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东亚金融危机爆发之后,在IMF的贷款条件制约与监督下,东南亚那些遭受危机沉重打击的国家被迫进行新一轮金融制度的改革。改革的重点是:解决资本循环尤其是不良贷款的问题;进行银行重建和完善银行退出机制;在加强金融监管的同时,进一步促进金融部门的对外开放和自由化。不过,纵观其改革历程,这轮金融改革存在着两个既有联系又不相同的阶段。亦即1998—2003年,金融改革目标严格按照IMF的贷款条件进行;在东南亚危机重灾国提前还清IMF贷款之后,它们便进入了较为自主但必须遵循国际准则的金融改革阶段。
1997年东亚金融危机爆发后,危机的传导效应使得东南亚的救市方法失效,在耗尽国家近乎全部外汇储备之后,危机重创国家包括泰国、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在内相继放弃救市转向IMF申请援助贷款,将经济主权置于IMF的管控之下,并开始了贷款条件约束下的金融改革。马来西亚虽然没有向IMF贷款,但也实行了“假想IMF金融改革政策”。
作为融资的援助条件是IMF开出的一系列不仅侵犯别国主权,而且导致经济休克的所谓“IMF疗法”的处方,包括:受援国必须通过采取高利率和紧缩货币政策、减少进口需求、压缩经济增长率等“IMF正统”方法摆脱经济危机和加强外汇兑换率;立即关闭行将倒闭的金融机构和银行;采取严厉的财政紧缩措施以平衡政府财政收支;进行以金融业、公司和公共部门改革为中心内容的结构改革。由此可见,IMF贷款条件的主要目的是收回以它牵头筹措的贷款本息,而非借款国的经济恢复与重建。IMF要求东南亚借款国在银行金融领域的改革必须遵循监管发达国家银行业的《巴塞尔协议Ⅰ》所规定的准则进行。
由于政治因素,印度尼西亚政府的经济改革与金融重组措施的出台,在与IMF的谈判过程中经历了反复和波折。从1997年10月印度尼西亚政府向IMF寻求援助开始,直至1998年4月,有关援助的附加条件——经济改革方案才基本敲定,时间长达半年之久。 与泰国和韩国相比,在IMF支持下的印度尼西亚改革方案更为全面,很多方面超过印度尼西亚政府在地区性经济组织和国际经济组织所作的承诺。在结构改革方面,除了进行银行系统的重组,其改革方案的框架还包括排除垄断,以及一整套增进市场机制和透明度措施,包括改进破产法、建立商业法庭、起草竞争法,以及保证建立具有独立性的中央银行。此外,印度尼西亚政府还必须承诺并兑现其经济政策的公开化,这些都是有损于国家经济主权的。
受IMF贷款条件制约的东南亚金融改革主要围绕三大任务进行:一是加强金融监管;二是制定并实施金融机构重组计划;三是不良贷款处置和债务重组。
金融发展超前而监管滞后是此轮金融危机爆发的主因,这是国际学术界和政界达成的共识,因此严格金融监管至关重要。归纳危机重灾国对加强金融监管的举措可以发现,重新定义呆坏账、对银行贷款进行不同级别的管理、强化资产评级要求是最先采取的改革举措。
泰国中央银行主要采取了严格对呆坏账的定义与准备金要求和强化资产评级要求等措施。1998年7月之前,凡泰国银行业的贷款在12个月未偿还本息之后,方被定义为呆账。1998年4月,泰国中央银行公布一项新的规定,从1998年7月开始,分级处理呆账、新呆账与坏账问题,并对呆账和坏账进行新的定义:①正常贷款(pass),为准时偿还的贷款;②关注贷款(special mention),偿还期限拖欠少于3个月的贷款;③次级贷款(substandard),偿还期限拖欠3~6个月的贷款;④可疑贷款(doubtful),偿还期限拖欠6~12个月的贷款;⑤坏账(loss),拖欠1年或以上的贷款。后三类贷款均通称为问题贷款(problem loan),第⑤类贷款为坏账,亦被称为不良贷款(non-performing loan)。对各级贷款,泰国中央银行规定了不同的准备金要求。正常贷款的准备金要求为1%,关注贷款为2%,次级贷款为20%,可疑贷款为50%,坏账为100%。
泰国中央银行还将资产评级的时间间隔从12个月减少至6个月。考虑到准备金要求的增加、坏账造成的损失及将来的发展需要,泰国中央银行要求所有的商业银行和金融公司提交资本重组计划。
