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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保险分为不同种类。常见的有以下几种分类方式。

一、按保险性质不同划分

按照性质的不同,保险可以分为商业保险、社会保险和政策保险。

商业保险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的保险形式。商业保险大多数是由当事人自愿缔结的合同关系。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劳动者、企业(雇主)或社区以及国家三方共同筹资,建立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因年老、工伤、疾病、生育、残疾、失业、死亡等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失去工作时,给予劳动者本人或供养直系亲属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政策保险是指政府出于某项特定政策目的,运用普通保险技术举办的保险。例如,为辅助农、牧、渔业增产增收的种植业保险;为促进出口贸易的出口信用保险。政策保险通常由国家设立专门机构或者委托官方或半官方的保险公司具体承办。

二、按保险标的不同划分

保险标的亦称“保险对象”“保险项目”“保险保障的对象”,是依据保险合同当事人的要求确定的保险事故所致损失的载体。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可以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

财产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财产保险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的经济利益和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狭义财产保险则仅指以物质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在保险实务中,后者一般被称为财产损失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在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发生保险事故或保险约定期满时,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形式。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承担的是保险标的损失的赔偿责任,而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人承担的是给付责任,所以,人身保险常表现为定额给付。

责任保险是指保险人在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负民事赔偿责任,并被提出赔偿要求时,承担赔偿责任的财产保险形式。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他人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在合同中一般不约定保险金额,而是规定赔偿限额。责任保险仅承保被保险人的过失侵权民事责任,对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害不负责任。

信用保证保险是一种担保性质的保险,保险标的是合同双方权利人和义务人约定的经济信用。根据投保人的不同,信用保证保险又可分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两种类型。信用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权利人,所承担的是权利人因义务人不履约而遭受损失的赔偿责任。例如,在出口信用保险中,保险人对出口人(被保险人)因进口人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而遭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保证保险的投保人是义务人,被保险人是权利人,当义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有不法行为使权利人蒙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承担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三、按实施方式不同划分

根据保险实施方式的不同,保险可以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

自愿保险是当事人在平等互利和自愿的基础上确立的保险合同关系。投保人可自行决定是否投保,投保的具体保险产品、金额和期限等;保险人也可自行选择承保与否及相关承保项目和内容。商业保险绝大部分都是自愿保险。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政府以法令或政策形式强制规定投保人与保险人的法律关系。强制保险的一种形式是凡在规定范围内的险种,不管当事人双方自愿与否,都必须按规定办理保险;另一种形式是政府规定某些行业或个人从事经营或其他活动时,必须参加保险,否则不准从业。

四、按风险转嫁方式不同划分

根据风险转嫁方式的不同,保险可以分为原保险、共同保险和再保险。

原保险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建立保险关系,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致的损失直接承担原始赔偿责任的保险。

共同保险简称“共保”,一般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联合承保同一笔保险业务或共同分担同一笔损失的保险行为。共同保险总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若投保人投保的保险金额低于实际价值,其不足额部分应视作投保人自保。共同保险的保险费率、保险期限、保险责任等都由各保险人与投保人共同议定。若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各保险人按各自承保的比例分摊损失。

再保险亦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五、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大小关系不同划分

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大小关系不同,保险可以分为不足额保险、足额保险和超额保险。

不足额保险是指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保险价值是保险标的物在某一特定时间和某一特定地域的实际市场价值。不足额保险或是因为投保人出于主观意愿,仅以保险价值的一部分投保而产生;或是因为保险标的价值在合同订立后出现上涨,从而高于保险金额而产生。关于不足额保险合同的赔偿,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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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额保险是指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在足额保险的情况下,当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全部损失时,保险人应依保险金额全部赔偿。如保险标的物存有残值,则保险人对之享有物上代位权,也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中通常扣除该部分价值。当保险事故发生造成部分损失时,保险人应按实际损失支付保险金。

超额保险是指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关于超额保险的法律后果,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六、按保险合同中是否约定保险价值划分

根据保险合同中是否约定保险价值,保险可以分为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

定值保险是一种事先在合同中明确标明保险标的价值的险种。在保险合同生效后,若发生保险事故导致财产损失,不论当时当地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几何,保险人都会将保险合同事先约定的保险价值作为计算赔偿金额的凭据,保险标的不须重新进行估价。在定值保险的情况下,发生保险事故后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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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定值保险合同多见于海上保险、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国内船舶保险及一些以不易确定价值的艺术品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中。这样可以避免因出险当时当地保险标的实际价值难以确定而带来的理赔不便。

不定值保险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不作书面约定,仅载明至保险事故发生后,按其实际价值计算损失的保险形式。在足额保险的不定值保险情况下,发生保险事故后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qpbf27TJLky6741x33pkgD5tbAhUde5XacWy6J2Uy6UOAxL7V7lV8AIUCJgWbZ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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