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内部关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森林管理的集体行动发生在复杂的社会生态系统中,深受自然、社区、规则等因素的影响。现有研究已发现超过30个影响公共池塘资源管理集体行动的因素,如何识别和分析影响集体行动的关键因素一直是包括本研究在内的公共池塘资源集体行动研究的难点。为此,公共池塘资源集体行动研究形成了制度分析的两条路径:一是奥斯特罗姆团队提出的制度主义。制度主义认为,资源使用者的行为是被规则所塑造的,强调设计稳健的制度安排或规则是形成集体行动的前提,因而可以事先确定影响因素(Ostrom,1990;Ostrom et al.,1994;Ostrom,2010)。二是Bas Arts领导的荷兰瓦格宁根大学森林与资源政策分析组提出的批判制度主义。批判制度主义基于实践导向方法,认为理解人类行为不应聚焦规则和激励,而应分析实践,因为制度是内嵌于情境的,实践常常不符合制度主义中的规则设计预期,需要在理解实践情境之后再选择变量(Arts et al.,2014;Arts et al.,2017)。实际上,Ostrom(2009)基于IAD框架提出SES框架时,就融合了制度主义和批判制度主义的观点,强调制度多样性、适应性、复杂性和学习的重要性(Ostrom,2007,2009)。因此,本研究将结合现有研究成果并基于实践导向方法来识别和分析影响村集体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进行制度选择的关键因素。
根据制度分析与发展框架,影响行动场域的外部因素有三类:自然物理条件、共同体或社区属性、规则。根据不同的情境,本书将重点从如下3个方面运用制度分析与发展框架展开分析。
分山到户还是集体管理是自然经济社会变迁背景下社区内部集体行动的结果。影响集体行动效果的自然、社区、制度条件更多是一个实证问题,很难说有适用于一切地方的条件和制度安排。在这里,集体行动是指社区内部集体成员或其代表采取共同行动选择明晰产权方式的行为,主要包括为形成新制度而发生的商讨、决策和实施活动。无论是分山到户还是“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本质上都只是集体成员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不同形式,都属于成员权派生出来的制度安排,即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成员权的实现形式可以简化为均地或均股。
本研究将重点从以下4个因素讨论影响村集体均地还是均股的因素(见图2-2):一是森林资源可分性。排他性产权的建立意味着要耗费一定的产权界定成本去度量、分配、划界。产权界定的成本受到地理、结构、规模、技术等影响。尤其是,森林资源的物理可分性会极大地影响产权界定的交易成本。一般而言,高昂的交易成本会阻碍农民在公共池塘资源建立排他性的产权,而较低的交易成本则可能增加建立个人化产权的可行性。二是对森林的依赖程度。当农户对森林的依赖程度较低时,森林的生计和社会保障功能弱化,均山到户的吸引力就会下降。相反,如果农户对森林的依赖程度较高,森林发挥着重要的生计和社会保障功能,则农民对建立个人化的产权就会有较高的诉求。三是市场化的水平。一个运行良好的林业要素市场可以作为均山到户的替代,因为农民可以通过林业要素市场兑现其成员权的收益,而不必亲自经营。林业要素市场化水平越高,村民依靠市场来获得成员权收益的成本越低,就越有可能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方式。四是决策自由权。村集体是否享有充分的决策和裁量自由度,会影响村集体在森林分权过程中选择遵循政府偏好还是因地制宜的制度安排。如果当地社区在森林分权过程中对选择分山到户还是集体管理发挥重要甚至决定性的作用,村民就有可能会在分山到户困难时选择均股均利的方式明晰产权。本书第八章将通过具体的案例来展示村庄内部在分山到户和“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集体管理之间的制度选择及关键影响因素。
图2-2 分山到户vs均股均利的分析框架
社区林业股份合作组织是经济社会变迁背景下社区内部成功形成集体行动的结果。在本书的案例研究中,集体行动是指社区内部集体成员或其代表采取共同行动成立股份林场的行为,主要包括为制定形成社区林业股份合作组织的相关制度而发生的商讨和决策活动。根据制度分析与发展框架,新制度的供给类似于提供一种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公共物品,需要社区内部形成有效的集体行动,避免“搭便车”和机会主义行为的产生。社区就如何管理公共池塘资源采取集体行动往往充满不确定性与复杂性,而新制度能否产生往往取决于其在不确定和复杂环境下预期总收益和预期总成本的比较。由于精确计算制度变迁的预期总收益和预期总成本基本上不可能,分析自然、社区、规则等因素如何影响集体行动就成为制度分析与发展框架的重点。自然、社区、规则因素会影响行动者的集体行动,进而影响制度变迁的结果。一般而言,社区采取集体行动获得的净收益要高于集体成员各自独立行动带来的加总净收益。然而,“搭便车”问题的存在使社区不一定能够获得集体行动的预期收益。奥斯特罗姆(2012)认为,当集体成员普遍认识到或社区领袖们积极推动使其他人相信“危机”临近,社区内部可以较容易地形成集体行动,促成新制度的产生。
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假定只要制度变迁的净收益超过了净成本,新制度就会产生,因为理性的个人常常会面对很强的规避责任、“搭便车”和机会主义行为的诱惑来寻求自己的利益,可能导致制度供给的失败。从一种制度转换到另一种制度也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各种规则渐进发展和不断累积的结果,且新制度的预期成果不会自动和立马取得,取决于使用者和其他相关利益者是否遵循新制度的各项规则和对外部环境的适应能力。结合中国农村的具体情况,本书将从以下3个方面重点讨论影响成立社区林业股份合作组织这一集体行动形成的因素(见图2-3):
