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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投资相关理论

现代保险业具有保障、融资与社会管理的职能。其中,保障职能是基础,通过经济补偿和保险金给付来实现;融资职能则在现代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随着承保利润在保险公司利润中的占比日趋下降,保险投资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越发重要,承保业务与投资业务的并行发展对保险业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保险投资的概述

(一)保险投资的定义

保险投资也称保险资金运用,是指保险企业在组织经济补偿过程中,将积聚的各种保险资金加以运用,使资金增值的活动。保险投资包括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其中直接投资是指保险资金直接投资建设或购置以形成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投资,间接投资主要指保险资金投资于有价证券或用于发放贷款等形式。投资活动是保险经营的一个重要环节,投资收益情况与保险公司经营情况密切相关,投资效果直接影响保险企业的盈利情况。

(二)保险投资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保险业经营的最大特征是高负债性。从其资金运行的环节来看,从投保人处收取保费是其资金运行的起点,终点则是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收取的保险费会形成不同类型的保险准备金,同其自有资本、投资收益共同构成保险基金,是保险投资的主要资金来源。保险基金是保险公司通过“蓄水池”原理建立起来的后备基金,是实现保险职能的物质基础,是专门用于在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对投保人进行经济补偿的资金。而不论是自然灾害还是意外事故,都具有偶然性的基本特征,保险合同生效后一般不会马上发生保险事故。在寿险合同中,为了规避道德风险,保险合同中一般会有一些限制性的规定,比如健康保险中的观察期条款等,因此即使被保险人马上发生保险事故,一般也不会发生给付行为。因此,从这个角度分析,以保险准备金为主要来源的保险基金不会马上用于保险赔偿或给付,保险人可以较长时间拥有这笔越来越多的资金。时间长短则因险种而异,财产险一般为1年,人寿险可以达到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或更长时间。这一时间差的存在,为保险基金的投资功能创造了可能性和必要性。

同时,保险合同的射幸性决定了保险事故发生及其结果的不确定性。根据保险精算基本原理,尤其是对于长期性的人寿保险业务,较长的时间差及其本身业务结构的特殊性,使得人寿保险资金运用成为人身保险业务非常重要的衍生业务。为了保证保险合同的正常给付,保险公司必须有效利用以保费形式收取并形成的保险基金,使之保值增值,否则就会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而影响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的利益。另外,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投保人必须按期缴纳保险费。在长期性人寿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将货币资产的使用权让渡给了保险人,进而失去了投资其他资产取得收益的可能性。为了弥补作为货币资本的保费本身的时间价值,加上投保人的机会成本,保险人必须根据合同规定给予一定的回报,在投资理财类保险中尤其如此。总之,保险合同的射幸性和长期性为保险投资提供了可能,而其保障性、储蓄性和投资性决定了保险投资的必要。

(三)保险投资模式

保险投资模式不仅对投资收益具有决定性的影响,还决定了其投资风险管理的可控程度。保险投资主要有专业化控股投资、集中统一投资、内设投资部和外部委托四种模式,其中专业化控股投资模式既能够有效保证投资收益又可以有效降低投资风险,是最有效的投资模式。发达国家一般采用专业化控股投资和集中统一投资模式(如图2-1、图2-2所示)。这两种模式都是在集团下专设投资子公司,投资公司内部会根据不同保险业务分设产险账户和寿险账户。其中,专业化控股投资模式下,保险资金分别由产险子公司和寿险子公司交由投资子公司,集团内部做资金委托;而集中统一投资模式则是由产险公司和寿险公司分别将保险资金交由集团公司或控股公司总部,再由集团总部交给投资子公司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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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 专业化控股投资模式

资料来源:马明哲.挑战竞争——论中国民族保险业的改革和发展[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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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2 集中统一投资模式

资料来源:马明哲.挑战竞争——论中国民族保险业的改革和发展[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12.

