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过程中,根据自身农业政策、资源效率、经济体系等状况形成了一定的发展模式。此处,主要针对发达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模式加以论述。其主要原因是:发达国家农业经济发展较为成熟,而且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诞生地。经过漫长的发展历程,尽管发达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叫法各不相同(大多叫“农民合作社”,此处统称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路径基本一致,且在整合中采取的措施和方法有较多的相同点。
在发达国家发展历史的早期,代表国家利益的公司,曾为西方国家的工业化发展开疆拓土。而在现代农业发展中,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发达国家更是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各国管理农民、治理农村经济、增强农产品国际竞争力、有效发展农业经济的主渠道加以扶持和利用,成为发达国家充分运用全球资源,实现农业经济高速发展的重要力量。目前,发达国家基本上形成了对内以农场经济为基础,对外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先锋的农业发展模式,积极谋求国际农产品市场的主动权,稳步发展农业经济。
传统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西方发达国家以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领域的合作组织为主,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呈现出多元化发展模式。目前,学术界将西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模式大致分为两大类型:第一类是以欧美为代表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化+跨区域”合作模式,第二类是以日本为代表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综合性+社会化”合作模式。
以欧美为代表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突出专业化发展模式,向农场主提供专业性高端服务,以保证现代农业的规模化发展,这种模式在发达国家居多。在欧洲,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形式非常普遍,而德、法两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模式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德国是世界第一部合作社法(1889年)的诞生地,也是世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祥地,而法国是世界农业经济大国之一,两国农业经济的发展主要依靠合作组织加以实施。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其主要特点是专业性强,以专业合作为主要模式,一般围绕某一优势产品或服务功能组建。从其经营活动来看,主要分为生产领域合作组织和流通领域合作组织,其中,以流通领域合作组织为主。经过多年的发展,德、法两国的农民合作组织已形成多层级的专业合作社联盟体系,从基层合作社到区域性合作社联盟或从区域性专业协会到全国性合作社联盟或全国性行业协会,构成了系统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管理体系。最高层不从事具体的经营业务,主要进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协调和服务工作。
美国地广人稀,农场面积广阔,农业机械化程度高,每个农场主经营平均规模约200公顷的农场,且专业的合作经济组织既能提供综合服务,又能降低运营成本,提高了每个农场的边际效率,因而,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覆盖面广,作用发挥较为充分。美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形式多样,以供销合作社、服务合作社和产业合作社为主,包括供货合作社、营销合作社、乡村电力合作社、乡村电话合作社、农民火灾保险合作社、奶牛改良合作社、共同灌溉公司、放牧合作社、多种经营合作社等;此外,还存在很多具有合作性质的诸如联邦土地银行协会、生产信贷协会、合作银行、乡村信贷联合会等专业协会、专业技术协会。
欧美农民合作组织专业性强,且基本以农场为基础,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施跨区经营,其运营方式和组织制度都与股份合作企业类似。在跨区乃至跨国经营过程中,这类合作组织与各种专业合作组织之间深度联合,有些已经形成混合型的合作组织联盟。
以日本为代表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一种由政府推动、当地农户自愿联合建立的服务组织,其特点是综合性强,社会化突出,这在印度、泰国、越南等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亚洲国家较为普遍。
日本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很高,从中央到地方设立三级组织体系,每个村庄都有农协,所有农民都参加了农协。日本农协分专门农协与综合农协,专门农协一般从事特定作物的经营及其相关业务,不包含金融储蓄及贷款业务;综合农协的业务包括金融存贷款、采购、保险、销售、加工、农业经营及生活相关业务的指导、医疗健康等。因此,日本综合农协的发展规模越来越大,逐渐取代了专门农协的部分业务,使专门农协规模不断缩小,定位愈加模糊,一些专门农协合并到了综合农协。
与欧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相比,日本农协同样在政策立法、资金扶持方面得到了政府大力支持,但日本农协对政府的依赖性更大,社会组织色彩更浓厚,综合性更强,农协对成员的服务,从产、供、销环节到保险、信贷、技术以及营农、生活、管理方面的指导等,应有尽有。农协内部管理和服务非常完善,每个合作社平均有30多个管理人员,而经理和专业人员与农协是雇佣关系。农协对农民从产前到产后进行全方位的系统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