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中,所得税有两个税种,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法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自然人。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为什么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因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既不属于自然人,也不属于法人,属于非法人组织。而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实行的是法人所得税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以下简称财税〔2000〕91号文件)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以下简称财税〔2008〕159号文件)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既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也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需要注意的是,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的排除范围,应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从《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的表述可以看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中的“企业”是狭义上的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营利法人;“统称企业”中的“企业”是广义上的企业,包括所有取得收入的组织,既包括营利法人,也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法人,甚至还应包括取得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特别法人。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