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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理论基础

(一)社会性别理论

本书是在新生育政策实施后,以城市已育一孩家庭的再生育抉择为研究内容,主要关心再生育抉择形成过程中女性的作用和地位。在时代背景和政策背景的推动下,结合女性在传统生育文化中缺少话语权的历史状态,本书重新审视今天的女性在同自身紧密相关的生育领域处于何种境地。这既是对再生育抉择本身如何形成的一种观察,又是对再生育抉择过程中女性权力地位和主体性的本土化探讨。这种探讨自然离不开性别的视角。性别本身是一个生物属性,但在历史中逐步具有了社会意义。人们之间存在诸多差别和分类,如经济收入与社会地位,这些都为大众所接受。性别作为一种分类,似乎已经不只是生物类型的划分,而逐步形成一种等级划分。等级划分不仅意味着不同性别可能要遵循不同的社会规范,更意味着不同性别拥有的权力地位存在显著差异。

本书决定采用社会性别理论,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再生育抉择本身是一个涉及家庭内部夫妻共同参与的决策事件,而社会性别理论在探讨夫妻决策中的权力地位关系方面具有显著的合适性和优势性。新生育政策将再生育抉择推上家庭决策的舞台,无疑是给夫妻提供了一个新的选择机会,也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提供了展现夫妻家庭权力的可能。从性别视角来看,家庭作为女性主要活动的私人领域,在与公共领域的对比中一直蕴含着社会性别对丈夫和妻子的规训。既然性别规范将两性分别隔离到公共的和私人的领域,而家庭又是女性的主要活动场所,那么产生于家庭内部的再生育抉择,本身就应当成为一件需要女性关注、值得女性关心、应由女性参与的家庭事务。而从家庭事务的商议和决策的视角来看,家庭内部再生育抉择的最终决策结果需要通过夫妻的相互协商、共同决定来形成,决策过程中的夫妻互动与讨价还价,恰好是妻子同丈夫展现各自角色、维系各自地位的有利情境。运用社会性别的视野来看待社会,看待家庭当中夫妻的互动与角色地位关系,或许会形成一种探讨家庭再生育抉择的新思路,不仅能够对既往家庭经济学等传统视角下的生育意愿研究进行补充,还能够在人们习以为常的两性关系中反思性别不平等并挖掘女性的价值。

事实上,夫妻进行家庭再生育抉择时的互动之所以适合运用社会性别理论,是因为性别不只是生理差异这么简单,更多的是由社会文化建构而成,是一种社会的性别。正如安·奥克利(Ann Oakley)在《生理性别与社会性别》中描绘的,是社会形成了男性和女性不同的角色与规范。社会性别反对男女之间的差异主要来自先天生理方面,强调后天习得的社会文化规范对性别的塑造。社会性别在人的社会化过程中通过不断学习、模仿和强化而被建构出来。男性和女性应当扮演什么角色、穿着何种服饰、遵从哪些行为规范,甚至居于怎样的社会地位,都是社会使然,生理基础的作用在社会文化面前显得微乎其微。巴特勒指出,社会性别通过持续性的模仿,在话语和制度的作用下,最终被当成了真实。这一差异在人们久而久之形成的观念和价值上得到了体现和强化,并逐渐形成一种稳定的社会性别制度。个体获得自己男性或女性的身份,接受性别角色规范,实践特定的性别气质,表现出符合社会期待的性别特征,并获得自我和社会对其性别的认同,都离不开社会机制系统化的作用,而社会机制又在个体实践中得以维系。在社会性别的塑造下,正如西蒙娜·德·波伏瓦(Simone de Beauvoir)所言,女人并非生而为女人,而是在后天被建构为女人的。

值得一提的是,社会性别的讨论不仅限于性别的社会建构,而是在这种社会制度中总是呈现出一种性别的等级划分。盖尔·鲁宾称这种制度化的对两性强加的区分为社会性别制度。它是现实存在的人类历史实践的产物,强化了男性权力和女性地位,暗含着性别歧视与不平等。于是社会性别不仅是性别塑造的习得过程,更成为一种社会结构,一种分层制度,或者说,社会性别是建立在不平等社会地位上的一种社会结构。男性和女性拥有不平等的权力,不平等的性别分工,不同的社会地位,甚至男性对女性的统治,都已经成为意识形态与社会制度。李银河(2018)将这种男权制的性别秩序概括为四个主要方面:一是不论在政治、经济类的公共领域还是在家庭内部私人领域,男性总处于统治地位;二是男性认同,社会性别建构下男性气质优于女性气质;三是在生产劳动和生活中将女性客体化,摆在低等地位;四是形成一种男权制的“两分思维”模式。可见,在这种社会性别制度下女性处于对男性的“屈从地位”,社会性别决定了男女的社会地位。性别作为等级划分方式而带来的性别不平等和权力问题,不只存在于某个历史时期或某个群体,而且广泛存在于历史长河中。运用今天的调查资料重新审视这种性别等级分化的状况,有助于在时代语境下推进性别平等。

