管下推行的保险行业自律生态环境建设。1998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保险监管开始向专业化稳步发展。1995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通过,以及随后制定的《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行业法规,均标志着中国保险业进入了有法可依、依法管理阶段,也为后续持续完善保险业法律体系、强化行业监管起到至关重要的激励与约束作用。
(5)稳步发展阶段(2001年至今)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面临更加广阔的国际市场,我国经济发展步入新时代,这对促进保险市场稳步发展、提升国内保险机构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是中国保险公司在海外上市。自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保险业开启了全面开放新时代,中国各大保险公司纷纷向海外拓展业务,也开始陆续在海外上市。从2003年起,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相继在纽约、香港上市,为中国保险业带来了大量海外资金。
二是中国保险行业加大对外开放力度。2003年底,中国保险业对外国非寿险公司在华设立公司取消限制,向外资非寿险公司放开所有业务限制。2004年后,保险业进入全面对外开放的新时代,呈现出中国主导、外资辅助、互利共赢、和谐发展的对外开放崭新形势。截至2020年,我国总保费收付达到4.53万亿元。从市场主体规模看,外资公司约占28%,外资原保费收入的绝对额达到3524.44亿元,市场份额由2001年的1.58%上涨至7.79%。
三是保险类机构规范化发展。首先,保险销售模式逐步规范化。2008年后,出现有关保险销售模式的具体法律条文对其进行规范管理,进一步促进了保险体制改革。2010年,《关于改革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的意见》颁布,推动了保险机构营销团队规范管理,并积极鼓励保险机构设立专业营销公司,点线面结合全面推行产销分离模式,助力保险中介市场健康发展。2011—2020年,在原保险总保费收入中的占比均基本维持在80%以上,其中,2011年保险中介的保费收入占总保费收入的86%,为近年来最大值。
其次,资金投资范围逐渐放开。2004年,国务院放开保险资金投资范围,规定资金投入量必须确定在公司上半年末总资产的5%以内,随后资金投资范围陆续放开,可拓展至公共基础设施、商业银行股权以及境外金融资产等领域。然而,伴随保险资金投资领域的逐步放开,2015年险资举牌活动频繁,万能险也在当时得到野蛮发展。2017年险资运用遭监管“检修”,保险行业开始全面规范险资运用,再度明确险资运用范围,严格限制投资范围、比例以及境外投资等,同时明确险资运用需以服务保险业为主要目标,稳健审慎推行保险资金配置多元化健康发展。
通过对中国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金融机构的数量、资产规模以及经营情况等相关数据的分析,真实反映出中国金融机构发展趋势和行业现状。
由表1-3可知,截至2020年末,中国银行类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数量分别为4607家、134家、235家,相较于2017年分别增加58家、3家和13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数目增幅位居金融行业第一。
表1-3 2017—2020年各类金融机构数量 单位:家
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
截至2020年,金融业各类机构总体运行保持稳健增长,业务规模呈现稳步增长态势(见表1-4)。
表1-4 2020年末金融业机构资产负债情况
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一是银行业金融机构。随着我国银行业持续深化结构调整,推动经营转型,多维度协调联动,综合化金融服务能力得到有效提升,市场竞争力和客户认可度不断提升,存贷款业务规模有所扩张。截至2020年末,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达到319.74万亿元,同比增长10.1%,增速比2019年末上升2.14个百分点;负债总额达到293.11万亿元(见表1-4),同比增长10.2%,增速比2019年末上升2.7个百分点。
二是证券业金融机构。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持续扩张,证券机构也得到较大的发展。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的官方数据,证券行业业绩保持增长,资产规模稳步提升。截至2020年末,中国证券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0.15万亿元,同比增长25%,增速比2019年末上升7.3个百分点。
三是保险业金融机构。随着保险行业的不断发展,保险机构数量不断增加,保险资金规模稳步增长,保险业主体已然成为金融市场的重要机构投资者、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力量。截至2020年末,中国保险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23.3万亿元,同比增长13.3%,增速比2019年上升1.11个百分点。
近年来,保险业形成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全面开放新格局,外国银行保险机构在华机构数量稳步增长。根据中国银保监会的官方数据,截至2020年末境外保险机构在华共设立了66家外资保险机构、117家代表处和17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资保险公司总资产1.71万亿元。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稳定恢复,国内金融机构积极应对宏观形势变化,统筹疫情防控和经营发展,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服务实体经济,确保经营运行平稳、稳中有进,盈利水平保持稳定。
一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由表1-5可知,截至2020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218.37万亿元,同比增长10.3%,增速比2019年末上升了1.73个百分点。2020年,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余额178.4万亿元,同比增长12.48%,增速比2019年末上升了0.59个百分点。2020年,商业银行净利润为1.94万亿元,同比下降2.5%,增速比2019年末下降了11.24个百分点。