菲律宾的新中央银行(SBP)自1993年成立以来便建立了一套对银行信贷、有价证券和风险资产实行监管的制度。其中将银行的风险贷款定性分为四种:①必须引起注意的贷款;②低于标准的贷款;③可疑贷款;④亏损贷款。SBP根据这四种不同性质的贷款加强监管。东亚金融危机爆发之后,SBP进一步严格风险贷款,对银行及准银行的风险贷款规定了不同的准备金要求。第一种类型的准备金占贷款总额的比重从1998年12月31日的2.5%上升至1999年4月15日的5%,第二种类型从12.5%上升至25%,第三种类型一直为50%,第四种类型为100%。
印度尼西亚政府则颁布第56号总统令,根据国际标准颁布新的风险资产分类、贷款损失准备金标准等防范规定,要求全部银行在1998年年底接受由国际认可的稽核公司所做的贷款有价证券的核审。印度尼西亚中央银行还采取了一系列增强银行系统、增进银行监管系统的措施,即改善银行管理、加强内控机制、提高金融信息披露水平、坚持运用国际稽核标准等。印度尼西亚中央银行还要求各类银行在2001年年底增资8%。
在IMF贷款条件的制约下,泰国政府在1997年8月4日责成总数为91家的金融公司中的58家公司暂停营业。当年10月,泰国政府颁布法令,成立金融重组局(FRA)和资产管理公司(AMC)。FRA的主要任务是:审查被责令停业的58家金融公司的复业计划;重组金融机构中的良好资产;监督无力复业的金融公司的清盘。AMC则负责处理问题资产,对通过公开出价购买的不良资产进行评估,参加被关闭金融公司不良资产的竞买活动,对余下的金融机构采取“以市场带动”的金融公司资本重组计划。战略实施之初,泰国政府希望通过增加金融机构的透明度和严格银行监管条例吸引国内外新的投资者。可是,由于泰国实际部门的情况继续恶化,不良资产激增,潜在的投资者对其投资行为十分谨慎,致使“以市场带动”的金融公司资本重组进展缓慢。
印度尼西亚政府也在IMF的贷款压力下被迫开始推行银行重组与改革措施。成立了印度尼西亚银行重组机构(IBRA),其主要任务是对无流动资金和破产的银行进行重组,并为银行重组筹集所需资产。 为达到目的,在IBRA内部设立资产管理投资(AMI)和资产管理单位(AMU)。前者负责处理涉及资产的所有问题,后者负责获得并处理已被冻结或兼并银行的不良债务。印度尼西亚中央银行将所有尚未使用的流动资金支持(其数额相当于1998年1月GDP的10%)转移给IBRA。印度尼西亚政府还修改了银行法,授予IBRA解决问题银行的权力,并为IBRA融资发行了80亿卢比的债券,使之得以于1998年2月接管了54家资不抵债的银行。1998年9月政府宣布将4家国有银行(BDN,EXIM,BBD,Bapino)与另一家国有银行(BRI)合并,成立一家新的银行机构——Mandiri银行,后者持有被兼并银行100%的股份。 1999年6月,印度尼西亚国有企业权力部(MESOE)发布通告,加强对遗留的3家国有银行(BNI,BRI,BTN)的管理,采取过渡性措施。同时,明确表明,Mandiri银行和这3家国有银行最终也要实行私有化。1999年2月,印度尼西亚政府在完成对本国128家私人银行的资产负债核审之后,于当年3月采取了一项重大措施,即按照资本充足率(CARs)标准,解决弱势银行问题。
东亚金融危机对马来西亚金融体系与公司部门的打击相比泰国、印度尼西亚要轻得多,因此马来西亚没有向IMF求援,但因其实行“假想的IMF金融改革政策”,所以也对其银行部门和金融机构进行了重组。首先,马来西亚政府于1998年5月成立国家资产管理公司(Danaharta),其任务是剥离银行机构的不良贷款,以实现银行部门的收支平衡,并加强银行的贷款能力。同年8月,又成立国家资本基金机构(Danamodal),其主要任务是负责调整金融机构的资本,向存活银行金融机构注资,以提高银行体系的资产充足率。金融机构与Danaharta和Danamodal的关系是:金融机构向Danaharta转让不良债权,在借贷平衡表上将不良债权折算之后,接受Danamodal的资本注入,以将自我资本比率提升到《巴塞尔协议》所规定的下限8%的水平。1998年8月,马来西亚设立企业债务重组委员会(CDRC),重点解决涉及银行的大企业债务问题。1999年10月,Danaharta开始了剥离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的第二轮行动。