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育抉择关系到家庭究竟是不是真的再生孩子,是家庭生育事实中的一个重要过程。回顾国内外文献,对再生育抉择的探讨离不开对生育意愿以及家庭生育方面的论述。大量研究将关注点集中在生育意愿的内容现状、影响生育意愿/选择和生育率的重要因素上,再生育抉择和生育意愿并未得到区分。同时,对再生育抉择本身的研究并不多见。故而以下对生育意愿和生育抉择的相关研究进行整体回顾。
生育意愿是“生育意愿—生育抉择—生育计划—生育行为”(风笑天,2016)中的一个环节。不少学者认为,生育意愿能够对生育行为产生影响,将生育意愿的形成视为生育抉择过程的第一步,然后通过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生育意愿的影响,使生育意愿转化为生育相关行为(Miller,1995;Reynar,2000;郑真真,2011;杨菊华,2011)。因而生育意愿是预测生育行为的重要因素,特别是当生育意愿十分确定的时候,它对生育行为的预测力更强(Morgan,1981;Poo & Nai,1994;Bankole,1995;Schoen et al.,1999;Bongaarts,2001)。那种十分确定的生育意愿被称为同步模式,意味着夫妻在结婚时就很确定以后想生几个孩子;生育意愿还有另外一种模式,叫序次模式,意味着生育意愿是变动的,在第一个孩子出生后夫妻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来重新评估并形成新的生育意愿(Urdy,1983)。所以用变化着的生育意愿来预测生育行为可能更为合适。
生育行为的产生来自家庭前期的思考、选择和准备。对生育作出最终的决定就是生育抉择。但目前在国内,全面二孩和三孩政策刚刚实施,对女性再生育抉择的研究十分稀少。作为生育抉择的前一阶段,夫妻的生育意愿同生育抉择息息相关,生育抉择在很大程度上是在生育意愿的指导下作出的。生育意愿包括是否想生育孩子、对子女数量的期待和对生育孩子时间的渴望(Miller,1995),或是意愿生育孩子的数量、性别和生育间隔(顾宝昌,1992)。对既有研究的回顾发现,生育抉择与生育意愿这两个词语常常是互相替代、未作区分的,甚至通常与生育一词相同,更多地指向夫妻愿意生育子女的数量,在宏观分析中又被称为生育率。可以说,对生育意愿的研究主要是围绕家庭生育子女数量及其倾向来展开的。
或许由于国外通常不对夫妻生育子女数量做限定,国外对生育意愿的探讨,更多关心哪些因素会影响夫妻对生育的想法与规划,较少论述具体的子女数量。事实上,很多研究并没有将生育抉择和生育意愿做严格区分,而是将生育抉择当作生育意愿来探讨。此时再分析家庭对目标子女数的规划或倾向时,常以生育意愿或生育选择的概念来呈现,探讨的内容也并不是生育抉择本身。例如,研究发现,男性和女性具有不同的生育目标(孩子数),丈夫倾向于要更多的孩子(Bankole & Singh,1988)。或者是,人们的生育选择(意愿子女数)受到文化、宗教、职业、社会福利、夫妻之间相互作用等各方面的影响(Straits,1985;Liao,1992;Beckman et al.,1983;Del Bono et al.,2012;Abrokwah et al.,2016)。男性可能会因为结婚而比女性更倾向于生育孩子(Reed et al.,1986),而女性的生育意愿也可能因男性而改变,比如父亲在照顾儿童和家务劳动方面的投资,能显著提高女性的生育意愿(Park et al.,2010)。
国内研究则不同。在全面二孩、三孩政策的推动下,人们首先面临的是想不想再生育的问题,因此大量研究集中在意愿生育孩子的数量和性别方面。事实上,对生育意愿内容本身的调查研究,形成了一种对二孩生育意愿的普遍性描述,为我们掌握育龄人口是否具有再生育意愿提供了很大帮助。
一是就新生育政策后夫妻意愿生育的孩子数量进行了大量研究。有学者指出,生育意愿中期望孩子数量的差别,根本上是一孩和二孩的差别,因为事实上愿意选择生育3个及以上孩子的女性相当少(郑真真,2004;茅倬彦、罗昊,2013)。相当多研究表明,全面二孩政策后人们的二孩生育意愿并不乐观。基于对各地的实证调查数据,超过半数的女性倾向于生育一个孩子(风笑天,2004,2009;石智雷、杨云彦,2014;茅倬彦、罗昊,2013;卢海阳等,2017;李建新等,2011),或即使比例未达半数,但仍显著呈现出一孩意愿较强(侯亚非等,2008;程雅馨、何勤,2016)。有的学者甚至发现不愿意生育孩子的女性也不在少数(王猛等,2017;胡静,2010)。当然,基于不同的调查数据,也有学者得出相反的结论,认为不少人倾向于生育两个孩子(尤丹珍、郑真真,2002;陈彩霞、张纯元,2003;李静雅,2017;向华丽,2011;李波平、向华丽,2010;徐映梅、李霞,2010)。对于已有一孩的女性来说,有学者认为半数以上倾向于再生育第二个孩子(伍海诚、乔天宇,2013;李龙、翟振武,2014)。已有二孩的育龄妇女意愿生育子女数甚至略高于一孩家庭(吕江洪等,2013)。似乎已有的生育经历并没有对女性产生负面影响,相反,令她们倾向于期待第二个孩子的到来。
由于三孩政策颁布不久,多数研究成果是基于二孩政策实施后的探讨。拥有子女本身会影响女性的再生育意愿。有研究指出,对二孩的高生育期望体现于尚未生育女性群体(靳永爱等,2016),不少已有一孩的职业女性明确表示不想生二孩(李静雅,2017)。而就三孩政策后的生育意愿研究来看,具有三孩生育意愿的育龄女性或育龄人口占比非常低。同二孩生育意愿相比,其占比更低。尽管根据不同调研数据得出的结论不同[具有三孩生育意愿的比例为18.8%(张静、雍会,2022)、7.8%(朱文婷、王梅,2022),甚至是2.75%(石智雷等,2022)、2.31%(李婕妤、王璋,2023)和1.3%(邱幼云,2022)],但仍展现出不同学者得出了类似的观点。三孩政策后,学者更关心生育支持和低生育率问题(陈卫,2021;张翼,2021;侯佳伟等,2022;王军、王广州,2022;朱文婷、王梅,2022;茅倬彦,2023),目前对人们具体的意愿生育子女数的研究并不太多。
