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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体林权制度变迁总体历程

我国集体林权制度变迁频繁。不同研究者的划分标准和阶段稍有差别,但基本上都是在遵循农村土地制度变迁整体轨迹的基础上,结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行了划分。本书将1949年以来的集体林权制度变迁划为4个阶段:1949—1955年、1956—1980年、1981—2012年、2013年以后。

(一)土地改革时期:1949—1955年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各地纷纷响应中央政府号召,开展了以废除封建半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改革。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十六条规定:“没收和征收的山林、鱼塘、茶山、桐山、桑田、竹林、果园、芦苇地、荒山及其他可分土地,应按照适当比例,折合普通土地统一分配之。”截至1952年,除少数民族地区和台湾地区,全国基本完成了土地改革,约有3亿多农民分配到了4667万公顷林地(刘璨等,2006)。同时,各地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十八条规定,将偏远地区的大森林或无主森林划归为国有林,建立国营林场、采育场负责管理和开发,为工业化建设输送木材和积累资金。例如,根据福建省当时的调查数据,在没征收的山林中,分配给农民的占80.82%,收归国有的占19%,归乡村所有的占0.17%。

土地改革后,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很快因劳力、农具等生产资料不足,无法满足工业化建设对农产品和资本积累的要求,而逐渐被互助组和合作社取代。林业跟随种植业一起,步入了合作化和集体化的进程。1954年,全国已经有58%的农户加入了互助组。各地政府在互助组的基础上进一步组织农民,将农田、山林入股,牲畜、农具等折价入社,组建初级合作社。初级合作社维持山林私人所有不变,保留了农户对自留山、自留林、自留树的经营权,将松林、杉木、果园、茶山、竹林等转为合作社统一经营并与农户进行分红。截至1955年12月,全国已经有59%的农户加入了合作社。这一时期,集体林区的地方政府也开始着手建立林业行政管理体系,设立林业管理部门、木材收购站,实行挂牌收购和订约收购,以满足国民经济建设对木材日益增长的需求。

(二)集体化时期:1956—1980年

1956年,农业合作化进入高潮阶段。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除少量零星的树木仍属社员私有外,幼林和苗圃、大量成片经济林和用材林要根据收益大小、当时材积等作价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经过合作化运动,农村原有的私有山林所有制转变为集体所有制。1958年,农村实现人民公社化后,合作化时入社的山林全部归公社所有,山林收益也全归公社。由于合作化运动要求过急、工作粗糙,加上林木折价过低甚至不折价,折价款兑现少或长期拖欠,农民的经济利益受到了较大损害,不仅造成了集体林区的乱砍滥伐问题,也削弱了农民的造林和经营积极性。土地改革时期遗留下的界线不清、林权纠纷、林证不符等问题在合作化运动过程中也搁置了下来,没有得到处理。

为了解决公社化中发生的“一平二调”和“以大吃小”等问题,1961年6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草案)》(即“林业十八条”),对确定和保障山林所有权、山林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木材的采伐和收购和积极造林等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林业十八条”,“高级合作社时期,划归合作社、生产队集体所有的山林和社员个人所有的山林,应该仍然归生产大队、生产队集体所有和社员个人所有”。除此以外,政府鼓励给予生产队和生产大队自主权,采取“社造社有,队造队有,社员个人种植的零星树木,归社员个人所有”,以调动生产队和农民的积极性。1962年,中共中央颁布《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明确了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规定“原来归大队所有的大片集中的林木,可以根据情况,仍归大队所有,或者下放给生产队所有。归大队所有的林木,可以由大队直接经营,也可以包给省队经营”。同一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即“60条”)进一步明确了“队为基础”的地位,强调“公社所有的山林,一般地应该下放给生产队所有;不宜于下放的,仍旧归公社或者生产大队所有。归公社或者生产大队所有的山林,一般地也应该固定包给生产队经营;不适合生产队经营的,由公社或者生产大队组织专业队负责经营”。同时明确,“这些山林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定下来以后,长期不变”。由此,集体林地的集体所有权基本得到了确定,并长期稳定了下来。

