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或“可保权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基于保险标的而享有的、为法律所认可的利益或权益。通常,我们可以通过观察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因保险标的的损害或丧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来判断保险利益存在与否。如果当保险标的完好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从中获益,当保险标的受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会遭受经济损失,那么就可以认定保险利益的存在。
生活中并非所有利益关系都可成为保险利益,保险利益的存在必须满足三个要件。
保险利益作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的利益,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不法利益及违反公序良俗产生的利益,比如投保人利用贪污、盗窃、诈骗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财产,均无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以补偿损失为目的,并且通常以支付货币的形式实现。如果不是经济上的利益,无法用货币来计算,就难以对损失进行补偿。人的身体机能和生命的价值衡量具有特殊性,一个人的伤残程度或死亡产生的损失是难以用货币来计量的,但在保险中可以通过双方协商来确定。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人身伤亡也可以用货币来计量损失。
所谓“可以确定”是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现有利益或因现有利益而产生的期待利益已经确定。所谓“能够实现”是指未来应该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或客观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其本质内容是在签订或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的确定是为了防止保险活动成为一些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途径,从而确保保险活动发挥分散风险、补偿损失的作用。因此,保险利益原则对于维护保险活动的正常进行有重要意义。
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当事人是否履行义务取决于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具有一定的投机性,这与赌博行为有相似之处。如果允许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以他人的生命或是财产作为保险标的,以自己作为受益方进行投保,那么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就可以在没有任何损失的情况下,获取远远超过保险费的保险金。保险活动就变成了投机赌博行为,背离了其分散风险、补偿损失的职能。
道德风险是指被保险人为了获得保险金,故意促使保险事故的发生或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放任损失扩大的行为。受益方是保险金给付的直接承受者。如果保险合同不以受益方具有保险利益为前提,那么为了获取保险赔偿,往往会出现故意侵害保险标的的行为,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在财产保险事故发生以后,如果被保险人获得的损害赔偿超过保险利益,即获得和实际损失不相称的利益,就会损害保险人的合法利益,并且违背保险损失补偿职能的规定。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的发生以致保险标的的不完全而受到损害,或者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免受损害所具有的利害关系。具体包括以下三种利益。
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已经且可继续享有的保险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利益、占有利益、用益物权利益以及担保物权利益等。
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尚未存在,但基于其现有权利而未来可获得的利益。如农民因耕种田地而可能获得的收获物。期待利益一般因现有利益而产生。没有现有利益,就不可能存在期待利益。
合同利益是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利益。虽然有些合同并非以物权为对象,而是以财产为其履约对象。比如,以离岸价格出口货物的卖方,在未收到货款前,对该批货物具有经济利益。卖方如果发现买方有拒付货款的可能,即可行使中途停运的权利。在行使该权利后,自然对该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所具有的利害关系,即投保人将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损失,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维持原有的利益。
实践中,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体现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或者依赖关系。立法上关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总体上可以划分为利益主义原则、同意主义原则、利益主义和同意主义兼顾原则。
利益主义原则关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通常依据二者之间是否存在特定关系来判断。一般来说,投保人对自己的生命或身体具有保险利益。任何人对其自身的生命或身体都具有保险利益。因此,当投保人为自己的生命或身体投保时,其保险利益毋庸置疑。另外,投保人对有亲属血缘关系的人具有保险利益。亲属血缘关系主要是指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等家庭成员。有些国家规定,具有保险利益的仅为直系近亲,有些国家规定的范围较大,只要是在同一家庭中生活的近亲属,就认为相互之间存在保险利益。同意主义原则一般规定,只要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就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可见,我国采用的是利益主义和同意主义兼顾原则。
在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中,对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有不同要求。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存在是保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但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可以对标的没有保险利益,在事故发生时则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才能获得保险人的赔偿。只有保险事故发生时有保险利益存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才有实际损失发生,保险人才可确定补偿的程度。如果保险利益在订立合同时存在但在事故发生时不存在,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利害关系,就没有补偿可言,保险合同也就失效了。
人身保险强调在合同订立时必须具备保险利益,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进行给付时,对于投保人是否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则不作要求。这主要是因为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受到伤害,获得保险金给付的是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投保人不会因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而享有领取保险金的权利。因此,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是否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没有意义。所以,人身保险一般只要求在投保时具有保险利益,即使后来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因离异、雇佣合同解除或者其他原因而丧失保险利益,也不会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人仍负有保险金给付责任。
当保险合同的主体或者标的发生变动时,保险利益往往随之发生变动。保险利益的变动通常包括保险利益的转移和消灭。
保险利益的转移是指保险利益随保险标的而转让给新的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如继承、遗赠,或公司的破产、合并等),保险标的发生转移时,除合同另有规定者,保险利益当然随之转让给继承人、受让人或债权人。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往往会因继承、让与、破产等而发生转移。通常情况下,保险利益随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而同时转移。即该保险标的的继承人、受让人和债权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标的被出售或赠与后、保险标的被用于偿还债务后,对该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同时,原被保险人对该保险标的具有的保险利益消失。
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利益的转移不会影响到保险合同的效力,但一般要求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保单转让手续。通常,保险人在接到投保人请求转移保险利益的通知时,在风险不增加的情况下可予以同意,若风险显著增加,则须重订保险费率,或终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转移通常体现为因债权债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的继承和让与。除因债权债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的保险利益可随债权一同转让外,其他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不得因让与而转让。
保险利益的消灭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保险利益。即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因为发生某种法律事实而引起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丧失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害关系。
财产保险中,如果保险标的非因保险事故灭失,保险利益归于消灭,保险合同也随之消灭。人身保险中,如果被保险人因人身保险合同除外责任规定的原因死亡,如合同成立两年后自杀,则保险利益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