如果说社会性别意味着差异,从性别视角形塑了社会地位,那么就有必要正视吉登斯口中分层研究的性别盲区,并追求性别平等,打破男女均受制于社会性别制度的怪圈。社会性别理论正是在此方面的有益尝试。作为经典传统,自由主义女性主义主张女性不局限于婚姻和母亲角色,应到家庭外工作来发展自我。女性受压迫的根源在于缺乏公平竞争的机会和受教育的机会,所以要通过为女性争取受教育的权利、同工同酬的权利以及相应的法律改革,来保护妇女同男性在工作和受教育方面的机会均等。激进女性主义则坚决认为男权制是女性受压迫的根源,两性关系形成了米利特(Millett)口中的权力制度。男权制会通过意识形态塑造贬低女性的思维,还会以实践来巩固男性的统治地位。国家制度和家庭都体现着男性权力,使女性在经济、文化制度和性生活领域都受到压迫。唯有打破男权制才能获得性别解放。马克思主义女性主义则将视野放在国家和劳动层面,指出“父权制与资本主义相互适应给妇女造成恶性循环”(海迪·哈特曼,转引自李银河,2018:49)。资本主义将家务劳动和生产劳动分开,女性没能进入公共领域而是局限在家庭中。但家庭劳动没有报酬,故女性被认为没有从事生产,只能依靠男性生活。女性参与公共劳动才是寻求平等之道。

不仅如此,社会性别视野下对女性的探讨,往往离不开家庭的私人领域,更离不开女性主体性的生理特质——生育。生育本身是一个生物事件,但从社会性别角度加以分析,似乎不那么简单。在社会性别制度内,生育不可避免地同女性发生联系,是性别结构和社会关系中的重要内容,体现着女性在性别关系中的权力地位。性别不仅是一种生物属性,生育也不仅是一个生理事件,还在社会性别的塑造中被赋予了性别结构下的社会意义。本书关注的家庭再生育抉择,正是同女性生育息息相关的决策事件。故而从社会性别的角度研究再生育抉择,有必要从关于女性生育的经典论述中借鉴分析女性参与家庭再生育抉择的态度与实践。

一方面,在社会性别的区分下,生育作为女性独有的生理机能,有可能成为女性遭受性别压迫的原因。波伏瓦在其性别研究著作《第二性》中深刻指出了性别的社会建构,并论及生育强化了这种女性地位。社会性别的分化使男性是自我、处于主体地位的,而女性则是客体,处于“他者”地位。女性并非生来如此而是后天被建构为女人。尽管女性比男性在生育中占据更主要地位,但只有生育方能塑造女性的性别身份,“正是通过生儿育女,女人完整实现了她的生理命运”(波伏瓦,2015:646)。当男性要求女性放弃生育时,生育就“不再是神圣的职能”,反而成为“女性的缺陷”(波伏瓦,2015:656)。生育后的母亲又变成了客体,成为洗衣做饭的专职育儿机器。女性的客体身份充分暴露在社会性别下,女性解放和做母亲这两者是无法共存的。费尔斯通(Firestone)甚至比波伏瓦更加悲观。在《性的辩证法》中,她认为生育机制是女性受压迫的根源,是女性的生育功能导致两性的分化与不平等。只要自然生育依然存在,女性在性别权力关系中就始终处于不利地位。只有用技术改造生育机制(女性体外生育),女性才可获得解放。这种生理区别带来了社会性别分工,使得女性在劳动和生活上必须依赖于男性。不仅如此,孩子才是证明女性在家中地位的必要性的依据,女性在社会性别中的客体地位可见一斑。

