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一词的英文是“risk”,来源于古意大利语“riscare”,意为“to dare”(敢),含有冒险的意思,是利益相关者的主动行为。从不同的角度出发,风险可有不同的含义,经济学家、统计学家和风险管理师对其都有不同的理解。 一般认为,风险代表结果的不确定性,如果一个事件可能引发多种结果,就是存在风险的。在不同场合,不确定性可能表现为几种不同的状态。
第一,只会带来损失的不确定性。暴雨、海啸、龙卷风等自然灾害只会给人类社会带来损失,但它们何时发生、一旦发生会导致多大损失,都是不确定的。这一类只会带来损失的风险,我们通常称之为纯粹风险。
第二,只会带来收益的不确定性。科学适当的锻炼对每个人都是有益的,但是每个人从中获益的程度是不确定的。这一类只会带来收益的风险,我们称之为收益风险。
第三,既可能带来收益,也可能引发损失的不确定性。创业、购买彩票、投资股市等活动既可能带来收益,也可能引发损失,并且收益和损失的程度不能确定。这一类既可能带来收益也可能引发损失的风险,我们称之为投机风险。
作为风险管理的重要方法之一,保险的主要作用是补偿损失,所以,保险的研究对象主要是纯粹风险。
尽管在经济学中,风险和不确定性常常混用,但严格来说,两者是有区别的。风险通常意味着出现某种结果的概率具有一定准确性,而不确定性则常被用于无法计算概率的情况。
常言道,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这句话从某个角度体现了风险的特征。概括起来,风险的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尽管人们可以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通过发挥主观能动性来改变风险发生的条件或者减轻风险发生的后果,但风险是不可能被消灭的。风险的存在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同时,正因为风险具有客观性,人们可以通过不同的方法对风险的大小进行测度,并采取不同的措施来进行风险管理。
风险无时不有、无处不在。人们在每天的生产和生活中,时时处处面临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威胁。尚不能准确预测的地震等自然灾害、经常发生的交通事故、报纸上每天可见的意外事故报道,无时无刻不在提示我们风险的存在。
在汽车被发明之前,交通事故并不是威胁人身安全最主要的意外事故,而在电被发明之前由于使用蜡烛、煤油灯等照明而引发的火灾现在已并不常见。所以,风险的性质、大小以及种类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
尽管风险意味着不确定性,但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我们已经可以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的基础上,利用数学方法来计算风险发生的概率、损失的程度以及损失的波动性。比如,《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显示,31岁男性的死亡概率大约是1‰。
风险包括三个构成要素: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风险损失。
风险因素是引发风险事故或者导致损失扩大的原因和条件。风险因素越多,引发事故的可能性就越大。根据性质的不同,风险因素可分为有形风险因素和无形风险因素两大类。
有形风险因素也称物质风险因素,是指引发风险事故或者导致损失扩大的物理条件,通常指一种客观条件,与人的心理状态无关。比如,雪天路面结冰,容易引发交通事故,路面结冰就是一个有形风险因素。同一个风险因素可能导致一种风险事故,也可能导致多种风险事故。而一种风险事故可能由一个风险因素引发,也可能由多个风险因素引发。比如,质量不合格的饮水机,可能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也可能给人体健康带来危害。而一栋建筑物倒塌,可能是因为建筑材料不合格,也可能是因为建筑设计不合理。
无形风险因素也称人为风险因素,是指与人的心理或者态度相关的风险因素,通常是一种非物质形态的因素。包括道德风险因素和态度(心理)风险因素。
道德风险因素是指个人怀有不诚实的心态或者不良企图,从而可能引发风险事故或者导致损失扩大的情形。比如,故意制造虚假事故妄图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等。在保险实践中,道德风险因素主要表现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企图利用保险牟取不正当利益。所有的保险业务都存在道德风险。对于保险人来说,道德风险很难控制,可以尝试通过严格核保来尽量规避。