表1-5 2015—2020年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情况 单位:万亿元,%
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二是证券业金融机构。随着资管新规和资本市场深化改革的持续推进,A股市场的投融资功能不断完善、资本市场运行的稳定性不断增强、机构投资者力量不断壮大,中国证券业金融机构的盈利能力均实现较大突破和改善,从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及基金公司业务报表的反馈看,均体现了当前证券业金融机构营收的稳步增长状态。
关于证券公司经营情况,由表1-6、表1-7可知,截至2020年末,证券公司资产总额8.90万亿元,同比增长22.50%;净资产总额2.31万亿元,同比增长14.10%;净资本总额1.82万亿元,同比增长12.35%;证券业行业营业收入总额4484.79亿元;净利润总额1575.34亿元。
表1-6 2015—2020年证券公司经营情况 单位:万亿元,%
资料来源:中国证券业协会。
表1-7 2016—2020年证券公司收入与利润 单位:亿元
资料来源:中国证券业协会。
关于期货公司经营情况,由表1-8可知,截至2020年末,全国共有149家期货公司,下设风险管理公司88家,分布在30个辖区。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官方数据,2020年营业收入达到34.65亿元,其中净利润为9.57亿元。
表1-8 2018—2020年期货公司经营情况 单位:家,亿元
资料来源:中国期货业协会。
关于基金公司经营情况,由表1-9可知,截至2020年末,共有132家基金公司,共管理公募基金规模19.85万亿元,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规模15.97万亿元。受股票市场好转等因素影响,总规模最大的货币市场基金资产占比已连续两年下降。
表1-9 2017—2020年基金公司经营情况 单位:家,万亿元
资料来源:中国投资基金协会。
三是保险业金融机构。如表1-10所示,截至2020年末,保险公司资产总额23.30万亿元,同比增长13.29%;净资产总额3.57万亿元,同比增长44.04%;保费收入总额3.67万亿元,同比下降13.85%;赔款与给付总额0.99万亿元,同比下降22.53%;资金运用余额21.68万亿元,同比增长17.02%。
表1-10 2015—2020年保险业金融机构经营情况 单位:万亿元,%
资料来源: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银行的历史源远流长,是我国经营时间最久远的银行。该银行于1912年2月5日在北京复兴门内大街1号正式营业,直到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银行相继执行过中央银行、国际汇兑银行和国际贸易专业银行的职能。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银行长期持续承担国家外汇银行职能,统筹监管国家外汇储备,着手国际贸易结算、侨汇等外汇业务。
1979年,中国银行经国务院批准后从中央银行中剥离而出,从此开始担任国家外汇管理总局职能。1983年9月,中国银行总管理处改为中国银行总行,至此,中国银行成为中国人民银行监管之下的国家外汇外贸专业银行。2004年,中国银行经中国政府批准整体修改、重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国家掌权的中央汇金投资公司持有中国银行全部股权。2006年,中国银行在香港联交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继上市,成为我国第一家同时“A+H”发行上市的商业银行。
根据中国银行官方网站最新公布的财务报告,截至2020年前三季度,集团实现净利润1559.86亿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457.11亿元,同比分别下降8.91%和8.69%。平均总资产回报率0.88%,净资产收益率10.64%。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0.87%,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2.64%,资本充足率为15.69%。
一是利润持续向好。截至2020年9月底,集团实现利息净收入2975.05亿元,同比增加196.85亿元,增长7.09%,净息差1.81%。其中:①中国银行实现非利息收入1314.51亿元,同比减少70.62亿元,下降5.10%。非利息收入在营业收入中占比为30.64%。其中,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720.74亿元,同比增加4.58亿元,增长0.64%。②业务及管理费1063.35亿元,同比减少9.65亿元,下降0.90%,成本收入比为24.79%。③资产减值损失2969.03亿元,同比增加360.56亿元,增长13.82%;不良贷款总额2114.27亿元,不良贷款率1.48%,比上年末上升0.11个百分点,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177.46%,比上年末下降5.40个百分点。
二是资产负债稳定增长。截至2020年9月底,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总额247038.89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9341.45亿元,同比增长8.49%。负债总额225979.96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8049.48亿元,同比增长8.68%。其中:①客户存款总额173849.91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5674.43亿元,增长9.91%。其中,中国内地机构人民币客户存款127386.08亿元,比上年末增加9869.27亿元,增长8.40%。②客户贷款总额143074.35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2386.50亿元,增长9.48%。其中,中国内地机构人民币贷款109775.98亿元,比上年末增加9123.66亿元,增长9.06%。③金融投资总额53693.08亿元,比上年末减少1447.54亿元,下降2.63%。其中,人民币投资42032.41亿元,比上年末减少231.43亿元,下降0.55%;外币投资折合1712.26亿美元,比上年末减少133.56亿美元,下降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