二是就人们生育意愿中的孩子性别偏好进行了大量分析。有的学者认为传统的男孩偏好即使不占多数也依然存在,也可能是一种性别双全基础上的男孩偏好倾向(陈卫,2002;尤丹珍、郑真真,2002;陈彩霞、张纯元,2003;李波平、向华丽,2010)。也有少数学者提出对女孩的偏好要高于男孩(石智雷、杨云彦,2014;徐映梅、李霞,2010)。另外一些学者则认为女性对性别没有偏好,较多持中立或无所谓的态度(石智雷、杨云彦,2014;向华丽,2011;李波平、向华丽,2010;徐映梅、李霞,2010;吕江洪等,2013;李静雅,2017)。还有很多学者发现儿女双全的性别模式占主要或重要地位(尤丹珍、郑真真,2002;陈彩霞、张纯元,2003;吕江洪等,2013;伍海诚、乔天宇,2013;李龙、翟振武,2014;徐映梅、李霞,2010;程雅馨、何勤,2016)。上述结果同风笑天等(2004)回顾二十年城乡居民生育意愿时得出的“一孩就不分男女,二孩则期望儿女双全”的总结基本吻合。当然,也存在不同的观点,认为性别偏好消失,男女双全的比例在下降(李建新等,2011)。
对性别的偏好可能与已生育子女的性别有关。已有一个女孩的女性再生男孩的意愿显著强于已有一个男孩的女性,已有一个男孩的家庭则希望再生育一个女孩(乔晓春,2004;向华丽,2011;徐映梅、瞿凌云,2011;伍海诚、乔天宇,2013;陈卫,2002)。这在一定程度上是追求儿女双全的另外一种表现,可能会影响对子女数量的选择。性别偏好存在城乡差异,农村地区的男孩偏好强于城镇,而城镇则更多表现为生男生女都一样(郑真真,2004;乔晓春,2004)。对中国的研究表明,一孩为男孩的家庭选择不要二孩的比例更高(王晓宇等,2018),中国女性的二孩生育跟她们生育意愿中的男孩偏好具有显著相关性,女性根据第一胎孩子的性别来选择性堕胎以确保第二个孩子是男孩,从而减少了第二个孩子的出生可能性(Jiang et al.,2016)。这些研究提示性别偏好可能发生在不同的文化环境中,与人们对性别的认知和性别角色规范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
国外学者对生育意愿的研究常通过分析影响因素来说明家庭期望的子女数量。在我国二孩政策实施后,面对不少女性和家庭生育意愿较低的现实,国内学者也特别关心家庭意愿生育二孩/三孩的影响因素。可以说,生育意愿(包括生育选择和生育率)的影响因素,是国内外学者关注的重点,成为生育研究的核心内容。以定量分析为主,大量实证研究从国家和地区的宏观视野,结合社会发展与代际关系,围绕包括儿童养育和照料成本在内的育儿成本进行讨论,以及从教育和就业表征的女性地位角度来分析意愿生育子女数量。文化要素也被纳入考虑范围。
尽管国外研究很少直接探讨生育意愿中孩子的绝对数量,但并不意味着学者们对生育子女数漠不关心。事实上,不论是国内学者还是国外学者,对意愿生育子女数量的分析主要集中在生育的经济成本方面。当前对育儿成本的研究必须追溯到人口经济学的经典传统。主要思路是基于家庭成本—收益的计算,围绕家庭效用最大化,分析家庭如何通过经济理性来决定生育情况。
莱宾斯坦(Leibenstein)提出边际孩子合理选择理论,将育儿成本分为直接成本(生育子女的直接花费)和间接成本(父母在育儿过程中的机会成本和时间损失),孩子效用分为消费效用、劳动—经济效用和保障效用。父母对生育边际孩子数量的取舍,是基于他们对生育孩子成本与效用的计算。为保障家庭原有地位,可能会减少边际孩子的出生。贝克尔(Becker)则将孩子视为消费品,高质量的孩子需要父母投入更多的费用。如果能从孩子质量中获得效用,则父母愿意生育,反之则只能减少孩子数量以保障质量。这就是孩子的数量质量替代理论。伊斯特林(Easterlin)则从供给—需求角度,提出了决定生育的3个重要因素:对孩子的需求、可能的孩子数量(也称孩子供给)以及控制生育所需的代价。孩子的供给与需求之差代表人们控制生育的动机。动机与代价的反差越大,控制生育越积极,生育率也就越低。美国学者西蒙(Simon)认为影响家庭生育抉择的主要是个人(家庭)收入。家庭收入(主要是丈夫的收入)的变化会直接影响家庭的时间和金钱来源,只有一个孩子或未生育的家庭,收入增加能提高多生孩子的概率。可见,经济学视角将孩子视为消费品,生育意愿主要来自对生孩子带来的成本和收益的理性考量。
后期的经验研究几乎无一例外地关注生育孩子的成本问题。从家庭角度权衡成本收益,考德维尔(Caldwell)认为生育转变同家庭代际关系的财富流有关,传统的家庭能够从高生育率上获益的模式已经发生改变,现代社会的财富流向转变为由父代流向子代,父母会选择减少孩子的数量。基于此,Moore(1998)发现,与传统的财富向上流动的高生育率社会相比,教育提高了生育子女的成本,故而现代社会主要是财富向下流动即由父母流向子女。这意味着大家庭的成本升高,于是生育子女的数量减少。孩子特别是女孩不再是经济来源,而是经济负担。斯宾塞(Spencer)就曾认为,上流社会受教育程度越高,越是致力于个性发展和个体幸福,生育子女的需求就变得越少(李竞能,2001:432)。父母如果为了提高自身地位和孩子地位,加强孩子接受正规教育的程度,则会被迫选择少生育子女(庄渝霞,2009b:27)。因此,父母将儿童价值与自己生活进行比较,并在少数高质量的孩子和较高物质生活水平之间作出选择(Cochrane,1975)。