态度(心理)风险因素是指由于个人粗心大意或者漠不关心的心理,可能引发风险事故或者导致损失扩大的情形。比如,车主下车时忘记关车窗,导致车内物品失窃的可能性增加;在拥挤的公路上忘记示意而直接变道,会增加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风险事故是引发损失或者导致损失程度增加的事件,是引致损失的直接原因。比如,房屋因为火灾而烧毁,火灾就是风险事故;车辆因与其他车辆碰撞而损毁,碰撞就是风险事故。导致财产损失的常见风险事故包括风暴、冰雹、龙卷风、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火灾、爆炸、盗窃等意外事故。
风险损失是指经济价值的减少或者灭失。在保险实践中,我们常常谈论的是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非预期的、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减少。比如,意外发生的车祸导致的财产损失属于风险损失。而企业按照计划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属于计划内可预期的经济价值减少;经常出现在民事侵权纠纷中的精神损害,因为无法用货币衡量,也不属于保险的讨论范畴。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根据不同标准,我们可以对风险进行分类。根据风险是否与人的心理相关,可以将风险分为客观风险和主观风险;根据风险的影响不同,可以将风险分为基本风险和特定风险;根据风险损害的对象不同,可以将风险分为财产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和人身风险。
客观风险也叫风险度,指的是实际损失与预期损失之间的相对差值。比如,财产保险公司长期承保某区域内1万栋房屋的火灾保险,平均每年有1%即100栋房屋发生火灾。但很少会有每年恰好有100栋房屋失火的情况。事实往往是在一些年份中,有多于100栋的房屋失火,比如110栋,而在另一些年份中,失火的房屋数量少于100栋,比如90栋。那么,与预期将失火的100栋房屋相比,就会有10栋或者10%的差值,这个差值就被称为客观风险。
客观风险随着暴露于风险中的风险单位数量的上升而下降。实际上,客观风险与作为观察对象的风险单位的数量的平方根成反比。在前面的例子中,投保的房屋是1万栋,客观风险是10%。而如果投保的房屋有100万栋,同样预计平均每年有1%的房屋发生火灾,那么预计失火的房屋就是1万栋,但实际损失与预期损失的差额仅仅是100栋。客观风险变为100/10000或者1%。所以,随着预计失火房屋数量的平方根从第一个例子中的10增加到第二个例子中的100,客观风险下降到之前水平的1/10。
客观风险可以用一些离差测度的方法来进行计算,比如标准差或者协方差。因此,保险人能够根据大数法则来预测其未来的损失。大数法则表明,随着风险单位数量不断增加,实际损失与预期损失会越来越接近。
主观风险是指个人对所面对的不确定性的心理评估,往往是一种主观判断。比如,在外用餐喝醉了的司机,仍然决定要自己开车回家。这名司机就需要评估安全到家而不被警察逮捕的不确定性,这种心理上对不确定性的判断就被称为主观风险。
主观风险因个体差异而不同。主观风险高的人行为可能更加保守和谨慎,而主观风险低的人行为可能更加冒险和冲动。
基本风险是指非个人原因引起的风险。基本风险的损失往往波及很大范围,不能由特定的社会个体预防或者控制。比如战争、地震、洪水等都属于基本风险,一旦发生往往影响很大。
特定风险是指个人原因引发的风险。特定风险往往由特定因素引起,后果一般只与特定的个人或部门有关。比如火灾、盗窃、车祸等导致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风险都属于特定风险。
财产风险是指财产遭受损毁、灭失或者贬值的可能性。个人或者单位所有、使用或者保管的财产都有发生这类风险的可能性。比如建筑物有遭受火灾、洪水、地震的风险。
责任风险是指个人或者团体的过失或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根据法律规定负有经济赔偿责任的不确定性。比如,专业技术人员的失职、公共场所的内在缺陷、产品质量不合格等都可能产生责任风险,进而导致责任损失。
信用风险是指在经济交往的过程中,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经济损失的风险。比如在国际贸易中,卖方已经按要求发货,买方在收货后却拒绝按合约约定付款。
人身风险是指人因为早逝、疾病、残疾、失业或者失能而遭受损失的不确定性。这种风险可能导致人们经济收入减少或者支出增加,影响本人或者亲属的生活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