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理解的差异是导致中国学者和外国学者对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践做法与经验的解释有所偏差的重要原因。国内学者很少采纳国际森林分权改革的相关研究概念对中国集体林权制度变迁进行研究,同时,中国集体林权制度变迁十分复杂,外国学者不易理解,中国集体林权制度及其改革的理论与实践含义常被国际林业经济学术界误解。为此,有必要对与本研究相关的概念进行界定和辨析。
分山到户或者分林到户不是一个学术概念,而是衍生于土地承包到户的一个政策或日常表达话语。承包到户是实现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由本集体内农户向村集体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承包期内农户拥有使用、收益、流转等各项权利。围绕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形成了一系列的法律或者政策概念,如土地承包制、承包经营权、承包权、“两权分离”“三权分置”、分田到户、自留地、责任田。由于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一般将本集体内的耕地、林地或草地按家庭人口或劳动力数量进行分配,因此也产生了承包到户、分田到户、分山到户等相近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从法律的高度,对农民的土地承包关系和地位进行了规定和保护。然而,承包到户、分田到户、分林到户等具有中国特色的概念或者话语并没有一一对应的西方学术概念。在本书中,承包到户指在产权上将集体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分离并将承包经营权落实到农户的过程,可以包括物理上或权利上的分离。分林到户或分山到户指将物理上的集体林地及其附着物(如树木、毛竹)按家庭人口或劳动力数量分配到户的过程。分山到户的山场可以具体分为自留山和责任山,前者可以继承,后者有一定承包期限(30~70年)。“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指将集体林地或林木折股均等分配给集体成员,实行股份合作经营,收益按股分配。在现实中,村集体还可以将集体山林有偿流转,通过均利给集体成员的方式落实承包经营权。分林到户后,家庭成为承包林地的独立经济决策单位,形成了家庭经营这样一种经营形式;而“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后,一般由村集体或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经营管理,少数也会委托给大户或专业公司进行经营管理。
从所有权角度,分山到户不改变集体林地归村集体所有的性质,承包农户享有的是一定期限的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因而分山到户绝不是“私有化”。然而,根据Schlager和Ostrom(1992)对公共池塘资源产权束和类型的划分,拥有进入权、收益权、管理权、排他权和转让权的主体为所有者(owner)。承包到户改革将集体林的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分配给农户并置于市场空间,使农户拥有了较为全面的进入权、收益权、管理权、排他权和转让权,实质上遵循了私有化和市场化改革的逻辑和框架,以期激励农户或其他市场主体作为独立决策者进行资源有效配置。因而,按照公共池塘资源理论的产权概念,分山到户也是一个私有化的过程。为了便于理论对话,本书在理论对话部分会使用“私有化”概念来阐述农户作为独立经济决策单位的过程,但不意味着我国的承包到户改革是一项私有化改革。
国际上,“社区森林管理”“社区为基础的森林管理”“使用者群体管理”的概念被研究者广泛使用,其定义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社区森林管理被定义为以共有林权为基础,由一群相邻的农户实行合作森林管理模式的自主治理组织。这跟我国“集体管理”的语义是一致的。在广义的范畴里,社区森林管理可以包括小规模农户经营、联户经营、小组经营等在社区层面形成,由小规模群体或成员管理森林的形式(FAO,2016)。社区森林管理尤其强调小规模使用者群体利用地方制度对森林资源进行管理,而其中的“社区”主要由一群相邻的、30户以上规模的农村住户组成。某种程度上,集体经营、社区林业股份合作组织属于国际上社区森林管理体制的一种。按照国际学术界对社区森林管理的定义,人民公社时期生产大队或生产队集体成员共同管理森林的形式,以行政村、自然村、村民小组为单位,村干部管理森林的形式,以及全体集体成员享有股份、由专门组织来管理、按股分红的社区林业股份合作组织,都属于学术上社区森林管理的范畴,也都属于我国政策话语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为了避免混乱,本研究中,村集体管理和社区森林管理的概念可以等同,指以共有产权为基础,由行政村、自然村、村民小组等村集体直接经营或者成立集体经济组织(如股份林场、林业合作社等林业股份合作组织)统一经营、全体成员共同分享收益的经营形式,从而与私有经营或者家庭经营的概念相对应。其中,林业股份合作组织是社区森林管理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种创新形式,将股份制引入合作森林管理,具有“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明晰产权、专门组织或人员管理、按股分红等特征,并通常被注册为股份林场、林业股份合作公司、林业合作社。由此,也可以看出,集体管理的形式和内容是不断演化和与时俱进的。为了兼顾学术对话和中国语境,本书在学术讨论中更多使用社区森林管理或使用者群体管理的概念,而在案例分析的具体语境中,则更多使用集体管理、股份林场或林业股份合作组织等具有中国特色的概念表达。
森林分权可以指一种森林管理权属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与社区或社区与居民之间的分享安排。在我国,林业经济政策和研究主要采用集体林权改革和国有林权改革来分别指从村集体向农户的森林分权行为和国有林场或森工企业内部的分权行为及其一系列配套措施。即使在英文杂志上发表的论文,也习惯用集体林权改革(collective forest tenure reform)的话语,很少使用森林分权的概念。在国内习惯用法中,集体林权改革和国有林权改革大多指改革的具体名称,不是严谨而通用的学术概念,也很少涉及政府间或主体间的森林分权行为。某种程度上,在国际学术交流中,这种概念使用的不同限制了我国林业经济研究与国际学术界的对话交流和学术贡献。
在国际上,森林分权定义繁多,已经发展为时髦的、被滥用的话语,被研究者、援助者和政策制定者各有目的地使用。森林分权的对象包括地方政府、社区、农户、民间组织等地方行动者,森林分权改革使他们成为部分或全部森林权属的拥有者。具体而言,可以包括以下几种类型的森林分权(Agrawal and Ribot,1999):(1)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分权。森林权属(通常为管理权和收益权)从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转移,此类分权的英文表达最常为forest decentralization。(2)政府向社区和农民等非政府主体分权。这通常源于发展中国家的森林大部分属于国家所有,森林分权改革将社区临近森林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属转移给农民。对于此类森林分权,英文中既可表述为forest decentralization,也可表述为forest devolution,并运用在以社区为基础的森林管理、私有化等研究中(Tacconi,2007)。由于认识到向地方政府和向社区及其居民分权的内容、激励和约束不同,越来越多的学者倾向于使用forest devolution来表述此类分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改革,往往涉及这类分权,比如放松采伐权。(3)社区向农民分权。这一类型的分权改革通常发生在中国、越南等社会主义国家,将社区所有或者集体管理的森林分配给社区居民。一般而言,这一类的森林分权可以归入政府向社区和农民分权,可以采用forest devolution的表述。本书所讨论的森林分权主要包括后两种,尤其是第三种,很少涉及从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的森林分权类型。
森林分权很少改变森林的所有制形式,向地方政府分权的内容可以是管理权、收益权、司法权,向社区和农民分权的内容包括进入权、收益权、管理权、排他权和转让权的各种组合。需要注意的是,要将分权改革与私有化改革区分开来。分权改革赋予了地方社区更多的管理和收益权利,包括但并不一定进行私有化改革,但同样强调了社区和农民在行使森林产权中的主体作用。对地方政府、社区、农民的森林分权常常是结合在一起的。对于地方政府而言,无论是仅向地方政府分权,还是向社区和农民分权,都增加了地方政府森林管理的职能和权力,都需要地方政府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能和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