生育成本在今天的现实生活中常常与儿童养育和照料的家庭成本联系密切,不仅是消费层面的成本,更多指向机会成本。城市化背景下,在城市生育孩子的成本远高于农村;对高质量孩子的需求让家庭花费更多,而且人们在思想上已经接受了低生育率,所以人们普遍降低了对孩子的需求(Carvajal & Burgess,1979)。在我国,生育二孩意味着增加了孩子出生、照料、教育甚至婚嫁等各方面抚养子女的成本,加上收入水平的制约,“养不起、忙不赢”(罗淳、宋晓莹,2020)成为限制家庭二孩生育选择的重要因素(宋丽敏等,2012;张赛群,2017;陈秀红,2017;程雅馨、何勤,2016)。对于家庭成员来说,那些受教育程度和职业层次更高的女性尤其受到儿童照料、入学和养育成本方面生育顾虑的困扰(Del Bono et al.,2012;周兴、王芳,2010;张赛群,2017)。我国福利制度发展不完善,生育保险、女性产假、幼儿托管等社会支持有待提高,因而进一步提升了家庭特别是女性的生育成本(慈勤英、杨慧,2002;黄桂霞,2014;潘锦棠,2001)。这充分表明,工业化以及劳动参与率和教育水平的提高改变了女性角色,使得全职在家做主妇带孩子的妇女非就业状态成本太高(Davis,1984)。可以发现,家庭生育的成本总是不平等地存在于丈夫和妻子身上,女性事实上是家庭生育成本的主要承担者。在丹麦,就业和高受教育水平的女性更愿意生育二孩,就是因为男性作为二胎照顾者的替代角色可以帮助减少母职惩罚(Brodmann et al.,2007)。分担家庭责任更平等的夫妻比其他人更有可能再生育(Olah,2003;Neyer et al.,2013)。
基于经济理性考虑,不论是直接成本还是机会成本,不论是家庭共同的生育成本还是加诸女性的生育成本,都必然成为制约女性及其家庭生育意愿的不可忽视因素,也是现代社会影响一个家庭要不要生育孩子的重大因素。但凡论及生育意愿,学者们几乎无不从成本效用角度进行分析,这对我们理解生育意愿或选择子女数量的倾向具有很大的帮助。
提及机会成本,就不免要引出女性因生育而遭受的工作家庭冲突。工作家庭冲突基本上只针对女性,而女性又是生育和养育孩子的重要主体,因而女性比男性更加迫切地面临这一角色困境。可以说,婚育身份是影响女性三孩生育意愿的重要因素(陈卫,2021)。女性为了怀孕和生育孩子而自愿退出劳动力市场,表面上是出于家庭需要,实际上仍是特定的工作家庭冲突造成的(Stone,2007;Williams,2000;国云丹,2009)。个体在两个场景中同时扮演不同角色时,一种角色的责任可能会影响其他角色。对于工作角色和家庭角色的不同社会期待会引起人们心理和生理的压力,两种角色对个体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导致工作或家庭角色难以协调、相互冲突(Greenhaus & Beutell,1985)。Lehrer和Nerlove(1986)称其为“角色不相容假说”,这一假说对生育决策具有重要意义。工作家庭溢出理论认为,工作和家庭两个领域之间存在相互溢出,一个领域的需求会向另一个领域非平等性地侵入(Frone et al.,1992),因而女性在家庭角色中的行为、态度和情感等会渗入到工作角色中,这可能是角色冲突的根本原因(Higgins & Duxbury,1992)。
工作者与母亲的角色冲突在发达国家相当激烈,因为在工业化社会,同时扮演一位工作者和一位带小孩的母亲角色的确充满困难(Weller,1969)。外出就业的女性会非常显著地选择少生育孩子(Jaffe & Aumi,1960),因为选择生育更少的孩子往往会帮女性铺平就业的道路(Davis,1984)。而且女性希望通过持续地参与劳动来追求经济独立,如果生育孩子成为她们追求经济独立的障碍,她们会将工作优先于生育(Rindfuss & Brewster,1996)。在工作家庭冲突的窘境中,那些因无法获得托儿服务而无法工作的女性总是倾向于生育更少的孩子(Presser & Baldwin,1980;Martin & Wallace,1984)。这意味着,由于很难将抚养孩子的要求与就业的要求相适应,从宏观社会结构上讲,随着女性劳动参与率的上升,生育率水平将会下降(Stycos & Weller,1967)。
在我国,社会福利提供市场化服务的能力较弱,工作中的母亲只能依靠父母和其他亲属等社会支持网来获取对子女的照顾(金一虹,2013)。而且同父亲相比,母亲是孩子的主要照料者,生育本身和因生育而产生的就业中断都会降低母亲再就业的可能,在重新就业时她们会遇到更多困难(Del Bono et al.,2012;宋健,2016;杨菊华,2019)。男性越多参与家务和孩子照料,越多拥有育儿假期,女性和家庭就越乐意多生孩子(Kan & Hertog,2017;Kan et al.,2019;Oláh,2003)。如果市场化的育儿服务和亲属支持能够减轻工作母亲在儿童照料方面的压力(Stolzenberg & Waite,1984;Del Boca,2002;Weller,1977;宋健、周宇香,2015;靳永爱、宋健、陈卫,2016;闫萍,2016),医疗保险能够降低分娩和儿童的医疗费用,就会给女性生育带来积极影响(Abrokwah et al.,2016)。因此,女性工作家庭冲突的缓解是理解国家低生育率的关键(计迎春、郑真真,2018)。
对工作家庭冲突的论述显然是将对家庭生育的考虑从家庭整体聚焦到女性身上,可以说是站在替女性考虑的视角,来看待家庭和女性意愿生育子女数量的问题。这一视角将微观家庭同宏观社会相结合,比较适合分析工业化与城市化的现代社会中工作女性及其家庭的生育意愿。职业女性只要还面临工作家庭冲突,其生育意愿就很难不受到制约,对于当代家庭而言,这是一个不能忽视的因素。这也提示我们,对家庭意愿生育子女数量的权衡离不开对女性情况的关注,家庭的再生育已然成为一个横跨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事件。
家庭生育意愿不仅由家庭整体衡量利弊而形成。由于女性是生育的主体,也由于时代变迁中女性社会地位的显著变化,学者们看到了女性自身情况同生育意愿或生育率之间的客观联系。如果说工作家庭冲突是制约家庭生育子女数量的消极因素,那么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就是使得家庭生育子女数量不同于从前的积极因素。贝克尔就曾指出,“决定生育的内在机制不是孩子的质量,而是母亲的质量”。他将家庭生育决策关注的焦点“从孩子身上转移到了母亲,说明了母亲的收入、地位对于生育决策的重要影响”(庄渝霞,2009a)。