二、保险投资的意义与原则

(一)保险投资的意义

1.有利于保险企业健康发展

利润指标反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保险公司的利润主要来自主营业务的承保活动及其投资活动,其中承保业务盈利主要来自“保费收入—保险基金—保险金赔付”环节。保险企业是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企业,自身利润最大化是其经营目标,在理论上可以多收取投保人的保费来增加利润。但单方面提高费率损害了保险经营的公平原则,会使投保人的负担增加,不仅会降低保险需求,还会影响保险公司的经营和长期发展,最终影响其经济补偿和保险金给付功能,与发展保险业的初衷相悖,所以在实践中,保险公司在保费厘定中一般只是增加一定的费用,不可能为了提升利润大幅度提高费率。同时,由于竞争的加剧,保险公司实际销售保险产品时还可能降低费率标准或者变相少收保费,由此直接导致了保险企业的承保利润下降,甚至出现负利润。在承保利润不断下降甚至为负的情况下,投资利润就成为保险公司利润的主要来源。

根据日内瓦保险模型(见图2-3),保险公司经营收入主要来自保费收入和投资收入。保费收入由费率和保单组合(保险规模)决定,投保人数越多,保险规模越大,越无限接近于保险精算的保额,承保活动的预期利润越有可能实现;投资活动则通过不同模式下的投资组合实现整体投资的盈利,进而增加其资产,为重大赔付做好充分准备。赔付支出、经营成本、税金和股东分红构成了其主要支出。其中赔付支出是最主要的支出项目,与损失情况和保险公司的工作效率密切相关,在出现巨灾等风险导致重大赔付的情况时,还会引起其资产的变化。由此可以看出,保费收入是保险公司基本的经营收入。然而,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决定了保费的负债性和承保利润的基准性,随着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和保险规模的限制,承保利润的空间越来越小,保险公司的盈利越来越仰仗其投资收入。美国摩根士丹利公司的著名投资专家保罗·希尔(Paul M.Theil)评价说:“投资是保险行业的核心业务,没有投资等于是没有保险业……没有保险投资整个保险行业的经营是不能维持下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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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3 日内瓦保险模型

资料来源:The Geneva Association.The Geneva Papers on Risk and Insurance:Issues and Practice,1998(89).

2.有利于推动保险业的发展

保险企业经营管理中,决定保险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是偿付能力,即保险企业对保单持有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的能力。对偿付能力进行监管是中国银保监会监管保险企业的一项重要内容。于2020年6月11日通过并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最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在第六条中明确了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并在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规定了具体的监管措施 。根据瑞士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决定模型(见图2-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主要由其收入和支出决定。模型显示,保费收入、投资收入和资本注入是其收入的主要来源,而支出主要有赔付支出、经营成本和股东分红,这也与上述日内瓦模型基本一致。从偿付能力构成来看,收入越多、支出越少,越有利于偿付能力的提高。

保费收入是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交纳给保险人的资金。单个保险合同的保费金额是根据数理基础,由精算人员测算的保险费率和保险金额确定的。保费的基本构成包括纯保费和附加保费,其中纯保费部分形成保险金赔付支出,而附加保费则用于支付保险公司的各类经营成本。从理论上来看,保费收入总额的精算现值与赔付支出和成本支出的精算现值是恒等的关系,所以一般情况下,只会出现重大赔付导致保费收入形成的保险准备金不足的情况,很少出现因赔付支出较少而大规模盈利的情况。同时,在经营成本方面,除非保险公司短期内经营效率大幅提升进而大量削减其经营成本,否则,一般也不会出现附加保费形成的保险基金产生剩余的情况。尤其是对于长期性的寿险保单,在宏观环境和风险的影响下,非常容易出现因利差损、费差损和死差损等而产生纯保费收入不足以履行赔付义务的情况,这显然不利于保险业的稳定经营。另外,除非出现重大调整,保险公司的资本注入一般不会突然增加,而投资收入则不仅可以直接增加收益,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其资产(见图2-4),因此,保险投资是保险公司增强偿付能力,进而保持较强核心竞争力、保持稳定发展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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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4 偿付能力的决定模型

资料来源:Swiss Re.Development of Insolvencies and the Importance of Security in the Insurance Industy[J].Sigma,1995(7).

