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2017年7月24日召开的政治局会议提及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这个名词后,国内外机构和学者对我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规模进行了估算,但均没有详细、准确的数据(见表2-1)。
表2-1 各研究机构对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规模的估算 单位:万亿元
②截至2017年12月31日,城投发债主体的债务余额为30万亿元(其中债券余额为7万亿元,信贷余额为20万亿元,非标余额为3万亿元),而根据银监会城投平台公布的数据,包含非发债主体的所有城投公司信贷量为该数据的1.5倍,得出城投信贷规模为30万亿元,使用用益信托网公布的城投基建类非标占非标总量15%左右,得出城投非标总量为6万亿元,合计2017年末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规模达43万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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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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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从融资渠道估算:①平台贷款余额为17万亿元。②债券融资,依据Wind数据库,截至2017年底的城投债余额为7.02万亿元。③非标融资,依据基金业协会的相关统计年报,2017年底,通过券商通道业务最终投向地方融资平台的非标融资为6907亿元,剔除嵌套部分(2.1%的证券投资基金和10.4%的持牌机构资管产品与私募基金),得出通过券商通道业务直接投向地方融资平台的资金量约为0.6万亿元;通过基金子公司专户最终投向地方融资平台的规模为9638亿元,剔除投资持牌金融机构资管产品和私募基金(35.1%)的嵌套部分,得出通过基金子公司直接投向地方融资平台的资金量约为0.63万亿元;依据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的数据,2017年底债权与股权累计注册额大约2万亿元,估算出债权投资计划的累计注册额约为1.87万亿元,该部分债权投资计划主要投向基础设施与不动产,大部分流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依据中国信托业协会数据,投向基础产业的信托资金约为3.8万亿元。四类资管计划形成的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约为6.9万亿元。④融资租赁,依据中国租赁联盟发布的报告,基础设施及不动产行业的融资租赁资产比例约为7.64%。大致估算出通过融资租赁投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资金为0.46万亿元。⑤政府性基金与PPP项目,政府性基金与PPP项目的初衷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共担风险,不会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但在PPP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通过承诺回报、明股实债等方式形成隐性债务。根据IMF的估算,这部分债务约为3.1万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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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中国区杠杆进程报告》,报告指出地方政府或有债务的最大部分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大约为30万亿元,占GDP的40%。
以上是不同机构估算的2017年(部分到2018年)我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规模,从数据看2017年我国隐性债务规模大概在30万亿~40万亿元。除了机构以2017年左右为时点估算隐性债务规模外,还有学者对2012年至2017年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分类估算,各类隐性债务规模逐年上升,规模年增长率较高(见表2-2)。
表2-2 2012—2017年我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分类估算规模 单位:亿元
2017年各研究机构集中对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进行估算,随着时间推移数据价值大打折扣,但是不妨碍我们从这些研究方法中得到启发,同时对我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规模有一个初步的认识。随着国家对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重视程度增加,有学者开始有针对性地整理和估算2015—2019年全国30个省份隐性债务规模,详情如表2-3所示。
表2-3 2015—2019年全国30个省份隐性债务估算规模和3种负债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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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目前已有的研究来看,隐性债务规模估算仍然面临一定的难度,学者们只能通过监管机构公布的数据去推算,而这些数据设计之初,还没有隐性债务这种分类,因此精确度有限。本书通过对上述研究进行总结,概括出较为主流的估算方法有三种:
资金运用角度估算方法遵循的逻辑是:地方政府举借的隐性债务所获资金最终是有投向的,并形成相应的资产,而资产的形式多以基建项目存在。在已知基建项目投资规模的前提下,扣除掉国家预算内资金,承接基建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相关部门自有资金和市场化筹措的资金后, 剩余的金额就是隐性债务规模。这种方法看似逻辑清楚、原理科学,但真正估算起来非常困难,容易产生较大的误差。具体分析如下:一是隐性债务资金投向多样,资金投向基建项目所占的比例不能全面反映隐性债务的规模。以《2018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调研的某省为例,该省隐性债务资金65%用于基础设施项目,20%的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和易地扶贫改造,10%的资金用于园区建设,5%的资金用于融资平台日常经营。 二是除国家预算内资金投向基建项目的金额数据相对准确外,其他扣减项目无论如何分类,统计数据都存在一定的误差。三是通过基建项目资金投入计算出来的隐性债务仅是新增规模,还需要向前追溯累加,并扣减掉到期偿还金额,才能得出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总体规模。因此,采取资金运用方式计算出来的隐性债务规模误差较大,且测算难度较大。
银行是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主要资金来源,假设地方政府性债务和截至2017年末的隐性债务来自银行的部分都被计入交通、水利环境、租赁商服、建筑等行业贷款。通过银行贷款和表内外非标数据估算一下银行体系对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敞口,表内贷款敞口约为17.2万亿元, 表内外非标对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敞口约10.5万亿元, 二者相加总计约28万亿元。银行还可能通过其他一些途径投资了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比如购买城投债,最终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规模肯定超过28万亿元。 这种估算方式存在的问题,一方面是贷款计入的行业范围较窄,不能完全反映隐性债务资金来源;另一方面是隐性债务资金来源不仅包括银行贷款,还包括债券等融资方式,仅按照表内外贷款敞口计算误差较大。
举债主体估算方法是指不考虑违规的中长期财政支出,只估算隐性债务中最主要的两个重灾区,一是政府投资基金项目和PPP项目,二是融资平台(城投公司)。政府投资基金项目和PPP项目产生的隐性债务规模估算难度较大,因为很难了解政府为PPP项目和政府投资基金项目的债务做了何种程度的担保,明股实债的规模到底有多大,同时PPP项目绩效考核评价是否到位,需要结合具体的合同条款确定。因此,有的机构研究报告在估算隐性债务规模时,会忽略政府投资基金项目,仅是设定一个系数乘以PPP项目投资额进行估算,其中系数的选定比较主观,没有建立科学的论证模型。而关于城投公司隐性债务的测算也存在一些问题。2014年以后城投公司等融资平台的融资功能被剥离,所借债务不列入地方政府债务,不承担融资功能。融资平台是基建项目重要的载体,这些项目中包括很多金融机构信贷类、非标类、债券类资产,债务存量高,到期规模大。同时公益类项目较多,现金流较差,还款能力不足。以目前具有债券存续的城投公司(中债标准)为样本,将上面七项负债指标加总来看,截至2018年6月,城投平台可能形成隐性债务规模约为37万亿元。
综上所述,以上三种估算方法都存在较大的误差,得到的结果依赖于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等各类权威部门或机构公开的数据和一部分假设,只能从某个侧面感知隐性债务的风险程度。本书作为法学类专著,从专业角度讲对隐性债务规模数据的整理和分析并不准确,整理的目的不在于数据本身,而是让读者对隐性债务的复杂性及其带来的风险有一个相对直观的认识。