依托人民公社体制,国家支配了集体林区林业生产、销售、使用的方方面面。一方面,组织动员群众进行大面积造林,开展“大跃进”大炼钢铁、“农业学大寨”向山要粮,在促进国土绿化的同时也对森林资源造成了严重破坏。另一方面,鼓励成立乡办或村办林场、木材加工厂,从事造林、采伐和加工,丰富林区经济和农民生产生活,源源不断地向国家输送了大量木材和林产品。尽管政府对木材生产、加工、使用实行了全方位控制,但造林质量不高、管护不到位、农民获益少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此外,由于人口增长、缺乏替代性能源、林业机构解散,乱砍滥伐、木材投机倒把、毁林开荒在一些地方泛滥成风。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时期:1981—2012年

改革开放初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耕地上取得的良好效果激励林业部门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经验推广到集体林地上。1981年3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主要内容为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和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史称林业“三定”,拉开了全国林业“三定”改革的序幕。在产权形式上,各地可以因地制宜,将社队集体林业承包到组、承包到户、承包到劳力;在方式上,实行合理计酬、超产奖励或收益比例分成。

1985年1月1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十项政策》的文件,提出“集体林区取消木材统购,开放木材市场,允许林农和集体的木材自由上市,实行议购议销,木材收购部门可以用换购合同的形式收购一部分木材”。这项政策实施后,集体林区出现了集体林木乱砍滥伐屡禁不止、愈演愈烈的状况,国营林场和自然保护区的林木也遭到了盗伐哄抢。乱砍滥伐诱发了对林业“三定”改革的质疑和反对。1987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加强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管理,坚决制止乱砍滥伐的指示》,明确提出“重点产材县由林业部门统一管理和进山收购”。至此,新放开的林木自由流通市场就此夭折,政府主导的木材收购部门重新成为木材进山收购的主导者。不仅如此,文件还要求,“集体所有集中成片的用材林凡没有分到户的不得再分。已经分到户的,要以乡或村为单位组织专人统一护林,积极引导农民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采伐,联合更新、造林”。一些地方林业部门根据此文件的要求,收回或者调整已经分配的责任山和自留山,林业“三定”改革被迫中断。

林业“三定”改革后,为了防范资源风险、保护森林资源、激发积极性,集体林权制度变迁主要沿着三条主线开展:一是在政府和市场两种力量的推动下形成了形式多样的创新,如林地拍卖、股份合作制、“谁造谁有”政策等,出现了家庭经营为主导,大户经营、集体经营、股份合作等不同经营制度共存的格局。然而,家庭经营方面,权属不清、产权不稳定不安全等产权问题,木材采伐限额制度、林业税费、林地流转市场等外部制度环境僵化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农民造林、营林和护林的积极性不高。集体管理、林业股份合作等由于无法解决所有权主体虚置、监督、收益分配等问题,“干部林”、乱砍滥伐、偷盗等现象屡见不鲜。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前,全国还有5704万公顷无主林地,其中宜林荒山占82%,以至于“为什么中国的许多林地不长树”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张道卫,2001)。二是林业部门不断加强对集体林地生产和经营的管理,建立和强化木材一家进山收购、木材采伐限额、林业税费、林地管理等各项管制制度和政策。三是启动了一些生态工程项目,如世界银行贷款林业项目、分类经营等。自20世纪90年代末期开始,中央、地方政府分别在全国范围内划定中央重点生态林和地方生态公益林,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满足全社会对生态服务的需求。据统计,从2001年开始实施,到2009年,中国已划定重点生态公益林15.39亿亩,地方生态公益林11.5亿亩,占到全国林地面积45.6亿亩的一半以上。

2008年,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启动,计划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林业产权明晰为主、以相关配套措施跟进为辅,促进市场对林业生产要素的有效配置,使林木、林地产权和其他商品一样进入市场流通。实际上,2003年开始,福建、江西、浙江、辽宁等省份率先了开展新一轮集体林权改革试点,以解决产权不明晰、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福建、江西等许多省份没有采用“一刀切”的方式承包到户,允许采用“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承包到组或联户等多种形式来明晰产权。2008年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全国铺开时,有意识地借鉴了福建和江西的做法,鼓励采用多种方式明晰产权到户,“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以通过均股、均利等其他方式落实产权”。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形成了以分山到户为主导的多样化改革模式。在明晰产权的同时,林权流转、生态效益补偿、集体林采伐、森林保险、林权抵押贷款等改革配套政策也相继实施,使林权改革有更加稳固的权力保证。到2012年,全国集体林区基本完成了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确权集体林地27.05亿亩,发放林权证1.01亿本,林地流转、林权抵押贷款、森林保险等政策不断完善。以家庭林场、林业合作社和林业企业为核心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逐渐发育并成为商品林发展的重要力量。