女性的受教育水平是社会地位的表征之一,常常被当作影响其生育意愿的关键因素。通过定量分析,学者通常认为,女性的受教育水平同生育率之间呈负相关(Miah & Mizan,1992;Becker et al.,2013;Behrman,2015;徐映梅、翟凌云,2011;李波平、向华丽,2010;周兴、王芳,2010)。教育能提高女性的独立决策能力(Diamond et al.,1999),而且教育上的性别平等程度越高,即受教育水平越高的女性,再生育的可能性越低(Olah,2003;Lakomý,2017)。当然,女性能够从教育和有偿就业中受益而选择少生育孩子,前提是脱离那种传统的以家庭为基础的经济、不发达的阶层结构、低人口流动率、弱势的国家部门和高生育率体制(Lobao & Brown,1998)。如果传统元素的力量仍然很强大,那么教育和就业也无法增强女性的自主权。因为女性受更多教育也并不能改变夫妻决策的地位关系,所以教育可能需要通过其他机制对生育产生影响(Hindin,2000;Al Riyami et al.,2004;Lakomý,2017)。
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对女性的教育获得产生了正面影响,从而提升了女性地位(许传新、王平,2002;陆万军、张彬斌,2016),女性在家中(相对)经济地位的提高能够带来更大的生育决策权,使她们倾向于少生育(胡静,2010;周兴、王芳,2010)。同受教育水平一样,劳动参与跟女性意愿生育子女数量之间存在反向关系,它使女性超越了传统的妻子和母亲的角色定位,偏好小规模家庭(Weller,1968;Reed & Udry,1973;Tickamyer,1979;顾和军、吕俊杰,2015)。参与劳动力市场的直接反映是工资收入。那些极度贫困的女性要比经济条件好的女性更容易遭遇不可预测的生育,她们无法对自己进行良好的生育控制(William et al.,1999)。女性社会经济地位同家庭阶层有关,用以标志家庭社会经济地位的丈夫的职业层次、教育水平和收入越高,女性生育孩子的数量就越少(Paydarfar & Sarram,1970)。可见,就业和由此带来的经济收入不仅提高了女性的社会地位,更通过女性改变了家庭意愿生育子女数量的状况。
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会通过女性的自主权来影响家庭生育意愿和对孩子数量的选择。女性的自主权在工作就业中得到了增强(Hindin,2000;Feyrer et al.,2008),也在受教育中得以提升(Nawar,1996)。Ramachandran(1996)从七个方面,即决定女性在家庭中权力的人身法、获得资源—经济(收入、就业)、材料和智力(教育、知识、信息)、控制自己的身体(决定什么时候结婚、和谁结婚、生几个孩子和想要的空间的能力)、提供可靠的卫生保健设施和安全的避孕措施、流动性以及能力等,论证了包括就业、教育和生育自主在内的自主权,体现了生育同社会地位的联系。拥有更多自主权的女性更能控制自己的生育情况,生育孩子的数量更少(Weller,1968;Kishor,1995;Mason,2001;Al Riyami et al.,2004;Ehrhardt & Kohli,2001;Ren,2008)。可见女性在生育上的自主权展现出了其地位的提升,对家庭生育意愿或者产出子女的数量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
教育、就业和由此逐步提升的女性社会地位于是成为影响女性生育意愿的重要因素。这种影响由女性传递给家庭,家庭总体意愿生育子女的数量发生显著变化,国家和地区的生育率也随之改变。总的趋势一般为,女性社会地位的提升带来了生育子女数量的下降。研究的关注点仍然以家庭为分析单位,将女性社会地位视为影响家庭生育意愿乃至地区生育率的一个重要指标。
通过对学者们普遍认同的育儿成本过高、工作家庭冲突和女性社会地位提升等生育意愿影响因素的回顾,笔者发现,以上几方面事实上给我们提出了一个隐藏问题,那就是它们共同指向女性及其家庭生育意愿的降低,对于国家而言表现为生育率下降。为什么这些因素大都对生育意愿或抉择发挥抑制作用,而不是促进生育意愿的提升呢?弗里德曼(Freedman)很早就意识到,文化因素影响了家庭对孩子的需求和接受生育控制的意愿(转引自顾宝昌,1992:266)。
重男轻女文化是影响妇女赋权和生育的共同因素(Phan,2013),它提示父权制文化在生育抉择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Malhotra等(1995)的数据分析表明,父权制对生育率的影响巨大,即便是控制了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分层的情况也仍然如此。父权制文化下,女性计划生育和避孕抉择要经由丈夫和婆婆来决定,很难实现她们自己的生育偏好(Campbell et al.,2006)。在印度,已有儿子的妇女比已有女儿的妇女更可能停止继续生育,同时,没有儿子的妇女也会比没有女儿的妇女更可能继续生育(Roy et al.,2008;Chaudhuri,2012)。教育上的性别不平等使得男性获得教育资源,女性则缺乏教育,最终强化父权制(Moore,1998)。性别分层严重的社会中,受过教育的女性所能作出的决定也会受到限制(Al Riyami et al.,2004)。此时,夫妻双方在生育目标上的一致性可能会更强。这可能有两个原因:一是女性的观点受到丈夫观点的强烈影响;二是持有独立观点的妻子可能不敢表达自己的观点(Mason & Smith,2000)。