3.有利于保障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享有保险金受益权的人,两者都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不直接参与订立保险合同,但都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前者主要是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或者以生存为保险事故的人身合同中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请求赔偿;而后者主要存在于以已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在保险事故发生即被保险人死亡之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不管是被保险人还是受益人,都因保险的保障功能而可以在灾害发生之后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以维持或提升自我生活能力和生活水平,比如投保人购买养老保险合同的目的是保障被保险人可以安享晚年。如果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不能或不能足额得到保险赔偿,就不能实现这个目的,严重情况下甚至会影响到被保险人基本生活,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引发社会动荡。而这个目的能否实现的关键在于保险公司是否拥有足够的用于补偿或给付的保险基金,或者说是否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而偿付能力的充足与否又取决于保险公司投资收益的大小。因此,保险公司的高效投资是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最有力的保障,也是保险行业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为稳定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基本保障的基础。

4.有利于完善资本市场

完善的资本市场需要充足的资本规模、多元化的交易主体和丰富多样的交易客体。险资投资于股票、债券、基金等,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的交易主体之一,由于资金实力雄厚、回收期限较长,成为资本市场上最稳健的机构投资者。同时,险资保值增值的需求,不断刺激着资本市场交易工具的创新,增加了交易客体,有效提高了资本市场的运行效率,促进了其市场功能的进一步发挥。

首先,险资入市有效扩大了资本市场规模。不管从理论上,还是从各国的实践来看,长期稳定的保险资金入市都大幅扩大了资本市场的资金规模,为资本市场带来了强劲的发展动力。保险企业丰富的风险管理经验对提升资本市场的风险管控能力也非常有帮助。

其次,险资入市有助于培育市场主体。险资入市的基本标志是保险投资公司以其自有资金或受托资金购买资本市场交易工具,通过资金运作赚取价差,获得投资收益。保险投资公司作为机构投资者,直接增加了交易主体类型,并以其强大的资金优势和风险管控特长影响了资本市场中的其他交易主体,降低了投机风险,提高了资本市场的整体安全性,稳定了金融市场。同时,保险投资公司在资本市场购买企业的股票和债券,以企业股东或债权人的身份影响企业的经营管理,将稳健的经营理念和专业风险管理经验融入企业的管理中,实现对融资者的监督,促使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此外,大量的保险资金在资本市场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追求盈利性的同时也注重投资的安全性,所以具有较高安全级别的国债和金融债券是保险资金投资的首要选择。而公开市场业务是央行执行货币政策、调节金融市场的重要工具,通过适当引导保险资金的运作,不仅可以满足金融企业的融资需求,促进资本市场组织更加完善,还可以有效执行央行的调控政策,优化资本市场结构,实现政府货币政策的目标。

再次,险资入市有助于增加资本市场客体。保险投资的基本目标是保值增值以确保其偿付能力,严格的风险管理决定了其投资渠道和投资对象的多元性,这就必然要求不断创新金融市场工具,以满足资本市场的交易需求。而保险产品的不断发展和创新也为资本市场提出了创新的要求。在传统的连接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保险证券化产品的基础上,越来越多的“保险+”产品出现在金融市场上。“保险+”产品既是保险产品的创新,也是资本市场的创新,丰富了金融市场的交易工具,增加了资本市场客体。

最后,险资入市提高了资本市场运行效率。规模庞大的保险公司的投资决策往往会直接影响资产的价格,导致资本资产收益率的上升或下降。大规模的险资入市增加了市场资金供给量,提高了市场交易需求。短期内大幅提高的需求抬升了交易工具的价格,吸引了更多投资者关注并投入资金,刺激一级市场增加发行量,大大提高了资金的流动性,活跃了资本市场。同时,保险行业的特性决定了其更加注重稳健的经营和持续的发展,其强烈的风险分散需求促使保险企业必须追求效率最大化,注重组合投资和专业化投资运作。成熟的资本市场与保险市场之间有着良好的互动关系,资本市场的运行必须满足保险市场的需求并受保险市场的影响,不断提高其自身的运行效率。

