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20世纪80年代中期之后经济全球化浪潮的兴起,东南亚被卷入其中。继亚洲“四小龙”(新加坡、中国香港、韩国、中国台湾)之后,东南亚的马来西亚、泰国、印度尼西亚等国,成为又一外国直接投资(FDI)青睐的地区,接受了大量美国、日本和欧洲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产业转移。尤其是1985年日本与美国签订了“广场协议”(Plaza Accord),使得日元对美元大幅升值。由于东南亚实行的是盯住以美元为主的一揽子货币,美元贬值导致了东南亚各国货币贬值的联系效应,为日本、欧洲及亚洲“四小龙”资本向这些国家转移生产基地创造了条件,外国直接投资纷至沓来。由于外国资本与储蓄较易获得,一些东南亚国家政府放弃了先前制定的比较保守的经济平衡发展战略,转而将注意力集中在如何更多、更快地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和外国储蓄上,以加快本国的经济增长速度。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马来西亚、泰国和印度尼西亚的社会基础设施建设已经跟不上外国直接投资的需要,无论外资投资的硬环境还是软环境均较差,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优势已经减退。为了能够获得外国储蓄,继续保持经济的高增长率,马来西亚、泰国、印度尼西亚等国开始在资本和金融领域实行自由化、私有化的改革措施,引来了一轮金融改革的浪潮,以吸引包括短期资本在内的国际资本。
马来西亚、泰国和印度尼西亚在这轮金融改革中的重点是实现国内金融制度和资本账户“双重自由化”(twin liberalization)。在解除对外汇流出入管制的同时,放宽对外国直接投资、对外信贷活动、资本和货币工具、金融衍生产品的管理;扩大外资在商业银行与金融公司的经营范围,允许金融公司涉足唯有商业银行经营的诸如外汇交易等业务。与资本账户的自由化步骤相一致,东盟三国还采取措施进行非中介金融市场的改革,发展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外汇市场。
马来西亚资本市场的建立始于1973年,以建立吉隆坡证券交易所为标志。1987年,马来西亚国家抵押公司发行抵押担保债券,并于1995年开办股票选择和期货交易所。马来西亚于1989年颁布了《银行金融机构法案》(BAFIA),以取代1973年的《银行法》和1969年的《金融公司法案》,允许外资银行以全资子行的形式在马来西亚开展业务。1990年10月马来西亚成立纳闽国际离岸金融中心(IOFC),并引入发展伊斯兰银行。
印度尼西亚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和90年代初制定了一整套金融自由化改革方案,其中包括取消国有银行存贷比率限制,以及银行贷款利率上限;解除对国有企业公开报价和挂牌上市的限制,并取消对外资进入股市的限制。1992年2月制定的《银行法》和《资本市场法》在促使国有银行更直接参与市场竞争的同时,允许外资拥有印度尼西亚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和私营)的股权。
泰国政府为实现金融自由化和国内金融体系对外开放的主要举措包括:实现利率自由化;解除对经常账户和资本账户的管制;实施证券交易法,允许公司公开发行普通股票和使用债务工具,致使大量新资本涌入泰国的证券交易市场。为使泰国成为区域金融中心,泰国政府于1993年3月设立曼谷国际银行便利(BIBF)。主要负债业务是吸收国外资金,主要资产业务是向国内居民 和非居民提供外汇贷款。为国内居民提供的业务称为外借内贷(out-in),为非居民提供的业务则称为外借外贷(out-out)。BIBF也从事其他一般的离岸银行业务,包括辛迪加贷款、第三国货币外汇交易和一些投资银行业务。BIBF所吸收的资金大都为短期资金,然而贷款期限大都属于长期。