在传统社会,通过同辈间的社会学习和代际间的社会影响,以及女性的社会化和重男轻女思想主导下的中止生育,父权制的亲属关系组织推动了更早结婚和更高生育率,而大部分女性是赞同父权制理念的(Lerch,2013)。这容易带来一个误区,即将国家生育率的下降归因于只追求个人自由的妻子们的“任性”,相当于把妻子角色视为女性的全部生活(Cole,1996),甚至是对女性的物化(Morgan,1996)。父权制文化还常常与儿子偏好有关,对夫妻再生育产生积极影响。一方面,重男轻女的不平等体现了生育孩子的成本,成年男性拥有对子女及其经济收益的控制权,也拥有将抚养孩子的成本转嫁给母亲的能力,这就为男性控制女性生育提供了经济动机(Folbre,1983)。父权制甚至可以渗透到地方政策与再生育文化中,强化父母想要儿子的愿望(Murphy,2003)。也正是因为儿子偏好的存在,已有一个儿子的女性不愿再生育孩子(Larsen et al.,1998)。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变迁,资本主义削弱了家长对成年子女的权威和大家庭的经济利益,女性生育孩子的回报变少,因而带来了生育子女数的下降(Folbre,1983)。父权制下的传统生育文化也在改观,一项对中国的研究表明,虽然多子多福、儿子偏好的传统依然影响着生育,但夫妻会有意识地进行生育控制,那些儿女双全的女性倾向于在较年轻的时候停止生育(Zhao,1997)。
父权制下不平等的家庭劳动分工促使女性生育意愿下降,反映出性别平等问题是影响生育率的中心因素(Mills et al.,2008)。在性别平等程度较高的瑞典,女性受教育水平越高,就业越充分,其生育子女数反而越多(Hoem,1993)。McDonald(2000a,2000b)认为,有两种形式的性别不平等:家庭取向和个体取向。在社会转型中,由多到少的生育转变是女性获取家庭权力的表现,但女性的生育自主权仍需建立在传统家庭道德允许的基础之上。同时教育机构和就业机构促进了性别平等,令女性在生育子女和就业方面面临两难的选择。女性作为个人(个体导向)享有的高度平等,与作为妻子或母亲(家庭导向)享有的持续的低水平平等发生冲突,使得许多妇女期望生育更少的孩子。
总的看来,父权制对家庭的生育选择结果具有很深的影响,处于父权制文化影响下的地区容易拥有较高的生育率,这是由于女性处于不平等的性别关系中,对生育缺少话语权,因而可能更多生育子女。文化环境给经济成本、角色冲突和女性地位等因素提供了一个看不见的社会背景,为我们理解影响生育意愿的前三类因素对生育子女数量的制约作用提供了帮助。同时文化环境作为宏观因素,其作用的发挥也常常通过生育率这一宏观指标来呈现。可以说此类研究多以实证方式的定量路径为主,从宏观视野关心生育意愿/生育选择/生育率的变化,缺少微观视野的细致描述。
上文呈现的论述大多是面向家庭来探讨家庭的生育意愿,是对生育意愿状况与影响因素的一般性研究。同生育意愿研究相比,对生育抉择本身的研究虽然少了许多,但有着相对明确的研究内容。从生育意愿到生育抉择,它们在生育事件中遵循“生育意愿—生育打算—生育抉择—生育行为—生育水平”(杨菊华,2011),抑或是“生育意愿—生育抉择—生育计划—生育行为”(风笑天,2016)的顺序。生育抉择更多指向生育意愿基础上对家庭生育的最终决定及其过程,因而生育意愿的研究主要关心的是生育子女数量,但对生育抉择本身的探讨,则将目光聚焦于作出生育抉择的人,以及他们参与生育抉择的过程。所以生育意愿研究和生育抉择研究是具有不同取向的。
通过将生育抉择视为一个过程,一些学者讨论了夫妻互动与生育抉择的形成。这一视野不只关心抉择结果本身,更加关心这个抉择如何形成,所以生育抉择是一种选择,并不一定总是理性计算,女性可能认为经济因素并不是绝对的条件(Maggioni,2004)。Odimegwu等(2014)强调夫妻共同参与生育抉择的重要性。他们指出,生育和避孕决策是夫妻共同作出的,因为避孕或早或晚是必须面对的事实,否则意外怀孕的责任就要由那个不参与讨论的人来承担。衡量生育抉择是否发生,要基于夫妻是否讨论过他们所期望的家庭规模、在要不要孩子上谁具有最终发言权。而夫妻共同参与则与受教育水平和家庭计划讨论的频率有关。这就将夫妻的互动与各自对生育抉择的发言权提上研究日程。Bankole(1995)指出夫妻双方的生育意愿对生育行为具有同等的作用,而并不取决于其中一方。Stein和Pavetic(2013)也强调夫妻在抉择中的互动,认为夫妻各自对孩子的偏好会彼此影响,也都会对最后的生育抉择产生影响。但是在相互作用过程中,妻子对丈夫的影响要大于丈夫对妻子的影响。
既然在生育抉择中夫妻共同参与并彼此影响,那么当他们产生意见分歧时,会怎样作出生育抉择呢?意见冲突可能来源于夫妻为人父母的回报和成本(Beckman,1984)。丈夫和妻子都会因生育后代而增高自己的机会成本且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性的补偿而产生意见冲突(Seiver & Cymrot,1984)。此外,冲突也可能来源于夫妻对家庭规模的主观预期所代表的价值观。如果生育孩子有助于实现价值观,那么夫妻就会选择生育;但当双方的主观预期不一致时,冲突就会发生(Townes et al.,1980)。还有研究发现,当妻子的职业地位较高时,夫妻双方很难在想要生育孩子的数量上达成一致(NII-Amo dodoo,1993)。最终,意见分歧的结果可能会使夫妻更倾向于不打算或不生孩子(Thomson,1997),也可能降低夫妻的晚育率(Coombs & Chang,1981)。
学者们比较关心意见冲突发生时,夫妻中哪一方会对生育抉择产生更大的影响。不少学者认为妻子的影响更大。当妻子倾向于怀孕和生育时(Townes et al.,1980),夫妻最终选择生育的可能性更大;妻子倾向于不愿生育时(Beckman,1984),她们可以通过控制生育调节方法来影响生育抉择。妻子的影响力更大同妻子对孩子效用的认知有关,即通过生孩子来提升自身的社会和家庭地位(Coombs & Chang,1981)。Stein、Willen和Pavetic(2014)的另一项研究发现,男性伴侣的工作时间和受教育程度会对女性伴侣的生育意愿产生显著影响,但女性伴侣对夫妻的决定有更强的影响和临时否决权。也就是说,丈夫对妻子生育意愿的影响力并不比妻子对丈夫的影响力更大(Reynar,2000)。
