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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边境贸易

边境贸易是推动我国边境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和对外开放、兴边富民的重要抓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边境地区发展和边境贸易工作,就推动边境贸易创新发展和优化边境贸易营商环境等提出明确要求,强调要从推进沿边开发开放和“一带一路”国际合作的战略高度,着眼于实现稳边安边兴边,针对发展活力不足、政策法规滞后等边境贸易发展瓶颈和短板问题精准施策,发展符合地方实际需要的边境贸易。参照国际通行规则,目前我国边境贸易由“边民互市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两种形式组成。边境地区居民通过边民互市贸易进口的生活用品(列入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除外),每人每日在价值人民币8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超过人民币8000元的,对超出部分按照有关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边民互市贸易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仅限生活用品(不包括天然橡胶、木材、农药、化肥、农作物种子等),在生活用品的范畴内,不予免税的商品严格按《关于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8号)规定执行,主要包括烟、酒、化妆品、粮食、机电产品等商品。对于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海关均不予放行;对国家限制进出口和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为加快推进边境贸易创新发展,加强和改进边民互市贸易管理,鼓励发展边民互市贸易,深入推进兴边富民行动计划,近年来我国发布多项支持边境贸易的相关政策,其中涉及进口的相关政策内容整理如表3-11所示。

表3-11 边境贸易进口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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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L0jKq0Q5F/g7IVNmQAIlW+QHd7DRnFJYyqYZOCZH4yfzpittibpia0iDnnkWuP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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