1999年年底,马来西亚的Danaharta收购不良贷款账面价值共340亿林吉特,占不良贷款总额1030亿林吉特(3个月未偿还的不良贷款)的33%。截至2001年12月31日,在Danaharta所收购和代管的477.2亿林吉特不良资产中,已处理或达成处理协议的占99.9%。 从2000年开始,马来西亚中央银行(BNM)宣布推行一项重大的金融重组战略,将马来西亚的54家金融机构、22家商业银行、20家金融公司、12家商人银行重新组成10个大银行集团。马来西亚的金融改革与调整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根据泰国政府与IMF达成的贷款协议要求,泰国政府在1997年8月4日责成总数为91家的金融公司中的58家公司暂停营业。之后,对余下的金融机构采取“以市场带动”的金融公司资本重组计划,以形成泰国金融体制的核心。战略实施之初,泰国政府希望通过增加金融机构的透明度和严格银行监管条例吸引国内外新的投资者。可是,由于泰国实际部门的情况继续恶化,不良资产激增,潜在的投资者对其投资行为十分谨慎,致使“以市场带动”的金融公司资本重组进展缓慢。1998年8月14日,泰国政府发起了“为经济复苏重组金融部门”行动计划,并建立总额为3000亿泰铢(合86亿美元)的公有基金,用于重组金融机构。为加快金融重组,在世界银行贷款条件的压力下,泰国放宽了对外资持有当地银行股份的限制。泰国银行宣布,在10年内取消对外资持有当地金融控股25%的限制,10年后,外资虽然无权认购新发行股份,但仍可继续持有原有的股份。对外资政策的放宽,使得金融机构的重组获得了初步进展。2001年6月,泰国政府成立泰国中央资产管理公司(TAMC),专司剥离金融机构和企业的不良资产或坏账,促进债务重组。
在IMF贷款的压力下,印度尼西亚政府于1998年1月被迫开始推行银行改革措施,由印度尼西亚银行重组机构(IBRA)接管54家资不抵债的银行,其中包括4家公有银行、31家私人国家银行、11家地区开发银行。1998年8月印度尼西亚政府根据IMF的要求被迫加快了银行业改革的步伐,主要目标是对印度尼西亚的私人大银行和国有银行进行兼并。印度尼西亚政府根据IMF的指导于1998年9月正式宣布,将4家国有银行(BDN,EXIM,BBD,Bapino)和另一家国有银行(BRI)合并,成立一家新的银行机构——Mandiri银行,后者持有被兼并银行100%的股份,成为印度尼西亚最大的银行,其资产总额占银行部门总资产的25%。但是,合并的法律程序要到1999年7月才能完成。1998年10月和12月,印度尼西亚政府发行了两批银行资本重组债券,总额达178万亿卢比,或占当年印度尼西亚GDP的14.6%,完成对Mandiri银行资本的调整。 1999年6月,印度尼西亚国有企业权力部(MESOE)发布通告,加强对遗留的3家国有银行(BNI,BRI,BTN)的管理,采取过渡性措施并实行私有化。
印度尼西亚政府对企业重组、国有企业改革与私有化采取了三项重要措施:一是设立以外国债券指导委员会、负债方联系小组和私人外债小组联合组成的PED机制,并在IMF、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的技术支持下,制定“雅加达创新方式”(Jakarta Initiative)私人债务重组计划。二是采取“雅加达创新旗舰行动”(Jakarta Initiative Task Force),对现有的破产法进行重大调整。主要内容是在法律上允许私营部门的称职专业人员接管破产或正在重组过程中的公司资产;建立程序法规,以保证整个处理过程的稳定性和透明度,尤其是防止无理拖延破产过程;采取有力的保护措施,防止在破产实施之前债务人通过内线或非法手段进行交易。三是建立特别商务法庭,使其对破产程序拥有司法权并负责一般商务纠纷的审判。
