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指出:“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2016年1月1日开始,全国正式实施一对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新计划生育政策,即“全面二孩”政策。这是2014年全国陆续实施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单独二孩”政策后的人口政策新调整,标志着独生子女时代成为过去。为了更好地优化人口结构,推动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2021年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会议提出,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这是我国继“单独两孩”和“全面二孩”之后的又一重大生育政策调整。
宏观生育政策的调整,不仅关乎社会人口结构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于每一个家庭而言,也关系到家庭规模的改变,关系到要不要在原有基础上再生育一个孩子。事实上,在新生育政策的推动下,不少育龄青年开始思考要不要再生育的问题。即便没有将再生育行动落到实处,要不要生二孩、三孩也成了人们交谈的常见话题。要知道,在独生子女时代,这个不是问题的问题根本不需要探讨。而今天,在住宅小区和街道公园中随处可见带着幼儿的母亲,彼此询问要不要再生育孩子甚至成为她们寒暄的方式。长辈们的关心和催促也将再生育问题变成了家庭议题。
一些研究对此给出了答案。人口学家特别关注了新生育政策的执行效果以及由此带来的全国性的生育水平和人口规模的变化,向我们展示了人们的再生育意愿。运用实证调查的结果探讨二孩政策的目标人群、预估未来的二孩生育情况并分析二孩政策的作用(庄亚儿等,2014;翟振武等,2014;张丽萍、王广州,2014;乔晓春,2014,2015;王广州,2016;陈友华,2016),为我们从宏观上掌握二孩政策后的生育情况提供了全局性的了解和科学的依据。但二孩政策实施之后,生育率并不像之前设想的那样大幅反弹。学界发现了二孩政策遇冷的客观现实,提出这可能是对生育意愿的误判、生育意愿与生育行为的背离导致的(陈友华,2015;马小红、顾宝昌,2015)。
二孩政策遇冷的现实,令很多学者思考家庭特别是女性不愿意再生育的原因。大多数研究通过定量分析得出了一些普遍性结论,如生育二孩给家庭带来的压力与困扰,表现为生育抚养孩子成本过高、给女性就业带来负面影响使得工作与家庭相冲突,以及社会福利和支持体系不配套,包括生育保险和产假制度不完善、福利式的幼儿照料等社会支持供给不足、儿童照料的家庭支持依赖等(国云丹,2009;杨菊华,2014;宋健、周宇香,2015;程雅馨、何勤,2016;杨慧,2017;张樨樨、王利华,2017)。这些研究充分考虑了当代社会的育儿困境,指出了包括家庭经济因素和儿童照料在内的多方面问题,提出了以社会支持和社会政策扶持来提升生育意愿的出路。
关于生育意愿及其影响因素的判断,从一种兼顾家庭内外的视角对家庭的二孩或三孩生育作出了解读,特别是对影响因素的解析,似乎表现出了对女性是否选择再生育的移情式考虑。然而,只要满足了这些条件,女性和家庭就一定会选择再生育吗?解决了女性的后顾之忧就会带来生育行为吗?对家庭最终的生育决定如何形成,目前并没有太多的解释。其实,想不想再生和要不要真的再生是两个不同的议题。同既有研究相比,生育意愿更多地回答了人们“想不想”拥有二孩或三孩,而生育抉择回答的是人们“要不要真的”拥有二孩或三孩,才是真正会影响生育行动的。家庭是不是真的生育二孩、三孩最终要通过再生育抉择来落实。
在独生子女政策时代,家庭的生育选择(fertility choice)十分有限。除特殊情况外,每个家庭通常只能生育一个孩子,所以夫妻在生育方面几乎不需要作出选择,结婚之后生育一个孩子作为自己的生命历程事件,是理所应当甚至不假思索的事情。可是,全面二孩和三孩政策的到来打破了原有的生育局面,直接给家庭带来了新的选择机会:第二/第三个孩子,生还是不生?
