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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文献综述

森林在生物多样性保护、荒漠化防治、绿色增长、减贫、传统精神与文化维护、减缓气候变化等方面具有多功能性。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减贫、毁林、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减少等全球问题凸显,森林始终处于自然资源治理研究的前沿,也是公共池塘资源理论和实践中最为活跃的研究对象。

(一)私有化与社区森林管理的争论

包括森林在内的公共池塘资源具有非排他性和竞争性,因“搭便车”行为和机会主义而难以形成集体行动,容易产生公地悲剧、囚徒困境、集体行动的困境,导致公共池塘资源的退化(Ostrom,1990;奥尔森,1995)。私有化成为政府和学术界推崇的解决方案,尤以哈丁在公地悲剧研究中的观点最为著名(Hardin,1968)。

一般而言,支持私有化的理由主要包括以下3个:(1)从效率的角度,认为私人管理者能够承担决策的全部收益和成本,提高个人投资的积极性,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Demsetz,1967;Otsuka,1999;de Soto,2001;Lawry et al.,2017)。开放产权、国有产权、社区产权有可能导致很大的外部性问题,而私有产权能够使外部性内在化,不会产生租值的耗散(张五常,2000)。一些研究也表明,向个人或家庭进行森林分权有利于鼓励家庭投资于森林管理,促进森林保护和改善生计(Xie et al.,2016;Liu et al.,2017)。Zhang和Pearse(1997)通过对加拿大哥伦比亚州的实证研究,认为产权越明晰,土地使用者对再造林的积极性越高,管理越精细。其中的关键在于森林经营者拥有森林经营权的期限,期限越长则越有可能形成一个个人利益、社区利益、地区利益和国家利益综合协调的机制。Sayer(2005)针对全球生态恢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投资项目的研究认为,稳定和安全的林权是十分重要的。(2)从市场体系的角度,认为私有产权是良好市场交易的前提,基于私有产权的市场经济被认为是一个更加高级和有效率的经济体系(诺斯,2009)。(3)从赋权的角度,认为向个人赋权不仅是自由和发展的手段,也是目标。私有化为农户开展生计活动提供了资产,使其可以进行抵押贷款或为市场提供生态系统服务(Sikor and Nguyen,2007)。

然而经验研究表明,私有化不一定是森林的福音。对森林资源进行私有化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1)高昂的产权界定成本有可能成为私有化的阻碍。私有化需要考虑森林可分性、排他性、复杂性等自然特征的限制,否则可能出现私有化成本大于收益的状况。一旦产权界定不彻底或不安全,就有可能导致利益相关者竞相攫取森林资源,引发资源退化(Anderson and Hill,1983;Libecap,2003)。(2)私有化有可能不利于弱势群体,导致资源分配的不公平(Mwangi,2007)。私有化进程受到权力和财富分配的影响,地方精英容易主导私有化的方案,有可能会瓦解作为穷人生计基础和保险的森林资源。(3)私人管理者的个人偏好和理性选择有可能会产生负外部性的结果(Larson and Bromley,1990)。私有森林经营者往往出于个人和家庭的理性对森林进行砍伐,以获取经济收入,而不太关注森林诸如二氧化碳吸收、生物多样性保护、景观等方面的生态和社会价值(Tuker,1999;Sikor,2001;Gibson et al.,2002;Yin et al.,2016;Liu et al.,2017)。例如,在美国,国有森林经营较私有森林更重视野生生物保护、水土保持、休憩、教育等多方面的功能,规模越大,越注意森林多功能目标的实现(Kreutzwiser and Wright,1990)。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对公共池塘资源私有化观点最大的冲击来自社区自主管理理论的崛起。在理论上,以奥斯特罗姆等为代表的公共池塘资源学派认为,社区内部如果能解决好制度供给、可信承诺、监督问题,就可以通过集体行动来管理好森林资源,避免公地悲剧的不利后果(Wade,1987;Ostrom,1990;Baland and Platteau,1996)。在一定的条件下,社区森林管理的绩效可以等同或者优于私有化(Gibson et al.,2002;Agrawal and Chhatre,2006)。经过学者们的共同努力,社区自主管理成为公共池塘资源治理中政府和私有化之外的第三条道路(Ostrom,2010)。在实践上,社区森林管理呈现出多样性,合作森林管理、以社区为基础的森林管理、社区林业、社会林业、共同林业、参与式林业等实践层面上的概念被相继提出,并被南亚、东南亚、非洲、拉丁美洲广泛倡导(FAO,2016)。