第一,村集体管理的林地规模和经营单位的细碎化程度。在中国,由于历经多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社区内部存在家庭经营、村民小组经营、联户经营等多种形式,而由行政村或自然村直接管理的集体林面积已经所剩不多,这增加了村庄形成集体行动的困难。如果存在较大规模的村集体管理林地,每个村民可以从中分配的股权或经济利益较多,则有利于激励村干部和村民成立社区林业股份合作组织来进行专门管理;相反,如果村集体管理的集体林地规模较小,每个村民可以从中获益很小,则很难激发村干部和村民成立社区林业股份合作组织的兴趣和积极性。
图2-3 社区林业股份合作组织形成的分析框架
第二,社区内部的经济异质性。中国农村是全世界社会经济变革最为快速的区域之一,外出务工和非农就业已成为农民的主要就业形式和主要收入来源。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口迁移进程的加快不断瓦解社区原有的经济结构和规范,社区成员在职业、收入、利益需求、关系网络等方面的分化趋于严重(陆益龙,2009)。异质性构成了社区形成森林管理集体行动最重要的挑战。异质性有多个维度,衡量方式多样,本研究重点关注经济异质性这一较重要且较常见的异质性维度,并以社区成员间生计方式的差异性来测量经济异质性。经济异质性对集体行动的影响较为复杂,二者之间是非线性关系。一方面,经济不平等增加了富裕成员对集体行动的投入;另一方面,经济不平等会降低弱势群体对管理方案的接受程度,增加了集体行动的困难(Baland and Platteau,1999)。异质性和集体行动之间的关系有可能是“U”形的:异质性很小时,每个人有近似的激励,集体行动更容易产生;当异质性适中时,穷人没有能力参加集体行动,富人没有足够的激励投入,导致了低水平的集体行动;当异质性足够大时,富人主导了集体行动,穷人则“搭便车”,此时的集体行动水平比较高。然而,异质性和集体行动之间也有可能是倒“U”形关系。低和高的财富异质性不容易产生集体行动,而较为平等的异质性则容易产生集体行动,原因是财富分配不均等程度较低或较高的社区为集体行动付出劳动时间的激励不足(Naidu,2009)。
第三,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民自治制度对公共产品供给和公共池塘资源管理有重要影响(Ribot et al.,2006)。对于很多山区村庄而言,森林资源是其最丰富的集体资产,是村庄治理的博弈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立了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在林地制度改革中的主导地位,村民代表大会成为村庄形成森林管理集体行动的重要行动场域。如果村民代表参与村民代表大会的频率和程度较高,将能对村干部的行为进行有效的问责和监督,社区形成森林管理集体行动的可能性就会较高;相反,如果村民代表参与村民代表大会的频率和程度较低,将不能对村干部的行为进行有效的问责和监督,则难以就成立社区林业股份合作组织形成有效的集体行动。
社区林业股份合作组织的绩效是社区内部集体行动有效管理的结果。结合中国农村的具体情况,本书将重点从以下5个方面讨论影响社区林业股份合作组织这一集体行动的因素(见图2-4):
第一,森林资源的规模和构成。森林资源的规模和构成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社区林业股份合作组织的收益性和可持续性,又成为管理者和村民积极性的重要影响因素,因此可以将森林资源的规模和构成作为自然特征的关键条件。
第二,社区居民的生计对森林的依赖程度。在森林对于村民生计十分重要的阶段,大多数村民“靠山吃山”,木材及相关林产品带来的收入为其主要收入,村民会追求森林利用的多样性来满足多样化的生计需求,增加了集体行动的困难。随着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森林对村民生计的重要性日益下降,公平分享林地、林木升值收益以及为村庄公共服务提供收入保障对于村民而言变得更加重要,社区内部森林管理目标逐渐趋向采用林地规模化经营形式来获益,降低了集体行动的难度。
第三,村干部领导力。有效的领导力能促使村干部为了集体利益或个人荣誉,积极组织村民形成有效的集体行动来管理森林,打破集体行动的悖论;相反,如果一个村庄缺乏有魄力的领导干部,就很难组织起日趋原子化、个体化的村民形成集体行动,维持社区森林管理组织的运行。
图2-4 社区林业股份合作组织绩效的分析框架
第四,决策监督制度。在一个允许社区自治的体制中,社区成员可以选择他们认可的制度安排和规范,构成了社区自主形成集体行动来管理森林资源的重要前提。如果村民代表积极参与决策,就能对村干部或管理者的行为进行有效的问责和监督,社区林业股份合作组织的绩效就会较好;相反,如果村民代表不积极参与决策,不能对村干部或管理者的行为进行有效的问责和监督,则社区林业股份合作组织的绩效就会较差。
第五,收益分配制度。政府、村集体、社区成员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决定了不同利益者的积极性。如果林木相关税费较高或者村集体获取大部分收益,政府、村集体、社区成员三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不利于集体成员,社区成员对收益分配不满,就往往会通过超额采伐或者盗伐的方式来弥补自己的不足,造成森林资源的破坏,最终不利于社区林业股份合作组织的运行;相反,如果利益分配制度实现了村集体与社区成员之间的平衡,社区成员的利益逐年增加或不至于受损,则社区成员就会积极地支持社区林业股份合作组织的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