马来西亚政府于1998年5月成立国家资产管理公司(Danaharta),由于剥离银行机构的不良贷款,并于1998年8月成立国家资本基金机构(Danamodal),通过其向存活银行金融机构注资,以提高银行体系的资产充足率。1998年8月设立企业债务重组委员会(CDRC),促进公司债务在法庭之外的自愿重组,方便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达成协议。1999年10月,Danaharta开始了剥离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的第二轮行动。在处理不良贷款的同时,马来西亚连续4次发行有政府担保的零点公债券,并以投标的方式出售了2.52亿美元的外贷不良资产。紧接着又开始其一年4次拍卖破产公司、企业的财产或资产的活动。截至2001年12月31日,在Danaharta所收购和代管的477.2亿林吉特不良资产中,已处理或达成处理协议的占99.9%。
由于IMF的“处方”基本上是传统的应对措施,加上其贷款援助条件要求东亚重灾国在尚未制止危机之前进行结构改革,在实践中不仅未能使危机得到缓解,反而使危机进一步扩展、加深。这一方面表现为高利率和金融改革的压力使银行、金融公司的坏账进一步增加,引发更多的银行破产和公司倒闭事件;另一方面则表现为不断增加的失业与贫困,进而引发政治动乱,给国家的稳定带来了威胁,因而招致来自各方的批判。
包括约瑟夫·斯蒂格利茨(Joseph Stiglitz)、保罗·克鲁格曼(Paul Krugman)等在内的西方著名经济学家都认为,IMF对东亚危机重灾的贷款条件过于苛刻,主要考虑贷款本息能否收回,而非受灾国的经济复苏。尤其是针对泰国、印度尼西亚和韩国的“休克疗法”,只会使受灾国在国内和国际上更加失去信誉,使更多的资本在关键时刻外流,使地区危机和经济衰退更为深刻、持续时间更长。他们还认为IMF参与的结果不但未能解决该地区在危机初期遇到的很多问题,反而增加了贫困,使工资更为下跌、环境更为恶化、公共债务剧增,以及债务国国家主权的消融。史蒂文(Radelet S。)和萨克斯(Sachs J。)则谴责IMF和其他国际金融机构在1997年危机中夸大了问题的严重性,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敦促债权与债务国做出还债安排,导致信心丧失,从而使东亚地区的“无流动资金”金融情况进一步恶化,最终演变为金融系统的崩溃。同时,短期债务的暴露必然带来货币贬值恶性循环的大混乱,并使呆账、坏账大为增加。其结果是不可避免地爆发了由恐慌诱导的自我形成危机。 新自由主义学派代表人物哈佛大学经济学教授马丁·费尔德斯坦(Martin Feldstein)也猛烈批判了IMF在东亚危机中的表现。他说,IMF在东亚危机中对重灾国所做的一切正在使其有效性及其作用大为受损。IMF强调结构与机制改革,而非重视收支平衡的调整,对该地区近期甚至较为长期的经济发展产生了相反的作用。IMF应该继续履行其帮助受灾国应对外汇的暂时性短缺和长期的贸易逆差之传统性任务。在评价IMF给印度尼西亚政府所开的“药方”时,他尖锐地指出,对一个合法的政府强加详尽的经济改革“处方”是值得怀疑的问题。IMF不得利用一些国家遇难之时践踏别国的民族政治程序,应该延迟在印度尼西亚推行反贪污之类的计划,先解决稳定印尼盾、解决私营企业债务和为商人增加信贷等问题。
由此可见,IMF的援助贷款条件不仅不利于受灾国经济的复苏,而且使受灾国经济陷入更深的泥潭。为使国家经济主权掌握在自己手里,泰国和印度尼西亚政府先后于2003年提早还清了贷款,摆脱了苛刻、有损于受援国经济发展和民族自尊心的贷款条件的控制。马来西亚在实施类似的“假想IMF金融改革政策”之后,经济非但没有好转,反而更为恶化,遂于1998年9月采取了与IMF背道而驰的政策,推行为期1年的选择性资本管制措施。该项措施包含两个相关联的部分:一是稳定马币汇率;二是限制短期资本外流。不过,菲律宾却因自身独特的原因,经济持续走低,在其他国家摆脱IMF贷款之时却向IMF借用了6.2亿美元的备用贷款,从而将经济主权重新置于IMF的贷款条件之下。
这一时期东南亚国家的金融改革主要集中在银行业部门,并注重提高整体金融体系的安全性与稳定性。巴塞尔委员会于2004年6月26日公布的《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巴塞尔协议Ⅱ》),成为东南亚国家在这个时期金融改革的指南。 改革目标在于使本国的银行金融业能够达到《巴塞尔协议Ⅱ》三大支柱中所规定的标准,以期通过制定资本充足性的指导原则,更精确地评价银行的风险,降低套利交易的机会,并为监管机构使用更复杂的风险管理方法提供更大的灵活性。与此同时,鼓励银行根据《巴塞尔协议Ⅱ》中对资本的要求,自行建立更健全精确的风险管理体系,以有效地控制风险,增强盈利能力。 尽管东南亚危机重灾国还清了IMF的贷款,可以不再强制遵循IMF的贷款条件,但是,IMF作为推动金融全球化三大国际经济机构依然试图主导发展中国家,包括东南亚金融改革的方向。