经验研究表明,社区森林管理也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使用者群体自主管理森林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1)需要满足一系列现实中很难同时具备和模仿的自然、社区、规则条件才有可能带来良好的绩效,否则有可能会陷入囚徒困境、集体行动困境之中(Agrawal,2001;Blaikie,2006)。(2)社区森林管理同样存在着精英俘获、分配不公、冲突等问题(Bullock and Hanna,2008;Persha and Andersson,2014)。例如,Adhikari和Lovett(2006)对尼泊尔社区产权的研究发现,社区中的穷人和富人在林业管理中存在参与程度和收益的不平等。与穷人相比,社区中的富人更加积极地参加社区林业的管理,承担了更多社区林业管理的任务和成本,但也获得了更多收益。(3)社区为了改善生计或公共服务供给,也会进行森林采伐活动或者开垦,带来毁林和生态环境的破坏(Tacconi,2007)。(4)社区森林管理的绩效还受到城镇化、市场化的影响(Berkes,2007;Derssler,2010)。例如,随着收入增加和收入来源多样化,农民参与集体行动的机会成本和群体异质性增加,参与集体行动的意愿下降(Rudel,2011;Yiwen et al.,2020)。

目前,对不同森林产权与多种森林治理目标——收入、生计、生物多样性、生态服务等的改善——之间的关系的研究仍然有待加强。Laron和Bromley(1990)认为私有产权和公共产权在自然管理中具有相同的效果。Fernandez(2006)利用来自印度尼西亚农户的数据,出现当加入遗产权后,社区产权和私有产权具有相同的资源利用效率,二者对森林生物多样性和土壤退化具有相同的影响,从而证实了Laron和Bromley的理论。Gluck(2001)的研究认为,在森林资源管理中,国家对私人产权和社区产权的适当干预是它们实现多种目标的重要条件,并且相比而言,社区产权是一种更加能够实现森林资源多种目标的产权形式。但是,这种观点并没有获得普遍的认同。Yin等(1997)、乔方彬等(1998)、Zhang等(2000)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林业改革的研究发现,分权式的林地产权改革带来了山林面积的增长,尽管这种增长因省份、林地产权不同而表现不同。Sikor(2001)对越南林地产权从国家向家庭的转变的研究发现,产权的下移对森林面积增长作用不大,反而是农产品市场的自由化改革和农业新技术的引进降低了土地的压力,带来了森林面积的增长。Ostrom(2007)认为,私有产权、社区产权、国有产权与森林覆盖率或森林可持续管理之间仅有有限的联系,不同产权制度、国家层面的数据与森林覆盖率的关系相对较弱,尤其是国有森林。

现实中,社区、私人管理都无法单独解决复杂的森林治理问题。由于权属拥有者的决策都发生在一定的自然、政治、经济、社会、人口背景下,某种产权或治理制度安排不必然等同于森林可持续管理,其绩效问题更多是一个实证问题。明晰林权是导向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需要关注传统产权安排,重视导向合理的森林管理模式,并适应自然、社会、经济、文化条件的变化(刘金龙,2009;He et al.,2020)。Tucker(1999)、Agrawal和Yadama(1997)的研究表明,历史、政治和生态条件与产权安排的适当配合才能导向森林可持续经营。森林可提供多样化的资源,而这种特性决定了传统权属的安排。尽管有些产权安排不符合本国和国际通行准则,但这些传统权属安排却是有效的。因此,应当根据资源的特性,通过对国家、私人和公众权属的合理组合来实现森林资源管理的有效性,实现个人福利、公众利益和国家目标的统一。由于社会经济条件总是处于不断变化中,多样而非单一的森林经营和管理模式有助于改善整个森林治理的协调性和可塑性。

