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合作思想的形成历史悠久。英国莫尔的《乌托邦》和意大利康帕内拉的《太阳城》两书中的合作思想,是近代合作制思想产生的标志。
早在16世纪初,随着资本主义工业化过程的深入推进,社会阶级矛盾不断加剧,空想社会主义随即产生,并盛行于19世纪初期的西欧。圣西门、傅立叶和欧文是空想社会主义的三个杰出代表人物,同时也是合作经济思想的启蒙者和积极倡导者,是早期最具影响力的合作经济思想家。英国作为欧洲现代合作经济思想发源地的代表,在19世纪三四十年代,随着资产阶级产业革命的进行,成为世界经济发展中心,但也导致了生产资料的私有化和生产的社会化之间的尖锐矛盾。为消除资本主义制度的种种不合理现象,以空想社会主义思想理论为背景,1844年,英国曼彻斯特北部的罗虚代尔镇28名失业纺织工人成立了“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其著名的“罗虚代尔原则”,成为国际合作制度的经典原则。国际合作社联盟(ICA)于1895年在英国成立,它所确立的合作社七原则,是世界公认的基本原则。
在近代合作经济思想史上,曾有过以路易·布朗(Louis Blanc)和裴迪南·拉萨尔(Ferdinand Lasslle)为代表的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合作社思想,也有过以威廉·金(William king)为代表的基督教社会主义合作社思想。其中,在与空想社会主义合作经济理论相近时期,英国的威廉·金,作为一位与欧文齐名的西方“合作社之父”,在1827—1834年从小型合作社商店到开办工业合作社,再到组织公社,由小到大,组织了近500个合作社,形成他所在城市布莱顿城著名的“布莱顿合作社浪潮”。尽管其最终失败了,但对后来的合作经济思想产生了深远影响。这些代表中的国家社会主义合作思想家,主张在资本主义国家兴办生产合作社,被称为“生产合作派”。他们都认为国家应该给予合作社资金帮助,并通过合作社由内而外加以体现或实现社会主义。
在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的科学社会主义学说中,合作经济的理论是其重要的组成内容。在批判地继承空想社会主义的基础上,马克思和恩格斯从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的角度,提出了合作制度的基本性质、条件和特点,分析了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合作社的局限性等问题。在对农业合作类型进行分析时,马克思和恩格斯提出将国有土地交给合作社经营,发展合作社经济,即让合作社在社会监管下经营国有土地。同时,他们指出:“把各个农户联合为合作社,以便在这种合作社内愈来愈多地消除对雇佣劳动的剥削,并把这些合作社逐渐变成全国大生产合作社拥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的组成部分。”
列宁更是将合作社作为实现社会主义的途径加以看待。他的合作社理论集中体现在1923年发表的《论合作制》一文中。他认为,合作社的性质取决于社会生产关系的性质,合作社适合农民的特点,国家要从各个方面帮助合作社发展。这些理论为所有社会主义国家引导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提供了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