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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应纳税额计算的填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明确,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的第三和第四部分体现应纳税额和实际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和结果。

一、应纳税额计算的填报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应纳税额计算”的过程分三步:

第一步,计算第25行的“应纳所得税额”。金额等于主表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第24行的法定税率(25%)。第25行“应纳所得税额”的含义是纳税人本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在享受税基优惠后、税额优惠(含税率优惠)前的应纳所得税额。

第二步,计算第28行的“应纳税额”。金额等于主表第25行“应纳所得税额”-第26行“减免所得税额”-第27行“抵免所得税额”。第28行“应纳税额”的含义是纳税人本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在享受除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优惠以外所有税收优惠后的应纳所得税额,这仅仅是居民企业本年度全部应纳税额的一部分。其中:

第26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本行根据《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填报,金额等于表A107040第33行。

第27行“抵免所得税额”填报企业本年或前五年度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在本年度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的数额,本行根据《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填报,金额等于表A107050第7行第11列。对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这里抵免的仅是境内所得税额。

第三步,计算第31行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金额等于主表第28行“应纳税额”+第29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第30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第31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的含义是纳税人本年来源于全球的所得在享受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优惠前的应纳所得税额,这才是居民企业本年度全部的应纳税额。其中:

第29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按照我国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本行根据《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填报,金额等于表A108000合计行第9列。

第30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及相关规定应缴纳并实际缴纳(包括视同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准予抵免本年度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的数额,本行根据《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填报,金额等于表A108000合计行第19列。

需要注意的是,对跨地区经营企业类型为“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的纳税人,第31行应填报(第28+29-30行)ד分支机构就地纳税比例”金额。

二、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的填报

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应分两种情形填报,这两种情形的填报方法有所不同。

(一)第一种情形:企业类型为“非跨地区经营企业”的,在主表中计算填报

第一种情形分两步填报:第一步是主表第33行“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的填报,第二步是主表第38行“本年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的填报。

第一步,计算第33行的“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金额等于主表第31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第32行“本年累计实际已缴纳的所得税额”。第33行“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的含义是纳税人本年来源于全球的所得在汇算享受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优惠(即比较全年应减免金额与预缴已减免金额并进行处理,下同)前的应补(退、征)的所得税额。一般情况下,在月(季)度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不包括来源于境外所得应补征的企业所得税,而且对境外所得实行税收抵免法,因此,对境外所得不存在退所得税问题。其中:

第32行“本年累计实际已缴纳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本纳税年度已按月(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包括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已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所得税额。

第二步,计算第38行的“本年实际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需要说明的是,为了解决境外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补征所得税额享受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减免所得税优惠问题,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在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将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减免所得税优惠从《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调整至主表,并新增第37行“减: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免征□减征:减征幅度______%)”。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3号)已明确该文件为失效文件]等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纳税人填报第37行时,根据享受政策的类型选择“免征”或“减征”,二者必选其一。选择“免征”是指免征企业所得税税收地方分享部分;选择“减征:减征幅度______%”是指减征企业所得税税收地方分享部分。此时需填写“减征幅度”,减征幅度填写范围为1至100,表示企业所得税税收地方分享部分的减征比例。例如: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则选择“减征”,并在“减征幅度”后填写“50%”。

在第一种情形下,第37行“减: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免征□减征:减征幅度______%)”填报主表第31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40%×减征幅度-本年度预缴申报累计已减免的地方分享部分减免金额的余额,第38行“本年实际应补(退)的所得税额”的金额等于主表第33行“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第37行。这种情形下第38行的含义是纳税人来源于全球的所得在汇算享受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优惠后的本年应补(退、征)所得税额。

(二)第二种情形:企业类型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的,主要根据表A109000相关行次填报

第二种情形分三步填报:第一步是主表第33行企业“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的填报,第二步是总机构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的填报,第三步是主表第38行总机构“本年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的填报。

第一步,计算企业“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对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企业,依据财预〔2012〕40号文件和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境内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补(退)税款后,按照文件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补(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主表第33行“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当期应补(退)的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31-32行。这是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本年度应补(退)的所得税额总额,总机构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第二步,计算总机构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总机构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包括“总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和“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其中,“总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与总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所缴纳税款收入中60%为中央收入,40%由财政部按照规定比例定期向各省市分配;“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与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具体来说,包括:

(1)第34行“总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按照税收规定在总机构所在地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本行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填报,金额等于表A109000第12+16行。由于财预〔2012〕4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应补征的税款不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分摊,只由总机构补缴,因此,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应补征的税款也在本行填报。

(2)第35行“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按照税收规定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这部分税款也由总机构负责补(退)。本行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填报,金额等于表A109000第13行。

(3)第36行“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按照税收规定应分摊的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本行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填报,金额等于表A109000第15行。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六条规定,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属于该公告第四条规定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二级分支机构),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按规定参与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的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与总机构一般在同一地,因此其分摊的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由总机构负责补(退)。

第三步,计算第38行总机构“本年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在第二种情形下,第37行填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第20行“总机构因民族地方优惠调整分配金额”的金额,第38行填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第21行“八、总机构本年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的金额。这种情形下第38行的含义是纳税人的总机构分得的来源于全球的所得在汇算享受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优惠后的本年应补(退、征)所得税额。

【例4-2】 例3-1、例3-2和例3-3中的华方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度营业收入6 320万元,营业成本3 029万元,税金及附加18万元,销售费用565.7万元,管理费用1 132.9万元,财务费用32万元,资产减值损失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皆为0,投资收益163万元(其中:来源于境外甲国子公司分配的税后股息100万元,缴纳甲国企业所得税25万元、预提所得税12万元,境内子公司分配的税后股息51万元,国债利息收入12万元),营业外收入110万元,营业外支出5万元,纳税调整增加额214.7万元,纳税调整减少额124.5万元,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294.55万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00万元。华方有限责任公司没有享受项目所得减免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但在2020年购买了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设备投资额70万元,按照10%计算可抵免税额7万元,2020年度由于亏损未抵免税额。2021年度华方有限责任公司已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48万元。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的分配比例为0.389 25。

华方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的填报内容如表4-4所示。

表4-4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主表填报示例

img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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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例中提供的数据信息外,表中项目的数据来源如下:

(1)第1行“营业收入”和第11行“营业外收入”来源于第五章中例5-1及表5-1。

(2)第2行“营业成本”和第12行“营业外支出”来源于第五章中例5-5及表5-5。

(3)第4行“销售费用”、第5行“管理费用”和第6行“财务费用”来源于第五章中例5-10及表5-10。

(4)第44行“境外所得”来源于第十三章中例13-13及表13-11第14列减第11列的金额。

(5)第15行“纳税调整增加额”和第16行“纳税调整减少额”来源于第八章中例8-6及表8-9。

(6)第17行“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来源于第十二章中例12-2、例12-6及表12-16。

(7)第21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来源于第十一章中例11-4及表11-5。

(8)第26行“减免所得税额”来源于第十二章中例12-22及表12-51、表12-52。

(9)第27行“抵免所得税额”来源于第十二章中例12-26及表12-61。

(10)第29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和第30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来源于第十三章中例13-13及表13-12。

(11)第34行“总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第35行“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和第36行“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来源于第十四章中例14-2及表14-8。 28n35qD6x09pIZHVvHe/Xm4ZTsvUYAJQXz6UiYgknWdvZO82bkVZb9rZULR954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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