更多学者认为在意见冲突时丈夫会对生育抉择产生影响(Seiver & Cymrot,1984;Thomson et al.,1990;Thomson,1997)。丈夫的受教育程度越高、年龄越大,冲突发生的概率越高。中国人有很强的家长制传统(Greenhalgh,1988),中国夫妇中丈夫对最终生育行为有压倒性的影响;加纳的青年人普遍希望男性来进行生育决定,即便与妻子象征性地讨论过此事,但女性事实上在生育选择中并没有地位(Ren,2008;DeRose et al.,2002)。换言之,生育抉择即便经由夫妻共同参与,最终决定权也在于男性。正如Thomson(1997)所言,丈夫对生孩子的意愿不仅影响了妻子的意愿,也最终影响到孩子的真正出生。当然,夫妻的影响也可能是均衡的。由于意见分歧降低了夫妻一方达到个人预期生育的可能性,因此妻子和丈夫的家庭规模欲望对出生率具有相同影响(Thomson et al.,1990)。这体现了学者对夫妻共同参与讨论生育抉择时各自发挥的作用存在不同观点。
如果说丈夫对生育抉择的影响力更大,那么女性在生育抉择中同丈夫讨价还价(bargin)的能力便成为学者们进一步讨论的议题。Phan(2013)一针见血地指出了妇女赋权对妇女生育产生影响的四个方面:妇女教育、妇女劳动力参与、妇女参与决策过程、妇女结合人口政策使用避孕药具。女性自主权或曰女性地位的提高,有利于增强女性与丈夫讨价还价的能力,从而导致女性决定生育更少的孩子(Eswaran,2002)。Kishor(1995)将女性自主权划分为五个维度,包括自我择偶、职场参与度、对女性个人成就至关重要的就业、照顾好自己的健康、坚持自己的观点,并强调生育自主的重要性。Nawar(1996)则使用了三个指标:习惯性(作出与生育和抚养子女有关的决定)、非习惯性(在这些传统领域之外作出决定)和实现性(拥有行动自由等实际自主性),来表征女性的自主性。而女性地位的提高以及自主和选择权利的增加,Ehrhardt和Kohli(2011)则称之为个体化。尽管对自主权的界定几乎涵盖了女性的全部生活,但很容易发现,女性生育(避孕)的自主被公认为自主权的重要组成,指的是女性自己能够作出生育几个孩子的决定并坚持自己的观点。同丈夫讨价还价的过程正反映了女性在生育抉择中的话语权。
讨价还价能力还常由女性的相对工资来代表。Komura(2013)认为,家庭生育抉择反映的其实是性别讨价还价能力,它由婚姻市场决定,女性在婚姻市场中的赋权程度则取决于她们与男性的劳动收入之比,故而充分赋权的女性往往会选择少生育。然而,在丹麦这样的性别平等程度高的福利国家,母亲的收入同是否生育二孩却并无关联。由于夫妻之间的讨价还价,丹麦职业女性还可以通过强化父亲照顾孩子来降低做母亲的机会成本(Brodmann et al.,2007)。女性讨价还价能力的具体效应会因对孩子的偏好而存在差异。如果女性的孩子偏好比丈夫强烈,那么会对议价能力产生积极影响,如果女性的孩子偏好比丈夫弱,则会对议价能力产生消极影响,孩子偏好一致时,议价能力效应为零(Hener,2015)。反过来,生育抉择也会影响讨价还价的能力,妇女计划生育能力的提高可以提升她们在家庭中讨价还价的地位,并增强其要求男人更充分地参与家务和照顾孩子(Folbre,1982)的力度。
在关于生育抉择的论述中,生育抉择的形成与夫妻互动方面的研究,是为数不多的直接探讨生育抉择本身的研究。如果说大多研究关注的是生育意愿及其影响因素,生育抉择、生育甚至生育率等概念都只是生育意愿的不同表达形式,那么上述对生育抉择过程本身的关注就显得弥足珍贵,因为生育抉择过程中的主体参与和互动,从动态视角拓展了生育意愿和生育抉择的静态结果。这些研究提示,在未来研究中可以尝试突破仅仅将教育、就业以及由此带来的女性地位提升和育儿困境作为生育影响因素的既有框架,从生育抉择的过程角度即夫妻参与和各自在生育抉择中发挥的作用等角度继续探讨。
国内生育抉择的研究多同生育意愿研究重合,总的来看,很少有研究直面生育抉择本身及其形成,也很少关注女性怎样作出生育抉择。针对生育抉择本身的研究主要是以生育决策为标题的寥寥几篇。
石智雷(2015)在《多子未必多福——生育决策、家庭养老与农村老年人生活质量》中分析了农村家庭在多子多福文化传统下的生育决策,发现单纯子女数量的增长对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只有负面影响,女儿受教育年限的增加更有利于农村老年人生活质量的改善。此文探讨的是传统文化下生育决策结果的影响,研究结果非常有新意,但仍以家庭为考察对象,并没有凸显生育抉择本身如何作出以及女性在其中的作用。
较早研究女性和生育抉择并提出生育决策概念的文献并不多。金和辉(1995)在《农村妇女的生育决策权与生育率》中指出,大多数女性在家庭的生育决策中都没有实质性发言权,所谓由家庭共同作出的生育决策其实也主要只依据了男性一方的意愿。年轻的、受过教育的女性相对拥有更多的生育决策权。而一旦女性在生育决策上具有了较大的自主性,就会有效地降低生育率。类似地,秦均平(2008)将两性的生育地位直接界定为两性有无生育的决策权以及权力的大小。回族女性在生育决策中的地位较高,两性能够平等地按照自己的意愿作出生育决策,尤其是女性的意见在生育决策中已经开始起重要作用。女性地位越高,夫妻越平等,妻子在生育决策中实现意愿的可能性就越大。女性地位与参与生育决策具有双向作用。该研究直接探讨了生育决策本身在夫妻中如何作出,由女性生育地位入手,看到了女性在生育抉择中地位的提升。
有的学者探讨了女性参与生育抉择的策略。姜振华(2002)通过对闫村妇女的定性研究发现,女性策略性地利用传统文化资源(贤惠孝顺)和现代社会为妇女提供的教育和就业机会等资源优势来获得家人和邻居的认可和理解,又积极地利用计划生育这个国家话语作为保护伞,在生育抉择中表现出一定的自主性。研究提示我们要重视女性在生育抉择方面的自主性。吴莹等(2016)指出,女性是在获致性的生育制度和内生性的生育文化作用下作出生育抉择的。当制度和文化各自的强弱程度呈现出不同类型组合时,女性会使出“弱者的武器”,要么通过与制度的博弈、协商、互构来躲避制度约束,要么迂回地维护传统生育文化,要么接受制度规范和新文化的共同作用。这些研究启示我们,女性在生育抉择中应当拥有并运用一定的策略。