以下以泰国、马来西亚和新加坡为例,展示东南亚国家在金融领域所作的具有多样性的自主性改革。
2003年7月泰国提前还清IMF贷款,开始了自主性的金融制度改革。2004年1月,泰国内阁通过了由政府和央行提交的《金融部门总体规划》(Financial Sector Master Plan) 。该总体规划针对危机爆发以来泰国金融机构出现的包括金融系统的效率、证券市场发展滞后等问题,提出泰国金融部门今后5~10年发展规划的指导性意见。《金融部门总体规划》的推出和实施使泰国金融部门发生了巨大的变革,也标志着泰国又一轮金融制度改革与变迁高潮的到来。
第一阶段的改革规划为期3年,其主要致力于现存金融部门结构的合理化、提高金融机构效率、扩大金融服务范围,尤其是扩大在人口众多的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金融部门结构合理化工作是将泰国目前的商业银行、金融公司、房地产信贷公司、国际银行便利(IBF)进行整合,泰国央行的目标是,按照“仅存一家政策”(One Presence Policy) 的原则将其监管的83家金融机构降低到44家。
按照《金融部门总体规划》,泰国国内只允许存在两类银行:可以提供所有传统商业银行服务和部分投资银行业务的商业银行(又称全能银行)和零售银行。取得商业银行营业执照至少需要核心资本金50亿泰铢。零售银行的最低资本金为2.5亿泰铢,其提供的金融服务只能面对中小企业和低收入群体,不得对外经营衍生金融产品。除非财政部特许,不得经营外汇业务。达不到这些标准的金融机构不能成立银行,只能以信贷公司的形式营业,不得吸收公共存款。根据这个计划,国有商业银行和国有专业银行从13家锐减到3~4家(见图2-1)。
图2-1 泰国银行类机构、金融公司、房地产信贷公司制度变迁
资料来源:泰国中央银行官方网站,www.bot.or.th。
在IMF的贷款条件制约下,泰国中央银行曾经宣布在10年内取消对外资持有当地金融控股股份的限制。摆脱IMF贷款条件后,泰国中央银行进一步规定:外资银行可以两种形式存在,即外资子银行(Subsidiaries of Foreign Banks)和外资银行分支机构(Full Branches of Foreign Banks)。外资子银行需要最低核心资本金40亿泰铢,才享有泰国国民待遇。外资银行分支机构需要最低核心资本金30亿泰铢,但是不得增开分支机构。
按照《金融部门总体规划》,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开始了大规模的资产重组。2005年因金融机构并购、升级而新成立的商业银行便达5家。除泰纳昌银行(Thanachart Bank)和曼谷首都银行(Bangkok Metropolitan Bank)这两家的重组发生在IMF贷款条件之下,其他商业银行的资产重组均可被视为自主改革(见表2-1)。
表2-1 2002—2006年泰国商业银行资产重组
资料来源:泰国中央银行官方网站,www.bot.or.th。
首先,商业银行经营状况得到了很大的改善。随着《金融部门总体规划》的实施,金融公司、房地产信贷公司等金融机构在存贷款业务中的比重进一步下降。泰国金融业中的主要部门——商业银行部门,在泰国金融部门的存贷款总额中占有超过70%的比重。经过危机后8年多的艰苦改革,包括一系列的不良贷款处理、资本金的充实、银行监管制度的加强和完善,以及《金融部门总体规划》指导下的金融机构重组,泰国的商业银行境况大大改善,盈利能力大大提升。