(四)生态文明建设时期:2013年至今

党的十八大以来,集体林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对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方向,也标志着集体林权制度变迁逐渐从模仿耕地为主向更尊重生态规律和森林可持续经营转变。第一,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深入推进,农村劳动力大量进入城镇就业,“谁来经营森林”“如何经营森林”等经营问题日益凸显,已取代产权明晰问题成为集体林面临的首要问题。小规模经营带来的林地经营问题逐渐凸显。第二,随着生态文明建设和乡村振兴成为新一届中央政府的重要施政目标,全社会对生态产品的需求大幅增长,化解森林破碎化、改善森林质量、提高森林生态系统服务的能力成为我国集体林政策着力的方向。森林碳汇、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景观等功能大小与森林经营规模和质量直接相关,迫切需要集体林权与经营制度做出调整。第三,我国木材安全形势十分严峻,需要用全球5%的森林面积和3%的森林蓄积,支撑起占全球20%的人口日益增长的木材消费需求,且木材对外依存度长期高达40%以上。自2017年起,我国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木材产量急剧减少,我国木材供需缺口持续增大。面对日益增长的生态产品和木材产品需求,如何形成促进集体林规模化经营、规范化管理和生态服务供给的制度体系,成为全面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紧迫问题。

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明确要求巩固和扩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推动解决集体林存在的产权保护不严格、生产经营自主权落实不到位、规模经营支持政策不完善、管理服务体系不健全等问题。近几年,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从以下3个方面提升商品林经营水平和产出效率。一是在“两权分离”的基础上探索推进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各地积极试点和探索“三权分置”的权能和保护问题。例如,在依法保护集体林地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前提下,允许林地经营权依法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或者入股从事林业产业化经营。二是引导和规范林地流转,发展家庭林场、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推动适度规模经营。人工造林和经济林逐渐向社会资本流转,许多小农户开始逐步退出或托管经营。越来越多的工商业资本在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引导下,投资经济林果开发、山林经营、生态旅游,促进地方绿色经济的升级和发展。林业专业大户、家庭林场、集体林场、林业合作社、林业企业等多种类型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成为推动林业规模生产的主导力量。三是加强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为投资和经营林业创造更好条件。例如,中国银监会与国家林业局联合出台《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推动集体林权抵押贷款余额从300亿元增加到818亿元。各地还探索了林权收储交易中心、林产品互联网电商销售平台,以及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管护等生产性服务社会化服务新模式等试点。

近年来,生态文明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推动了以提供生态产品为主要功能的集体林面积的不断增长,也使商品林经营的生态化趋势越来越明显。为此,各级政府在实践中不断改革创新集体林权制度,以更好地发挥集体林在生态文明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的作用。一方面,积极探索采取市场化方式,解决因国家公园建设、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禁伐引发的生态保护与林权权利人利益间的矛盾。例如,对于未纳入生态公益林管理但有重要生态作用的商品林,福建省采取赎买的方式,以政府赎买为主,通过“赎买+生态补助”“赎买+合作经营”“赎买+改造提升”模式破解生态保护与林农利益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积极探索形成依靠集体林生态优势促进乡村振兴的体制机制。各地不仅加强了集体林区内自然景观、古树名木、生物多样性保护,还大力实施乡村绿化工程,抓好四旁植树、村屯绿化、庭院美化等身边增绿,打造美丽乡村,提升乡村生态宜居水平,促进“绿水青山”转为“金山银山”。一些地方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积极探索森林小镇、森林人家、森林乡村建设,加快发展生态旅游、森林康养等绿色产业,促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推动产业兴旺和生态宜居。 wz10XJJy9JOR/Rn3nsANcOO+AtjDu1pLSvt5SxAc9ARUwYHCxdAgJrok5pIwNRf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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