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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模式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在改革开放后,我国农民合作组织发展模式一直是伴随农村治理政策的变迁,由政府推动。其与欧美和日本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相比,变化起伏较大,发展模式也由解放初期的互助组,发展到了现在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包括青海在内,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模式上主要有五种类型。

第一,能人带动型,即由农村中专门从事某一农产品且具有一定经营实力的专业大户或经营能人,利用其经营优势组建的合作组织。这类合作组织在融资、技术推广等方面有较好的基础,但容易形成集权制,民主程度较低。

第二,政府引导型,即由地方政府发起,吸收专业大户和农民参加、“自上而下”设立的合作组织,这种合作组织在早期发展中以及类似在青海的偏远地区较为常见。农民对这类组织较为信任,组织设立比较容易,但合作组织成员市场意识较低,对政府依赖性较大,不利于调动生产积极性。

第三,专业技术型,即由农村技术部门或团体,利用技术和信息优势引领农民设立的合作组织。青海专业技术型的农民合作组织大多由村干部牵头领办,因此又称为“村干部牵头领办型”。这类合作组织产品特色鲜明,专业性较强。例如,青海乐都县兴农蔬菜专业合作社、化隆县生强农机作业合作社、民和县马聚垣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天峻县梅陇生态畜牧专业合作社等。专业技术型合作组织有利于技术推广、信息综合利用,使合作组织通过标准化生产和集约化管理实现规模化经营,但对社员的专业文化知识要求较高。

第四,股份合作型,即以集资入股方式,将劳动与资本有机结合,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通过按劳分配和按股份分红调动入户农民的积极性,从而实现合作效益最大化的合作组织。在青海,这是农牧区较为普遍的一种合作类型,有利于资源整合、建立互助合作机制,但需要进一步完善内部分配、外部联合体系的建立。

第五,龙头企业带动型,即以龙头公司为主体,以“公司+合作社+农户”的形式,组织农户实施产业化发展的合作组织。这种合作组织有利于市场开发和资源共享以及规模化、品牌化发展,但如果农户和企业之间没有形成有效的联结机制,则不利于合作组织的自主发展和农户收益的提高。 /HQ4YU2VpLlfDoeQZdagv+ho+5E5VyNLsMBItRtflgE6AgErOX+AyATSPjg/10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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