(二)集体林“分”和“统”的争论

改革开放以来,在集体林“分”还是“统”的争论中,分林到户的观点始终占上风。至于去集体化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4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产权不明晰、经营机制不灵活、监督不到位、利益分配不合理是村集体森林管理中难以克服的问题,容易出现经营效率低、村干部寻租、乱砍滥伐等问题(张红霄等,2007;朱冬亮和贺东航,2010;Hyde,2016)。尤其是,这种观点强调,村集体森林管理面临着严重的产权模糊和不稳定问题,容易引起“名义上人人所有,实际上村干部所有”的问题,导致村民造林护林积极性不高,反而激励农民盗砍盗伐(戴广翠等,2002;郑宝华,2006)。第二种观点认为,政府的过度干预是村集体森林管理效率不高的重要因素。集体林区地方政府大量增加森林有关税费、控制木材价格和采伐,致使村集体管理的大量森林被伐,普通农民获益不多(张晓静等,1999;湖南林业税费调查组,1999)。第三种观点认为,去集体化属于还权于民和制度学习的结果。20世纪80年代初,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几乎同时在农地和集体林地上推行。集体林地与耕地一样,都属于农村还权于民改革的一部分,期待可将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向林地延伸,像“耕者有其田”一样实现“耕者有其山”,实现增加林产品供给和农民收入的目标(杜润生,2005;李周和许勤,2009;Hyde,2019)。第四种观点认为,家庭经营比集体经营具有更高的经济效率(贾治邦,2007)。这种观点认为,如果实行家庭经营,农户能够承担决策的全部收益和成本,必然会提高农户投资的积极性,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社区森林管理有可能导致很大的外部性问题,而家庭经营能够使外部性内在化,不会产生租值的耗散。均山制发挥了产权排他性、外部性内化以及资源有效配置等功能,能够促进农民利益增加、社区经济发展以及森林可持续经营多重目标的实现(张红霄等,2007;Xu and Hyde,2018)。

学者们普遍认同我国集体林权改革虽然有诱致性制度变迁的成分,但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仍然居于主导地位(柯水发和温亚利,2005;刘璨等,2007;刘金龙和徐拓远,2016)。自发性产权制度变迁在部分地方或开始阶段出现,但只有政府主导后才能在全国推开,并对各地的林权安排和森林经营产生影响。正如姚洋(2004)所言,改革开放以来,当农地制度建设从国家转移到村集体手中,自发性的制度创新将会代替原有的国家强制性的制度安排,各地不同的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将会诱发形成千差万别的农地制度。例如,“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被林业部门视为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创新(贾治邦,2007)。一些研究对均股形式在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践给予了高度评价:化解了承包到户造成的“一山多主、一主多山”问题,激发了农民互助合作经营的积极性(张敏新等,2008),在一定程度上兼顾了农民增收、规模经营和生态改善的目标(李娅等,2007)。

现有研究已经注意到,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形成了家庭、联户、小组、股份合作等多样化经营形式(朱冬亮和贺东航,2010;Zhang and Kant,2020)。归纳起来,对于出现多样化经营形式的原因,形成了如下两种主要观点:第一种,无法实施均山到户时的权宜之计。例如,林业“三定”改革以来,青山买卖、合作造林、“谁造谁有”造林等一系列复杂的林权变迁,导致可以均山到户的林地面积过少,阻碍了均山到户的实施,均山到组不得不成为一种权衡利弊之后的次优选择(张红霄等,2007)。第二种,将联户、小组、自然村等视为农户根据家庭收入和劳动力配置状况做出的主动选择,即较高的替代性收入降低了农户对林地私有化的需求,使采取非家庭经营形式的比例更高(徐晋涛等,2008)。

新一轮集体林权改革的实施带来了一些积极的影响,如促进了家庭造林的增长(郑风田和阮荣平,2009)、促进了农民的增收(孔凡斌,2008)、促进了经营形式的多样化(徐晋涛等,2008)、改善了政府林业公共服务(刘璨等,2011),但也存在不少的问题,如林权分配不公(裘菊等,2007;朱东亮和贺东航,2010)、县乡财政运行困难(孔凡斌,2009)、政策中相关利益者的协调配合不足(刘金龙等,2014)、夸大林权改革绩效(李周,2008)、忽视林权多样性和传统制度安排(Liu et al.,2020),产生产权界定不清、林地破碎化等方面的问题(刘金龙,2006;李周,2008;何皮特,2008;朱冬亮和贺东航,2010)。很大程度上,这源于地方政府倾向于“因地制宜”地对国家政策进行解构后再实施改革政策(骆耀峰等,2012)。