同社会性别下的生育息息相关的,就是女性承担的母职。弗里丹虽没有直接探讨生育,但其著作《女性的奥秘》中影射了同生育和家庭相关的母职和妻职。所谓女性的奥秘,其实就是用社会性别形塑了女性形象:家庭主妇。奥秘论将女性角色局限于生孩子、做家务之内,给所有女性打造了同一种生活方式,并认为“女性的完美,就只存在唯一的一种定义,那就是主妇加母亲”(弗里丹,2005:31)。女性在这种社会性别建构中丧失了自我与规划,内卷于家庭之中,切断了与外部世界和未来生活的联系。安·奥克利进一步批判了这种性别规范下的生物性母职,认为它以三种不成立的信仰为前提:是女人就都要做母亲,母亲就都要生育子女,而子女则都需要有自己的母亲。女性想要生育,并不是因为她们具有生育功能,而更多的是社会和文化后天建构的。所谓母性本能也同样是后天习得的,而非天生具有的。因此,生育并成为母亲“是文化的建构,是一个带有压迫目的的神话”(帕特南,2002:114)。

朱丽叶·米切尔同意这种观点,认为在父权制社会,女性的生育被视为天经地义,女性的主要任务就是传宗接代和服侍丈夫,孩子则是女性创造出来的“物品”。这种观点一旦被广泛接受,女性在社会分工中自然就会处于从属地位。而这不是因为女性在生理上弱小,关键在于社会性别塑造的女性天职。在家照料子女不仅要付出大量时间和精力,还看不到任何外显价值。女性在生育中的作用被赋予了社会意义,在社会性别规训下只能付出无法参加生产而不得不依赖男性的代价。因此,如果说社会性别建构了男性和女性在日常生活中的不同角色,并强化了性别带来的社会分工及社会分层,那么生育则被视为是女性的事情,而且是女性在性别关系中遭受压迫的根源。

另一方面,虽然生育在社会性别建构中会令女性受到男性压迫,以至于成为性别不平等的某种根源,但一些激进主义女性主义者持有不同观点,认为女性的生育同其社会地位息息相关,是女性力量的源泉。里奇(Rich)在《女人所生》( Of Woman Born )中认为生育在父权制下被制度化了,“男人使女人信服,除非她做母亲,否则女人就不是真正的女人”(帕特南,2002:116)。女性如何生产也不是“简单的助产术”而是“政治的问题”(里奇,2008:143)。由男性医生构建的生育规则将女性主体性体验抛开,母亲也很难按照自己的意愿而必须依照男性意愿来养育孩子。不过,里奇积极地看待女性身体,将自己的身体视为力量的源泉,主张让女性驾驭而不是抛弃自己的身体,按照女性主义的价值来生养孩子,以避免社会性别中女性的客体化,实现女性追求自我需求的权利。

更多观点来自对生育技术的批判以及对社会性别下女性权力的关心。生育技术事实上将女性特有的生育权力机能通过技术手段从女性身体上剥离出来。体外受精等生育技术削弱了女性和生育的关联,通过生育这一生理机制将女性形塑为父权制下的“肉体”。工具化取向使得母亲身份大打折扣。女性连最基本的生育和母职都丧失了,何谈权力。德沃金(Dworkin)、科里亚(Corea)、阿尔·希布里(Al-Hibri)和罗宾·罗兰(Robin Rowland)都认为新的生育技术反而会增强男性对女性的控制。如果女性的生育能力被父权制下的生育技术替代,那么女性在人类历史上的人口再生产价值将不复存在。故而她们坚持让女性不要放弃自然生育的权力,只有这样才能在被建构的社会性别制度中找到自己的一席之地。

如果说上述都是从放弃生育带来的弊端的角度论证生育带给女性的力量,那么沃尔夫(Wolfe)则从更为积极的角度指出了生育本身可能成为女性权力的来源。她采用“子宫家庭”概念分析了台湾地区农村的女性与家庭,事实上看到了生育给女性带来的力量,女性不再只是受压迫者。嫁入夫家后,女性乐于生育孩子,这样便在大家族中形成了自己和孩子的“子宫家庭”。以母亲为中心的“子宫家庭”,在女性履行妻职和母职的同时强化着丈夫在大家族中的核心地位。女性在教育孩子中强化了自身同孩子的情感联系,日后再通过孩子扩大自己在男性统治的家庭中的权威。女性在父权制家族中找到了自己的一席之地,又巧妙地维系了男性统治。

