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金融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纳税人外,一般企业纳税人营业收入和营业外收入的申报应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一般企业纳税人应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正确核算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并根据对营业收入和营业外收入会计核算的明细情况填报此表。此表不填报纳税人会计上核算的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和冲减财务费用的利息收入等。
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经常性的、主要业务所产生的基本收入。一般情况下,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中注册的主营项目内容应核算为主营业务收入。纳税人应根据其所从事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核算主营业务收入,先填报表A101010第3、5、6、7、8行,然后以其和填报第2行“主营业务收入”。其中:
(1)第3行“销售商品收入”:填报纳税人从事工业制造、商品流通、农业生产以及其他商品销售活动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产品(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除外)取得的收入也在此行填报。
如果纳税人将商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且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核算,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应核算为主营业务收入,则需要填报第4行“其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入”。
(2)第5行“提供劳务收入”:填报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活动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
(3)第6行“建造合同收入”:填报纳税人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生产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
建筑安装企业和生产飞机、船舶、大型机械设备等产品的工业制造企业,其生产活动、经营方式有其特殊性:这类企业所建造或生产的产品通常体积巨大,如建造的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或生产的飞机、船舶、大型机械设备等;建造或生产产品的周期长,往往跨越一个或几个会计期间;所建造或生产的产品的价值高。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这类企业在开始建造或生产产品之前,通常要与产品的需求方(即客户)签订建造合同。因此,与建造合同相关的收入应在此填报。
(4)第7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填报纳税人在主营业务收入核算的,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以及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取得的租金收入。
(5)第8行“其他”: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为主营业务收入的上述未列举的其他主营业务营业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是企业从事除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一般情况下,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中注册的兼营项目内容应核算为其他业务收入。纳税人也应根据其所从事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核算其他业务收入,先填报表A101010第10、12、13、14、15行,然后以其和填报第9行“其他业务收入”。其中:
(1)第10行“销售材料收入”:填报纳税人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取得的收入。
如果纳税人将材料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且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核算,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应核算为其他业务收入,则需要填报第11行“其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入”。
(2)第12行“出租固定资产收入”:填报纳税人将固定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获取的其他业务收入。
(3)第13行“出租无形资产收入”:填报纳税人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取得的其他业务收入。
(4)第14行“出租包装物和商品收入”:填报纳税人出租、出借包装物和商品取得的其他业务收入。
(5)第15行“其他”: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为其他业务收入的上述未列举的其他兼营业务营业收入。
表A101010第2行“主营业务收入”与第9行“其他业务收入”填报之后,表A101010第1行“营业收入”也就有了,金额等于表A101010第2行与第9行的和,然后,纳税人应将该数额填入表A100000第1行。
营业外收入是指企业确认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各种收入。一般情况下,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中的主营项目和兼营项目之外的收入,应核算为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并不是由企业经营资金耗费所产生的,不需要企业付出代价,实际上是一种纯收入,不需要与有关费用进行配比。因此,在会计核算上,应当严格区分营业外收入与营业收入的界限。纳税人应对取得的不同性质的营业外收入,先填报表A101010第17至第26行,并以其和填报第16行“营业外收入”,然后将该数额填入表A100000第11行。其中:
(1)第17行“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填报纳税人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取得的净收益。
(2)第18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填报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确认的净收益。如果纳税人有以存货以外的非货币资产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且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核算,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其净收益应核算为营业外收入,则需要填报本行。
(3)第19行“债务重组利得”: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债务重组业务确认的净收益。
(4)第20行“政府补助利得”:填报纳税人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应确认的净收益。
(5)第21行“盘盈利得”:填报纳税人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盘盈应确认的净收益。
(6)第22行“捐赠利得”:填报纳税人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确认的净收益。
(7)第23行“罚没利得”:填报纳税人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取得的罚款、没收收入应确认的净收益。
(8)第24行“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填报纳税人因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确认的收入。
(9)第25行“汇兑收益”: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取得企业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形成的收益应确认的收入。
(10)第26行“其他”:填报纳税人取得的上述未列举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包括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的收益,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取得的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益等。
【例5-1】 《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的填报
例3-1中的华方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度取得收入情况如下:
①销售商品取得收入3 800万元,其中高新技术产品收入3 200万元;对外提供劳务取得收入1 600万元,其中高新技术产品技术性收入1 400万元。
②对外出租闲置机器设备取得收入120万元。
③销售原材料取得收入800万元。
④取得政府补助收入400万元,专项补助其用于环境治理,公司将其计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不征税收入进行管理。2021年华方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环境治理支出100万元,已计入管理费用,同时从递延收益转至营业外收入100万元。
⑤取得国债利息收入12万元。
⑥取得银行存款利息收入88万元。
⑦取得合同违约金收入10万元。
华方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度收入明细表的填报如表5-1所示。
表5-1 《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填报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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