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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自由贸易区条例》(2014)

条例目录

条例

1.引用

2.自由贸易区的安保

3.办公室和检查站

4.禁止建立非法的建筑物或者结构

5.不得转移的应税货物

6.有待保留的适当记录

7.指示

(1969年9月1日)

引用

第1条 本条例可引称为《自由贸易区条例》(2014)。

自由贸易区的安保

第2条 自由贸易区的主管部门应当——

(a)沿着自由贸易区的边界建立和维护一条闭合的围栏或者围墙,并预留经过海关关长批准的适当大门若干;

(b)安装照明系统,以便在海关关长认为必要的时间里,对于该围栏或者围墙和各大门的光照亮度达到关长满意的程度;

(c)遵守海关关长的任何其他指示,以便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或者货物进入或离开该自由贸易区。

办公室和检查站

第3条 自由贸易区的主管部门应当向海关关长提供便利,以便海关关长在自由贸易区内建立办公室或者检查站。

禁止建立非法的建筑物或者结构

第4条 在距离自由贸易区周围边界6米以内的自由贸易区内,不得建立起任何建筑物或者结构,但是得到海关关长事先书面许可的除外。

不得转移的应税货物

第5条 ——(1)任何人不得将应税货物从一个自由贸易区转移到另一个自由贸易区,但是经适当的海关官员事先书面许可的除外。

(2)任何希望获得此等书面许可的,应当按照海关关长规定的形式提交申明书。

(3)依照本条例授予任何许可的,适当的海关官员可以施加他认为适当的若干条件。

有待保留的适当记录

第6条 ——(1)依照《自由贸易区法》第6条获得海关关长许可后,任何人在自由贸易区内对任何货物进行组装、混合或者操作的,应当对该被许可的业务操作保留完整而适当的记录,其中应当包括海关关长可能要求的详细情况。

(2)经海关高级官员要求,应当提供此类记录以供检查。

指示

第7条 ——(1)未经自由贸易区主管部门许可,任何人不得进入或者离开自由贸易区。

(2)主管部门授予此等许可的,可以向被许可人发出若干指示,被许可人应当遵照执行。

(G.N. No. S 209/69号;S 269/71)

立法历史

《自由贸易区条例》(第114章,条例1)

本处的立法历史旨在为《自由贸易区条例》的使用者提供便利。它不是本条例的一部分。

1. G.N. No. S 209/69——1969年《自由贸易区条例》

施行日期:1969年9月1日

2. G.N. No. S 269/71——1971年《自由贸易区条例》(修订)(公制度量衡版)

施行日期:1972年1月1日

3. 1990 年修订版——《自由贸易区条例》(条例1)

生效日期:1992年3月25日

4. 2000 年修订版——《自由贸易区条例》(条例1)

生效日期:2000年1月31日

5. 2014年修订版——《自由贸易区条例》(条例1)

生效日期:2014年10月31日 vKoNtUnr3klaXlJMg71PbRJUDyEXMAJwOFAdA0qcgPrIcAJRKTZa9KnsIxDVgc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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