也有学者关注生育抉择中女性同生育率的关系。郑真真(2015)认为,中国妇女在生育率下降中的作用往往被低估,那就是妇女从事家庭之外的劳动并有决定生育和避孕的自主权。“大部分女性通过从事有酬劳动有了收入,不仅增强了她们的自主能力,而且提高了在重要事务上夫妻共同协商的可能性,包括在生育和避孕方面的协商。”(郑真真,2019)家庭的发展需求与社会环境的不友好可能迫使妇女放弃再生育,但这又与家庭需求产生矛盾,令妇女陷入生育抉择的困境。生育抉择的困境应当得到社会和政府的政策支持。田瑞靖(2016)则从更加微观的角度——家庭权力探讨了女性的生育抉择。她发现,家庭权力在生育决策中会产生重要影响,男性的生育观念更为传统,所以男性当家可以提高家庭的生育意愿(数量)。妇女当家并不会抑制二孩生育意愿,女性的生育抉择会更理性、以核心家庭幸福为准则。在这里,家庭权力是指家庭(经济)资源的控制支配权,并没有涉及其他方面。
还有学者用定量研究分析二孩政策后的夫妻生育抉择。风笑天和李芬(2016)的研究客观展示了二孩的生育抉择现状。他们认为生育抉择表现为二孩政策出台后妻子是否提出二孩生育申请。调查结果显示,提出申请者仅占14%,她们通常是年轻、一孩年龄小和性别是女孩的女性,“想生育二孩”是她们提出申请的最主要原因。对现有子女数不满意、妻子年龄相对年轻、第一孩为女孩、生活在非中心大城市、双方祖辈对其生二孩的愿望强、丈夫的文化程度高等因素,都会增加符合条件人群提出二孩生育申请的可能性。这就为预测二孩生育群体的生育抉择提供了很高的参考价值。龙书琴和陈海林(2017)等也运用调查数据分析了女性的二孩生育抉择,但测量生育抉择的指标是“如果过几年国家开始实行‘全面二孩’生育政策,所有夫妻都可以生育两个孩子。那样的话,你是否想再生一个孩子?”这事实上与政策生育意愿相似,严格来讲并不属于再生育抉择的范畴。
上述研究向我们展示了生育抉择中夫妻双方的作用发挥是不同的,由谁作出决定很可能直接影响生育行为和结果。特别是在女性家庭地位一度相对较低的我国,给我们的启示是,应当关注作为生育主体的女性在生育抉择中的角色地位,而不是仅仅关心家庭和政策层面。女性怎样作出再生育抉择,如何在再生育抉择中发挥作用,以及在生育意愿和再生育抉择实现的过程中遭遇了什么、如何应对,都留有值得讨论的空间。
国内外研究展示了大量生育意愿或生育抉择的影响因素,使我们对家庭生育子女数量的制约因素了然于胸:基于经济理性对育儿成本的考虑、女性面临工作家庭冲突、女性地位和自主权的提升以及性别文化的影响。特别是育儿的经济成本,几乎成为国内外学者共同担忧的问题。如果将女性遭受的角色冲突同样作为机会成本,那么可以说,绝大多数对生育意愿或生育抉择的研究都是在成本和收益理念的指导下完成的。在新生育政策实施后,已有研究也向我们展示了国内女性和家庭生育意愿的图景,即愿意生育一孩的很多,二孩的也不少,三孩的非常少;对子女性别没有要求和希望儿女双全的比例较大。这些为我们认识女性和家庭的生育倾向、了解影响生育的因素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事实上,有许多生育意愿研究是以家庭为单位的,突出的是家庭的生育选择而不是女性的选择。那么女性的意愿就是家庭的意愿吗?尽管有一些并非专门针对女性的研究显示,男性和女性在生育意愿上并不存在显著差别(风笑天,2004,2009;庄亚儿等,2014;侯佳伟等,2014)。但国外研究的内容清晰地表明了夫妻之间的生育意愿可能彼此影响,也可能随着对生活的评估适时调整。不仅如此,夫妻之间还需要经过一个互动的过程来进行生育抉择。这就引发一个思考,即女性的生育意愿是不是她未来的生育选择,是否会受到来自男性和家庭的影响,女性能否实现自己的生育意愿。
随之而来的一个问题是,女性获得了更高的经济收入、受教育水平和社会家庭地位——这些都是促使其降低生育意愿的重要因素——就真的能够在再生育抉择中切实选择不生吗?换言之,这些因素或许只是必要条件,只能在宏观上帮我们厘清家庭生育意愿受什么条件影响,却很难在微观上使我们看清现实的再生育抉择如何作出。这些对女性和家庭所做的调查的客观结果提示我们,对女性的研究非常重要。上述影响因素基本上都围绕女性谈起,看似站在女性视角,实则只是一些静止的数字,欠缺对女性参与生育抉择过程的真正关怀。
通过梳理国内外对生育意愿和生育抉择的相关研究,可以发现,学者们多采用定量研究的范式,通过较大规模社会调查的数据对育龄人口进行研究,从各方面分析影响女性和家庭生育意愿的相关因素。对女性与生育的研究则将夫妻互动与讨价还价引入生育抉择视野,并从性别不平等与父权制下的女性生育视角进行了观察。既有文献为本书对再生育抉择的研究提供了良好的基础,但在以下几个方面仍有进一步探讨的空间。
关注生育意愿包括生育率及其影响因素的文献较多,直接讨论再生育抉择的相对较少。当讨论生育抉择的时候,只有极少数研究讨论生育抉择本身,也就是,夫妻最终是否作出了生育孩子的决定、这个决定是什么——生还是不生、这个抉择是怎样作出的,而主要探讨生育率和生育意愿。通常来说,在一些题目中含有“生育抉择”或“生育决策”的研究中,生育抉择往往被等同于生育意愿,其内容事实上谈的就是生育意愿。考察人们对孩子数量和孩子性别的意愿,分析育龄群体生育意愿的影响因素是多数学者的研究模式。特别在我国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对二孩、三孩生育意愿及其影响因素的研究占生育意愿研究的主体。制约生育意愿的因素非常集中,育儿成本过高、给女性家庭和就业带来冲突等成为热点共识,过度将生育视为一个经济层面的理性选择。此外,即便生育意愿的影响因素在统计学上显著,也不意味着在生活中完全会变成现实。且生育意愿处于想法的层面,生育抉择是接近于行动的最真实的一步,二者是有很大差别的。已有研究更多的是对生育抉择的前一阶段即家庭生育意愿的分析,探讨生育抉择这一环节的研究相对较少。
