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职能是指保险内在固有的功能,由保险的本质和内容决定。一般认为,保险的职能有基本职能和派生职能之分。基本职能是保险与生俱来的职能,不因时间的变化和社会形态的不同而改变。派生职能则是随着保险内容的丰富和保险业务的发展,在保险基本职能基础上产生的新职能。
分散风险、损失补偿或经济给付是保险的两大基本职能。保险从在人类经济生活中产生之时,就具有了这两项基本职能。保险的基本职能体现了保险活动的本质特征,反映了保险活动内在规定的基本内容。
风险对于单个组织或个人来说具有偶然性,但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却是必然的。保险公司将众多可能遭受相同风险的被保险人集合起来,通过向各个相互独立的经济单位或者个人收取保险费来建立保险基金,以分摊少数不幸的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其实质是将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风险损失分散化,由全体投保人共同承担。
广义的财产保险在特定风险损失发生时,在保险有效期和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金额内,按其实际损失数额给予赔偿。这种赔偿原则使得已经存在的社会财富因灾害事故遭受的实际损失在价值上得到补偿,在使用价值上得以恢复,从而使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持续。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保险。由于人的生命和身体机能的价值是无法用货币来计价的,所以,人身保险是按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的合同约定进行给付的保险。人身保险的职能不是损失补偿,而是经济给付。
随着保险内容的丰富和保险种类的增多,保险的职能也有新的发展,在基本职能的基础上产生了派生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防灾防损是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由于保险的经营对象就是风险,保险企业为了稳定经营,就需要对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判断哪些风险可作为承保风险、哪些风险可以进行时空上的分散等。而人为因素与风险转化为实际损失的概率具有相关性,通过人为的事前预防,可以减少损失。所以,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保险派生出了防灾防损的职能。
保险的融资职能,是指保险资金融通或保险资金运用的职能。保险费用收取与保险金支付之间具有一定的时差,为保险人进行资金运用提供了可能。保险人为了稳定保险经营,也需要不断壮大保险基金,这就要求保险人对保险资金进行运用,以达到保值增值的效果。由此,保险派生出了融资职能。
保险是“精巧的社会稳定器”,社会的发展离不开保险。保险不仅可以弥补其他社会服务的缺陷,也可以充实政府在社会保障、公共秩序管理和经济后备方面的力量,促进社会经济良性运转。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是多层次的,具有完整性和系统性,主要包括社会稳定、经济调节、经济发展、公共管理和社会进步等功能。
保险的作用是保险职能在具体实践中呈现出的结果,是保险企业在履行保险职能过程中产生的现实的、客观的社会效果。我们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来考察保险的作用。
保险的宏观作用是指保险对整个社会经济的正面影响。保险能发挥“社会稳定器”作用,保障社会经济的安定,还能发挥“社会助动器”的作用,为资本投资、生产和流通保驾护航。具体来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社会再生产过程由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四个环节组成。它们在时间上是连续的,但是这种连续性会因为各种灾害或意外事故而被迫中断。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可以及时而迅速地发挥修补作用,从而保证社会再生产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商品必须通过流通过程中的交换才能进入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而在交换行为中存在着交易双方的资信风险和产品质量风险,保险为克服这些障碍提供了便利。
当代的商品竞争越来越趋向于高新技术的竞争,商品技术附加值比重越来越大。但是高新技术的研发伴随着新的风险。保险可以为采用新技术带来的风险提供保障,为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以及使用专利护航,从而促进先进技术的推广运用。
保险是对外贸易和国际经济交往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进出口商品的保险可以为商品所有人转移风险,有利于对外贸易的深入展开。此外,保险外汇收入是一种无形的贸易收入,对于增强国家的国际支付能力有积极的作用。
单个保险人所能集中的风险量受到自身承保能力的限制,超过部分需要向其他保险人分出(再保险)。因此,再保险机制或共保机制可以把保险市场上彼此独立的保险基金融为一体,共同承担某一特定的风险。这种行为一旦跨越国界,即可实现世界范围内的风险分散。
保险的微观作用主要是指保险作为经济单位或个人风险管理的财务手段对微观主体的经济效应。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自然灾害和意外是不可避免的。保险赔偿具有合理、及时、有效的特点。投保企业一旦遭遇灾害事故损失,就能够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及时得到保险赔偿,获得资金,迅速恢复生产经营。
保险作为企业风险管理的财务手段之一,能够把企业不确定的巨额灾害损失化为固定的少量的保险费支出,并摊入企业的生产成本或流通费用。企业通过缴付保险费,把风险损失转嫁给保险人,保证了企业财务的稳定。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的稳定是人们正常生产生活的前提和基础。但是,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对家庭来说是无法消除的,参加保险是家庭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
人们在日常生产和社会活动中随时可能发生民事侵权或其他侵权事件导致的民事赔偿或民事索赔。通过责任保险等不同形式的保险,具有民事赔偿责任风险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缴付保险费的办法将风险转嫁给保险人,使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并顺利获得保险金额内的民事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