其次,证券市场得到了较好的恢复。泰国证券市场在危机期间遭受了严重打击,1997年中到1998年下半年短短一年多时间里泰国证券交易所股票市值就蒸发了2/3。经过8年多的证券市场制度改革,泰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独立性和政策执行力度大大加强,股票市场的基石——上市公司的质量也由于危机的消除和经济的复苏而得到很大的提高,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投资者信心也有了很大的恢复,这些都极大地促进了泰国证券市场的复苏。2006年泰国证券交易所指数(SET)已经恢复并超过了危机前的水平,第一季度基本稳定在700~800点。
最后,币值回归,汇率更加稳定。泰铢在经受了危机期间的剧烈波动之后,汇率波动明显变小。麦金农和岗泽(McKinnon and Gunther,2003,2004)的研究表明,泰铢对美元汇率波动的标准差,在危机前为0.21,波动相对较小;而危机期间标准差变为1.55,表明泰铢对美元的波动迅速增加;危机后,波动标准差又下降为0.38,说明泰铢对美元汇率波动大幅度减小,尤其是危机后的2003—2004年,标准差进一步下降为0.27,泰铢对美元的波动基本恢复到危机前水平。 泰铢对美元汇率趋于稳定的重要原因是泰国央行对外汇市场的干预。泰国在2003年还清IMF贷款以后,修正了一些原先在IMF贷款条件下所承诺的货币金融政策。 泰国金融政策部门认为,作为出口导向型开放小国,泰国不能不关注本国货币币值的稳定。为此,泰国实际上抛弃了IMF以前所要求实行更有弹性、浮动幅度更大的汇率制度。泰国目前的很多货币金融政策在实施时都充分考虑汇率的稳定,尤其是泰铢对美元的稳定。
如前所述,马来西亚在1997年东亚金融危机期间并未向IMF寻求援助,因此在金融改革方面具有较大的主动权。但马币林吉特的汇率在1998年之后急剧波动,马来西亚政府遂于1998年9月采取了与IMF背道而驰的政策,推行为期1年的选择性资本管制措施。与此同时,在银行金融领域采取了一系列重要的改革措施。
第一,积极处理银行业呆账。1998年3月,马来西亚政府建立国家资产管理公司(Danaharta),主要目的是转移收购银行的呆账,以确保商业银行的呆账情况可以维持在可控范围之内。规定凡坏账率超过10%的银行,其超过10%的部分必须以一定的折扣率卖给国家资产管理公司, 然后再由国家资产管理公司将这些坏账交由马来西亚最大的商业银行——马来亚银行代为管理。换言之,通过将银行的坏账剥离给资产管理公司来改善银行的资产质量,可以使商业银行免于破产。
第二,向银行大量注资。除剥离银行坏账外,马来西亚还同时成立了国家资本基金公司(Danamodal),向那些无法筹集资本的银行机构注入资金,使其可以继续维持下去。1999年7月,当邻国的金融机构还处于大批破产的境地时,马来西亚的国家资本基金已经为10家银行机构注资64亿林吉特,使其银行的平均风险加权资本比率达到13%,远超出《巴塞尔协议Ⅰ》所规定的8%的要求。
第三,建立企业债务重组委员会。由于减少银行坏账在很大程度上要依靠企业资产质量的提高,要彻底改善银行资产还需要从改善企业的经营状况着手。1998年8月,马来西亚政府成立企业债务重组委员会(CDRC),作为Danaharta和Danamodal的补充,其任务是为企业借款人和债主(主要是银行机构)提供更加快速的重组债务制度,让债权人和债务人无须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彼此的债务。企业债务重组委员会仅成立10个月,便于1999年6月中旬接受了60家公司的申请,重组债务325亿林吉特。
第四,实行银行重组与合并。1999年7月29日,马来西亚政府宣布强制性推行银行合并计划,将国内所有金融机构合并为6家大银行集团,即马来亚银行、马华银行、土著联昌银行、英雄艾芬银行、大众银行及南方银行。之后在华人银行企业的要求下,马来西亚政府将原定的6家大银行集团扩大为10家,另外4家分别是丰隆银行、兴业银行、大马银行及国贸银行。这项大合并的顺利完成使得每家银行集团的股东基金不少于20亿林吉特,资产总额也超过了250亿林吉特。在马来西亚的22家商业银行中,内资银行为9家(2006年3月15日,马来西亚第二大银行土著联昌银行以67亿林吉特收购南方银行),外资银行为13家。主要外资银行来自新加坡(2家)、美国(3家)、英国(2家),其余6家分别来自日本、泰国、荷兰、德国、加拿大、中国。在马来西亚的22家商业银行中,资产规模前十位的银行有5家是外资银行。