(二)保险投资的原则

保险投资直接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不仅关乎保险企业的生死存亡,还直接影响到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甚至会影响社会的安全稳定。因此,保险投资向来是各国政府对保险业监管的重要部分。各国具体情况不同,对保险企业投资原则的要求也会不同,而保险企业也会随环境的变化改变自己的投资原则。但是以下几条是大家公认的、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1.安全性原则

所谓安全性原则,就是保证保险投资资金安全返还的原则,即尽量避免其投资损失或风险,以确保偿付能力。由于保险经营的负债性,安全性原则是第一原则,是保险投资的前提,也是实现保险保障职能的内在要求。经济补偿与保险金给付是保障职能实现的基本方式,也是保险公司最主要的义务。投保人将保险费交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虽然掌握了保险费收入形成的保险准备金,但是在发生保险事故之后要以保险金的形式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除了其自有资本金之外,其他资金基本都是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负债。从理论上讲,因为纯保费是以死亡率和预定利率为基础计算的,所以责任准备金的现值总和应该恒等于保险赔付的现值总和。如果不能按期收回保险资金,保险赔付就需要动用保险公司其他准备金或自有资本,将直接减少保险公司资产,降低其偿付能力;如果这种状况长期持续,可能会影响保险公司的经营,导致公司破产。虽然根据相关法规,长期寿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依然可以得到破产公司的赔偿,但所得赔偿往往会在原额的基础之上有所折扣;而大部分的财产保险和短期人身保险则基本上得不到任何赔偿或退还的保费,最终损害被保险人与受益人的利益。保险公司破产甚至会引发连锁效应,导致公众对保险行业的信任危机,引发“退保潮”,危及社会稳定。所以,安全性原则是保险投资的第一原则,必须在投资过程中不折不扣地坚持。

2.收益性原则

收益性原则是指保险投资必须取得收益的原则。保险公司开发设计保险产品进行费率厘定时,一般会有一个预定的利率基础,保险资金运用的收益率必须超过这个预定利率,才能保证预定赔付率下的赔付,否则就会影响保险公司的经营,不能实现其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保障职能。同时,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保险行业是国民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获得行业平均利润才能保证其基本经营;如果投资收益不足,则其利润只能来自投保人,结果就是加重投保人的保费负担,保险产品价格上升,相对于其他金融产品竞争力下降,不利于行业的整体成长。所以,保险投资必须遵循收益性原则,才能保证保险业持续发展,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多元化投资方式,利用投资组合,保持较高的投资回报,以保证其偿付能力。

3.流动性原则

流动性原则就是保持保险投资项目具有较强变现能力的原则。流动性原则的实质是保证企业资产和负债的期限匹配。寿险和非寿险因业务性质不同,对投资资产的流动性要求也不同。相对来说,非寿险对流动性的要求更高。具体来说,非寿险资金投资的流动性要求主要体现在投资迅速变现以满足随机发生的保险事故赔偿需求上,而寿险资金投资的流动性要求则主要体现在投资的资产与其业务的匹配上。

4.社会性原则

在保险企业经营实务中,以上三个原则是最重要的,总是结合在一起考量。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三者的侧重程度,并进行投资活动。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原则也是保险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经常需要考虑的。

社会性原则是指保险投资时必须结合其担负的社会责任的原则。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要求保险公司在进行保险投资时,不仅要强调投资行为给保险企业自身带来的经济效益,还必须考虑保险投资的社会效益,关注保险投资与国家规划的适合性以及与重点建设项目的一致性;必须承担起应负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使保险资金的运用能增进公众福利,提升国家公共事业的服务能力,为社会、国家甚至世界的发展贡献力量。

三、保险投资的资金来源

现行《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8〕1号)规定,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以及其他资金。保险投资的主要资金来源包括自有资本金、非寿险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和保险保障基金等。