可以看出,生育问题已经从一个本质上的生理问题,经由社会性别的重新糅合,成为一个充满社会属性的社会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生育是社会性别及权力关系的典型表现:既可能成为女性受压迫的关键原因,也可能恰恰树立了女性的特殊地位与权力。而生育展现出来的社会性别结构以及家庭中的性别权力关系,对研究家庭再生育抉择有着巨大的启示意义。不论认为生育是女性独一无二的权力,还是视生育为女性遭遇不平等的根源,社会性别理论对生育的讨论都紧紧围绕性别视野,将生育事件从生物属性推向社会属性,注重从性别不平等的角度来分析生育和女性社会分工、社会地位之间的关系,探讨女性解放的可能性。这就在内容上同分析今天的家庭再生育抉择相吻合,在主体上有助于看到女性角色及其实践,在过程上有助于看到不同性别在社会规训下的互动,总而言之,对当前新生育政策下理解我国城市女性在生育中的选择具有深刻的参考价值。

总的来说,社会性别通过社会和文化对两性发力,使成员在社会化过程中逐渐习得了对不同性别的特定角色期待,塑造了男性对女性的统治。社会性别理论为我们理解社会现实提供了一种不一样的思路,以性别为视角,看到了传统经济、政治等视角以外,长期存在于历史和社会生活中的性别差异。社会性别理论主张性别是个人后天习得、基于社会文化建构而成的行动规范和社会制度,反对生理决定论。不仅如此,社会性别理论还从分类系统中透视到性别的分层机制,关注性别权力地位的不平等,从而有助于我们在家庭生活和公共生活中重新审视两性互动关系。社会性别理论启示我们,可以在当代微观的家庭视野下,基于夫妻互动的性别视角,真正直面夫妻如何作出生育决定,观察妻子怎样面对生育事件并展现自己在再生育抉择中的作用。

(二)家庭权力与家庭决策

再生育抉择是夫妻面对新生育政策的一种新的选择,离不开家庭决策的过程。再生育抉择作为一项夫妻共同商议和决定的家庭事务,对再生育抉择的分析采用家庭权力与家庭决策理论的逻辑是十分合适的。家庭权力与家庭决策理论不仅能够帮助理解再生育抉择的结果是如何形成的,还能够作为分析框架来说明女性和男性在决策过程中的互动与性别力量,在很大程度上为在社会性别理论视角下理解再生育抉择起到具象化作用。家庭权力与家庭决策大致涉及两种理论思路:资源理论和父权制下的文化规范论。后期研究也基本围绕这两个理论的脉络展开。研究中,家庭权力常与夫妻权力替代使用,因为尽管家庭权力包含代际权力关系,但学者们主要是以家庭中的夫妻为主轴来分析家庭权力的。女性的再生育抉择主要在家庭中产生,生育意愿和再生育抉择的实现都需通过家庭权力的运用和家庭决策的过程来变成现实。故而本书希望借助家庭权力和家庭决策的视角来进行研究分析。

1.资源理论及其延伸

生育抉择涉及家庭所有成员,但随着家庭的小型化、核心化趋势,夫妻关系俨然成为家庭关系的主轴,故本书探讨的家庭权力主要指夫妻权力。家庭权力的组成结构正如克伦威尔和奥尔森概括的,包括家庭权力的基础、实施过程和结果。家庭权力的基础主要指个人占有的资源,权力的实施过程集中体现家庭成员之间的互相影响,权力的结果包括谁作出决定和谁取胜(埃什尔曼,1991:449)。本书借用美国社会学家埃什尔曼对家庭权力的定义,即家庭权力是“夫妻各自的能力的影响,衡量权力一般以谁来做决定和谁来执行为尺度”。

资源理论始于布拉德(Blood)和沃尔夫1960年前后对底特律地区的调查。在他们的经典作品《丈夫与妻子:婚姻生活动力学》( Husbands and Wives:The Dynamics of Married Living )中,家庭权力研究从家庭决策展开,即家庭决策究竟由夫妻中的哪一方作出,具体操作化为家庭内部丈夫的职业选择、妻子是否参加工作、买房、买车、买保险、休闲度假、选医生、食品开销八项决策。基于对九百名已婚女性的访谈,研究概括出家庭权力的四种模式——丈夫主导型、妻子主导型、分权平等型和权力共享型,并发现决策的权力来源于夫妻资源。资源就是个人能提供给对方和家庭的可满足其需要的东西,教育、收入、职业和社会参与程度都是最常见的重要资源,主要来自家庭外部。这就建立了家庭权力的资源理论:夫妻双方谁能够为对方提供更多资源,谁就在家庭中拥有更多的权力(Lauer & Lauer,2000)。不仅如此,Centers等(1971)发现丈夫的家庭权力除了受上述资源影响,还会随年龄增长而降低;夫妻家庭权力的对比也可能随着决策内容的不同而发生变化。Charlott(2002)则认为夫妻受教育水平、社会地位和对家庭的经济贡献等几方面的差距,是影响家庭权力的关键点。这就提示我们,夫妻资源比较的视角即相对资源,会对家庭权力产生现实的重大影响(McDonald,1980;Lennon & Rosenfield,1994;张丽梅,2008)。而家庭决策中的夫妻地位正是夫妻家庭权力的重要表征。