第五,制定《金融业大蓝图》。2001年3月1日,马来西亚中央银行公布了《金融业大蓝图》(FSMP),规划了今后10年金融业的发展。其中,银行业的改革和发展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01—2003年。继续进行1999年开始的银行业的并购,扩大马来西亚国内商业银行的规模以增强竞争力。第二阶段是2004—2006年。在建立有较强竞争力、创新力和高效率的国内大银行的基础上,适当引入竞争机制。具体措施包括对现有的外资银行适度地放宽管制,同时让消费者有更多的选择。2004年10月,马来西亚第四大银行兴业银行(RHB)25%的股份卖给了阿联酋阿布轧比商业银行。2005年3月,新加坡淡马锡出资1.44亿美元入股马来西亚安联银行。2006年11月,澳大利亚第三大银行澳新银行(ANZ)斥资3.57亿美元,入股大马证券银行(AmMerchang)。第三阶段是2007年至今。为增强银行业的竞争,在放宽引入外资银行的同时鼓励国内银行走向国外。2008年2月,中国香港私募基金博智资本(Primus Pacific Parter)出资13.371亿林吉特(约合4.1亿美元)收购马来西亚第七大银行国贸银行的母公司国贸资本(EON Capital)20.2%的股权,成为其第一大股东。
在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的影响扩散到全球之时,马来西亚已经通过对商业银行所做的一系列改革,提高了银行业的竞争力和国际地位,形成了九大商业银行的格局。它们分别是艾芬银行(Affin)、安联银行(Alliance)、大马银行(AmBank)、土著联昌银行(CIMB)、国贸银行(EON)、丰隆银行(Hong Leong)、马来亚银行(Malayan Banking Berhad)、大众银行(Public)和兴业银行(RHB)。这一时期,马来亚银行是马来西亚最大的商业银行,其次是土著联昌银行和大众银行,分别位于第二位和第三位。总体来看,2008年马来西亚商业银行的各项指标与1997年东亚金融危机爆发时相比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其中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为10.6%,风险资本充足率为12.7%,基于3个月的不良贷款为2.2%。 马来西亚商业银行的国际地位也有了较大的提高。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和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联合推出的《2007年亚洲银行竞争力排名研究报告》显示,在2007年亚洲125家银行的综合竞争力排名中,马来西亚有7家银行榜上有名,分别为大众银行(第10位)、马来亚银行(第26位)、土著联昌银行(第46位)、丰隆银行(第86位)、兴业银行(第110位)、国贸银行(第111位)和大马银行(第120位)。
新加坡政府将金融业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致力于将新加坡发展成世界级的金融中心。正是因为新加坡具有健全的金融监管体系和富有效率的监管过程,才使得新加坡的金融稳健性居全球首位,金融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在1997年东亚金融危机爆发时避免了一场浩劫,国家主权免于遭受蹂躏。1997年东亚经济危机爆发之后,新加坡扮演中央银行角色的金融管理局(MAS)积极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使得本国的金融银行业更为康健。