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有关研究主要采用了计量分析和案例研究两种方法,在研究对象选择和研究方法多样性上仍需有所突破:一是以户为分析单位的计量方法。这一类研究是主流,以农户为单位而不是以村庄为单位开展,主要用来评估承包到户改革的绩效(徐晋涛等,2009;张红等,2016;Xie,2016;Liu et al.,2017;于艳丽等,2017;朱文清和张莉琴,2019)、农户生产经营行为的影响因素(廖文梅等,2015;朱烨等,2018;韩雅清等,2018;朱臻等,2019;张寒等,2022)。二是个案或比较案例分析。案例研究可以揭示制度变迁及其成效的过程和复杂性,主要用来分析明晰产权改革的过程和模式(张红霄等,2007;蔡晶晶,2011)、评估承包到户和市场化改革的社区和社会影响(贺东航和朱冬亮,2009;郭亮,2011;Zinda and Zhang,2018)、分析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组织行为和运行模式等(翁潮等,2019;Zhang et al.,2020)。总体而言,案例研究及多样化方法的应用仍然不足。

(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相关研究

近年来,林业专业大户、家庭林场、农民林业合作社、林业企业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成为推动林业生产发展的重要力量。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培育是解决以家庭经营为主的林地细碎化和林业经营规模效益低下问题的创新举措(王成军等,2010;孔凡斌等,2012)。柯水发等(2015)归纳了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产生的原因:政府引导、农村改革与发展基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推进和相关配套政策的激励。为了解决林权改革后经营主体分散、经营规模变小、对接市场困难、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等困难,地方政府积极引导建立多种形式的林业合作组织,促进林业的规模经营。许多地方政府从林权抵押贷款、林业社会化服务、财政补贴等方面对新型林业经营主体进行扶持,促进解决林地破碎化问题(吴守蓉和郭月亮,2011;张蕾等,2014)。现有林业合作社面临合作水平有待提高、发起人有较高雷同性、规模小、服务功能弱化、人才和资金短缺、金融服务缺失、发展环境差等问题(郑逸芳等,2013)。

新一轮集体制度改革之后,新型林业经营和服务主体不断壮大,多元主体的互动和协作日益频繁;林权、金融、财政、技术、市场信息等林业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刘璨等,2014;Liu and Ravenscroft,2016;谢芳婷等,2019;罗攀柱,2020)。现有研究主要关注如何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从而优化配置森林资源,实现森林环境服务和经济效率提升(柯水发等,2014;张蕾等,2014;Xu et al.,2018)。然而,一些案例研究已经发现,亟须增加村级组织的协调性和可塑性,从而导向合理的森林管理模式,适应自然、社会、经济、文化条件的变化:林地流转、资本上山入林、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造成了市场主体、村集体、农户之间的冲突(何得桂,2009;朱冬亮和贺东航,2009;郭亮,2011;林辉煌,2018);林业重点工程和生态公益林项目中,村级组织的缺失或执行偏差不仅导致了政府与农户的冲突,还损害了生态保护成效(He et al.,2014;Zinda et al.,2018;Zinda and Zhang,2019)。这都表明与市场和政府活动相适应的社区森林治理安排是缺乏的、不完善的。

林业合作组织是城镇化背景下村庄集体行动的结果。城镇化背景下公共池塘资源集体行动如何形成及其绩效得到了学术界的一些关注,但现有定量研究集中在农业灌溉领域,尚缺乏定量分析社区森林管理的集体行动机制的研究。劳动力从农村向城市流动会增加群体的异质性、减弱成员之间的社会纽带、削弱领导力、降低成员生计对资源的依赖程度,降低社区内部形成集体行动管理公共池塘资源的可能性(Rudal,2011;Wang et al.,2016)。农业灌溉方面的定量研究表明,劳动力流动、异质性的扩大、社会资本的弱化增加了农户参与水利灌溉集体行动的难度(Ito,2012;赵晓峰和何慧丽,2012;蔡荣等,2014;Wang et al.,2016)。影响公共池塘资源集体行为的因素取决于所考察的特定类型的集体行为和资源体系的特征(波蒂特等,2013)。学者们已注意到城镇化是影响公共池塘资源集体行动的重要因素,然而尚没有开展社区森林管理的集体行动机制,包括各种自然、社区、规则条件等方面的研究。考虑到社区管理森林与管理灌溉、牧场的集体行动有很大差异,弥补这一空白对于丰富公共池塘资源的集体行动理论极其重要。