除关心生育意愿的影响因素外,生育抉择也经常被生育率替代,即人们想要的子女数量。研究以人口学和经济学角度居多,多从宏观分析出发,探讨国家或地区的出生率的变化受到什么因素的影响,或是在不同的时代和社会形态下出生率的发展变化,解释出生率变化的家庭和社会机制,论证生育对家庭或成员的生育成本和收益的影响,可能结合人的教育、就业、收入和当地文化政策等因素进行分析。但是,直接对生育抉择本身如何作出进行的探讨十分少见。在实际操作中,一些概念经常被混淆使用,比如生育、生育率、生育决策、生育意愿等,以至于很难分清生育抉择或者生育决策同其他概念的差别。而事实上,生育率是生育意愿、生育抉择之后才能形成的事情,更多为国家或地区宏观层面的表达。不论是生育意愿还是生育率,都不能等同于生育抉择。
有限的生育抉择研究不仅数量不充实,且研究维度存在局限。有少数文献直接论述夫妻的生育抉择,题目以fertility decision-making呈现,关心生育抉择中夫妻的讨价还价,其优点是直接针对决策过程进行研究,脱离了仅仅分析影响因素那种静态的研究模式,具有一定的进步性。然而在论及生育中夫妻的发言权和议价问题时,绝大多数研究都采用定量研究方法,往往用教育、地位等变量作为议价能力的代理变量,找到议价能力和生育数量之间的影响关系,得到议价能力与生育抉择参与程度呈正相关的结论。可是这样的研究很少直面家庭成员之间进行生育抉择的过程,并不了解这个决定是怎样作出的。这是定量研究的一个特点,它有助于发现事物之间的影响因素,却无法观测这种影响是怎样发生的。换言之,讨价还价的过程被讨价还价的资源替代,夫妻之间的互动难以得到展现。
不仅如此,夫妻的讨价还价将生育过程视为经济过程,研究更多地关心夫妻双方意见不一致时的讨价还价情况。这一方面忽视了人的社会因素,只从理性经济人出发,将生育事件视为家庭的经济事件,对家庭中的人际互动和权力运作毫不关心;另一方面没有涵盖到夫妻双方对生育抉择并无明显冲突的情况。事实上,在夫妻生育抉择过程中,意见分歧是显性的,因而容易呈现出夫妻讨价还价式的“对抗”;但更多时候是那种看似隐性的,或许表现形式并不激烈和突出的互动,反而能显示出夫妻中某一方能够对生育抉择起决定作用。这再一次提示我们关注生育抉择的过程是十分必要的,但定量研究难以回应生育抉择的过程问题。
现有研究中,以女性为调查对象的静态研究较多,但关注女性在生育抉择过程中主体作用发挥的动态研究并不多见。在对生育意愿和生育抉择的大量研究中,研究对象多为育龄女性,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研究者的一种取向,即生育是同女性关联更大的事件,于是将女性视为静态研究中的调查对象。虽然有学者批判既有研究多是对于女性的研究,并声称这样忽略了男性的角色,忽略了整个家庭的互动与合作决策,但是,这些对于女性的研究,其实仅仅是“以女性为资料收集对象”的研究。因为在调查研究中,接受调查的一方总是以家庭中的妻子为多。必须指出,这并不代表这些研究是从“女性的角度”来进行的,而是以“女性为研究对象”的研究(研究内容是女性在生育决策中的抉择)。这两种方式的研究内容可能接近,但并不完全相同,因为研究的视角是存在差别的。女性的角色十分重要,女性不应仅作为调查对象,更应该成为研究对象,通过对性别之间互动的考察来获取女性如何进行生育抉择。
以往国内外对生育抉择的解释性研究中,不少研究以家庭为单位,将家庭作为一个整体来考量,很少区分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各自的生育意愿情况,也较少谈及家庭的生育抉择最终由谁作出的过程。有的研究虽然讨论了女性的个体特征对其生育意愿和抉择的影响,但这种影响主要是在统计上得到论证,对于影响是如何变成现实并发挥作用的,还有值得探讨的空间。特别是针对处于生育政策和生育文化双重规范下的我国女性,对她们的再生育抉择的研究更是屈指可数。这也显示出学界对女性这一生育主体的忽视。国内为数不多的几篇有关女性生育抉择的研究启示我们,应当将作为生育主体的女性纳入视野范围。其实,无论是宏观的社会结构因素,还是微观的家庭成本核算,对二孩/三孩的生育选择都一定且必须通过女性以及女性和男性的互动才能表现出来。
总的来说,相比生育意愿来说,对生育抉择的研究要少一些。很多对生育抉择的探讨事实上就是对生育意愿(尤其是生育孩子数量)的探讨,只是词汇使用不同而已。在国外,生育抉择的研究大多是对夫妻双方参与决策的程度的考察,以及类似生育意愿那样对其影响因素进行的分析。国外的生育抉择是在自然情况下发生的,没有制度化的规范来强制约束,理论上讲是一种无限的选择,因而国外对生育意愿和抉择的关注更多地在于影响因素和解释性因素,对生育孩子具体数量和偏好的讨论相对少些。同国外的生育抉择研究相比,国内的最大不同在于,生育抉择并非完全意义上的自然发生,是在计划生育政策的规约下产生的,是一种有限的选择,因此国内比较注重探讨家庭生育一个还是两个、三个孩子的意愿。对这种有限选择的考察本身就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研究价值。同时,全面二孩和三孩政策才落地不久,夫妻刚刚开始面临再生育抉择问题,这又为研究我国这种有限的再生育抉择提供了契机。
Folbre(1983)认为忽视家庭内部的权力关系是生育理论中的“致命疏忽”。既有研究认为性别平等和女性赋权能够提高女性的生育意愿,其关注点在于生育意愿的提升或降低,从宏观来讲涉及的是生育率的问题。但面对我国传统的生育文化,女性在生育抉择中常常扮演不发声的角色。人口学家已经对生育率做了大量研究,那么社会学者更应当关心女性实践自己生育决定的过程。对生育意愿的研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女性的再生育抉择,是女性生育态度和想法的表达,但在全面二孩和三孩政策实施后,女性能否真的根据这样的生育意愿作出关于生育的最终决定,就是另一回事了。简言之,既有研究探讨了女性的生育倾向和影响这种倾向的因素,但很少关注女性是如何用这些解释性因素来实现自己的生育倾向的。因此对女性最终再生育抉择的形成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