新加坡发展银行并购邮政储蓄银行(后更名为星展银行)后成为东南亚第一大银行,并在中国香港并购了道利银行,成立星展银行香港公司。成功并购促进了银行经营业绩的改善,提升了银行的竞争力并扩大了市场份额,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获得一席之地,可以与欧美大银行竞争,扩展国际业务,巩固新加坡金融市场的国际地位。但随着新加坡星展、华侨、大华三大本土银行的发展壮大,本土银行不仅占有银行业总资产50%的比例,而且基本维持了国内市场一半以上的占有率,总体实力与外资银行相当。
新加坡的银行业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即当地银行和外国银行。新加坡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必须引进外国银行,但是为了保护当地银行,避免其与外国银行过度竞争,新加坡政府采取措施,只对部分外国银行发放限制性执照或者离岸执照,截至2006年12月,新加坡共有商业银行110家,其中本土银行7家、外资银行103家。在外资银行中,全能银行(Full Bank)24家,批发银行34家,离岸银行45家。 全能外资银行可以在新加坡与当地银行一样从事境内交易,但不允许增设分行;批发外资银行可以从事国际业务,但是不能接受新加坡的居民普通存款和25万新加坡元以下的定期存款,并且外国银行只能在新加坡设立一个分行;持离岸执照的外资银行只能从事以国际业务为主的离岸业务。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制定了严格的银行业监管标准,长期以来新加坡的银行资本充足率和有关金融监管一直是与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同步的,对《巴塞尔协议》的执行持非常积极的态度。MAS对银行业的监管主要内容包括市场准入、法人治理结构、危机处理和市场退出。对市场准入采取少而精的原则,鼓励本地银行进行重组、整合和合并,以提升其竞争力。对外资银行则采取有选择的市场准入原则,其中包括必须是世界最强的300家银行及各国国内名列前茅的银行,金融产业记录和信用评级良好、信誉优良的银行,母国监管机构监管得力的银行,以及符合国际清算银行资本充足标准的银行。2000年之前,MAS一直要求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2%,其中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2000年9月之后,核心资本充足率被调低至8%,资本充足率仍然要求12%,这些资本标准远高于《巴塞尔协议Ⅰ》规定的8%。巴塞尔委员会于2004年6月推出《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巴塞尔协议Ⅱ》)之后,MAS积极与本国银行进行沟通,探讨如何更好地贯彻《巴塞尔协议Ⅱ》,以促进新加坡银行业不断完善风险管理系统,从而培育一个安全有序的金融体系。根据本国银行业的特点,MAS分阶段地引入了《巴塞尔协议Ⅱ》的内部评级法,以提高新加坡银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更为重要的是,MAS还鼓励银行完善严格的压力测试机制,使其准备好足够的资本金以抵御在经济周期中可能会遇到的风险。
1997年东亚金融危机爆发后,MAS开始构建国家金融安全网,除在监管方面进行不间断的创新之外,从2001年开始着手研究存款保险制度,历时4年。在征询意见的基础上,其于2004年草拟《存款保险法案》。2005年10月,新加坡颁布《存款保险法案(2005)》,于2006年4月正式生效。依照《公司法案》,新加坡存款保险有限公司(SDIC)于2006年1月注册成立。该公司是新加坡存款保险基金的指定代理机构,负责执行存款保险计划(DIS),其董事会对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的分管部长负责。SDIC在“存款保险计划”下的职能主要包括:向DIS成员收取保费,管理存款保险基金,补偿受保储户和向公众宣传DIS。作为“计划会员”的银行或金融公司一旦倒闭,储户在这些机构中合乎条件的累计存款可领取的受保额至多为2万新加坡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