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在保险合同生效以后,如果符合理赔条件,则保险人应给予被保险人全面和充分的赔偿;但保险赔偿仅限于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导致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否则,即使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但被保险人没有遭受损失,也无权要求保险人赔偿。这是损失补偿原则质的规定。二是被保险人可获得的补偿以其在经济上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状态为限,被保险人不能获得多于损失的补偿,即被保险人不能通过保险获得额外的收益。这是损失补偿原则量的限定。
坚持损失补偿原则能真正发挥保险的损失补偿功能,也能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对被保险人而言,保险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能得到及时补偿,生产生活能得到及时恢复;对保险公司而言,其权益也通过损失补偿的限额得到了保护,保证了保险经营的健康发展。
损失补偿原则中有损失则赔偿、无损失无赔偿的规定,以及被保险人获得的补偿数额不能超过其损失总额的规定,都可以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赔偿得到额外利益,从而防止投保人故意购买高额保险,以获得赔款为目的而故意制造事故。因此,坚持损失补偿原则,避免了通过保险来牟利的现象,有助于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
损失补偿原则要求在保险合同生效以后,如果符合理赔条件,保险人应给予被保险人全面和充分的赔偿。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请求损失赔偿的要件包括:
根据保险利益原则的规定,在财产保险中,只有在发生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才能获得保险人的赔偿;否则无法获赔。
根据近因原则,引发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必须属于保险责任。如果引发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人无须赔偿。
根据损失补偿原则,财产保险的目的在于补偿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这就要求实际损失能以货币计价。
保险赔偿仅限于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实践中,往往规定保险人的赔付不得超过实际损失、保险金额和保险利益三者中的最低者。
保险事故发生以后,在满足赔偿条件的情况下,保险人的赔付,按照合约规定,可以有多种方式。无论哪种方式,都可以很好地满足损失补偿原则的要求。
因为财产保险中的损失都可以用一定的货币来衡量,所以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后,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数额的货币。
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后,保险人也可以按合同约定,为被保险人提供一个与被损毁标的的规格、型号、新旧程度和性能相同或相近的标的。
恢复原状是指在物质标的遭受损坏以后,保险人出资将被损坏部分修好,使保险标的恢复到损坏前的状态。
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因为人寿保险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而人的生命与身体健康无法用价格来衡量,不存在额外获益问题,因而损失补偿原则一般不适用于人寿保险。当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既可以依据保险法律关系获得保险赔偿金,又可以依据侵权或合同法律关系获得侵权责任人和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赔偿金。
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具有定额给付性保险和费用补偿性保险两种。一些学者认为,意外伤害保险或健康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部分,由于其目的在于补偿被保险人为治疗疾病而产生的费用,属于损害赔偿范畴。对于采用补偿方式的医疗保险,从形式上看似乎属于人身保险,但实质上是一种费用损失型保险,具有财产保险的性质,理应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财产保险可分为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完全适用损失补偿原则,而定值保险则不适用。在定值保险当中,保险人直接按照合约中双方确认的保险价值进行赔偿,与出险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及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无关。这样就有可能违背损失补偿原则的要求,成为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情况。
重置价值保险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在理赔时不考虑保险标的的折旧情况,而是以被保险人重置保险标的所需费用确定保险赔偿数额的保险。
如果不考虑保险标的已实际使用的折旧费用,那么保险赔偿就可能高于实际损失,不符合损失补偿原则的要求,因此损失补偿原则也不适用于重置价值保险。
随着保险实践的发展,在损失补偿原则的基础上,又派生出两个相关原则:代位原则和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在对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具体包括代位追偿和物上代位。
(1)代位追偿的含义
代位追偿是指在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代位追偿是一种权利代位,是保险人代替被保险人向责任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2)实施代位追偿的条件
保险人实施代位追偿权,需要具备几个前提条件。
第一,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和第三者必须同时存在损失赔偿请求权。该条件首先要求损失产生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只有这样,保险人才能依据合同给被保险人以经济赔偿,即被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享有索赔权。其次要求损失产生的原因还应是第三者所致。第三者过失、疏忽或故意导致对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不履行合同行为、不当得利行为或其他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造成了保险标的的损失,依据法律第三者应负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时,被保险人依法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第二,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保险人的追偿权在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时,才能行使。如果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权,则保险人不享有代位追偿权。
第三,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之后,才取得代位追偿权。代位追偿权是债权的转移。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在保险人赔付保险金之前与保险人没有直接的关系。保险人只有赔付保险金之后,才依法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3)代位追偿的金额限定
保险人在代位追偿中追偿的金额受到一定的限制。保险人在代位追偿中享有的权益以其对被保险人赔付的金额为限。
(4)代位追偿原则的适用范围
代位追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在人身保险中仅对补偿型医疗费用保险适用,主要因为人身保险的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标的的性质与财产的性质不同,其价值难以估计和衡量,因而不存在获得多重利益的问题。但在涉及医疗费用的险种中,医疗费用的支出是可确定的,存在多重获利的可能,该类合同具有补偿性。
另外,如果保险事故是被保险人的家庭人员或其组成人员造成的,也有相关适用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全额给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即拥有对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权利与义务。