这就涉及夫妻的再生育抉择,关系到夫妻的生育观念、互动关系和家庭权力地位。从传统的生育文化来看,多子多福、男孩偏好的生育价值体系一直潜移默化地指引着家庭的生育方向。根据儒家思想,婚姻的最主要目标就是传宗接代,女性如果不能生儿子就无法实现婚姻目标,甚至婚姻也失去了本质意义。作为实现家族多子多福的关键因素,女性担负着生育更多的儿子,实现家族人丁兴旺、劳动力充裕乃至提高社会地位的重任。由于女儿无法实现延续家族香火的功能,女性只好生育更多的孩子,以保证充足的儿子数量、实现“多子”目标。因此,有学者甚至提出,“我国人口过快增长的直接原因是农村妇女的早婚早育和多胎生育,解决人口问题的成效也只能取决于控制农村妇女的早婚早育和多胎生育”(梁中堂,2014:492)。尽管这种观点将生育率的变化仅归结到女性身上,未必完全妥当,但至少提醒我们,女性在家庭生育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传统性别文化建构了性别差异,男性占据主导地位,女性则处于从属地位,在婚姻关系及生育实践中便呈现一种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境况。在这样的传统生育文化之下,女性一度被异化为生育机器,妻子在生育抉择方面往往是缺少发言权的。女性缺乏话语权,不单纯是在家庭内部,而且是在整个社会中女性社会地位低下的表现。从文化角度看,这与父权制不无关联;从现实境遇来说,同她们受教育程度较低、缺乏独立的经济收入有关。因此,女性虽然是生育的主体,却始终在传统中处于生育关系中的被动地位。而在漫长的文化传承中,这种被动地位已经内化为价值观念,一些女性甚至把生育看作其人生最重要的使命,看作生命中最值得做的事情。正如李银河(2003)所言,“问题还不在于‘赋予’农村妇女更多的选择权,而是她们先有了作他种选择的意愿。从目前的情况看,她们不但别无选择,而且尚未意识到有作他种选择的必要”。可见,女性在生育抉择中的家庭权力地位是不乐观的。
随着社会转型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城市女性受教育程度提高,参与劳动力市场程度升高,社会地位得到极大提高,传统生育文化对女性主体性的压制得到了一定的弱化。那么,在面对新的生育政策给家庭带来的二孩/三孩生育机会时,家庭的生育抉择将怎样被作出?女性能否突破传统生育关系中的被动地位?她们会作出怎样的再生育抉择?在家庭再生育抉择中能够发挥多大的作用?如果说独生子女政策在某种意义上抵制了传统生育文化中的不合理因素,帮助女性从工具性生育中走出来,那么新的生育政策势必会扩大家庭规模。这样是会强化女性的弱势地位,还是会反过来凸显女性抉择的自主性?在对生育意愿的研究中,那些提升生育意愿的要素看起来是对女性十分友善的考虑,可它们足以成为女性作出再生育抉择的全部吗?
生育意愿更多的是亮明夫妻的生育态度,却无法展现生育决定的作出过程(即生育抉择)。只有在生育决定的作出过程中,才能够看到生育意愿的落实,才能够看到夫妻的互动关系,也才能够看到女性的境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由于“妇女特有的身心特点、生育和哺乳功能,决定了妇女在增进家庭和睦、科学养育后代、促进社会和谐”以及在“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方面”能够发挥出其他社会群体所无法比拟的“独特作用”。 因此,对女性在再生育抉择中的地位作用研究更显必要。同女性在家庭生育抉择中的历史地位相比,今天的女性能否从“无声”转变为“有声”,激励着笔者进一步探索家庭关系中女性作用的发挥问题。
相较于生育意愿,生育抉择应当来源于微观视角。本书探讨的是全面二孩和三孩政策后的生育抉择,因此将其称为再生育抉择。再生育抉择同女性的家庭权力和地位息息相关,同家庭内部夫妻之间的互动和决策过程有关,故而离不开家庭权力的运作。阎云翔(2012:19)发现,在现有的家庭和亲属关系研究中,青年女性群体“被严重地忽视,主要是因为年轻女性被理解为是没有任何权力的人,在家庭生活中做不成任何事”。(当然他的研究最终突破了这种常规理解。)这也提示笔者,家庭正是研究女性权力的一个合适的空间。基于新生育政策的实施给家庭带来再生育抉择的现实,本书试图从女性的视角来探索城市已育一孩家庭中女性的再生育抉择,考察女性同丈夫的互动关系和过程,分析他们怎样作出再生育抉择以及女性在再生育抉择过程中发挥作用的程度。研究希望发现家庭的性别权力是怎样悄然作用于家庭再生育抉择的,而女性在这种再生育抉择中又具有多大的自主性。换言之,研究能够通过二孩/三孩的再生育抉择来探析家庭权力状况及女性的权力地位。
因此,本书试图回答这样一些研究问题:
一是全面二孩、三孩政策实施后,在再生育抉择这项家庭决策中,夫妻如何通过互动来达成决策结果,女性在其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能够起到多大的作用。
二是女性如何在再生育抉择中发挥作用,有哪些条件作为她们发挥作用的基础,她们又是通过什么方式和策略来参与夫妻互动、在再生育抉择的过程中彰显自己的力量的。
三是女性为什么能够在再生育抉择中发挥作用,背后的主要机制与因素是什么。
相较于既往研究,生育意愿并不是本书所关心的,家庭愿意多生或少生孩子的影响因素也不是本书的着眼点。前人已在这两方面进行了丰富的论述,而目前对生育抉择本身生成过程方面的关注还不多。基于此,本书希望在新生育政策的背景下,通过对再生育抉择过程的探讨,关注再生育抉择中夫妻的互动和权力关系,深入挖掘女性在再生育方面的表现和决策地位,为再生育抉择研究贡献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