(一)自有资本金

自有资本金是指根据我国公司法、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在成立时由股东实缴的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的货币资本和其公积金。主要是为了满足开业初期的正常运营所需和解决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即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巨灾事故而准备金不足以支付的情况下可以动用自有资本金来承担赔偿责任。

在正常情况下,保险公司的资本金除按规定提取注册资本总额的20%作为保证金外,其余资金在大部分时间为闲置状态,是保险投资的重要资金来源。保险公司的公积金则是根据相关法规从历年利润中提存的资金,与注册资本金一同构成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或承保能力。公积金包含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来源于投资者实际交付的出资额与其资本金的差额、法定财产重估增值资本、接受捐赠的财产以及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盈余公积金则主要按10%的比例从保险公司每年税后利润中提取。

(二)非寿险责任准备金

非寿险业务是指除人寿保险之外的保险业务,主要包括财产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险等短期性的保险业务。因其具有期限短、保费多为一次性交清等特点,非寿险责任准备金种类及提取方法与寿险有很大不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非寿险责任准备金主要有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和中国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责任准备金。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在准备金评估日,为尚未终止的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包括保险公司为保险期间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以及为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长期责任准备金。从理论上来讲,这些保费收入同时也是保险公司的未了责任,故被称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又称未了责任准备金、未满期责任准备金、未满期保费准备金等。此项准备金由保险公司严格按照会计年度来计提。

2.未决赔款准备金

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尚未结案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并已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尚未结案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但尚未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理赔费用准备金是指为尚未结案的赔案可能发生的费用而提取的准备金。其中,为直接发生于具体赔案的专家费、律师费、损失检验费等而提取的理赔费用准备金为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为非直接发生于具体赔案的费用而提取的理赔费用准备金为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

根据我国《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以上各类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必须严格采用相应的计提方法,以确保对被保险人与受益人的赔付。

(三)寿险责任准备金

大部分人寿保险的特点是保险期间长。保险费不论采用期缴还是趸缴方式,一般从投保到领取保险金会间隔相当长的时间。当年的保费收入对保险公司来说是一种负债,必须在保险合同生效后根据规定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的寿险责任准备金可供长期投资。

(四)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缴纳形成,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用于救助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或者处置保险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风险救助基金。与责任准备金不同,我国对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有着严格监管。根据规定,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并且有严格的投资范围。

四、保险投资渠道

(一)保险资金运用形式

从国际经验来看,保险投资工具主要包括股票、债券(含国债、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基金、贷款、房地产等几大类。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资金运用形式包括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不动产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实际操作中,我国保险资金运用形式有银行存款,购买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基金、股票,投资基础设施,等等。

(二)影响保险投资收益的重要因素

根据日内瓦保险模型与偿付能力的决定模型,影响保险投资收益的因素主要有宏观因素和微观因素两大类。

1.宏观因素

主要包括宏观经济环境与政府相关监管法规。首先,保险资金投资收益情况与宏观经济环境息息相关。比如,当宏观经济面临通货膨胀压力时,保险公司拥有的固定利率金融资产会贬值,而利率的持续上涨也会使保险公司遭遇退保风潮,进而减少其保费收入,影响其投资。其次,保险投资监管的相关法律规定影响着保险投资的规模与结构,进而影响其投资收益。比如,对保险资金可运用范围的界定较大程度地限制了保险公司的操作空间,影响了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

2.微观因素

主要是指保险公司内部的投资管理,尤其是保险资金的运用结构。政府的相关监管法规对保险资金的可投资范围与比例作出了明确规定,因此,各个可投资科目的收益情况按其权重的不同,决定了保险资金最终的投资收益。在保险资金运用结构中,银行存款与债券投资占比都在70%以上,这两项资产的收益奠定了保险资金投资收益水平的基准;股票和证券投资占比约为10%,由于这部分投资盈亏波动一般较大,对保险资金收益也会产生相当程度的影响。 ehY44usIZ4nfbedp5A41B0yjb3c/qraCBeOeQObm8/AL/n8hIdUMK25ajSyBnp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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