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后,我国农村一直处在巨变中,并成为我国社会转型的核心内涵。特别是,近10多年来,中央一号文件把“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不断加以强调和重视,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载体和平台,呈现出快速发展、不断完善的趋势。
1982—1986年,我国连续五年以“三农”为主题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从包产到户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农村改革和农业发展做出了多项影响深远的具体部署。从第六个中央一号文件起,我国把农民合作组织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加以强调和支持,这在不断提高农民合作组织地位的同时,促进了其快速发展。2005—2020年相关支持政策见表3-5。
表3-5 2005—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对农民合作组织的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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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的同时,我国相继出台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相配套的登记条例、示范章程、财会制度和四项税收豁免扶持政策、项目支持等一系列法规。为保护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提出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享有反垄断的豁免制度等。从诱致性制度变迁的角度,以不断提高农民参与专业合作组织比例、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改善与农户利益联结机制、提升参与农户的收入水平为目标,从加大专项投入力度、鼓励项目扶持、税收优惠、完善配套制度等方面,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特别是,“一法、一条例、一章程、一制度、四免税”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与发展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框架基本建立。
近年来,从国家到地方不断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财政支持力度,特别是国家资金的投入量更是逐年增长:2003—2013年,中央财政(由财政部门、农业部门分别投入)累计安排专项资金52.9亿元;2015年,中央财政拨付20亿元人民币专项资金,用于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支持。从2004年起,农业部(现农业农村部)围绕优势农产品产业带、主导产品及各地名特优产品建设,组织实施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以北京等12个省(区、市)为全国试点,开展标准化生产、专业化经营、市场化运作、规范化管理;并把示范社作为中央支农扶持重点,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合作社的财政项目资金支持力度,将财政项目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增强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后劲。据统计,从2013年起,全国各级示范社超过10万家;到2015年底,全国合作组织注册量达153万家,入社农户实际达1亿多户,占到全国农户总数的42%。整个“十二五”期间,我国农民合作社数量增长近3倍,入社的农户比率提高约31%,其带动能力逐步增强。进入“十三五”时期,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我国加大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规范力度,合作组织发展逐步放缓,高速增长开始减缓。到2020年,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数量为225万家,与2015年相比,年均增长8%,且县级以上示范社占到了农民合作社总数的7%以上,这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辐射带动了近一半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引导和带动了我国农业经济的有效发展,对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增收起到了积极作用。
经过近一个世纪的发展,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由单一合作形式向综合合作形式转化,合作范围和合作内容也不断得到拓展,联合经营、整合发展成为今后发展的大趋势。特别是在全球农民合作组织规模化发展实施跨区联合甚至是跨国联合的大背景下,在我国整体经济进入快速发展,农产品市场竞争加剧,因工业领域部分产品产能过剩、政府负债过大、银行坏账趋高导致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融资渠道有限、投资来源不足的局势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间的联合将成为今后发展的主要模式。据统计,截至2020年,我国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社有1.3万家,联合的合作组织近16万家。这些合作组织联合后,无论是整体资源整合能力还是发展的综合效益都得到显著提升。
近年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覆盖面不断扩大,涉及农业、林业、水利、供销等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并由数量扩张向数量增长与质量提升并重转变。超半数的农民合作社提供“产加销”一体化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经营业务基本能涉及电子商务等现代技术的应用,更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淘宝、京东、快手等平台上进行产品展示、销售,业务领域逐步拓宽,对相关网络的应用、资源的整合能力都在逐步提升。根据2001年我国颁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我国首批确定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有151家;到2019年,我国已经有1500多家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公司+合作社+农户”等运营模式,在标准化生产、产品研发、农产品深加工等领域,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整合资源优势、对接市场等起到了积极的带动作用。随着城乡一体化建设、农业产业化的不断深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整合发展的趋势还将不断增强。
与世界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相比,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尚在起步阶段,规范发展将是今后发展的必由之路。为此,2009年,农业部等11部门在《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中确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社建设目标和主要内容,从经营规模、服务能力、产品质量、民主管理等层面提出了国家示范社的评定原则、标准,规范了示范社的评定要求,加强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严格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运营机制。在具体操作层面,从中央到地方,以部、省、市、县四级为平台,结合各地实际,按照示范社标准,将服务和运营能力较强、经营效益良好、内部管理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资金支持到人员培训,进行重点培育,示范和引导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收到了积极的效果。示范社的建立和产业化组织的运营,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规范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示范引领及带头作用,也从侧面提高了这些合作组织带领农民增收的积极性,提升了其市场竞争能力。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规范,是一项长期工作,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无论是在制度层面还是具体落实过程中,都需不断加强和完善,使之更趋科学、透明、完备而合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就是为其成员农产品生产各环节提供服务的。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能否实现可持续发展,主要体现在其服务能力的可持续性上。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伴随着服务功能的不断强化得以发展壮大。特别是,近年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信息技术、“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市场拓展等方面的能力不断提升,据农业农村部统计,目前,全国有一半的合作社开展一体化服务。今后这一趋势将伴随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水平的提高而逐步深入,并向社会化服务领域拓展。作为农业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将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生产、生态维护、服务贸易等社会化服务领域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改革开放后,我国农村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1983年,在农村重新恢复乡政府;1987年,在全国农村普遍建立村民委员会,实施乡镇政权与村民委员会相结合的“乡政村治”模式。随着城镇化的推进,我国农村基层群众组织数量在逐步减少。据统计,我国乡(镇)组织从1990年的5.60万个减少到2012年的3.30万个,到2016年下降到3.18万个,到2019年下降到2.90万个。尤其是村民委员会,在1990年最多曾达到74.0万个,到2012年下降到59.0万个,到2020年下降到50.2万个,比2019年下降3.1万个。
随着我国城镇化工作的不断推进,农村人口逐步减少。自2012年起,城市人口超过农村人口,占比达到51.27%。在2亿多的农民工中,有20%人口迁入城市工作。《国家新型城镇化报告》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城镇化率达到56.1%,高出世界平均水平约1.2个百分点;到2020年,这一比重达到63.9%。国家相关部门预计,2050年,我国的城镇化率将达到71.0%以上。因而,农村社会结构已经发生变化。根植于农村土壤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其结构的调整在所难免。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规范化发展、规模化经营、高效优质服务、提升带动能力及市场竞争力水平等方面,必将随着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需要,不断进行结构优化、提质增效、引领带动等方面的改革和完善。
作为一项农业经济发展的制度安排,农民合作组织发展对世界各国农业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历史告诉我们,立足市场,服务农民,突出效益,提升竞争力是其发展的目标。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各个国家生产经营活动在世界范围内逐渐趋于一致,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内的各个市场主体,其经营理念、运行规则、竞争方式等都将遵从贸易市场规则,以求得生存和发展,进而推动本国农业经济的高质量、高水平发展。
经济全球化既是一种约束也是一种激励,将有利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改革的深化,有助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管理运营、人才和品牌建设以及市场竞争力水平的提高。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农产品贸易的国际化程度不断加深,通过吸收借鉴和利用大量外资及国外先进的生产技术、经营理念,农业经济发展中组织化、产业化、标准化水平将不断提升,包括青海在内的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水平也将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