相比马来西亚、泰国和印度尼西亚,菲律宾的金融改革开展得更早也更为激进。这主要受制于菲律宾特定的历史和政治体制,其金融改革具有很强的外部约束性特点。作为美国的殖民地与半殖民地,菲律宾在宣布独立后至菲美不平等条约终结之前的1974年,经济与金融发展基本上听命于美国及其所掌控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世界银行,并在其指导下建立了现代金融体系,金融政策深受国际主流经济理论的影响。20世纪70年代中期菲美不平等条约终结之后,由于菲律宾政府推行“以外贷为驱动”的经济发展战略,向外大幅举债并将期投入不能在短期内产生收益的建设项目和非经济项目,使其经济经常爆发债务和金融危机,被迫一再向国际经济组织包括IMF、世界银行借贷,或由IMF和世界银行出面向七国集团或其他私人垄断财团筹资为菲律宾提供援助基金。为保证菲律宾能够及时还清贷款本金,也为提供贷款的发达国家大垄断财团和跨国公司打开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实现贸易、资本乃至金融的自由流动,IMF和世界银行要求债务国菲律宾必须遵循所约定的贷款条件。其中最为重要的条件是,在紧缩财政支出的同时,采取经济与金融自由化和对外开放等改革举措,为外国跨国金融投资公司的进入提供方便。在全球金融自由化浪潮和IMF贷款条件压力的双重作用下,菲律宾金融业在20世纪90年代加快朝自由化和去制度化(de-insitition)方向发展,其步伐迈得比其他邻国更快。并且早在1993年便建立了独立的中央银行制度。
越南、老挝和柬埔寨作为东盟新成员,经济发展较为滞后,但从20世纪80年代起也开始了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经济改革。作为经济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改革也肇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尽管这三个国家金融改革的程度不能与东南亚其他国家同日而语,措施也不尽相同,但从共性的角度来看,这三国政府在该时段主要是改革金融体系国有垄断格局,减少政府对金融机构的干预,以打破金融业“大一统”的局面,形成二元银行体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金融领域竞争,降低外资准入门槛以加快金融市场对外开放步伐。
越南的改革进展较快。1988年3月越南政府签发第53号决定奠定了越南银行业的改革方向。之后经过一系列的改革与变迁,越南在1997年东亚金融危机爆发之前初步形成了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导,股份制商业银行、外国银行分支机构、合资银行并存的新型商业体系。1996年,越南开始筹备建立股票市场,1997年8月成立越南国家证券委员会。越南国会于1998年做出成立胡志明和河内两个证券交易中心的决定,使得越南股票市场从无到有。越南还在这一时期先后进行了利率和汇率政策的改革。
老挝和柬埔寨因经济发展滞后,金融改革的推进亦较迟缓。老挝政府在1990年6月《老挝国家银行法》中赋予老挝国家银行金融调控和监管职能。从1992年起逐步放开银行准入条件,鼓励设立民营银行,允许外国银行在老挝万象设立分行。柬埔寨也是在20世纪90年代初才开始打破银行业“大一统”的局面,允许私人资本包括外资进入。无论是老挝还是柬埔寨,均尚未建立证券市场,利率和汇率政策的改革都滞后于越南。
与上述国家不同,新加坡的金融深化改革起步较早,始于20世纪70年代。主要表现在金融资产的增长、金融中介在经济中的作用不断增强,以及各类专门金融机构的发展上。早在20世纪60年代末期,新加坡货币管理局便对银行的设立实行开放政策。成立了150家国内银行和40家外商银行。20世纪70年代中期之后,新加坡开始取消各银行存放款利率联合制,取消外汇管制等金融自由化措施。20世纪80年代之后,新加坡进一步加快了金融领域的自由化改革、开放与创新,以适应全球经济与金融发展的深化,吸引了全世界最大的100家银行中的大多数在此设立分支机构,新加坡作为亚洲美元市场,具有仅次于伦敦、纽约和东京而占世界第四位的资金实力,已成为能够提供最广泛先进服务的“金融超级市场”。新加坡还是亚太地区重要的金融工具市场,是亚太地区的国际金融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