社区林业股份合作组织的出现属于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现有关于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研究,主要存在以下3个缺陷:第一,重点关注了政府推动和“资本下乡”这两个因素对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形成的促进作用,如柯水发等(2015)和罗攀柱(2015),忽视了对社区内部自发形成集体行动从而产生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机制的研究;第二,林业合作组织属于社区自主治理组织的范畴,可以运用公共池塘资源理论框架和概念来分析其形成,但这方面研究在现有文献中仍然缺乏;第三,现有相关文献中的研究方法主要为描述性的定性分析或基于调查的统计分析,基于田野调查的案例分析并不多见,仅有的如谢彦明等(2015)。

(四)评述

一是国内林业经济学术界囿于产权理论来研究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产权理论把问题着眼点放在“产权不明晰”上,主张把林地资源配置于市场空间,期待市场调节配置森林资源,实现森林环境服务和经济效率提升。产权提供了研究集体林权制度的一种有益视角,对指导和研究集体林所有权和承包权分离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产权并非唯一的视角。产权视角忽略了其他视角和理论的存在和价值,忽略了任何视角和理论都有局限性和约束条件,容易将制度多样化简单看成某个单一因素(如自然、经济)约束下的选择结果,而不是综合的自然、社会经济、制度变迁条件下社区内部集体行动的结果。此外,产权视角的研究很容易推导出林权模糊的结论,似乎承包到户改革可以解决一切问题,自动带来资源的优化配置。森林的复杂性和多功能性使分林到户很难完全界定清楚林权,可能会形成一种由多利益相关者共同管理的状态。

二是运用公共池塘资源理论框架和概念来分析社区森林管理的形成和绩效,在国内现有文献中仍然少见。20世纪90年代中期,奥斯特罗姆及其团队正式提出了制度分析与发展框架,帮助不同学科学者在分析公共池塘资源时使用共同的解释语言。然而,尽管以奥斯特罗姆为代表的公共池塘治理学派已经在森林、草原、农业灌溉等公共池塘资源管理领域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挖掘和整理了许多案例和影响条件,构建了被广泛应用的分析框架、方法和数据库,但对于在一个社会经济剧烈变迁的背景下,社区如何在家庭经营和小规模使用者群体管理之间进行制度选择,如何因地制宜地形成森林管理的集体行动,仍然有待开展有效的实证检验。国内林业部门和学术界更关注如何推动分山到户来调动农户的林地投资和经营积极性,而很少探讨社区形成集体行动来有效管理森林的条件。

三是国内关于集体林权制度选择和社区森林管理的研究方法主要为描述性的定性分析或基于调查的统计分析,采用质性方法的研究并不多见,需要重视案例研究的作用。国内对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等进行了较为丰富的研究,但现有研究以描述性分析为主,或者是小规模的农户调研,深入的案例调研和村级调研尚不多见。这阻碍了通过事实来回应学术界关于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分”与“统”的争论,并将集体林权制度变迁置于农村发展历程的更大场域中考察。现实中,随着农民外出务工的增加,加上森林经营本身的长周期,已经很难开展符合抽样规范的大规模农户抽样调研。考虑到中国如此大的国土面积和千差万别的林区情况,深入的案例研究和大尺度的案例比较是极为必要的。同时,森林产权和治理安排是多样化的、乡土性的,具有较高程度的地方性,全国集体林不可能千篇一律地实施和利用同一种制度安排。如何推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个不断探索的过程,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实践,有必要强化案例研究的方法,对典型个案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研究,如实描述实践中发生的故事,积累众多的类型,并逐步从局部走向整体,实现对全貌的了解,从而推动顶层设计。 uc0ORxg2No73vzfkPgvGAQYxboaGz8K4yUpClNyfqSvBUYTJqF2U94Q81ZwdAmW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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