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我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不仅是双方当事人为建立、变更和终止保险关系而达成的协议,还是保护当事人享受权利和约束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法律依据。一方承诺支付保险费,另一方承诺在约定的保险事件发生时,支付赔偿金或保险金。保险合同作为保险关系确立的正式文书和书面凭证,体现了合同双方的意愿和平等互利的关系。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一)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不能确定权利义务履行结果的合同。保险合同之所以是射幸合同,源于保险事故发生的不确定性,或者说是因为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是建立在保险事故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上的。保险人是否承担约定保险事故发生所致损失的经济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取决于约定保险事故发生与否。如果保险事故不发生,保险人只收取保险费,而不承担赔偿或给付的义务。

(二)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义务的合同。订立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有偿的法律行为,一方要享有合同权利,就必须对另一方付出一定的代价。这种相互报偿的关系,被称为对价。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对价是相互的。投保人的对价是支付保费,保险人的对价是承担某种风险。但这种对价并不意味着保险人对投保人付出对等的代价,即一定要给付保险金或赔偿损失。只有当承保的风险事故发生且属于保险责任时,保险人才对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承担补偿或给付的义务。

(三)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

附和性合同又称格式合同,是指合同的条款事先由当事人的一方拟定,另一方只有接受或不接受该条款的选择,但不能就该条款进行修改或变更。

保险合同的条款事先由保险人拟定,经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保险人较之投保人处于明显优势地位。因此,当合同双方对保险合同条款某些词义的理解有分歧时,法院通常会作出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

(四)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同时也承担义务的合同。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义务,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保险人应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赔付保险金的义务,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

(五)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保险合同从订立到履行都要求保险双方当事人最大限度地诚实守信。保险人的承保及赔付,在很大程度上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告知和保证事项为依据。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如实告知保险标的的风险情况,不履行保证事项,会影响到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合同一般是保险人单方面拟订的,投保人可能对保险合同的专业术语及相关内容不清楚、不熟悉,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在进行宣传和承保时,如果不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如免责条款),势必损害到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4HF846cpmEwy9gA451lth2reCmh1OYNYENSK40jA5QEd2tYCw3Zts4dgjV0MBSdm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