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关税措施包括数量限制措施和其他对贸易造成障碍的非关税措施。随着关税的大幅度下降,WTO各成员方越来越多地借助非关税贸易壁垒作为贸易保护措施。因此,在WTO货物贸易多边协定中,有一些协议专门处理可能对贸易造成障碍的非关税措施问题,主要包括《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进口许可程序协议》《原产地规则协议》《装运前检验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等。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为适应经济全球化进程、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和推动对外贸易持续健康发展,按照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对外谈判承诺,以非歧视、公平贸易和透明度为基本原则,完成了对涉外经贸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修订、制定,逐步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为一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为二级法、《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等配套的部门规章为三级法的进出口商品管理法律框架体系,以及与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纪律相协调、程序规范、法治完备的货物进出口管理制度。
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现行货物进出口管理措施可分为禁止、限制和自由三大类。其中,禁止类货物管理措施主要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保护人的健康或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保障特定产业安全,以及履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禁止部分货物进出口。
限制类货物管理措施是基于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保护人和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保障特定产业安全,保障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维护正常贸易秩序,以及履行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目的,对部分货物流向进行限制与调控。
禁止进口商品是指根据有关部门依法制定、调整并公布的禁止进口货物目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包括国家规定停止进口的商品等,对某些特定商品完全禁止进口。我国目前已公布了六批《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和《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
进口许可证管理指一国政府为了禁止、控制或统计某些进口商品的需要,规定只有从指定的政府机关申办并领取进口许可证,商品才允许进口。进口许可证制度是我国及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对外贸易管制手段之一,要求进口商向有关行政管理机构呈交申请书或其他文件,作为货物进口的先决条件。我国从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人的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等角度出发,对一些资源性产品实施有效管理,对消耗臭氧层物质和重点旧机电产品实施进口许可证管理。
根据1994年乌拉圭回合中达成的《关于解释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7条的谅解》,国营贸易企业是指:“被授予包括法定或宪法权利在内的专有权、特殊权利或特权的政府和非政府企业,包括销售局,在行使这些权利时,他们通过其购买或销售影响进出口的水平或方向。”国营贸易的实质是国家通过对进出口经营范围的管理,使国家能够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进出口商品实行有效的宏观管理。根据中国加入WTO议定书,我国对粮食(包括大米、小麦和玉米)、食糖、烟草、原油、成品油、煤炭、化肥和棉花等大宗商品的进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