所谓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修复和施救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或失踪达一定时间,保险人按照全损处理的一种推定性损失。保险人在按全损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后,取得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否则,被保险人就可能通过获得保险标的的残值、保险标的的失而复得得到额外利益。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且保险金额相当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物上代位的取得一般通过保险委付实现。保险委付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如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全部损失赔偿,应向保险人转移保险标的的权利和义务。或者说,委付是被保险人让与对货物的权利与义务,而要求保险人全部赔偿的行为。被保险人在要求委付时,须通知保险人,并给予授权书,经保险人接受后,即完成委付手续。被保险人取得实际全损的利益。
委付的成立须具备一定条件,一般应就保险标的全部委付,具有不可分性。委付不得附条件,经保险人承诺或法院判决为有效后,保险标的物即归保险人所有。
(1)防止被保险人额外获益
当第三者的疏忽、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了保险标的损失,而该损失原因又属于保险责任时,被保险人如果同时获得了第三者和保险人的足额赔偿,则因同一损失所获得的赔偿将可能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额,从而获得额外利益,违背损失补偿原则。同样,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致使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时,在保险人全额赔付后,如果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残值进行处理或保险标的被找回,其所得的利益也将超出实际损失。
(2)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要求责任人对疏忽或过失造成的财物损失负赔偿责任。如果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获得赔偿而不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赔偿责任,将有违公平。代位原则的实施,既保证了责任人无论如何都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保证了保险人可以通过代位追偿从责任人处追回支付的赔偿费用,从而保证保险人的利益。
(3)有利于被保险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
通常,与直接向保险人索赔相比,被保险人直接向责任人索赔需要更多的时间、物力和人力。尽快使被保险人的经济状况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前的水平是保险的要求,也是代位原则实施的意义。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业务中发生的重复保险密切相关。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通过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在各保险人之间分配赔偿责任,使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补偿,又不会得到超过其实际损失的额外利益。
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方式主要有比例责任分摊方式、限额责任分摊方式和顺序责任分摊方式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发生重复保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采用比例责任分摊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比例责任分摊方式是由各保险人按其所承保的保险金额占所有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来分摊保险赔偿责任。其计算公式为:
限额责任分摊方式是在假设没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各保险人按其承保的保险金额独自应负的赔偿限额与所有保险人应负的赔偿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损失补偿责任。其计算公式为:
顺序责任分摊方式规定,由先出单的保险人首先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后出单的保险人只有在承保的标的损失超过前一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时,才依次承担超出部分的损失赔偿。
在该种方式下,被保险人的损失赔偿可能由一个保险人支付,也可能由多个保险人承担,这取决于被保险人的损失大小和层次承保的保险金额的大小。当被保险人的损失额小于或等于第一顺序的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时,则保险赔偿仅由该保险人承担;否则,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承担。无论由几家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的损失都能获得充分的补偿,又避免了获得额外利益的可能。
1.保险合同中写明,投保人保证全天24小时有摄像监控。这属于( )。
A.确认保证 B.承诺保证 C.明示保证 D.默示保证
2.确立近因原则的意义包括( )。
A.有助于平衡保险双方的保险利益 B.有助于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C.有助于更好地发挥保险职能 D.有助于被保险人获得额外的利益
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保险人而言,弃权与禁止反言在人寿保险中的应用只能在保险合同订立( )之内,才能以被保险人告知不实或隐瞒为由解除合同。
A.2年 B.3年 C.1年 D.半年
4.( )要求在保险活动过程中,当事人一方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和保险相关的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A.最大诚信原则 B.近因原则 C.保险利益原则 D.损失补偿原则
5.雷击折断大树,大树压坏房屋,房屋倒塌致使家用电器损毁。则家用电器损毁的近因是( )。
A.房屋倒塌 B.大树压坏房屋 C.大树折断 D.雷击
6.如果损失连续发生的原因都是( ),则保险人赔偿全部损失。
A.未保风险 B.除外风险 C.被保风险 D.除外责任
7.在一连串连续发生的原因中,有一项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导致损失。若新的独立的原因为( ),保险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A.未保风险 B.除外风险 C.被保风险 D.除外责任
8.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使被保险人( ),但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收益。
A.取回保费 B.增加损失
C.获得额外收益 D.获得及时充分的赔偿
9.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补偿以( )为限。
A.保险利益 B.保险价值 C.重置价值 D.实际损失
10.聂某在体检中被查出已患癌症。为转嫁高额医疗费用支出,聂某隐瞒病情向保险公司投保了终身寿险。保单生效7个月后,聂某因癌症死亡,聂某的受益人持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对此,保险公司的处理方案有( )。
A.解除保险合同 B.不承担死亡给付责任
C.退还保险费 D.不退还保险费
1.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是什么?
2.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3.简述如何判定近因。
4.什么是代位追偿?实施代位追偿的条件有哪些?
张某就价值15万元的房产先后分别与国内甲、乙、丙三家保险公司签订了财产保险合同。保额分别为5万元、10万元和15万元,构成重复保险,后在共同的保险期间内,标的发生保险损失10万元,房产价值未变化。试计算各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