资源理论得到了研究家庭权力与家庭决策者的追随,并不断被拓宽和发展。希尔(Heer,1963)分析了婚姻外部资源对家庭权力的影响力和替代性,指出,丈夫提供的资源对妻子的价值与妻子在婚姻外部可获资源的价值相比差距越大,则妻子对婚姻的依赖程度就越高,在实际上提升了丈夫的家庭权力。这一解释是将家庭权力当作一种交换的结果。亦有学者沿袭此路,结合布劳和爱默森等的交换论对家庭中的交换和权力关系作出分析,发现婚姻外部替代品越少、经济资源越少的女性,越倾向于投入家务劳动以寻求交换平等,反而使自己对婚姻的依赖程度更高,导致女性家庭权力更低(Wither,1978;Davies & Carrier,1999)。罗斯柴尔德(Rothschild,1976)重视情感因素的作用,将婚姻交换中的资源分为社会经济资源和包括爱与陪伴在内的情感资源。女性在性别的社会分层中,经济地位资源弱于男性,只有拿情感资源作为交换,这就使得女性更多地依赖丈夫而放弃家庭权力。情感资源也在不少研究中得以呈现,比如情感上的承诺能在家庭权力关系中产生作用(McDonald,1980;拉曼纳等,1995)。

这种仅关注夫妻资源的资源决定论后来发展为文化背景中的资源决定论。罗德曼(Rodman,1967)在跨文化比较中发现,资源理论适用于性别平等观念较强的发达工业化国家,但在父权制文化背景深厚的地区,就必须同时关心特定文化下的夫妻权力规范,再结合夫妻相对资源来共同解释家庭权力。Rank(1982)和Richmond(1976)的研究再次验证了这一点,资源较多的妻子获得更多的家庭权力,而丈夫并没有,原因是丈夫接受了更多夫妻平等的文化观念。如果文化中存在性别角色不平等的传统,那么即便拥有相对资源,妻子获得家庭权力的可能性也十分有限(Katz & Peres,1985;Blumberg,1991;Heike,2002)。文化背景中的资源决定论将文化纳入视野,拓宽了家庭权力的领域。

资源理论事实上分析了家庭权力的来源:从绝对资源到相对资源,从家庭内部资源到外部资源,从经济资源到情感资源,以及不能忽视的文化规范,学者们不断扩充了资源理论的范畴。家庭权力以家庭决策地位为主要表现方式,为后人分析家庭权力与家庭决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对于家庭再生育抉择来说,基于性别视角来考察夫妻之间家庭决策的制定和家庭权力的发挥,资源理论是一种值得借鉴的视角。

2.性别视角下的文化规范论

如果说文化规范下的资源理论同时强调客观资源和文化规范的力量,那么性别视角下的文化规范论则抛弃了客观资源,更加承认文化规范的作用。这种视角认为,在以父权制为文化背景的家庭中,家庭权力注定是不平等的。而这种结合了性别视角的家庭决策分析,有助于推进本书在社会性别视角下看待家庭再生育抉择的生成过程。

父权制的社会结构在微观家庭内部同样得以体现,从而使得女性在家庭权力关系上处于劣势。吉莱斯比(Gillespie,1971)通过数据分析发现,社会结构的男性趋向使得女性在教育、收入等个人资源上处于下风,使家庭权力的差别不在于个人拥有的资源,而是社会文化和结构对女性的歧视,从而导致女性家庭决策权力地位低下。就算女性承担起为家庭提供经济支持的工作,传统的性别文化规范仍会使她们的家庭权力地位保持原状(Greenhalgh,1985)。更何况教育水平和职业地位越低的人,越有可能接受父权制的文化规范,那么处于社会结构边缘的女性就难以幸免(Dhruvarajan,1992)。在标志着家庭权力的家庭决策中,在夫妻性别定位较为平等的家庭,夫妻共同决策出现得更多(Sheth,1974;Qualls,1984)。家庭成员的性别观念越传统,女性拥有的家庭决策权就越少,权力地位就越低(Heike,2002)。用家庭决策作为客观标准来衡量夫妻家庭权力,中国城市家庭中仍表现出男性居高,性别在家庭事务中的影响突出,性别本身甚至已成为影响家庭权力的独立因素(郑丹丹,2004;李静雅,2013)。

