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金融企业纳税人营业收入和营业外收入的申报应填报《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纳税人应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正确核算营业收入(包括银行业务收入、证券业务收入、已赚保费、其他金融业务收入、汇兑收益和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并根据对营业收入和营业外收入会计核算的明细情况填报此表。
银行业务收入填报纳税人从事银行业务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利息收入和手续费及佣金收入。表A101020第2行“银行业务收入”金额等于表A101020第3行“利息收入”与第10行“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的和。
1)第3行“利息收入” 填报银行存贷款业务等取得的各项利息收入,包括发放的各类贷款(银团贷款、贸易融资、贴现和转贴现融出资金、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垫款等)、与其他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同业等)之间发生资金往来业务、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实现的利息收入等。纳税人应根据其所取得的不同性质和来源的利息收入,填报表A101020第4至第9行,然后以其和填报第3行“利息收入”。其中:
(1)第4行“存放同业”:填报纳税人存放于境内、境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款项取得的利息收入。
(2)第5行“存放中央银行”:填报纳税人存放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各种款项利息收入。
(3)第6行“拆出资金”:填报纳税人拆借给境内、境外其他金融机构款项的利息收入。
(4)第7行“发放贷款及垫资”:填报纳税人发放贷款及垫资的利息收入。
(5)第8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填报纳税人按照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出资金的利息收入。
(6)第9行“其他”:填报纳税人除本表第4行至第8行以外的其他利息收入,包括债券投资利息等收入。
2)第10行“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填报银行在提供相关金融业务服务时向客户收取的收入,包括结算与清算手续费、代理业务手续费、信用承诺手续费及佣金、银行卡手续费、顾问和咨询费、托管及其他受托业务佣金等。本行金额等于表A101020第11至第17行金额的和。
【例5-2】 某商业银行2021年利息收入790 072 294.35元,手续费及佣金收入9 913 979.78元,其他金融业务收入3 262 812元,营业外收入4 356 198.28元。该商业银行收入明细表的填报见表5-2。
表5-2 《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填报示例(商业银行)
续表
证券业务收入填报纳税人从事证券业务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证券业务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和其他证券业务收入。表A101020第18行“证券业务收入”金额等于表A101020第19行“证券业务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与第26行“其他证券业务收入”的和。
(1)第19行“证券业务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填报纳税人承销、代理兑付等业务取得的各项手续费、佣金等收入,包括证券承销业务、证券经纪业务、受托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代理兑付证券、代理保管证券和其他证券业务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本行金额等于表A101020第20至第25行的和。
(2)第26行“其他证券业务收入”:填报纳税人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的除经纪、自营和承销业务以外的与证券有关的业务收入。
【例5-3】 某证券公司2021年证券业务手续费及佣金收入689 064 104.36元,其他证券业务收入288 252 271.48元,营业外收入845 123.04元。该证券公司收入明细表的填报如表5-3所示。
表5-3 《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填报示例(证券公司)
续表
保险是按时间来计算保费的,同样按时间来提取利润,所以保险企业在确认保费收入后,对于没有到期的保险责任,在确认保费收入的当期需要按时间来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作为保费收入的抵减项,计算已赚保费收入。因此,纳税人从事保险业务的营业收入应是本年实际保费收入——“已赚保费”,而不是会计上核算的“保费收入”。表A101020第27行“已赚保费”金额等于表A101020第28行“保险业务收入”-第30行“分出保费”-第31行“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余额。其中:
(1)第28行“保险业务收入”:填报纳税人从事保险业务确认的保费收入,包括原保险和分保险业务确认的保费收入。
(2)第29行“其中:分保费收入”:填报纳税人(再保险公司或分入公司)从原保险公司或分出公司分入的保费收入。
(3)第30行“分出保费”:填报纳税人(再保险分出人)向再保险接受人分出的保费。
(4)第31行“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填报纳税人(保险企业)提取的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再保险合同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例5-4】 某财产保险公司2021年保险业务收入5 538 109 836.26元,分出保险1 152 395 896.49元,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518 054 469.40元,其他业务收入11 287 593.21元,营业外收入114 692.31元。该财产保险公司收入明细表的填报如表5-4所示。
表5-4 《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填报示例(财产保险公司)
续表
(1)第32行“其他金融业务收入”:填报纳税人提供除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以外的金融商品服务取得的收入。
(2)第33行“汇兑收益”: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外币交易因汇率变动而产生的汇兑损益,损失以负数填报。
(3)第34行“其他业务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
表A101020第2行“银行业务收入”、第18行“证券业务收入”、第27行“已赚保费”、第32行“其他金融业务收入”、第33行“汇兑收益”和第34行“其他业务收入”填报之后,表A101020第1行“营业收入”也就有了,金额等于表A101020第2+18+27+32+33+34行,然后,纳税人应将该数额填入表A100000第1行。
金融企业的营业外收入是指金融企业确认的与其所从事的营业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各种收入。纳税人应对取得的不同性质的营业外收入,先填报表A101020第36至第42行,并以其和填报第35行“营业外收入”,然后将该数额填入表A100000第11行。其中:
(1)第36行“非流动资产处置所得”:填报纳税人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取得的净收益。
(2)第37行“非货币资产交换利得”:填报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确认的净收益。
(3)第38行“债务重组利得”: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债务重组业务确认的净收益。
(4)第39行“政府补助利得”:填报纳税人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应确认的净收益。
(5)第40行“盘盈利得”:填报纳税人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盘盈应确认的净收益。
(6)第41行“捐赠利得”:填报纳税人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确认的净收益。
(7)第42行“其他”:填报纳税人取得的上述项目未列举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包括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纳税人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