更重要的是,性别文化代表着父权制的意识形态,因而渗透在所有的观念、制度和行为之中(吴小英,2000),家庭权力的不平等似乎被合理化。Aafke(1989)称这种情况为隐性权力(hidden power)。隐性权力将本就不平等的性别意识正当化,并内化到妻子的心智结构中,其结果就是即便存在不平等的权力结构也会令人觉得理所当然。Tichenor(1999)通过对妻子的收入、职业等资源高于丈夫的家庭进行研究,发现资源理论根本无法解释妻子在家庭决策权力中的劣势地位。女性的家庭权力被视为“妻子在多大程度上对自己的行为有独立决定权,以及对其他家庭成员包括丈夫行为的影响力”(Warner et al.,1986)。但被性别文化规范建构的女性显然处于家庭权力的劣势地位,很难谈得上独立自主。传统的性别文化规范以隐性权力的方式建构了夫妻各自对角色分工的期望,他们对不平等的家庭权力地位便也习以为常。由此他认为在家庭权力与家庭决策中,性别是比资源更合适的解释因素。

家庭权力与家庭决策理论提示笔者,再生育抉择发生在家庭之中,同家庭其他事务一样,可以并且应当成为一项家庭决策。那么采用家庭决策的思路对再生育抉择进行分析,就不仅要关心这项决策的最终结果,更重要的是要像探讨家庭权力和家庭决策一样,关注再生育抉择的家庭权力过程以及其中的夫妻互动。对于女性而言,再生育抉择既是家庭当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女性自身的一件大事。对于这件私人领域中的大事,女性在这项家庭决策中占据什么样的地位,在多大程度上有着决定权,又怎样通过自身实践来在家庭决策中对丈夫形成影响力,都表征着女性家庭权力的状况乃至女性主体意识的发展。因而结合性别文化规范来看待家庭决策,有助于进一步探讨女性在再生育抉择这项家庭决策中的可能性与作用发挥,在家庭决策的分析范畴基于夫妻决策互动来探讨女性的主体性。可以说,家庭权力与家庭决策理论既可以支撑本书对再生育抉择的研究过程,又能够在这项特殊的家庭决策中重点关注传统性别结构对夫妻决策地位的影响,有助于完成关注女性角色实践的研究目标。

(三)个体化理论

个体化是一种当代的社会理论,是本书分析女性再生育抉择的视角之一。本书既然采用社会性别理论来看待新生育政策下的家庭再生育抉择,关注的是女性在这项家庭决策中能否发挥作用、怎样发挥作用,那么就需要将分析的目光置于更加宏大的个体化的时代背景当中,并结合这一时代背景进一步探讨女性为何能发挥作用的深层原因。个体化理论有助于在家庭决策的互动过程中突出女性个体角色,从女性自身视角来探讨女性主体意识的崛起,理解女性参与家庭再生育抉择的主体性动力。个体化意味着传统对个体的控制和支持逐步衰弱,取而代之的是,社会成员必须作为个体来积极主动地创造自己的身份与认同(贝克,2011;吉登斯,1998;鲍曼,2002)。随着社会的发展,进入“第二现代性社会”以来,个体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发生了结构性的转变,催生了所谓的个体化趋向。那么在个体化趋向的推动下,女性作为社会成员中的个体,或许能够在不断推进性别平等的过程中,展现出自身在再生育抉择中的新的身份认同与家庭权力。

个体化是现代社会的一种个人选择,蕴含着个体与传统的脱嵌(从旧的社会结构中抽离)和再嵌入(以新的整合形式出现)。将社会成员视为个体是现代社会的一大特质。如果说传统是某种行为方式或习惯,那么在充满现代性的社会,个体化就是吉登斯口中的“去传统化”,是鲍曼眼里的脱域。当然,脱域并不意味着个体的绝对自由,而是一种个体与社会关系和社会制度的重构。个体化意味着传统力量在削弱,由个体来决定自己的行为,并证明其行动的合理性(Giddens,1991:98),“人们身份从承受者到责任者的转型和使行动者承担完成任务的责任,并对他们行为的后果负责”(鲍曼,2018:70)。而脱域是社会带来的结果,但再嵌入却成了个体的任务。如果说个体在从前可能利用自己的权力和资源来重新嵌入,那么在第二现代性时期,社会并没有给个体重新嵌入提供依据,所以“‘把握自己的生活’包含着风险,因为它意味着遭遇种种开放的可能。个体必须准备与过去形成某种程度的彻底隔离,如果必要,个体还要想出新办法,以避免简单地用旧有的习惯来导引新的行动进程”(吉登斯,1998:83)。因此,现代社会中,个体被推到了自我决策的舞台,不得不通过把握未来和反思过去的经验来进行自主选择,经历自我实现和自我认同的过程。

乌尔里希·贝克(Beck Ulrich,2011)称个体化为“有关社会制度以及个体和社会关系的一个结构性的、社会学的转变”,出现于传统与现代的断裂中,需经历脱嵌—再嵌入的过程。传统社会能够为成员提供既定模式与社会支持,但个体在从传统中解放出来时失去了某种同传统的联系,使传统模式变得无迹可循。因此,高度现代性的社会就是一个个体化的社会,并非个体要进行自由选择,而是社会结构转型将个体推到了前面,个体需要也有权追求“为自己而活”,从一种“标准化人生”进入新的“选择性人生”。当然,这不是绝对地以自我为中心,而是重新卷入同他人和制度的联系中,故而需要在每一种具体情况下都重新与他人协商共同生活的约定,“通过从众来创造自己的生活”。脱嵌也不意味着原来的价值理念不再被使用,而是原来的价值理念不再是一种结构性的制约,转而成为一种个体可以选择的资源。因此可以看出,个体的主体性是非常重要的。

阎云翔(2012:328)将以上学者的个体化理论整合为三个主要观点:一是吉登斯说的去传统化或贝克说的脱嵌;二是鲍曼指出的强迫的和义务的自主;三是通过从众来创造自己的生活。中国的社会变革中展示出第二现代性的许多特征,出现了个体的崛起,即个体“越来越要求自我的发展、个人幸福和安全感,反对由来已久的集体主义道德说教”(阎云翔,2012:4)。市场经济的转型弱化了政治资本对个人发展的重要性,去传统化在现代社会中发生,个体实现了脱嵌,能够通过个人努力掌握技能、知识等资本来重新获得自己的地位,重新嵌入社会结构。尽管市场分配资源不一定使社会更加平等,再嵌入存在一定的困境,但自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个体从原有体制中“松绑”,开始有了独立决定权,有了选择自己行为方式的可能。与西方不同,中国社会的个体化是市场和国家共同作用的结果,而非单单是市场的功劳;中国模式的脱嵌“主要表现在解放政治领域,即生活机会和社会地位的日常政治……个体努力实现自我的首要目标是提高生活水平和社会地位”(阎云翔,2012:342),而不是西方的生活政治,即日常生活中的生活方式以及身份认同层面。中国社会的个体化很大程度上是在国家的管理下,通过“利益导向”的软性管理和宏观上国家推动的体制变迁来共同完成的。个体会在国家已经设定好的范围内发挥自我选择能力,最终采取那些能体现自身诉求且有利于国家的行为方式,来书写自己的人生,创造属于自己的生活。

如果说个体化理论主要是在充满现代性的社会大背景下,探讨个体融入社会、作出选择的情况,是基于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那么对于本书而言,个体化理论则更加适用于参与家庭再生育抉择过程的女性。女性不仅存在于转型的社会当中,同时乘着社会地位和个体资源不断上升的东风,在生育政策的制度性转变中面临是否要再生育二孩或三孩的生育抉择问题。同传统生育制度和生育文化相比,女性可能正走在再嵌入新的生育文化的个体化之路上。同传统生育文化中女性缺失话语权的状况相比,新生育政策将女性及其家庭推上了再生育抉择的舞台,赋予了女性主体选择的权利和机会。个体化理论对理解本书问题更为直接的帮助在于,个体化的文化催生了一种自我控制的信念——一种“为自己而活”的愿望。个体化时期个人空间的价值被强化,女性逐渐摆脱了与家庭绑定的传统,她们的人生轨迹经历了一次“个体化的激增”,从“为他人而活”到要求“有一点属于自己的生活”,期待“为自己而活”。这种“为自己而活”的取向同样适用于新时期女性对家庭再生育抉择的参与过程。

个体化给女性带来了生活状况上的巨大转变。教育机会的改善使女性能够代表自己,并积极应对各种状况。工作和收入的提高让女性“拥有了自己的钱”,提升了她们维护自己权利的能力。外出工作还能引发女性的空间流动,强化其独立的个体意识。非农化带来了农村妇女职业分化,有利于女性获得独立经济身份,使个体逐渐取代家庭户成为农村的基本利益单位(金一虹,1998)。尽管生育的风险仍在女性身上,但女性对避孕和生育的选择权已比从前大大提升。对生育和身体的把控让女性在塑造自己的生活上拥有了更大的主动权。当女性对“有一点属于自己的生活”的需求越多,风险和不确定性就越大,就越有可能不把要孩子当成生命的必然,而是在深思熟虑地规划后才确立这一“饱含希望与痛苦的目标”(贝克等,2011:146)。这种生活和思想转变的导向启示我们,女性已经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获取了支持其个体化取向的基础力量,也在包括生育和就业等诸多方面有着个体化的实践。那么,她们在参与家庭再生育抉择时,同样会显示出这一取向的作用。

再生育抉择涉及女性及其家庭,个体化时代家庭成员特别是女性同家庭的关系亦可从个体化理论中窥见一斑。在贝克看来,家庭虽然仍扮演着重要角色,但传统的家庭关系已开始瓦解,家庭正在由一种“需要的共同体”变成一种“选择性关系”,变成一种“个体的联合”。在中国社会,当个人身份和利益与亲属群体利益发生冲突时,更多的个体会选择重新界定与各种亲戚之间的社会关系距离,进而形成充满活力的实践性亲属关系(阎云翔,2012:15)。个体逐步成为家庭关系的中心,个体欲望、情感和能动性在家庭生活中的重要性上升。于是,标志着家庭权力的家庭决策需要在家庭内部个体成员之间进行协商与平衡。哪怕是不外出工作而返回家庭当主妇,也遵循了女性为自己而活的逻辑、通过家庭内部协商而完成,是女性面对风险时策略性地形成的身份认同(吴小英,2014)。因而,个体化带来的女性崛起打破了传统的家庭格局,丈夫的权力受到了限制,女性的人生轨迹中也出现了个人设计的逻辑,使得家庭团结的义务进一步瓦解(贝克等,2011:104)。

贝克也看到了女性个体化的局限。个体化选择不能依靠传统,但又不得不以一种新的形式与传统相连。今天的女性有着自己的想法和行动,制订着自己的计划和未来,同时又几乎得不到传统既成模式的支持。在现代社会,进入劳动市场令女性得到了经济独立,摆脱了对男性的依赖,的确增强了她们在家庭事务中讨价还价的能力,强化了家庭决策的决定权,其中最突出的要数生育决定权;但另一方面,不彻底的工业化使得女性陷入困境:在同传统角色决裂时又不得不与之重新产生联系。传统性别身份并未消逝,反而进一步强化,风险在家庭内部进行了分配,家庭中以夫妻一方为轴心,另一方就不得不相应地承担不利的方面。谁为家庭投入更多,谁就必须放弃个人一定的独立性,承担照看子女的责任。女性为了丈夫和家庭放弃职业就是这样的表现。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再嵌入的前奏毕竟是女性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的提高,那么即便是同性别传统发生联系,仍可被视为一种再嵌入时的选择,凸显了个体的自主性。

无论如何,个体的崛起俨然成为一种趋势,个体化也逐步成为现代社会中个人生活的一种取向。对社会如此,对女性来说更是如此。个体化的局限虽然显示出女性在实践为自己而活、在作出自己选择时的无奈和困境,却不得不说个体化理论是一个切实反映现实的理论。从性别的角度上说,社会性别规训下的性别结构依然存在,个体化理论在论述女性地位和女性自主性时与本书的社会性别视角不谋而合。一方面,个体化使女性获得了同家庭的一种新的关系模式,彰显出共同体以外的某种个人取向,展现了女性意志;另一方面,女性个体仍处于个体化的进程中,在不断尝试再嵌入新的文化时也未能完全脱离原有的模式。而本书关心的家庭的再生育抉择,既包含着夫妻互动时的家庭权力发挥,涉及个体化进程中女性权力的基础,又从女性个体和家庭共同体的角度考察了女性对自身情况的掌控。个体化理论从工业化和现代化的维度分析了个体的崛起,指出家庭特别是女性在现代社会中的一种自主性,对本书中女性自主性和在再生育抉择中充分发挥作用有很大的启示。可以说,个体化理论在考察女性自主权及其同家庭的关系方面具有较强的适应性,有助于本书在社会性别的视野下分析女性在参与再生育抉择这项家庭决策中的地位和实践。 HddxhP5hjHLjm2zSvlihS07Sgcv7+ze912T7Jt20rUig5gMNQKfN0ijbaNJSxR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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